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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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 引言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也是山东省境内最长的一条河流。

保护和管理黄河河道对于保障沿岸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黄河河道,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2. 总则2.1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2.2 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保护黄河河道,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稳定,促进沿岸地区经济发展。

管理黄河河道的原则包括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安全第一。

3. 黄河河道的范围和划定3.1 黄河河道范围黄河河道指从黄河源头伊春口起至山东省边界覆盖的河道区域。

3.2 黄河河道划定黄河河道的划定由山东省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划定结果将公布给社会公众。

4. 黄河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4.1 黄河河道管理机构山东省设立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对黄河河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设置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

4.2 黄河河道管理职责黄河河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黄河河道管理规划和计划;- 监督和管理黄河河道的维护、修复和保护工作;- 加强黄河河道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开展黄河河道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开展黄河河道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工作。

5. 黄河河道的利用和开发5.1 划定利用区域根据河道功能和保护需要,划定黄河河道的利用区域,明确各个区域的利用方式和管理规定。

5.2 合理利用黄河水资源黄河水资源的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分配和利用黄河水资源。

5.3 推动沿岸经济发展黄河河道沿岸地区的经济发展应与河道保护和生态修复相协调,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良性循环。

6. 黄河河道的保护和修复6.1 生态保护加强对黄河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黄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6.2 水质管理加强对黄河河道水质的监测和管理,保证黄河水质达到相关标准。

6.3 河道修复修复黄河河道中的水利工程设施,保障黄河河道的通行能力和安全稳定。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7.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1987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沿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黄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黄河工程(含大清河、东平湖滞洪区、山东管辖范围北金堤滞洪区、黄河南北展宽区工程,下同)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黄河两岸的一切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黄河滩涂(包括滩区、左岸利津四段以下民埝与右岸垦利渔洼以下南大堤之间的河口三角洲地区及河口淤积延伸造陆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其余一律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以下简称山东河务局)及所属修防处(含位山工程局、东银铁路局,下同)、修防段(含管理段、闸管所,下同)是黄河工程的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的管理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保护黄河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保护防汛抢险料物,是沿黄人民的光荣义务。

对于损坏黄河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盗窃防汛抢险料物的行为,人人都有权监督、揭发和控告。

第六条黄河安危,事关大局。

沿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黄河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依靠广大群众,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把黄河工程管好、用好。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七条堤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段管理。

沿黄有修防任务的县(市、区)、乡(镇)应分别建立有当地政府的领导和黄河修防段、修防分段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堤防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堤防管理工作;村建立堤防管理领导小组,并选派护堤员,负责堤防工程的日常管护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务院批复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中的建设内容,该项目的实施对进一步提高黄河下游防洪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为确保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在以下工程划定的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新增植树、挖沙、取土、建坟等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查处:1.桑庄险工、苏阁险工、杨集险工、伟庄险工、陶城铺险工、范坡险工、南桥险工、康口险工、官庄险工、谯庄险工、张村险工、程官庄险工、豆腐窝险工、南坦险工、席道口险工、张辛险工、葛店险工、河套圈险工、簸箕李险工、杨房险工、薛王邵险工、大崔险工、大道王险工、马扎子险工、刘春家险工、张滩险工、刘夹河险工、常庄险工、麻湾险工、22公里险工、30公里险工、38公里险工、42公里险工等险工工程所在位置临河侧20米范围内。

泺口险工位置上首长1000米,宽度150米范围内。

2.荫柳科控导、王夹堤控导、辛店集控导、老君堂控导、堡城险工、河道控导、高村险工、郭集控导、娘娘店控导、邢家渡控导、史家坞控导、蒋家控导、河王控导、马家控导、王家圈控导、张辛控导、水坡控导、南坦控导、XXX口控导、毕庄控导、北杜控导、段王控导、卞庄险工、宁海控导、十八户控导、崔庄控导、苇改闸控导、西河口控导、八连控导、清三控导、清四控导等控导工程所在位置上首1300米、下首1000米长度,宽度150米范围内。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时间: 2015-07-24(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许可我省境内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设区市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许可。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沿黄生态廊道保护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沿黄生态廊道保护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沿黄生态廊道保护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鲁政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沿黄生态廊道保护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鲁政发〔202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沿黄生态廊道保护建设规划(2023-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主要原则第三节战略定位第四节空间布局第五节任务目标第二章贯通近岸绿带第一节河滩生态涵养带第二节河堤生态景观带第三节堤外生态防护带第三章扮靓沿线绿点第一节高标准建设黄河口国家公园第二节高水平提升东平湖生态功能第三节高质量建设自然保护区第四节高品质建设自然公园第四章优化全域绿网第一节水系绿网第二节交通绿网第三节城乡绿网第五章深化污染治理第一节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第二节加大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力度第三节统筹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第四节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第六章打造美丽城乡第一节建设城河互融中心城市第二节建设城河相嵌滨河城镇第三节建设黄河特色和美乡村第四节建设沿黄河文化体验廊道第七章强化安全保障第一节守住保护管控红线第二节提高防洪减灾能力第三节完善水安全支撑体系第八章组织实施第一节完善推进机制第二节强化要素保障第三节强化法治保障第四节强化督导落实山东省沿黄生态廊道保护建设规划(2023-2030年)第一章总体要求黄河山东段长628公里,占黄河总长度的11.5%,从东明县入境,流经菏泽、济宁、泰安、聊城、济南、德州、淄博、滨州、东营9市,在垦利区注入渤海。

