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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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因此,考生在备考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考试时才能快速做出反应。

教师资格证笔试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1.考点考情分析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

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所占分值约为16分。

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图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表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题量分布表从题量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稳定在8题,主要考查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其他法律法规在考试中出现情况较随机,所以考生不必过于纠结,做好规定的七部法律法规的全面备考即可。

2.试卷结构分析从历年试题卷看,试卷中5—12题为法律法规题目,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七部法律法规各1—2题,考的多的法律法规会影响其他法律法规考点的考查,命题的题序也较随机。

特殊情况下会有1—2道教育法理题目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题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此模块题干有可能是法律条文填空作选,也可能是根据法律条文设置情境进行考查。

尤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考查相当灵活、具有教学情境性。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所有的法律
都围绕其核 心展开
•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所有人都平等,普通话进行教学,不允许区分重
点学校或班级)
• 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P48(注意联系之前对于各种责任的理解区分)
4、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
(
)
A、 合法,只要课堂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合法,都是
以尊重和大宏观角度为主线(维护国家和谐发展)
3. 保障性(做题按照 基本教学活动的保障,老师、学生的权利也要保障, 如九年义务教育的思路即可)
4. 平等性(非常重要,经常出考题)所有人接受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
来说,就是所有人不管身体、心里等出现异常,都必须接受教育,只是 接受教育的场所不同)
5. 终身教育(很好理解,但要跟老师的终身学习区分)
行为(打骂学生,侵占财产);主观故意(一般指过度的不干预或干预 过度)P43有解释,但内容高级,考的不多。
② 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惩戒为主,警告、记过);民事(侵占财
产);刑事(一般指出现了伤亡)一定要区分!
综合素质
真题
2、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 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 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核心:每个适龄的人均须接受,强制!所有人平等,并且教育是免费的。 思路:
不允许将学生分为优良中差,不允许进行客观差异对待,如按成绩排名座 位等。 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我们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看成自己的孩子或者极为重 要的VIP,不能让他们收到任何心灵上的伤害。 并且一切都必须以人为本。万事遵从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未经允许的 教科书。 防止任何一位学生辍学,通俗的说,对于顽固的家庭,需要请他们来读书。 同时学校、社会也有义务为学生的上学提供便利。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

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法规等文件,目的是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

2.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它们规定了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和责任,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德育、普及教育、教育公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它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

2) 教育法教育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制度和办法,包括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3) 教师法教师法是为了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涉及到教师的职业资格、聘任与成长、职业道德和责任等方面。

4) 中小学教育法规中小学教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等教育法规,它们规定了中小学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各方面细则。

5) 学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它包括招生、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务管理、考试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6) 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行使职权和管理教育事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执法办法》等。

4.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研究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他们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提高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教育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理解教育法律法规有所帮助,也希望您能够认真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3、教育公共性(或公益性)原则。 第八条第一款:“教育活动必须符合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款: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 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4、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5、帮助、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的教育政策。第十条。 6、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7、支持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二款。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
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 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 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 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 金、助学金。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始于( ) A、《义务教育法》 B、《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D、《宪法》 答:B、《教育法》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概述(一)教育法律的涵义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的特征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1)宪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三、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综合素质》考点之教育的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考点之教育的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考点之教育的法律法规《综合素质》考点之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导语: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重要考点之一,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提供的《综合素质》考点之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店铺。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法1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义务教育法22】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53】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54】5.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3】6.《纲要》中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

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

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基本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

2.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及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校长必须是我国国籍的拥有着。

5.教育方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侵犯教师、学生、学校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明知校舍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及危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学校应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9.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章程。

10.学校作为法人最重要最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

11.将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座位后调,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12.学校分配助学金用学生轮流坐庄的方式,侵犯了学生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单行法。

2.入学年龄,满6周岁,最迟不超过7周岁,免试入学。

3.均衡发展,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4.校长责任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5.实施素质教育。

6.我国正式颁布义务法的时间为1986年。

7.我国目前主要承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主体是地方。

8.均衡配置本地区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9.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义务法还规定了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单行法。

2.教师节日:每年的九月十日。

3.教师资格制度。

4.199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部门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教育的工作方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一、教育理论与教育法律法规知识:1.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教育的定义、教育的目标、教育的对象、教育的内容等。

