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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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信托制度,但其发展主要集中在近两个世纪之间。

19世纪末,信托制度在英国开始出现。

该制度最初用于管理
家族企业和财富,以确保财产的顺利传承和管理。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积累的速度加快,信托业务得到了进一步推动。

到了20世纪初,信托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

1905年,美国首
个信托公司成立,开始提供信托服务。

信托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方面。

随着信托业务的逐渐复杂化,信托法律和监管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20世纪末,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信托法律和规定,
为信托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管框架。

近年来,信托行业继续扩大和创新。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跨境信托业务逐渐增多。

同时,信托业务也逐渐延伸到了更多领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和文化艺术品收藏等。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为从古代的家族财富管理到现代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信托业务将继续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和投资渠道。

英国信托形式的演进——从用益权的出现开始

英国信托形式的演进——从用益权的出现开始

[内容提要] 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的一个伟大创造,同时也是英国法律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巨大贡献。

本文旨在通过对英国信托制度发展历程概述,展现信托制度很强的灵活性,适应性以及广泛的适用性。

[关键词] 用益 信托 发展 应用 衡平法信托是一种占有和管理财产的协议。

财产所有人即委托人(settlor)把财产或某种法定权利授予一个人或多个人即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占有该信托财产或权利,并且为受益人(beneficiary)或者为特定目的而行使权利。

[1]信托制度是英国衡平法的创造。

大法官在判决中对用益权的承认是现代信托的最初渊源。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信托已成为英美国家家庭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国际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信托的起源——用益制的出现信托最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066年的诺曼征服之前。

当时的信托是以用益权(Use)的出现为最初形态的。

这种形态更多地出现在了十字军东征时期,一些土地的主人由于参加十字军东征而不得不离家。

于是他们将土地交给自己的朋友,这些朋友们都很清楚他们占有这些土地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土地主人一家人能够享受到土地的收益。

而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也通常只延续到主人的回归。

[2]当土地的受让方(transferee)尽守诺言并努力确保出让方(transferor)能够获得土地的收益时,虽然在法律关系上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用益权人仍可以享受来自出让土地上的收益。

然而,一旦受让方不履行诺言,由于普通法只承认受让人的所有权,用益权人对于土地没有任何法定权利和救济方式,出让人的用益权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时期用益权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受托人的诚实信用。

受托人的义务首次受到法律的确认则始于1275年,一个受托人被证实对受托财产实施了欺诈,法律开始向受托人施加监护义务(warship),确认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一般是孤儿)的用益持有财产(hold to the use ofthe infant)[3]。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这篇文章旨在对英国慈善信托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历史渊源、法律框架、运行机制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其在英国的发展历史悠久,对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The article "Research on the Charitable Trust System in the UK" aims to provi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haritable trust system in the UK, revealing its historical origins, legal framework, operational mechanism, and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society. Charity trust, as a special form of trust, has a long history of development in the UK and has a profound impact on promoting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public welfare.文章将从多个角度对英国慈善信托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包括慈善信托的定义、特征、设立条件、监管机制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

通过对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在英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在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推动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The article will comprehensively study the charitable trust system in the UK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establishment conditions, regulatory mechanisms, and tax incentives of charitable trusts. By elaborating on the charitable trust system in the UK, we can better understand its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country's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as well as its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social equity, improving social welfare level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undertakings.文章还将对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分析其在面对现代社会挑战时的应对策略和未来发展方向。

信托起源的故事

信托起源的故事

信托起源的故事信托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起初是为了解决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在19世纪初期,英国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土地所有权在传承中经常存在问题,因为英国的土地往往是通过遗嘱继承或赠与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一旦土地的继承产生争议,可能会对土地开发和使用造成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议会开始制定法律,将土地的拥有权和管理权分离。

于是,信托制度应运而生。

信托是指当事人将资产或财产由法律上的拥有人(受托人)委托给另一方(受益人)管理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的核心是受托人,他是一个具备法律能力和诚信品质的人。

他负责管理受益人的财产,并按照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来运用和处置这些财产。

另一方面,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益,即以受益人的名义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

信托的法律效力由信托合同来约定。

受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互相信任和自愿的原则,达成一份具体的信托合同。

在信托合同中,双方规定了受益人的权益和受托人的义务,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信托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托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信托起源于英国,但现如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信托制度为财产管理和继承规划提供了灵活性和保护,尤其适用于富有的个人和家族。

