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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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一)投资损益的处理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之一,主要规范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进行解释,并提供1200字以上的内容。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告真实、准确、全面。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企业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而非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是反映交易市场上的市场价格,或者是适用的估计价格。

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进行重新计量。

重要的是要注意,企业不能将其自用的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计量。

《准则》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基准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假设和估计值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出租收入等关键指标。

对于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准则》也作出了规定。

企业需要将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差额在综合收益表或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同时,《准则》还要求企业将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现金流量披露。

在应用《准则》的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忠实于实质、谨慎、一致性、持续性的原则。

同时,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充分性的质量特征。

总体而言,《准则》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通过遵守《准则》,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收益情况,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被定义为用于出租、增值或者作为长期投资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该准则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报告。

在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如果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之间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选择成本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并按照成本减值原则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计量模式、所持有的数量和金额、重要的计量假设和参数、成本减值损失以及其他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信息。

在报告方面,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列示为非流动资产,并在财务报表中将其单独呈现。

如果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用于营业活动,相关收入和支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及处置、金融风险和主要的合同条款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还对企业在转换使用权房地产、租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情况下的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进行转换时,应当按照转换成本进行计量,并披露转换成本和转换后的净值。

总结来说,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会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对其进行准确的计量、报告和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导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由中国人才网小编为读者搜集整理。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1.引言: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背景和目的。

2.适用范围:明确了指南适用于所有取得或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以及合并报表中包含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

3.会计处理原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资本化、计量、入账及确认、转移分类、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4.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提供了对各项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指导,包括购买、建造、改造和维护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化标准,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期限和计提折旧的规定。

5.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详细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模型和公允价值模型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步骤。

同时,还提供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6.出售或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对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或处置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资产转移分类、出售收入的确认、处置收益和处置损失的计算以及相关披露要求。

7.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列出了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披露要求,包括房地产的分类、公允价值、租赁情况、债务和融资情况、租赁收入、费用和折旧等。

8.其他事项:对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答,如租赁补偿、借款费用和资产减值等。

同时,还提供了与其他相关准则的衔接和解释。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提供了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导。

它对于企业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同时,它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解释和补充,以帮助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并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的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进行详细分析,重点介绍其内容和应用。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范围内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

根据不同的投资情况,指南对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相应的解释和指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指南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几类,并对不同类别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三、合并财务报表: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计量,同时,应按照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进行相应的合并处理。

四、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指南详细解释了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指南要求,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时,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计量,并将其计入投资成本。

同时,指南还对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五、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南对于交易性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指南要求,交易性股权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损益确认。

六、关联方交易:指南对于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关联方交易中,应按照交易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对相关交易进行合理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出台,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详细的解释和补充,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准确计量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28号 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28号 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28号应用指南
一、前言
为正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投资实体》,特制定本应用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定投资实体的认定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合规披露。

二、投资实体认定标准
1. 将投资作为主要业务。

投资实体的主要业务是为投资者服务,以实现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得。

2. 根据公开声明的投资对象或策略进行投资。

3. 评估投资表现的基础是公允价值。

4.有关投资的重要决定由投资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进行。

三、会计处理方法
1. 投资实体应当将投资项目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利得和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2. 不设立专项储备。

3. 子公司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在个别子公司出现持续减值时,确认相应减值损失。

4.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挂钩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四、附则
本指南由生效,在企业会计准则未修订前持续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引言企业会计准那么是标准企业会计实践的标准,它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会计准那么中关于投资的规定和要求。

投资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是指企业用于获取长期投资收益的资金或资源。

投资可以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性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购置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股权份额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债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购置其他企业的债券或债务凭证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其他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购置其他企业的权益证券、基金份额或其他权益性证券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投资的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可以分为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具有确定支付金额和支付日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在短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负债表上列示为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且持有期限长达一年以上。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本钱计量,并在负债表上列示为非流动资产。

投资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的会计处理包括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减值测试。

初始计量投资在初始计量时应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量。

如果投资是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其中公允价值的变动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应按照本钱进行,但如发生减值时,那么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对于投资发生减值的情况,企业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的目的是确定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减值测试应基于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测进行,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本钱或现金流量有重大不确定性,那么需要进行减值计提。

投资的会计报告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要求,应在财务报表中对投资进行充分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准则的内容。

首先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企业为赚取租金或增值并将其持有的房地产。

其中,租金可以是通过直接租赁或者租赁给关联企业等方式获得。

这一定义较为明确,有助于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

接下来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用性房地产,即企业自己使用的房地产;另一类是出租性房地产,即企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地产。

