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5
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概述中国大陆驻洛杉矶总领馆紧急处理中国公民在美遭遇车祸案2009年1月30日,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中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西北部行驶至胡佛水坝附近不幸发生车祸,车上15人全部为中国公民,6人遇难,9人受伤。
同车美籍华人导游遇难,司机受伤。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获悉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要求美方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核实身份、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
总领馆同时迅速启动领事保护应急机制,成立前方工作组、后方组、新闻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临时部门,连夜开展工作,了解详情,看望伤员。
工作组随后赶赴拉斯维加斯,与各有关部门紧急会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保管死者遗体遗物,协助伤者认领财物。
美国有关各方给予了积极配合协助,中国驻美大使馆、总领馆对伤者表示慰问,要求院方全力救治和妥善安置伤者。
伤者对中国政府的关心和总领馆采取的救助行动表示感谢。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正式的——双方互派常驻使节半外交——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非正式——未建交国家互设联络机构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概念: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特别使团公约》197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中国大陆1975年加入并提出保留。
第二节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外交机关: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国家最高代表。
总统、主席、皇帝、国王、苏丹、大公、埃米尔等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媾和、参加国际会议2.政府: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行政院、国务院、内阁等,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职权: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
国际公法第七章 PPT概要
3、外交部门。是指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 机关。我国设立外交部门是在1861年,此前称为礼部和理藩院处理涉 及处理外国事务。但各国使用不同的外称,如美国称国务院,日本称外 务省,瑞士称政治部,但大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外交部除负责执行政 府关于外交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 驻外使馆、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家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 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馆,特别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一国外交部长 在外国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出席国际会议时可以不出具全 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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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代表机关 1、外交代表也称派出机关。一国派遣到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 为两类:一类是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另一类是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 2、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即指使馆。依其馆长的级别分为三级,即大 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大使馆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机关。广义的外 交机关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或临时派往国外执行任务的 代表团。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公约》规 定使馆有现职能。 A、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工作; B、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 民的利益; C、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D、了解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 会和经济方面的情况。 E、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 文化和科学关系。其他职能。
E、领事关系法则是指调整两国在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 规则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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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异同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都是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他们都涉及外 交业务和国家对外关系,联系十分密切。一般讲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 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建立领事关系也时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 初步。在两国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可以兼办外交事务。在领事 辖区以外的地方,外交机构也往往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在于二者 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外交关系中诸如外交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外交代表的等级和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后者所调整的是只国家间建立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如领事的职能 及权限,领事等级、领事特权与豁免等。 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渊源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 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法。经过几个世纪国家交往的实践,在欧洲1815 年签订了《维也纳议定书》,1818年《亚琛议定书》。在联合国的主 持下,1961年签订了《维也纳外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等国际公约。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政府报告。 • 五、促进: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 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使馆人员的类别
一、馆长 (1)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馆长—大 使馆
•
公元5世纪,希腊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相当普
遍 ;古罗马人与一些邻邦之间的条约也是通过外交使节
达成的 。罗马公元395年分裂后,东部帝国的国王们经常
地向外国宫庭派遣使节以便观察并向其报告那些国家的政
治形势。
•
常驻使节制度形成较晚,15世纪时,意大利诸共和国
已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的使节。
• 我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我国开始执行使 馆职务的日期,至于其他外交人员,通常以其抵达接受国的日期 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 二、终止
• ① 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② 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③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 • ④ 接受国或派遣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 以上也适用于其他外交人员。
15世纪,领事制度又由东方传回西方,意在荷兰、英国设立领事,英也在 荷、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设领事。
从16世纪起,领事改为由政府委派。17世纪,由于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展, 设在西方国家的领事才不得具有对本国侨民的民、刑事管辖权。19世纪中叶, 领事裁判权制度依不平等条约强加于远东国家,直到二战以后才消灭。
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 外交人员的总称。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使馆及外交代表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领事关系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领事关系法领事关系法主要是关于领事关系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受、领事职务、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等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这些规则实行了系统的阐述,是当前领事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一、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其双边协议确定。
除另有声明外,两国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国家间达成协议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设立领事机构,即领事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第一,领事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第二,领馆的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商定;第三,领馆设立的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确定后,派遣国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变更;第四,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的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亦须经接受国同意;第五,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该领馆的一部分时,也须事先征得接受国的明示同意。
(一)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1.领馆的组成及等级。
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领事官员是指被委任此职务承办领事事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四个等级。
领事官员有职业的和名誉的两类。
职业领事官员是由派遣国任命的专职从事领事事务的政府公务员,其不从事其他职业。
名誉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非专职官员,一般是从接受国境内的本国侨民或接受国国民的商人或律师中聘任,执行某些领事职务。
领事雇员是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人员,如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