信托可以用于保护财产不受支配,实现资产的延续性,还可以用于慈善事业的推动。

在我国,信托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了财富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保障了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信托起源于英国,通过英国的普通法制度逐渐发展成熟。

信托通过信任关系和法律约束,实现了财产的有效管理和继承规划。

信托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为个人和家族的财务规划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

在中国,信托业务也取得了快速发展,并且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富管理的重要力量。

关于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点思考--从英国信托制度论起

关于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点思考--从英国信托制度论起

等不动产设立的遗嘱信托与财产管理信 厚 的资金实力和 良好 的商业声誉 ,并且 着严 格 的规定 , 与其他 金融 同业 的相对
托活 动 ,因此 ,与其他 西方 国家相 比, 能够借 助强大的金融服务平 台提供综合 自由化相 比 , 发展受到严重的制度束缚 。
英 国的不动产 信托 至今仍 然十分发 达 。 性 一揽 子金融服务 ,投资型信托业务推 根 据 中 国金 融 业 年 报 数 据 显 示 , 此外 ,在教会捐赠教义与 回报社会普世 陈出新 ,其 中证券投资信托 、单位投资 2 0 1 2年底 我 国信 托业 托 管 资产 为 7 . 4 7
l P R O P E R T Y R I G H T S G U I D E) >探 索 l E x p l o r a t i o n
信 托作 为一 种 极具 弹性 的财 受托承接 ,委受双方非亲 即友 ,而
产管 理制度 ,数百 年来 被广泛运用 且 是非 以盈 利 为 目的的 。1 7世 纪 于民商事 领域 。然 而该 制度 在中国 以后 ,随着信 托制度得到法律意义 本土化过程 中几经沉浮 ,甚 至被 推 上的确认与发展 ,受托者的范围逐 倒重 塑。当我国信托业在 《 中华人 渐扩展为教会人员 、学校达的信 开始 对 个人 充 当受托 人 承 办 的信
托业体 系 ,其 与我 国截然不 同的发 托业 进 行 管理 ,1 8 9 6年 又颁 布 了 展历程 和特点值得我们拾遗补阙 。
《 官选受 托者条 例 》扩 大了受托 人
的范 围并介入政府干预 ,既有利于
民共 和国信托法 》 、 《 信 托投 资公 司 会信 誉较好 、名望较 高 的人充 当。
管理 办法 》与 《 资金信 托管理暂行 但 是 ,这 种 民事信 托 大 多是 无 偿 办 法 》( “ 一 法两 规”)的框 架背 景 的 、依靠个 人关系之信任而进行的 下得 以重生并迅猛发展之际 ,却不 信托活动 ,难免发生受托人违反忠

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

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

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信托制度是发达国家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资产管理和金融交易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本文将对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主要探究它们的信托法规、信托行业规模与增长、信托产品创新以及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美国是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信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信托法规:美国拥有完善的信托法规,以确保信托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信托法重述》,该法规明确了信托的设立、管理、终止等行为,为投资者和信托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信托行业规模与增长:美国的信托行业规模巨大,且增长迅速。

据统计,截至2022年末,美国信托资产总额达到10万亿美元,占GDP的近80%。

其增长主要源于居民财富的积累和资产证券化的趋势。

信托产品创新:美国信托业鼓励创新,不断推出新型信托产品和服务。

例如,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是全球范围内最为成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之一,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收益和资产增值机会。

未来发展趋势:美国信托业未来将进一步发展数字化、智能化和个性化服务。

同时,随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重视,绿色信托和可持续信托将成为未来发展重点。

英国的信托制度也具有较高的水平,主要特点如下:信托法规:英国的《受托人法》是信托业的主要法规,明确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信托业的运作。

《土地信托法》等法规也为不同类型的资产信托提供了法律保障。

信托行业规模与增长:英国的信托行业规模较大,但相较于美国略有逊色。

截至2022年末,英国信托资产总额为5万亿美元,占GDP的近60%。

增长主要源于人口老龄化和投资者对多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

信托产品创新:英国的信托业鼓励创新,推出了多种新型信托产品和服务。

例如,英国的公益信托和社区信托在推动社会公益和社区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英国的年金信托和保险信托等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未来发展趋势:英国信托业未来将更加注重科技的应用和数字化转型。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在英国,慈善信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慈善组织运作模式。

