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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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
为防止发生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维护“浙江制造”质量形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为中心,牢牢树立“两线意识”,加快推动“三强一制造”建设,着力抓发展、保安全、促改革,为推动我省率先迈入质量时代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落实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推动产品质量综合治理工作,严守安全底线,有效预防和遏制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为质量强省建设夯实产品质量基础,进一步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竞争力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预警范围
(一)县级行政区域(含独立运行的各类开发区,下同)。
(二)生产加工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
四、预警等级
(一)黄色警示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1、某一县级区域生产的某种产品,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抽查批次在20批次及以上(或占省级及以上抽查批次数的50%以上),同时批次不合格率在30%及以上,且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3、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并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
4、市场反溯、执法检查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5、整治后产品质量问题反弹的;
(二)红色警告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1、某一县级区域生产的某种产品,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抽查批次在30批次及以上(或占省级及以上抽查批次数的50%以上),同时批次不合格率在40%及以上,且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3、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并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
4、市场反溯、执法检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
5、整治后产品质量问题反弹严重的;
6、黄色警示后产品质量问题仍未改善的;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因县级政府已经对该产品开展整治而暂缓预警,但县级政府未在一年内取得整治成效的。
五、预警发布
(一)省局综合考虑监督抽查合格率、质量状况、质量趋势、专家分析、舆情等,确定是否预警及预警等级。
(二)预警向县级政府发出,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省局发布预警时,黄色警示约谈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红色警告约谈县级政府主要领导。
(四)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对该产品发出预警的、县级政府已经开展整治的,省局可以暂缓或不再发出预警。
六、预警响应
(一)县级政府组织产品质量整治。应成立整治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落实整治措施。
1、应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信息档案。
2、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治。
3、责令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4、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对通过整治仍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
5、坚持整治与扶持并举的方针。对连续三年质量稳定、在质量比对中各项质量指标领先的龙头企业,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二)整治方案报省局、市局。
(三)整治工作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省局同意可适当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七、预警解除
(一)在整治过程中,省局应制定验收方案,抄告县级政府。
(二)县级政府在整治完成后的1个月内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局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听取整治汇报,查看资料,并实地检查。
验收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要求,可以采取市场买样方式进行抽查。凡批次不合格率高于10%的,验收不予通过。
(四)预警产品通过整治验收的,由省局发文解除预警,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八、奖惩
产品质量预警、整治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平安市、县的考核中。
九、其他
(一)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均可发布产品质量预警。上级可以督促或责成下级发布产品质量预警。
(二)市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属地情况,参照本方案制定市、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方案。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
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释义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有一定影响面,在一定区域内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小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影响较大,在较大区域内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