按照领馆馆长的等级,领事馆相对应地称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2.领馆人员的派任与职务终止。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委派及承认领馆馆长的手续分别依两国的协约和派遣国及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办理。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Art.22 The 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the mission shall be inviolable at any time and wherever they may be。 Art.45 If diplomatic relations are broken off between two States, or if a mission is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 recalled: (a) the receiving State must, even in case of armed conflict,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premises of the mission, together with its property and archives;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免纳捐税。第34条 外交代表免纳一切对人或 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下 列各项,不在此列: (甲)通常计入商品或劳 务价格内之间接税:(乙)对于接受国境内私 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 用途而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丙)接受国 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但以不 抵触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为限;(丁)对于 自接受国内获致之私人所得课征之捐税,以及 对于在接受国内商务事业上豁免和特权
(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 使馆行政与技术职员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 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 居留者,均享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但第三十一条第一 项所规定对接受国民事及行政管辖之豁免 不适用于执行职务范围以外之行为。关于 最初定居时所输入之物品,此等人员亦享 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特权。
第八章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三、特别使团和外交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派往该 国谈判某项特定问题或完成某项特定任务 的临时性使团。
外交团,狭义的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 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则包括这些 使馆的所有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 的家庭成员。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1、代表性说,该学说将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建 立在外交人员的代表性基础上,认为外交人员是 君主或国家的化身或代表。
济、文化和科技关系方面的发展。
路透马尼拉4月11日电---菲律宾政府周三召见中国 驻菲律宾大使,商议在南中国海争议区域对峙事 件。此前,中国两艘海监船阻止菲律宾军舰在该 区域抓捕中国渔民。
环球网最新报道9月12日凌晨,戴秉国国务委员 就日方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中国渔船和船员紧 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郑重表明中国 政府的重大关切和严正立场,敦促日方不要误判 形势,作出明智的政治决断,立即送还中国渔民 和渔船。丹羽大使表示将把中方上述立场立即如 实报告本国政府。
二、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 意之理由。
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
2011年5月6日,法国外交部发表声明称,有 14名利比亚驻法国外交官的行为与联合国决 议不相符,因此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 要求他们在两天之内离开法国。
1971年,英国政府要求包括苏联驻伦敦使馆 105名外交人员离境,是迄今规模最大的宣 告为不受欢迎的人的事例。
(二)使馆人员及其派遣
外交人员是具有外交官职衔的使馆人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是承办使馆行政与技术工
作的使馆人员; 事务职员是为使馆馆长从事勤杂工作的人
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事先征求同意 陆海空军武官:先行提名 其他人员:自由选派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主要内容1、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2、外交关系法1)外交机关与职务2)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外交人员)3、领事关系法1)领事机构与职务2)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一概述(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1、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在本国外交机构、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交往活动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①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机关。
②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都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
③均受派遣国外交部门的领导。
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领导。
④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
2、区别①名义、地位不同②职务不同③工作地域范围不同④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三)维也纳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成为当代外交关系法领域最基本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
至今有近200缔约国。
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但对有关条款保留。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3.19生效,我国1979年加入。
⏹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分别制定了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二外交关系法(一)外交机关A. 中央外交关系机关①国家元首②政府及其首脑③外交部门B. 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二)驻外外交机关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国际法课件9章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外 交 关 系
半外交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 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 联络机构
非正式
第一节 概述
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 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是规范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是规范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 年加入公约, 中国 年加入公约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 豁免。 2. 外交官家属: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同 外交官家属: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 外交官。 外交官。 3.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受国国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 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享有一般特权----民、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享有一般特权----职务行为以外无民事、 职务行为以外无民事、行政豁免 4、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仅 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 有某些优遇 有某些优遇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二、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制度的产生 1. 现代意义上的使馆制度在近代欧洲出现的。 现代意义上的使馆制度在近代欧洲出现的。 2. 到17世纪末,常驻使馆制度已经在欧洲成 17世纪末 世纪末, 为一种普遍的外交制度。 为一种普遍的外交制度。 3.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 世纪中叶。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1. 一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属于该国 一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 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2. 国家有权决定与别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 馆条件。 馆条件。
最新九章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 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 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
代理人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 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 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
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自由 5.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 免纳捐税、关税 7.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
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 国际法机制
→ 界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 际犯罪性质和行为
→ 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 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
□国内法上犯罪 □管辖权 □引渡或起诉原则
□防止侵害罪行 □司法合作 □引渡合作
参考书
(英)戈尔—布思勋爵修订:《萨道 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杨 立义等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条例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基本一致;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 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 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 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
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 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 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 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03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领事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领事代表的等级
领事代表分为特命全权领事、特命全 权公使和领事,具有不同的等级和职 务。
领事职务的种类
领事职务包括领事代表在接受国内执 行领事任务,如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权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领事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特权
领事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等。
02
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等级
大使、公使、代办,分为三个等级。 大使衔为一级,公使衔为二级,代办 衔为三级。
职务
外交代表的主要职务是代表派遣国进 行外交交涉、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参 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外交代表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逮捕和拘留。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领事关系则是 在外交关系基础上,为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由一国政府派遣领事官员在另一国境内 执行领事职务的关系。