这一分类有利于企业识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初始计量,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置价款、直接与购置相关的税费等。

对于后续计量,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成本模型下,企业将按照成本减除累计已计提的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量;公允价值模型下,企业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

这些计量规定有助于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计量模式。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也比较详细。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政策、分类、计量方法以及公允价值模型下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等信息。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约信息、利润分析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用户了解企业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重要信息。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准则的解读,可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从而更好地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增强对外界的信息披露和沟通。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2023年3月修订_1501-2190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2023年3月修订_1501-2190
纳税申报
优化了纳税申报流程,简化了企业纳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税收优惠
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更多支持鼓励企业发展。
资产减值准则修订要点
更加强调可收回金额测 算
资产减值准则更加强调资产可 收回金额的合理测算,要求企 业充分考虑资产的公允价值、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等因 素。
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金融资产减值针对预期信用损 失进行计提,较此前的已发生 损失模型更加前瞻性和动态化 。
监管部门指导意见
发布新准则
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需求,定期发 布会计准则的修订版本,为企业提供明确的 指导意见。
现场辅导
监管部门还会组织培训会议,邀请行业专家 解答企业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现场检查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检 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 核算和信息披露。
适应发展
本次修订旨在使会计准则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合规要求
此次修订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确保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规范合法。
主要修订内容
1 收入准则
明确了对于合同中存在多项履 约义务、可变对价、质保责任 等的会计处理方法。
2 租准则
简化了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 资产租赁的会计处理要求。
分阶段实施
建议中小企业可以分阶段、渐进式地应用新准则,减轻过渡压力 。
重视培训教育
加强财务人员对新准则的学习与应用培训,提高企业整体执行能 力。
优化内部控制
结合新准则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寻求外部协助
可向专业服务机构咨询,获取实施指导,确保顺利过渡。
同行业交流与经验分享
同行业交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一、目的与实施X围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地产的X围定义为房屋和土地,而在中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本准那么中的房地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而不是所有权。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2000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专门的规定。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那么问题解答〔四〕〞中,对房地产企业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给出过专门的解释。

新准那么借鉴了国际会计准那么的类似规定,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较原规定更完整、规X,尤其特殊的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允许企业在期末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展重新计价,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内容与实务讲解投资性房地产准那么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确实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转换、处置和披露。

1.投资性房地产确实认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将企业拥有的建筑物出租,都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X畴。

投资性房地产确实认程序可以表示为以下图: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重要的原那么是看该房地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独立于其他资产。

如果能将“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区别开来,那么可以将该资产单列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划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标准,并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

按照本准那么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投资性房地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钱能够可靠计量。

2.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本钱计量。

如果是外购房地产,包括购置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如果是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包括使该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下文简称《准则》)是由中国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应用指南,本文将对《准则》进行解读与分析。

首先,《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进一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准则》适用于所有以出租、财政租赁或资本化为目的的房地产。

在应用本《准则》时,企业应根据其交易性和长期持有的分类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准则》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分类。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出租、财政租赁或资本化以获取租金、增值或进行受益于投资物业的资金投资的房地产。

企业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目的和预期获取的收益来确定其分类,分为交易性和长期持有两类。

交易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准备进行快速出售或进行,或按成本衡量的房地产,而长期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拥有并准备在相当长时间内使用或出租的房地产。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交易性投资性房地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公允价值变动应记入利润表。

而长期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成本计量,并通过资产减值测试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必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减值测试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确定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定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若发现有减值迹象,则应进行资产减值准备。

而对于长期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模型或成本模型进行减值测试,选择较低的值进行资产计量。