慈善信托是指由个人或组织设立的信托基金,用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这一制度允许个人或组织将资金或财产投入信托基金,由受托人根据设立信托的目的进行管理和运作。

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最早的慈善信托可以追溯到大约800年前的1200年代。

当时的富豪和贵族会设立信托基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教育、医疗和救助活动。

这些信托基金通常由一位受托人管理,确保资金被合理地分配和使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慈善信托在英国的发展越来越广泛。

现在,英国的慈善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运作方式进行分类。

根据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将其分为公共慈善信托和私人慈善信托。

公共慈善信托的资金通常来自大众的捐赠,而私人慈善信托的资金则来自个人或家族。

此外,根据信托的目的,慈善信托还可以分为教育慈善信托、医疗慈善信托、环保慈善信托等等。

每个慈善信托都有其独特的目标和使命,但它们的共同目标是通过慈善事业的发展来改善社会的福祉和生活质量。

在英国,慈善信托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 for England and Wales)负责监管和管理慈善信托的运作。

该委员会确保慈善信托的资金被妥善使用,并定期审核和监督信托的活动。

另外,英国的慈善信托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慈善机构法(Charities Act)和信托法(Trustee Act)。

总之,英国的慈善信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它通过信托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的福祉。

这一制度不仅在英国,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通过合理的监管和管理,慈善信托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其慈善使命,造福于社会。

国外信托业务简析

国外信托业务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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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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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焦 杨
信 托 是 一 种 法 律 关 系 和 法 律 行 为 ,同时又是 一种独 特 的财 产管 理制 度 和金融 制度 。金融化 和商 业化构 成
信托按 照委 托人是 个人 抑或法 人 ,可
司所 不 同 的 。
分 为个 人信 托和法 人信 托两大 块 。其 中个人 信托 的主要 业务包 括 :财产管 理 、财务 咨询 、遗 产执 行 、遗 产管理 等 。法 人信托 的 主要业务 有 :法 人组
这 些 单 位 信托 可 分 为 普 通 型 、收 入
本 。笔 者选择 这 三个 具有代 表性 的 主 要 国家 ,给 广大读 者简要 介绍分 析其
美 国的信托业 务 ,按 委托 人法律 上 的性 质分 为三类 :个 人信托 、法人
各 自的信托业 务 ,并作 为我 国信 托业
务的借鉴与参 照。
制 开放 式基金 ,委托 人 ( 投 资者 )通
信托 的 主要 利用 者是个 人 ,但 发展 到 现代 ,公 司企业 早 已成 为信托 的重要 利用 者 ;早 期 的信托 主要表 现为一种 家庭财 产授 予 、继承与 安排 、处分 的 民事 信托 ,而信 托的现 代化发 展则将 其基本 法理 与商事 规则 巧妙 、灵 活地 结合起 来 ,衍生 出无穷 的创造 力和生 命力 。信 托业 经历 了从无 偿 到 有偿 ,

型 、成长型及平衡型 四种类型 。 开放式投资公司。开放式投资公司
是公 司制 开放式 基金 ,以公 司形式成
信托 、 个 人和 法人混合 信托 。个 人信
托包括 生前信 托和身后 信托两 种 ,委

英国信托法

英国信托法

英国信托法英国信托法是英国重要的法律,也是英国商业法系统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信托是一种设定利益受益人和财产托管人的法律关系,也是现代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信托法的主要内容有:概念、建立、管理、解散、变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税收、披露等。

首先,英国信托法关键概念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设定资产的托管人与利益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关系,信托的托管人有义务保护、使用、管理和维护财产,不能将其用于信托人自己的目的。

财产的利益受益人有权利享有财产的收益,但没有权利决定财产的使用,这取决于信托人(或者信托书)的内容。

其次,英国信托法要求信托的建立必须要有明确的文件。

如果是无形财产,可以通过书面承诺或口头承诺建立信托;如果财产明确定义,必须通过有效的书面文件建立信托。

另外,信托人和财产的受益人需签定信托协议,该协议指定了财产的使用方式以及利益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英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的管理者有义务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要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同时要按照信托协议中的规定使用财产。

如果财产需要变更,必须征得受益人同意,且必须符合信托协议中的规定。

信托人有权决定财产的使用,但是不能将财产用于自己本人的目的,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四,英国信托法规定,在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方面,信托的管理者必须遵循信托的规章制度,同时他们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财产的安全。