联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且在实践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往往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但直到近代才 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展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断发展完善,涉及的领域 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为各国处理外交和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十三讲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四)使馆
3、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即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 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交涉,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 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 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国家元首在外交方面的职权通常包括: 1、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2、批准和废止条约 3、宣战与议和 4、参加国际会议、出访、缔结重要条约等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二)中央政府及政府首脑
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政府首脑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 政府及政府首脑在外交关系方面的职权包括:
第一节: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三、两者间关系
(一)两者区别 1、领事关系可独立与外交关系存在 2、职务性质与范围不同 3、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4、享有特权与豁免程度不同 5、名义、地位和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一、概述
(一)外交关系法的调整对象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
间外交关系,规范外交关系机关及人员的组 成、地位,职能及活动方式、程序的国际法 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一、概述
(二)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1、外交关系的建立与互设外交代表机关 2、外交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3、外交代表机关与外交人员的职务 4、外交代表机关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5、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与接受国的其他关系 6、国际组织与东道国的其他关系 7、特别使团的派遣及职责;等等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接 受国对外交代表应表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 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 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享有与使馆馆舍同样 的不可侵犯权和保护。外交人员的文书、信 件及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①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犯罪不受接受国 的管辖,原则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四项例外); ③作证义务的豁免(经派遣国同意而自愿作证 者除外); ④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须由派 遣国明示同意放弃,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 着放弃执行豁免。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联系 两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 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领事 关系的存在有助于建立或恢复外交关系。领 事与外交代表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 交部门领导。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若两国无外交关系,领事人员在获得外交部 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兼办外交事务。
(三)领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派遣国委派领馆馆长,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 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领事馆 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国发给领事 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 书后方可开始执行职务。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 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 一国如拒绝发给领事证书则无须向派遣国说明 拒绝理由。如果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向接受国 致送通知,载明馆长的全名、等级等,以代替送领 事任命书。 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接受国即 可。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 谈判。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 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本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 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 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法权益的代表。
(二)领事关系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互相设立常驻 领事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领事以及领事在执行 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关系。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4. 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免纳捐税、关税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 2. 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二)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管辖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没有例外,但接受国
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 措施,包括要求其派遣国放弃他的豁免权,以便 对他进行审判,或者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
(三)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家从事 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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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一、外交机关的种类
外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 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总称。国家外 交机关可以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国外外交机关两 类。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以下三类:
(六)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1. 外交代表(即使馆馆长)根据接受国统一适用的
惯例,在递交国书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 定的其他部门通知到达并递交国书正式副本以后, 即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1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年 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 年 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 年 上的代表权公约》 上的代表权公约》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年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年 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王246
王246
二、外交关系法 1.外交机关体系 外交机关体系 2.【使馆】种类、职务、人员 【使馆】种类、职务、 3.【外交团】≠外交使团 【外交团】 外交使团 4.【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 5.【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内容) 】(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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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交 机关体系
国内 外交机关
说
functional necessity 职务需要说 persona non grata 不受欢迎的人 not acceptable不能接受 diplomatic mission使馆 使馆 premises of the mission使馆馆舍 diplomatic agent 外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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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OF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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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
总领事馆
领事馆
副领事馆
领事代理处
总领事
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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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领事
领事代理人
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曾令良创新教材153页
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 年 月 日 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 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馆请求 伊朗当局给予保护, 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 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大使馆, 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大使馆,扣留了其内的美 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50多人 多人, 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 多人,捣毁 了使馆的档案文件。 月 日 了使馆的档案文件。11月5日,在伊朗大不里士 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了同类事件。 月 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了同类事件。11月 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伊朗认为法院不能、 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 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 伊朗认为法院不能、 也不应受理此案(表态?)。 也不应受理此案(表态?)。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 定法: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1961年)。
二、使馆及其人员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早期的使节权;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
馆必须以协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利益;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 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概述
1、外交关系的定义