2.主要的教育学派及其代表人物:自由教育学派、行为主义教育学派、认知心理学派、教育人文主义派等。

3.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中小学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条例等。

二、教育心理学知识:1.知觉与注意:感觉、知觉、注意的定义、特点、发展规律及影响因素。

2.记忆与思维:记忆的过程、遗忘规律、思维的类型与特点、创造性思维等。

3.学习与教学:学习的概念、类型、方法、条件、学习的规律和过程、教学设计及教学方法。

三、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知识:1.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教育技术的定义、教育技术的分类、教育技术与教学设计的关系等。

2.教学设计与教学反思:教学设计的基本要素、教学目标的确定、不同类型的教学设计等。

3.信息技术的应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教育软件应用等。

四、教育与社会知识:1.现代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球化与教育的挑战、教育公平与教育差异等。

2.中外著名教育思想家及其主要学说:孔子、庄子、罗素、居里夫人等。

3.现代教育与发展:新课程、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等。

五、教育评价与研究方法:1.教育评价基本概念与方法:评价的定义、评价的主要方法、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等。

2.教育研究方法与常用工具: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常用的研究工具和技术等。

3.教育统计与测量:教育统计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教育测量的基本概念和方法等。

以上只是《综合素质》部分的一些知识点,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内容。

考生应在备考过程中,结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加强对教育与社会发展及教育评价与研究方法等问题的理解和掌握,从而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1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1
★教育法在形式上是一种行为规范;在其来源上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行为规范;在其运行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则。
2.教育法的作用:
指引作用——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 评价作用——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的规范作用
教育作用——强化对有关人员的教育。
预测作用——可预先知道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 强制作用——要求必须接受,否则将受到制裁。 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
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 至相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 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 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 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 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允许……..(作为) 不允许…….(不作为)
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肯定式(对……将…….) 否定式(对违反……将……)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
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 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
法的社会作用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二)教育法律规范
1.基本含义:
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 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 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 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为了方便考生备考中学综合素质的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这一知识点。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8】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育法12】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26】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34】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56】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3】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22】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法24】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11】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最新版。总主编:钟启泉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最新版。总主编:钟启泉

• (二)教育法律的特点:P33
• 1、主体的复杂性。
• 教育活动多种多样,包括兴办教育、 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 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而这 些活动又会涉及到诸如教育机关、企 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学校和受教育 者家庭中的每一位公民。这些公民、 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 从而使得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出复杂性 。
• (2)教育法律注重保护教师的职业权利。
• 《教师法》给教师赋予了教育权、 教学权、科研权、指导学生发展权 、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一系 列权益。
• 在学校里,由于学生的自身原因造 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 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教师体罚或 变相地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 害的,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
• 比如: • 《教师资格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各省 人大根据自身的行政区域的实际 需要而制定)
比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工 教育条例》。
• (6)教育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 府教育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41
1、修订过程: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 1986 年 7 月 1 日实施;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 2、立法宗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 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3、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D、强制性原则
• (五)教育法律的功能:P35 4个
• 1、规范功能:教育法律具有普遍性,是 由各种规范、规定组成的,对人们的教 育行为具有约束性,因此,它具有规范 的功能。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以人为本”是一种教育理念,强调学生是教育的中心和主体,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和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

具体包括:〔1〕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2〕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3〕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心学生的成长〔4〕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研究资源和机会〔5〕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和价值观培养。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法律文件。

2、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包括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3、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教育目标和任务〔2〕教育管理体制和职责〔3〕教育行政许可和监督〔4〕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5〕学生权利和义务〔6〕教师权利和义务〔7〕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8〕教育纪律和处分。

4、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1〕宣传教育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机制〔3〕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1、教师权利:〔1〕教育教学自主权〔2〕人身权利〔3〕劳动权利〔4〕知识产权〔5〕社会保障权利〔6〕其他权利。

2、教师义务:〔1〕遵守教育法律法规〔2〕维护学校和教育行业形象〔3〕履行教育教学职责〔4〕关心学生全面发展〔5〕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6〕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师职业操守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1、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工作中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尊重学生、保护学生、严格管理等方面。

2、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形象和职业声誉的体现,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3、教师职业道德的培养途径:〔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2〕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机制〔3〕营造尊重教师、关心教育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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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T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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