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 引言1.1 引入“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7%和11%的税率,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税收改革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对工程造价有着重要影响。
增值税税率调整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成本结构,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计算和预算。
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政策变化也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纳税人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也是工程造价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纳税人需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发票管理,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工程造价的最终成本。
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也需要考虑“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以确保结算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纳税人在遵循“营改增”政策时应注意一些具体事项,如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收风险等。
这些内容将在接下来的正文中详细展开讨论。
1.2 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的数量和构成方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内容之一。
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规模、效益水平和工程质量,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预算、设计和管理等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投资规模的基础。
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是评估项目投资规模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
只有明确了工程造价,才能确定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投入。
工程造价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效益水平。
通过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和管理,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并确保项目的建设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工程造价也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合理的工程造价可以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工程项目成功的关键之一。
只有充分重视工程造价,合理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才能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顺利运行。
【2000字内容到此结束】2. 正文2.1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增值税税率调整是“营改增”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工程造价有着直接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税率从17%调整为16%,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也降低了工程项目的成本。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摘要: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举措,随着营改增在各地区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流程的合理调节成为了大量工程造价计价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
基于此,本文首先针对营改增和工程造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工程造价的基本流程及计算公式,其次结合了辽宁省的计价数据针对其与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为工程造价计价人员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流程;计价公式前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其对于我国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建立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如何根据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完善成为了大量研究学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内的安装工程费用进行分析,通过对辽宁省实际工程案例的分析,以此来研究营改增对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开展产生的影响。
1 营改增概述1.1 营改增的概念及发展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的核心税种,其主要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其不仅可以减少我国的重复征税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降低企业的税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通过对营改增推广和发展阶段的分析,发现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11年至2012年7月,尽在部分行业和试点内实施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是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营改增的范围已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并首次将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第三阶段为2014年1月至目前,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十点,并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改革[2]。
1.2 营改增的范围及税率从征收范围来看,营改增目前涉及到的征收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部现代服务业[3]。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郑瑞琴[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营改增”的实施也越加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的推进国家相关政策“营改增”的方案,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
本文在介绍“营改增”的内容上将阐述“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工程计价体系的影响,进而提供一定的策略及方案来更好的推行“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工程的实施。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体系;计价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2016年踏出了重要的一步,推行实施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此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序幕。
“营改增”的开展,尤其对建筑行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在工程造价体系和计价体系上也产生了不少影响。
1“营改增”的内容介绍“营改增”指的是国家为了降低行业的企业税收负担而使用的一种降税方式,简单的说就是减税。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即以前的高营业税收改为合理简单的增值税收方式。
国家为了杜绝行业过去的重度税收情况,提出了“营改增”方案,这种方式有效避免了行业重复交税的情况,减轻了各行业的税收压力。
不仅控制了企业营运的成本,还方便了行业的缴税途径。
“营改增”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它也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营改增”也被国家广为推行。
推行“营改增”,主要因为它有以下好处。
(1)可以给行业减轻税务负担;过去,各行各业的高营业税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企业面临的竞争较大。
在发展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而“营改增”的政策则可以减少行业的重大税收顾虑,可以有效节约成本。
(2)能够有效弥补营业税收的漏洞;尤其是在重复征税方面,这对很多行业来说都是一个较大的打击。
“营改增”则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取消行业的顾虑和打击。
(3)可以有效避免反复缴税;随着行业资金的流转,很多情况下征税也避免不了重复,导致行业成本加大,发展困难。
自从“营改增”推行之后,其“抵扣”措施可有效通过“营改增”来进行税务抵扣,不仅压缩了行业成本,大大减低了行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把开支压缩到最低。
