行政审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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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

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政审批的定义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审批有哪些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什么是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什么是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什么是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什么是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什么是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审批有哪些功能?
一是配置资源。

二是控制风险。

三是维护秩序。

四是证明信誉。

行政审批管理行为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电子监察
电对行政子监察主要针许可类的业务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办事流程、办事效率、收费合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察,以促进公共事业单位公正透明、优质高效服务。

具体功能主要包括实时监察、督办纠错、绩效评估、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及监察网站等。

实时监察
实时监察主要功能是在采集数据的基础上对业务自动监控,凡违反办事程序的,提供时限判别、收费监督、流程跟踪、资料对比、异常处理监督、统计分析预警等自动判别监察和辅助判别监察,及时发现问题,事先、事中提醒相关部门和行政许可人,避免发生行政过错。

程序监察
程序监察主要针对许可办理过程的监察。

程序监察对象包括:行政审批的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审批程序、证件及有效期、法律效力、年审或年检。

对每项审批事项的业务规范预先在系统中配置,当进行程序监察时可以直接调出比对。

程序监察可以对享有特殊规定和特殊情况的许可事项进行监察。

例如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许可的行政许可;市政府规定的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时限监察
时限监察是对于行政审事项的时限在系统中设置,采集每笔具体的许可业务,系统自动对超期的许可事项自动预警,并将预警信息以邮件、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办理单位。

许可事项超过设定期限,系统自动出示黄牌,并自动生成《督办通知书》发送到许可单位,并短信通知承办人,同时设定一个督办期限,督办限期过期仍未办结的,系统出示红牌。

对于超期至红牌的事项,系统自动通过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监察建议书》到许可机关。

综合监察
综合监察主要对业务从时限、收费、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监察,出现违规现象的,综合提示处理。

系统运行界面显示各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一个总的监察情况。

异常监察
异常监察中的异常情况主要包括不许可,不受理、补交材料等现象,对于发生异常的事项,查看给出理由和法律依据,没有给出理由或假如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给出解释处理。

异常不能给出合理原因的,必须扣分。

收费监察
收费监察指系统中对每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进行设置,系统能够自动对比对各笔许可业务的收费、违规收费的亮红灯。

并对违规收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处理。

投诉监察
投诉监察主要是投诉处理子系统的结果反映。

在这里可以查看各行政部门受投诉情况,总件数等情况。

投诉处理子系统是有关办事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的处理模块。

预警纠错
预警纠错是指对行政审批事项临近办理时限的,能够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实施机关和有关负责人;对超过时限的,自动出示黄牌,生成相关文书,打印给实施机关和有关负责人,限期办理;对超过督办期限仍未办结的,自动出示红牌,并发出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追究关人员行政过程责任并落实整改。

对不许可,不受理、补交材料等异常情况,实行重点监察。

对违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也可及时发现,以便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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