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株洲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合集下载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测定法律规定的待付罚款或者惩罚措施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特定的综合基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发挥主观裁量权,确定具体的罚款范围、惩罚量度,以及罚款收缴的方式、期限、处罚程序等。

这一制度的使用,能够准确的实现罚款的结果,不仅可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更可以从另一方面实现行政效率的提升。

要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必须要健全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包括确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依据以及原则,以及指导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裁量权的文件机制。

同样,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而言,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意识的规范,增强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在制定行政裁量权明确的的原则:把行政机关的行使裁量权的目的从“增强社会秩序”转变为“实现社会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科学、正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尊重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形下灵活发挥裁量权,注重社会调和,勿按照“摊牌”的原则,充分利用经济罚款和法定罚款等替代手段。

总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它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它的使用非常有利于实现行政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第—条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分时,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分以及处分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领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分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分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分〞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分。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依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撤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分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分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分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标准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标准优先适用;〔二〕法律标准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标准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治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分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分幅度,依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分、从轻处分、一般处分和从重处分。

选择减轻处分、从轻处分或从重处分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商量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这就需要裁量基准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形成约束力。

为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运用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对于裁量基准概念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也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该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即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采用立法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原则,为保护公民权,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给予处罚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功能(一)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这是与客观实际情况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不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甚至出现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个案实质正义造成了损害。

这就需要有效合理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运用,裁量基准应运而生,它能有效地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进一步精细化行政管理,它的运用既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也符合高效便民的立法目的,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推进了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

比如,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分类细化并予以公开,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细化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执法的僵硬、机械甚至恣意;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对自己的违法成本进行预判,这样既能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能提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效率。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湘公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行政处罚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各市州公安局: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执行,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5]56号)及《关于对<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湘公法[2016]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2017年7月22日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相应的行政决策。

行政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于保障公共利益、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体权益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行政滥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裁量行为、保证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明确界定行政裁量权的边界和范围。

通过法律、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行政裁量权的权限和范围,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哪些事项必须依法规定进行裁量。

这样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超越法定权限,确保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建立标准和程序规范。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基于客观、公正、合理的标准,遵循统一的程序。

相关法律和法规可以对常见的行政裁量事项进行标准化的规定,确保行政裁量行为不会出现歧视、任意和不透明的情况。

此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还要规定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确保行政裁量行为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加强监督和约束。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内部审查等手段进行,外部监督可以通过公众监督、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确保行政裁量行为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规定违法裁量行为的追究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裁量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滥用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政裁量行为、保证公共利益和维护个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界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边界,建立标准和程序规范,加强监督和约束,才能有效规范行政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统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二条商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为服务于人民、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依法行政而存在的权力,在行政工作中运用十分广泛。

滥用这项权力不仅会导致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等问题,还会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影响政府形象。

当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立法、司法、行政自制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

立法上体现为这项权力裁量事项范围过广、缺乏裁量标准,司法规制上体现为对这项权力行使的司法审查不够,对相似行为的界定模糊,行政自制上体现为内部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对这项权力加以规制。

立法上规制权力适用范围、对裁量幅度划分明确、裁量标准具体化。

司法上界定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同时加大司法审查力度。

行政自制方面,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归责制度等进行完善。

通过一系列做法,有效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真正服务于民。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法律规制;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Its LegalRegulationsAbstract:As a power to serve the people,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realiz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widely used in administrative work. The abuse of this power will not only lead to the reduction of efficiency in administrative work and corruption of staff, but also redu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eople to the government and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government.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our country, such as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legislation is embodied in the scope of this power discretion, the lack of discretion standards, judicial regulation is reflected i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exercise of this power is not enough, the definition of similar behavior is vague,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is reflected in the lack of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l and so on.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ower is regulate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power in legislation, the clear division of volume, and the concretization of the standard of discretion. Judicial definition of abuse ofauthority and obvious misconduct, while increasing judicial review efforts. In the aspect of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 imput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re perfected. Through a series of practices,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o that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truly serve the peopl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buse; legal regulation目录前言 (1)第一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2)(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2)第二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及危害 (3)(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3)(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的危害 (3)第三章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权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二)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三)行政内部方面的问题 (5)第四章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建议......................... .6 (一)对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二)对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三)对行政自制方面的问题意见 (7)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前言选题目的及意义法律给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是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正义,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高中国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自行决定处罚的程度和方式。

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1. 法律规定的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法律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和限制,确保其行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处罚的最高限额、最低限度,以及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2. 程序公正的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参与权,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利。

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请求和情况,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基于合理性和适度性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处罚的适当程度和方式。

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平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司法审查的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接受司法审查的监督。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合理性的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应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基准要求,确保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和基准的约束下进行,确保其公正、合法和合理。

同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监督,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湘建[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2010〕14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岳阳市、湘潭市水务局,株洲市招标局,张家界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

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本《基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管理第三章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第二编建筑管理类第一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三章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编勘察设计类第一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三章勘察设计注册管理第四章抗震设防管理第五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第六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第四编城乡规划类第一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五编城市建设管理类第一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二章燃气管理第三章市政管理(道路、桥梁、照明、地下管线)第四章供水排水管理第六编住宅与房地产类第一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三章房地产中介管理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七编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类第一章风景名胜区管理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七)其它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五)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1
•【字号】株发改发〔2016〕260号
•【施行日期】2016.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株发改发〔2016〕260号
委内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云龙示范区发展规划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的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资料]株洲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株洲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单位合法、合理行政,遏制违法裁量、随意裁量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内容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

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

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并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予以细化和量化,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七条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第八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
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九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的主要档次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对此类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二)轻微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取其最低档次。

(三)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四)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高档次。

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顶格进行处罚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合议并由行政首长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在应确定的处罚档次内取较低额度;法律法规规定有减轻情节的,按应确定的处罚档次降格适用,即按下一处罚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程序包
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

办案机构处罚建议中未说明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情况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三)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

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制机构可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

法制机构认为档次适用不当,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四)法制机构退卷或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适用不当而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五)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或其他合议机构)合议,经行政首长同
意后决定拟处罚档次。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裁量理由。

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复议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