有金堤河、大汶河、浪溪河、龙柳河、玉带河、锦水河、安栾河、幸福河、清水沟、南大沙河、北大沙河、玉符河12条一级支流。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lt;正&gt;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lt;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gt;的决定》修正
【总页数】8页(P309-3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J], ;
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J], ;
3.关于《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5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J], 袁崇仁;
4.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08年8月1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J], 谢国忠;
5.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7月28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J], 谢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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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河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以及大汶河下游河道。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促进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为了保护黄河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规范黄河河道的利用和开发,加强对黄河河道的管理和维护,制定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黄河河道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二、河道管理黄河河道的管理是指对黄河河道的使用、经营、保护、修缮、整治和监管等活动和行为的统一管理。

黄河河道的管理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黄河河道绿化和黄河河道保护。

三、河道建设与利用为了保护黄河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控制黄河河道的开发,制定了以下规定:1、对于工程建设及其他河道利用项目,需在规划及环评审批后,经过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进行开发利用。

2、开发利用黄河河道时,必须严格遵照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规定,确保对河道的影响最小化。

四、河道保护1、加强土地监测,保护黄河河道的地质环境安全。

建立黄河河道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将地质灾害纳入黄河河道管理的常规监测范围。

2、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黄河河道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并加大对违法排放行为的监管力度。

3、严格执法,打击违法采砂等行为,保护河床和河堤的完整性。

五、河道维护黄河河道维护是指黄河河道的维护保养、清淤疏浚和修缮等工作。

为了保障黄河河道的畅通和安全,规定了以下内容:1、严格执行黄河河道防洪标准,加强河道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处理危险隐患。

2、加大投入,加强设施维护,及时清理河道漂浮垃圾,保障河道的清洁和安全。

六、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黄河河道管理与监督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情况的监督。

2、对违反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黄河河道,促进黄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13【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河口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黄河河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供水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除害兴利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沿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第九条对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全)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全)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一)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蓄滞洪区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护设施、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五条县以上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

河务(管理)段、闸管所在上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治理规划,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状况和管理运行的要求,编制黄河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并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群众安置、迁占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黄河工程,必须符合黄河工程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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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日期】1994-02-16【生效日期】1994-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在黄河河道上已经修建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按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通知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

城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一)城镇建设应在护堤地或防洪水位线以外500米以上;(二)乡村建设应在护堤地或防洪水位线以外200米以上。

现有沿黄城镇、村庄临堤或临河距离小于前款规定的,在编制城镇、村庄规划和改建时应有计划地予以迁建。

第十条第十条黄河滩区一般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须建设的,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黄河各类工程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堤防护堤地、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的宽度,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其现有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按现有宽度划定。

(二)险工、滚河防护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上下游两侧均为10米。

(三)各类涵闸的管理范围: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各100米,渠道坡脚两侧各25米。

临河护堤地宽度,如滩地淤高,应维持原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生产堤、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与桥梁;(二)种植阻水作物和片林;(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四)损坏堤防上的工程设施,损坏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铁路等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三)在堤防上架设广播、通信、电力线路;(四)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与黄河堤防相连接的山丘、高地是防御洪水的天然屏障,属黄河防洪工程体系组成部分。

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300米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掘取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黄河原有的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护堤护坝林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护堤护坝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讯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引(提)水工程取水,必须水沙并引(提),不得设置拦沙设施及排沙入河。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投资修建的引黄涵闸、大堤、险工及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涵闸、虹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供水计划和调度运用方案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所有引黄渠首工程必须按规定测水测沙,准确掌握引水引沙量,并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报送观测数据及报表,不得漏报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黄河滩区的生产堤,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废除。

黄河滩区现有林场和片林规模不准扩大,严重影响排洪的应予以清除。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在黄河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挑水、引水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或事实上起上述作用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关河道保护与管理及河道清障的其他事项,依照《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河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河口,系指以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口的黄河三角洲地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黄河口入海流路淤积延伸新淤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其开发利用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凡在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口入海流路规划,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其他建设规划时,应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在河口现行流路内,不得从事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筑生产堤、修建水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的,须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护堤地、防讯储备料物等仍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保留的原河道应保持原状,以备复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如确需开发利用的,须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章费用负担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设施,造成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影响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责任者承担加固、改建或重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培修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对占用的土地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但新修控导(护滩)工程占用土地,只补给青苗补偿费。

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按黄河河道整治规划,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占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设置障碍,予以阻挠;不得额外索取补偿费用。

培修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中处以罚款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比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口现行流路内从事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筑生产堤、修建水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发利用原河道及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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