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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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及双方到现场踏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结构:

二、施工面积:

三、工程施工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和甲方认定的装饰设计施工图纸。

注:未签订承包合同前,甲乙双方要对施工图纸认定,对于临界及局部不明确之处,加上签写说明,便于以后分清施工责任。即乙方以此施工图纸作为施工工费价及施工内容依

据。

四、委托方式:(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五、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材料费元,人工费元,

拆除费元,清洁、搬运、运输费元,

其他费用元,管理费元,

税金(3.41%)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五、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__ 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 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及结款方式(人民币)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付款时间付款比例金额元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合同签订当日付合同总额% 计元

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合同总额% 计元

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付合同总额% 计元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当天付合同总额% 计元

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计元

(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3.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4、双方约定: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必须签订项目变更表,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5、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加或规格型号、设备品种需要变动,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

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加项目的价款,必须在此项目施工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材料供应(所有的材料由甲方采购)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DBJ08一62一97《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平面布置由甲方设计,详图及施工图由乙方设计,由乙方提供图纸一式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双倍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于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8、在综合竣工验收,乙方无条件配合原总包单位,根据要求提供本次乙方承建筑部分竣工验收资料。并另外提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给甲方。

9、工程保修期壹年。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签署,《工程保修单》(见附件十《工程保修单》),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一年,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第五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一、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

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防止相邻建筑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二、施工中凡涉及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承重墙,加大楼(地)面荷载,由甲方向物业管理

部门、及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

方报告灾害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损害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的本身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由双方另签补充合同约定。

第六条:其它事项

1、甲方工作:

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物品、垃圾、陈设等应采取及时清理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源、电源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时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城市景观的协调工作。

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员工临时住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待完工清场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临时住房恢复原样,并清理干净。

甲方指派

为甲方代表,全权负责本工程的材料验收、隐蔽工程跟踪验收,各细节工程验收,增减项目确认。

.

如因行政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或影响到施工进度的,视为甲方违约,工期顺延。

2、乙方工作: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为确保工程进度,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

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支付总工程费%0。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工程费%0的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

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

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5、甲方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

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同等于甲方默认本工程完全合格。

第八条:纠纷处理方式

一、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可向上海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向所

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质量,确定责任负责方,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赔偿,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饰后服务

一、乙方在装饰施工质量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为期12个月。

二、保修期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修理。

因乙方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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