实施“营改增“后计价程序的调整
云南省实施“营改增”后计价程序的调整(讨论稿)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DBJ53/T-58-2013)规定,云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
表1 房建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程序(2016年5月1日前)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7号文)的规定,实施“营改增”后云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计算程序见表2。
表2 房建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程序(2016年5月1日后)注:1)“除税机械费单价”见207号文的附件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除税单价表》。
2)“0.912”见207号文的附件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3)“11.36%、11.30%、11.18%”见207号文的附件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4)其他见《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DBJ53/T-58-2013)。
几个新概念的解析:1)税前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造价的各组成要素价格不含增值税(即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全部价款。
也即人工费、计价材费、未计价材费、机械费和各种费用中扣除相应进项税税额后计算的价款。
因此,“税前工程造价”准确的定义应改为“计增值税的工程造价”。
2)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单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额+附加税费式中:税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应为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DBJ53/T-58-2013)的计算结果;增值税额+附加税费=计增值税的工程造价×综合税率(执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3)人工费调增人工费调增=定额人工费总和×15%,计入“其他项目费”的“其他”当中,会影响税金计算和单位工程造价增加。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项目成本是在人力、物力和机械成本的基础上增加管理费和利润,最后增加营业税和附加费。
其中,人才和机器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条件和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和风险基金是内部预期。
营业税呢?"3.41%"! 即使很多人不知道这3.41%是怎么来的。
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
比如: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
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
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3.41%=409.5元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409.5元。
甲方和所有投标人可根据其对工作量、成本、管理率和利润率的了解,形成各自的项目成本。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
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在财税36号文之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22]4号)。
本通知以办公厅而非商务部的名义发布,对项目成本提供了非常普遍的指导,大致可分为三个步骤:①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② 在此基础上,增加管理费和利润溢价③ 乘以111%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
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
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因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
以项目经理为例,8000元的人才和机器成本可以扣除多少增值税?不可能问任何人。
一切都只能“估计”。
问题是,如果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就不可能进行估算。
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
渝建发〔2016〕35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的工程计价依据附件2
实用标准文案附件22.1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表1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表2精彩文档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表3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 2 -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表4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进项税计算表表5进项税额汇总计算表表6- 4 -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2.2定额计价工程费用计价程序表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序。
2.机械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不作调整。
- 6 -实用标准文案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9- 8 -实用标准文案2.机械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精彩文档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10- 10 -实用标准文案程序。
2.人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精彩文档2.3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费用计价程序表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表11- 12 -。
公式_2016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恒等公式
工程造价恒等式推导
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利税前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
工程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工程造价=(利税前除税费用+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工程造价=(利税前除税费用+进项税额)+利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费;
工程造价=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销项税额+附加税费;
定额人工单价测算(针对2015新定额)
假设普通工单价为X,综合工日单价为Y,普通/技工/高级技工比例:3/6/1,技工工资单价为普工的2倍,高级技工为普工的3倍。
则:10Y=3*X+6*(2*X)+1*(3*X)
10Y=18X
若:X=100;80
Y=180;144
1。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专题一增值税及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的相关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二销项额-进项额销项额二税前造价*11%=含税造价/(1+11%)*11%进项额=可取得进项的成本*进项税率(3%、6%、11%、17%……)(备注:能够取得的进项越多可抵扣的越多,成本越低,利润越大)(2)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税前造价*3% (采用简易计税法的3%不得抵扣)2、两种不同方式下的工程造价:(1)营业税下的工程造价二人(含税)+材(含税)+机(含税)+措施费(含税)+管理费(含税)+利润+应缴纳营业税税金(2)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二(人-进项额)+ (材-进项额)+(机- 进项额)+(措施费-进项额)+管理费(不含税)+利润+销项税注:两种造价模式下的税金不能进行比较,是两个不同意义,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并非应缴纳的增值税,而仅只是销项税,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例:3、新老项目的划分新老项目的划分分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建建发[2016]144号 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2016-04-18 --建建发[2016]14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中增值税七个常见问题分析-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doc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中增值税七个常见问题分析-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中增值税七个常见问题分析,更多造价工程师考试资讯,请关注造价工程师。
问题1:建筑工程材料费计入工程费时是否含税笔者以为,该问题需按照建筑施工单位的纳税人资格来看:若施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材料单价应按不含税价计入总价。