而且,信托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信托书或信托协议中明确的条款和要求。

在财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记录交易明细,及时披露财产状态变化,以便监督和跟踪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

第五,英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财产应缴纳必要的税收。

税收负担是由受益人、信托人或管理者来决定的,这要根据信托书或信托协议的约定来决定。

但是,即使是缴纳了税收,英国信托法也不允许将财产用于信托人自己的目的。

英国信托法是英国法律系统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英国的经济和商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信托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托的概念、建立、管理、解散、变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税收、披露等。

英国德国reits的发展历史_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英国德国reits的发展历史_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英国德国reits的发展历史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本文将探讨英国和德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史,并比较分析两国REITs模式之间的差异和特点。

REITs作为一种房地产投资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普及。

英国和德国作为欧洲两大经济体,其对于REITs的发展路径、政策推动以及市场反应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两国REITs发展历程的研究,探讨其共同点和区别,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引言、英国REITs的发展历史、德国REITs 的发展历史、英国与德国REITs之间的比较分析以及结论与展望。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我们将深入了解英国和德国在REITs领域中所取得的进步以及面临的挑战。

1.3 目的本文旨在回顾英国和德国两个最重要的欧洲市场上,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我们将探讨REITs模式的引入、政策推动和市场反应在两国的具体情况,并通过对英国和德国REITs之间的比较分析,揭示其差异和共同点。

同时,本文还将对未来英国和德国REITs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进行展望,为相关行业提供有益参考。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详细内容,请根据需求自行调整表达方式和添加具体论述内容。

2. 英国REITs的发展历史:2.1 背景和起源:英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7年,在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布朗(Gordon Brown)的领导下引入了REIT法案。

这项法案是为了给个人投资者提供更直接参与房地产市场的机会,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

在此之前,个人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得直接投资于房地产所需的规模和灵活度。

2.2 初期阶段的发展和挑战:英国REITs最初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市场对房地产行业丧失了信心,经济衰退减少了对投资者和开发商进行REIT转换的动力。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编者按:为减少和化解中央对手方、证券清算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营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按照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英格兰银行于2013年4月1日起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接手对中央对手方1和证券清算体系的监管职责。

目前,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体系已运行逾1年并日臻完善。

2013年4月,在原有对支付系统监管基础上,英格兰银行新增加了对中央对手方(CCP)和证券结算系统的监管职责。

至此,英格兰银行完整承担对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并与欧盟、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国际证监会(IOSCO)等国际组织合作,实施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监管规则。

一、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一)监管依据。

英格兰银行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主要来源于3部国内法律法规:(1)2009年银行法案中银行间支付系统的监管原则;(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中对重要清算机构的监管责任和权力;(3)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管理条例(Uncertificate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2001)中关于证券结算系统的规定。

(二)监管对象。

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三类(见表1)。

表1: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简称CCP),是指在证券交割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人的法定对手方身1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份介入交易结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内容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英国监管体系内,中央对手方主要包括LCH.Clearnet、ICE欧洲清算公司、CME欧洲清算所和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

监管对象 支付系统 证券结算系统 中央对手方主要内容 大额支付系统CHAPS,提供实时全额清算服务)、快速支付服务FPS(提供电子零售交易服务)、BACS(提供大批量和小额支付服务)、CLS(包括英镑在内的17种货币的清算服务)非凭证式证券结算系统、EUI(提供英国国债和货币市场结算和本地证券交易)LCH.Clearnet(提供一系列外汇和OTC产品清算)、ICE欧洲清算公司(外汇交易衍生品和OTC的CDS清算)、CME欧洲清算所(利率和大宗商品衍生品的OTC交易清算,可能拓展至其他外汇交易产品)、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提供股票清算服务但计划近期终止服务)(三)监管框架。

英国德国reits的发展历史

英国德国reits的发展历史

英国德国reits的发展历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英国和德国是欧洲两个重要的经济大国,也是世界上发展最为成熟的REITs市场。

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以房地产为基础的证券投资工具,它允许投资者通过购买REITs股份来间接投资于房地产市场。

在英国和德国,REITs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从最初的试点阶段到今天的成熟市场,REITs在房地产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英国REITs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60年代,当时的英国政府引入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为推动住房市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英国的REITs市场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主要是由于税收制度和监管规定的限制。