广义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 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 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 往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指由国家之间相互在对方领土上设立 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有正式、半外交、非正式外交及 国民外交关系之分。
不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 或商业活动。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概说
二、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立 领事关系建立以协议为基础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代表性 职能与活动范围 特权与豁免范围
三、领事的职务
(1)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增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 系。 (3)调查和报告。 (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 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 查权,并给予协助。 (8)其他
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其他外交人员
参赞:高级外交官,分为商务参赞、文 化参赞、新闻参赞、科技参赞等。地位 次于馆长。
秘书:分一二三等,位于参赞与随员之 间。
武官:分为国防武官、军种武官、副武 官,等级与参赞相近。
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位于秘书之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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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一、概述
(一)外交关系法的调整对象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
间外交关系,规范外交关系机关及人员的组 成、地位,职能及活动方式、程序的国际法 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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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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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方面的最高机关和最 高代表,以国家元首名义所作的决定和行为全 权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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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Biblioteka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二、外交关系机关
(四)使馆
2、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1)指定人选
(2)征求同意
使馆馆长和武官的人选需征得接受国同意
其他使馆人员派遣国可自由选派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体解释即通知派遣国宣告使 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或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协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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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四)使馆
1、使馆的人员构成 (1)使馆馆长 a、大使 b、公使 c、代办
使馆馆长的级别对应着外交代表机关的级别, 表明了两国间外交关系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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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五)享有特权与豁免者的义务
1、使馆的义务 (1)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 (2)不得在使馆内庇护人 2、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 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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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四)使馆
使馆是国家设立的常设驻外外交代表机关 互设使馆是现代外交关系建立的标志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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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 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 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在接受国允许的情况下,使馆还可代行领事职
务或受委托保护第三国及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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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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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二、领事馆的人员构成
(一)领事官员
1、领事
(1)专职领事:领馆馆长
总领事
领事
副领事
领事代理人
(2)名誉领事
(二)领馆雇员
(三)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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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三、领事的派遣与接受
(一)领事的委派与接受 领事证书 不受欢迎与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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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三)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具体负责 处理日常对外事务的政府机构。
外交部门的职权主要有:
1、代表本国与外国进行联系和交涉;
2、领导和监督外交代表机关的工作;
3、与外国外交代表机关保持接触、联系和谈 判;
4、提请政府审议重大对外政策问题;
5、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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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一、概述
(二)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1、外交关系的建立与互设外交代表机关 2、外交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3、外交代表机关与外交人员的职务 4、外交代表机关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5、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与接受国的其他关系 6、国际组织与东道国的其他关系 7、特别使团的派遣及职责;等等
协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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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四)使馆
使馆是国家设立的常设驻外外交代表机关 互设使馆是现代外交关系建立的标志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
(二)领事的到任与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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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四、领事的职务
(一)保护 (二)促进 (三)调查 (四)办证 (五)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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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的一定范围内受到保护 2、一定的管辖豁免 3、免纳捐税、关税、免受查验 4、其他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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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小结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政府首脑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
政府及政府首脑在外交关系方面的职权包括:
1、决定国家对外政策和管理对外事务;
2、签发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高级外 交人员;
3、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签约;
4、核准行政协定和议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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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赴任与到任
国书与介绍书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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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四)使馆
3、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即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 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交涉,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国家元首在外交方面的职权通常包括: 1、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2、批准和废止条约 3、宣战与议和 4、参加国际会议、出访、缔结重要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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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二)中央政府及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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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三、两者间关系
(一)两者联系 1、均属于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 2、均以国家间协议为基础建立 3、均以互派长驻机关为其标志 4、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统一领导 5、建立外交关系包含领事关系 6、两者机关职能可以相互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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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一、概述 (一)领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领事关系法的发展
双边领事条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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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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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公约》序言:
“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 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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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 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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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四)使馆
4、使馆及其人员职务的终止 (1)召回 (2)被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 (3)国家、政府变更 (4)外交关系变格 (5)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