比如,假如材料价格为117元(含17%增值税),则计入的材料价应为100元(除税价)。
若施工单位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材料单价应按含税价计入总价,即:若材料价格为103元(含税价),则计入的材料价应为103元(含税价)。
问题2:计价时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关于计算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算方法:建筑工程中以上三项费用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若施工单位所在地为市区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增值税*(7%+3%+2%),应计入工程费用中;若施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对应于一个建设工程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但实际中我们往往无法准确得知当期进项税额,无法准确计算应缴纳增值税,进而也就无法计算出增值税的附加税额。
根据各省营改增计价规定,现行如北京、上海、内蒙、宁夏等一般将此项费用并入企业管理费中,不单独列费用,取费费率一并合入企业管理费中。
个别省份,如陕西省将此项费用以“附加税”单独计列,按税前工程造价乘以测算的固定税率(按纳税地点不同分为三档)计算。
当然建筑施工单位投标时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考虑此项费用。
问题3:建设单位采购建筑工程时的增值税筹划(1)关于建设单位(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问题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被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 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 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 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 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 ,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
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
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 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 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
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 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 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 比例为40%。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
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计价体系;工程造价;影响一、营改增概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营改增取消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
“营改增”取消了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货物和劳务交易只征收增值税,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更好地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的影响分析1、对工程造价体系的影响1.1 计税方式发生转变当前,建筑行业的“营改增”还没有全面实施开展,目前的建筑业税费的收取方式依旧是综合税率的形式,也就是整个造价的3.41%。
改为增值税之后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1+11%),税前工程造价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经过大量数据测算,“营改增”调整之后整个的工程造价出现了大约正负在3%内的变化,根据实际的工程情况,由于可低扣材料比重不同,总体的造价金额会上涨3%或是下降3%左右,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整体的工程造价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2 价税能够实现分离“营改增”中的“抵消”内容可以让工程施工企业少缴纳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税钱,在“营改增”中,工程项目中所需要交税的各个环节都由原先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而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当中又可以使得工程建设环节一环扣一环实现层层抵消,将过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各项工程施工环节拆分开来实现价税分离,这同样对工程造价环节的要求变得更高,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在信息采集和整理的环节中必须更加精细和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工程造价的进步和完善。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异同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两税互斥,二选一,即交了营业税不交增值税;交了增值税不再交纳营业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营业税成为了历史。
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共享税,按最新公布的方案:地方与中央按5比5分成。
营业税是价内税,价税合一,全额征税,亏损也要纳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亏损可不少税。
营业税有重复征税特征,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增值税是流转税,只对不含税部分征税,不产生重复征税。
营业税不抵扣;增值税是可抵扣。
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营业额(销售收入)×税率。
增值税计税基数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注: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在某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设工程的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
b、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C、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产品和服务凡流转到企业外部会产生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项目强调纳税抵扣链条完整、税负平衡、配比原则和最终使用纳税,不论是对内、对外,有否取得现金流入,只要是向外转移或最终使用货物,就应承担税款。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的异同增值税是多环节逐次征收,中间每一次流转都会产生增值税,直至最终使用一环,就不会再次进入常规征收环节。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是不同的税种,增值税是凡有销售即产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土地升值所产生的税。
城市建设费、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原来以营业税为计算基数,现在以实缴增值税(即抵扣进项税后)为计税基数。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调整-未来软件部分
四
市政工程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2.2(2.1) +单价措施项目 1.2(1.1) 费-除税工程设 备费 1.2(1.1) 2.7(2.5) 1.0(0.9) 1.5(1.4) 1.9(1.8) 1.3(1.1) 1.4(1.3) 1.5(1.4)
五 六 七 八 九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程造价内的营业税、 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 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方教育附加。
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
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 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材料单价的调整
序号 1 材料单价组成 “两票制”材料 扣减进项税额方法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 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
未来软件客服中心 2016.6
主要内容
述
建筑业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带来的其他问题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的工程计价调整
调整原则:
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 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 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 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利润率 (%)
一
仿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48(47)
43(42)
38(37)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