直到2007年,英国政府推出了新的REITs制度,对REITs股份的纳税进行了优惠政策,同时放宽了监管要求,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如今,英国的REITs市场已经成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参与,成为了英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的REITs市场相较于英国较晚起步,直到2007年德国政府才开始推出REITs制度。

由于过去德国对REITs的监管严格,市场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但随着政府的改革举措,德国的REITs市场逐渐崭露头角。

德国的REITs市场以其高度专业化和透明度而闻名,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德国的REITs市场发展迅速,迅速成为欧洲最具活力和潜力的REITs市场之一。

英国和德国的REITs市场在发展历程中都面临了一些挑战和困难。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监管要求的变化、市场波动等都对市场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市场主体的不懈努力,英国和德国的REITs市场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房地产行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英国和德国的REITs市场仍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REITs市场将更加开放和创新,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

市场主体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风险管理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挑战。

英国信托制度的过去与未来

英国信托制度的过去与未来

么, 国的信托 制 度是 如何 发 源 、 生并 发展 的 ?其 未 来 的走 向 又是 英 产
如 何 的?
【 键 词 】 托 制 度 ; 益 制 ; 平 法 ; 球 化 关 信 用 衡 全
认 定 为 应 该 受 责 任 的 约 束 和 责 任 的 强 制 执 行 。伊 斯 兰 教 中 的 Waf 度 也 是 一 说 , 委 托 人 将 其 财 产 的所 有 权 移 转 给 神 祉 , k制 即 而
的利 益 并 非 由 受 益 人 所 占 , 是 由 受 益 人 享 用 ( 果 其 人 存 在 ) 而 如 , 或 ( 果 没 有 受 益 人 ) 法 律 所 认 可 之 用 途 来 处 理 。 如 果 受 托 人 如 按 同 时也 是 受 益 人 , 则他 可 以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得 到 应 得 之 利 益 。
法 , 在 16 年 之 前 在 实 践 中 就 已经 得 到 应 用 , 3 纪 起 开 始 在 早 06 1世
民间流行 。 ( ) 些历 史机 缘 导 致 用益 制 度 的 产 生 ? 一 哪
人 的 利 益 而 运 用 此 项 财产 。
雷 因认 为 ,信 托 ” 词 指 由受 托 人 所 负 的 职 责 或 累计 而 成 的 “ 一 全部 义务。这种责 任关 乎在 其 名下 或 在其 控制 范 围 内的财 产 。 法 院根 据其 衡 平 法 管 辖 权 可 强 制 要 求 受 托 人 按 信 托 文 件 中的 合 法 规 定 来 处 理 该 财 产 ; 果 书 面 上 或 口头 上 均 无 特 别 规 定 , 虽 如 或 有 规 定 但 该 规 定 是 无 效 或 不 充 分 的 , 法 院 会 强 调 受 托 人 须 按 则 衡 平法 的 原 则 去 处 理 该 财 产 。这 样 的 管 理 方 式 将 使 与 财 产 有 关

英国衡平法与信托制度

英国衡平法与信托制度
但只有在英国,衡平法才发展为一个拥有自己的诉讼
程序和机构的独立体系,与普通法并存。
1873年,英国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庭的独立存在,
但是衡平法仍然作为英国实体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继续
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衡平法的产生及历史背景



时间:13—14世纪
目的:通过大法官的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旨在
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一整套独立的原则、
(2)衡平追随法律。
(3)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6)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7)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10)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大法官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
出发,强制受托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以保护受益人的
权益。由此产生了衡平规则: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
人掌管,受托人就必须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管好这
些地产,并将土地的受益转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的
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大法官起诉受托人。
现代信托制度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有权、占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三相分离。
(3)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体现了专家理
财的特点。
(4)信托作为一种营业,最大诚信是其基本的业务行为
准则。
思考——信托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信托与代理;
信托与行纪;
信托与寄存保管。
(11)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or代人理财?

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or代人理财?

