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3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23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下放(含委托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9日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资源税减免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取消2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取消3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4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取消5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自治区保密局、南宁市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6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批准自治区、设区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取消8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消9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土地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调整为行政确认,并入“不动产登记”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3放射源转让和异地使用备案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4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和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为林业厅《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审批”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行政确认,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8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9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剧字〔2006〕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名称调整为“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10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调整为行政确认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项目名称调整为“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1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自治区质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两项合并,项目名称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至设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实施主体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定冲突,应删除
并由申请复验者承担复验
的检验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所需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所需检验 根据产品质量
检验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法第十五条第
一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三款的规定,实
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检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 施监督抽查不
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其 政列支;
出结论;
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 界定,按照产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 果或者认证证明;
品质量法第
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
二十一条的
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的规定
第 十 一 条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第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1、和前一条一
检验任务的 法定 产品质量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致,把“任务”
危 及 人 体健 康 和人 身 、财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用户”;
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 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
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 的产品;
映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 七 条 对产 品质量 实行 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
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 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把“质量技术
监督检查工作;
律、法规规定;
监督行政管
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
理部门”改为
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
“质量技术
体系认证工作;
监督部门”,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
下同
调 解 、仲 裁 产 品 质 量 纠 纷 ,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北海市辖区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六、申请材料(一)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公示时间:0页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相关收费。
十、办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一、办理地点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十三、提交表格十四、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申请)审查中心审查材料-申请单位约请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报告等-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十五、办理结果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1-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设立的负责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产品、工程和企业的质量和技术监管。
对于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而质量的核心在于标准化,标准化是各行各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比如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标准,食品安全行业的标准,建筑业的标准等等。
这些标准不仅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了产品质量,也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还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工作,重点加强了对重要工程、大型设备、重点产品和计量器具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通过技术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广西地区的质量和技术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未来,他们将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质量强省,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走上更高层次。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负责广西地区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其工作的重点在于加强对产品和工程的质量监管。
作为一个重要的领域,食品安全一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关注的领域。
他们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食品的生产质量。
第二,加强对食品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加强对食品营养、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可靠的食品标准和技术支持。
此外,在建筑业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也非常重要。
他们加强了对建筑和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即使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依然坚持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实地检查,严格把关建筑施工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产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人”
不得重复安排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同壹
对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 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关部门监
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 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
检查。
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人。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
同壹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
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
布或者告知被检者。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 第六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 1、“必须”改
量监督抽查、统壹监督检 督抽查、统壹监督检查和定期监 为“应当”;
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自 督检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2、和现行的行
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部门统壹规划,且组织实施。其 政区域提法壹
致,把“被检
者”改为“被
检查人”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
查、检验的判定依据是: 的判定依据是: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的规定;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 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 标准;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术监督部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
门”,下同
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
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
的职责外,且负责规划和
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
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
删除本条
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
内容已于第三
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统一和规范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技术性能包括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性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公安部门使用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和交通部门使用的交通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二、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和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申请成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先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三、应按照《评审准则》和本通知发布的《补充要求》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进行评审。
四、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应按其实际开展检验业务的工作场所独立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县(含县级市)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至少应具备人工、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公安交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移动式机动车检测线(设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应得到地(市)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七、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已经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在其复查时,应完成独立法人注册。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动车安检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其申请。
如需申请资质认定的,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其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1•【文号】质检特设函[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设函[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我局调整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编号方法,现予以公布。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中的《证件编号方法》和《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51号)中《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方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方法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二00四年三月一日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办法一、基本格式×××××××××-××××有效期年份顺序号地区代码机构类型代号证书项目代号共14位,包括“-”。
二、代号含义(一)证书项目代号由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示为TS7。
(二)机构类型代号由一个数字表示┏━━━━━━━━━━━┯━━━━━━━━━━━┓┃机构类型│代号┃┠───────────┼───────────┨┃质检系统检验机构│1┃┠───────────┼───────────┨┃自检检验机构│2┃┠───────────┼───────────┨┃行业检验机构│5┃┠───────────┼───────────┨┃无损检测机构│3┃┠───────────┼───────────┨┃气瓶检验机构│4┃┠───────────┼───────────┨┃型式试验机构│6┃┠───────────┼───────────┨┃水质检验机构│7┃┗━━━━━━━━━━━┷━━━━━━━━━━━┛(三)地区代码由两位数字表示,含义是审批机关所在省级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国质检监函[2013]286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5月29日国质检监函[2013]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该管的事情必须管住、管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要求,在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水平,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资格许可,保证发证质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是法律法规赋予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改善和加强资格许可管理,坚持严字当头原则,保证工作科学有效。
一是严格准入把关。
严格执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对规章制度、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检验环境等必备条件的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出批准决定。
二是严格审查员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审查员的准入资质、工作职责、考核监督和相关责任,加大审查工作考核力度,对漏审漏查、降低审查标准、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注销资格,并追究责任。
三是严格监督制约。
在开展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等工作中,要明确各岗位责任,严格实施相互监督制约,确保工作合法和规范。
二、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检验行为各局要把转变职能作为核心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制度,督促安检机构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公信力。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
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
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桂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7日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总结我区应对新冠疫情的经验做法,坚持“做严一线、做实二线、做强全线”,围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
到2027年,全区公共卫生领域短板漏洞基本补齐,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均衡发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明显提升;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桂质监发〔2005〕208号
关于公布我区2005年特种设备
射线、超声波检测人员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广西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日至12月26日,分别在桂林市、南宁市对申报特种设备射线(RT)、超声波(UT)II级无损检测资格的初试及补考人员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布公布如下:
射线检测:初试考核83名,合格68名;
超声波检测:初试考核83名,补考1名,合格58名。
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
考核合格的人员将由广西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按规定上报办理有关发证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1:RT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2:UT考核合格人员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设立的专责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的行政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质量监管政策、推动质量技术水平提升、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等。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发展中,质监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质量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质监局的首要任务是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消费者保障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质监局通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培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推动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此外,质监局还积极参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质量科技创新,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转型升级。
质监局还注重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和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质监局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同时,质监局还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了合力,共同维护了市场的良好秩序。
此外,质监局还积极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
质量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
质监局通过开展各类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质量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在全社会营造了重视质量的氛围。
同时,质监局还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质量技术水平,推动质量技术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质监局在推动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注重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的合作。
通过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协同推进。
这种合作共赢的模式,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推动质量文化建设和技术创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广西汽车年检新规定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6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6
3、按技术检验标准逐项进行。合格后,填写机动车初检异动登记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表,并按原厂规定填写空车质量、装载质量、乘载人数、驾驶室乘坐
(四)摩托车 4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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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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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 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与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
请,报经原籍车管所托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 知原籍车管所;
3、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参与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 请延期。
四、其它规定: 1、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 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 2、无故不参与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 不准转籍; 3、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 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验车手续(私户):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保险单 3、托付书 验车手续(公户):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保险单 3、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5、托付书 车辆年检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尾气检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 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洁看看外 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
1、是否有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车辆的'商检证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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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检验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
告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落实便民利民原则,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根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要求并组织实施的通
知》(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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