一、信托是什么?定义: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二、信托的发展史现代信托(Trust)的说法,中西方公认的从中世纪的英国为起源。

在理解信托概念之前,需要对英国的立法制度进行简单的了解。

从11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实行“双轨制”,即一般案件由普通法院(Courts of Common Law)受理,按照已有立法的法律条款(Acts of Parliament)判决。

特殊案件,由衡平法院(Courts of Chancery), 按照衡平(Equity)的原则进行判决,衡平判决可以凌驾于普通法院的判决,并立为判例法(Judge Made Law)。

需要用衡平原则来判决的特殊案件就是有关信托诉讼。

这时的信托概念也是我们一般理解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这类的诉讼也是,比如,受托人不遵照委托人的信托,但是在现有法律层面并不违法,只是道德上的“背信弃义”,普通法院不能判定受托人违法。

那么,此时委托人就可以上告衡平法院,其大法官就可以按照衡平原则,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由于信托有不受普通法律所约束的自由性,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托这种方式来处理生活中大小事。

在信托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因为其与一般法律的判决相冲突,特别是土地制度判决,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直处于激烈的斗争中。

争斗持续至1643年,英国正式确立有效的信托制度,该制度对现代的信托和信托法来说意义重大。

信托制度由三方当事人构成: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

信托的起源和含义

信托的起源和含义

信托有着⾮常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

《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若继承⼈⽆⼒或⽆权接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

这⼀条⽂⾸次以法律形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

然⽽,现代意义的信托业是以英国的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

英国在封建时代,⼈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天堂”。

于是,教徒纷纷⾃愿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地)赠给教会,使教会占有越来越多的⼟地,从⽽严重妨害了封建君主和诸侯的利益。

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地让与教会者,必须经君主及诸侯允许,否则予以没收。

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USE制度。

USE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和货币信⽤的发展,以及分⼯的⽇益精细繁复,使USE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信托,按其词义解释,“信”即信⽤,“托”即委托,合⼆为⼀,就是信⽤委托。

信托作为⼀种经济⾏为,是指委托⼈基于对受托⼈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由受托⼈按委托⼈的意愿以⾃⼰的名义,为受益⼈的利益或者特定⽬的,进⾏管理或者处分的⾏为。

信托作为⼀种财产管理制度,是指以资财为核⼼,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和受托为⽅式的财产管理体制。

委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法⼈或者依法成⽴的其他组织;受托⼈,在我国⼀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主要经营各种财产的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续费、佣⾦为主要收⼊来源的⾦融机构。

受益⼈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然⼈、法⼈或者依法成⽴的其他组织。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信托是指信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要求将收益或财产分配给受益人的一种财产安排方式。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的秦汉时期,但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才在英国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并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纪的罗马法,那时信托是用于处理财产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中国,信托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宋代的“托市”制度,即商家将财产托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和分配。

此后,信托在中国的历史上有过多次复兴和进退。

直到20世纪末,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信托才逐渐崛起,并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信托在英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

当时,英国的工业革命和财富积累使得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的财产安排方式——信托。

1848年,英国通过了首部信托法——《信托与信托受托法案》。

这项法律规定了信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信托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20世纪初的金融危机中,英国政府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了对信托业的监管,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信托制度。

后来,英国的信托法和实践经验成为其他国家信托法制建设的参考。

除了英国之外,美国也是信托发展的重要国家。

19世纪后期,美国的工业和商业发展迅猛,财富积累迅速。

为了满足人们对财产管理和传承的需求,信托制度开始在美国兴起。

美国的信托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创立期、法律制度完善期和综合发展期。

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判决,美国的信托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和透明。

近年来,信托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各有特色,但都致力于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实现财产管理和传承的目标。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信托业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总之,信托作为一种财产安排方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1、信托的起源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

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

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

《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

《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

《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

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

后来,大约在公元5世纪,随着商业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客买卖和办理其他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专门组织。

中国汉代出现了为他人洽谈牲畜交易的“阻会”,唐宋有“柜房”,这些都可以看作是贸易信托的雏形。

2、近代信托制度的确立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对近代信托的逐渐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所谓“尤斯”制度,是指土地“代为使用”制度。

“尤斯”制度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

在公元13世纪前后英国的封建时代,宗教信仰特别浓厚。

教徒们受教会的“活着要多捐献,死后可升天”宣传的影响,常把身后留下的土地遗赠给教会,于是教会就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土地,并且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

因此,英国王室征收土地税就发生了困难。

为制止这种触犯君主利益的情况,英王亨利三世于13世纪颁布了《没收条例》。

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新创“尤斯”制度。

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

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

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现代信托起源于13 世纪前后英国的尤斯(USE)制。

“尤斯”制是当时教徒规避土地转让给教会必须经君主及诸侯批准、否则予以没收的产物。

早期模式为:凡以土地捐赠给教会,不直接捐赠,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现代金融信托业源于美国。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并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信托,保险、银行兼营信托业务,金融信托业务由此形成。

19世纪末,日本大力宣传、引进和发展美国类型的信托制度,并将它充实、创新,金融信托业务得到飞速发展。

20世纪初,我国出现金融信托。

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出租保险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

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

1921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

1933年成立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是旧中国官办信托之始。

1935年成立的中央信托局,是当时全国范围的官办信托机构。

解放前夕,旧中国的私营、官办信托均呈萎缩无为之势。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旧中国的金融信托业务进行接管、改造。

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曾在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设立信托部。

以后因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信托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逐渐停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金融信托又被重新推出。

1979年10月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开始恢复信托业务的标志。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律体系正式建立,自此中国信托业全面步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业务的坦途。

2007年,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促使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和战略定位,信托业开始步上飞速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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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摘要: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不仅对英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最初,英国发展的信托制度是主要用于调整财产,是关于财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在世界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其不仅在财产领域,而且在其他的经济领域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英国产生、发展的过程中,信托制度也被世界其他各国承袭。

对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英国信托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看待它的意义。

关键字:信托发展意义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
现代信托法上的信托制度基本上源于英国,而英国的信托制有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起源于封建时代的用益物权。

在英国, 用益物权在中世纪得以创设,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通过遗嘱而转让,同时也是为了免去加于佃农身上的负担。

但是, 通过创设用益物权的方式, 导致了封建领主及土地所有者丧失了向佃农收取的税收和利息, 特别是国王, 做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 损失最大。

15 3 5 年英国通过了《用益物权法》, 规定禁止逃避遗产税和采邑的税款及费用。

该法规定: A 转让用益物权与B,B 就成为合法的所有者,A 也就不能再行转让, 此时,B 应承担交纳封建地税的责任, 该法受到许多人的抵制, 但用益物权被坚持下来并被称为“信托”,后来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并成为英国法最显著的特征。

[1]
(二)英国信托制度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1873年,英国颁布的《司法条例》,普通法法院和大法官法院合并,衡平法与普通法两种法律制度统一,对USE关系的认可得到统一,信托关系终于在英国法律保护和培育之下得以确立。

(三)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英国信托制度在经历了无偿到有偿、非专业受托人到专业受托人、个人受托到法人受托的发展之后,适法性信托终于从家庭和民事范畴发展扩大到了商业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信托业作为独立行业,发展空间相对缩小。

英国政府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

于此同时,英国的信托制度被其他各国承袭,并不断在各个金融领域产生巨大影响。

(四)英国信托制度发展的特点
首先,它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

以法人身份承受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其业务量仅占全部信托的20%,80%是个人信托。

主要集中在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等内容的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

其次,信托业向集中化发展。

英国法人信托高度集中在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由银行为客户提供储蓄的同时提供理财服务。

再次,信托投资业务从海外市场开始。

最后,土地等不动产信托普遍,从无偿信托到有偿信托的过渡时间较长。

二、英国信托制度的意义
信托作为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形成于工业革命之后,表明现代信托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且现代信托制度的完善、信托业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制度。

英国信托制度不仅对英国这个起源国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而且对世界的其他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也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制度既是一项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也是一项法律制度。

信托制度的形成、演变,同信托法律法规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密不可分。

可以说,现代信
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基础之上的。

信托制度及信托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特色,各国在实践中对信托制度的创新、发展,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现代信托制度体系及与之相联系的信托业。

[2]信托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将永无止境,各国信托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特性也将不会改变。

信托业在英国起源,在英国发展,同时又被其他的国家承袭,因此对世界整个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美国承袭了英国信托法,并在商事领域将之发扬光大,大陆法国家如日本和韩国受美国影响较大。

自19世纪初,信托就在美国兴起。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亦随之大量化、多样化,交易行为的商业色彩日益浓厚,信托也由无偿管理财产的方法变为有偿的管理性、投资性的制度,形成了所谓的营业信托或商事信托,信托工具逐步创新,对世界各国的信托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信托从其产生时起就成为英国法律制度非常重要的工具和载体。

西方有学者甚至认为英国封建制度的衰落主要是由用益权和信托造成的。

三、结语
对英国信托制度意义的理解,不能仅从它对英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来看,而是要看到世界各国承袭英国信托制度之后,在本国践行中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对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以及发展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对信托制度产生的意义进行深刻了解。

四、参考文献
[1](英)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E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2]张淳.信托法原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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