《准则》还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减值测试、减值准备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对企业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指导,并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减值测试和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 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
的估 计 。 ■ 二章 ■ 认 和 初 始计 量 ■ 十 一 囊 采 用公 允价 值模 式 计 量的 。 对 投 资性 房地 产 计提 折 旧 不 或进 行摊 销 .应 当 以资产 负债 表 日投 资性房 地 产 的公 允价 值 为 基础 调 整其 账面 价值 . 公允 价值 与 原账 面价 值之 间 的差额 计 入 当期损 益 。 ■ 十 二 囊 企 业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计 量 模 式 一 经 确定 . 得 随 意 不 变 更 。 本 模 式 转 为 公 允价 值 模 式 的 。 当作 为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照 成 应 按
维普资讯
进 行调 整 。 据 以确 认投 资 损 益 。 并 ■ 十 三 囊 投 资 企 业 对于 被 投 资单 位 除 净损 益 以外 所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动 。 当调 整 长 期股 权 投资 的账 面价 值 并 计 入所 有 者 权益 。 应 ■ 十 四 囊 投 资 企 业 因减 少 投 资等 原 因 对被 投 资 单 位不 再 具 有 共 同控 制 或 重大 影 响 的 . 在 活 跃 市 场 中没 有 报 价 、 允价 值 不 能 可 并且 公 靠 计 量 的 长期 股 权 投 资 . 当改 按 成 本 法核 算 . 以权 益法 下 长 期 股 应 并 权 投 资 的账 面价 值 作 为 按 照成 本 法核 算 的 初始 投 资 成本 。 因追 加投 资 等 原 因能 够 对 被 投 资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或 重 大 影 响 但 不 构 成 控 制 的 . 当改 按 权益 法 核 算 . 以成 本 法 下 长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并
( ) 为 存 货的 房 地产 。 二 作 ■ 五囊 下 列 各项 适 用 其他 相 关 会计 准 则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的准则。

该准则主要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计量、会计处理、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该准则进行详细讲解。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中持有、出租或待售的非自用房地产,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附属设施。

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出租给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使用的房地产以及生产经营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在初始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买房地产的价格、相关税费、直接与购买相关的改建或重置费用以及与购买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借款的利息。

随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以成本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1.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减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2.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损益表。

公允价值可通过市场价格、估值或者其他可靠的方法进行确定。

3.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需要确认出售产生的利得或亏损,并计入损益表。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用途、成本、累计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等情况。

此外,还需要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以及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

五、其他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转化为自用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影响和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通过详细的披露要求,使得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并做出相关的决策。

【免费下载】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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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一、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

按照投资的变观能力及投资目的,通常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企业应在划分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刑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长期投资的减值,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

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1.“短期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应按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性质和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股权性质的投资。

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债权投资”。

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

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还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并在各明细科目下按长期债券或其他长期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核算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计提的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准备。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核算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

6.“应收股利”。

核算投资应收的现金股利。

7.“应收利息”。

核算投资应收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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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3-------------------------------------------------------------------------------- (六)长期投资的减值按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计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市场价值等具体情况确定。

例如,A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000元,由于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清理,预计未来能够收回的投资为1450000元。

则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450000元。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按照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如果按照上述判断标准其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例如,A企业对B企业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其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

B企业为上市公司,由于B 企业的股票持续下跌,其可收回金额估计为20000元。

B企业应在期末时计提减值准备30000元,则应计入损益的跌价损失为30000元。

如果以后期间B企业的股票市价回升至35000元,应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15000元,应冲减的减值准备增加当期收益。

处置长期投资时,或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七)投资的划转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首先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再进行处理。

(八)投资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包括: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应当在利润表中反映投资收益净额(扣除投资损失),如果企业当期出售子公司等所产生的重大的投资损益,应在利润表补充资料中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单独披露。

本准则所指的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应披露当年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金额。

4.投资的计价方法。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如短期投资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等。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应在资产负债表短期投资项目中单独披露,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的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企业期末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合计占该企业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如投资企业的存货期末计价方法与被投资单位不同等。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如被投资单位在境外,由于境外所在地外汇管制等原因,投资收益的汇回受到限制等。

三、短期投资举例例1:A企业于1997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下列股票作为短期投资:会计分录如下:借:短期投资——股票(股票A)73200——股票(股票B)91300——股票(股票C)719200贷:银行存款883700例2:上述A企业1997年5月15日以银行存款购入某公司(股票D)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现金股利的股票25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8.7元,其中,0.2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不含税,下同),股权截止日为5月20日。

另支付相关税费1100元。

A企业于6月26日收到股票D发放的现金股利。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1)计算初始投资成本:成交价(25000×8.7)217500加:税费1100减:已宣告现金股利(25000×0.2)5000初始投资成本213600(2)购入短期投资的会计分录:借:短期投资——股票D 213600应收股利——股票D 5000贷:银行存款218600(3)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00贷:应收股利5000例3:股票B公司1997年5月4日宣告于6月10日发放股利,每10股派2股股票股利,每股派0.1元的现金股利,其他资料如例1和例2。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15000×0.1)1500贷:短期投资——股票B1500(2)分派的股票股利,A企业不作分录,只作备查登记,登记增加股票B股票3000股,由股票股利所得。

取得股利后的每股成本为4.99元[(91300-1500)÷(15000+3000)]。

(3)1997年5月31日A企业“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如下:例4:上述A企业1997年6月1日购入B企业1996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作为短期投资,该债券面值总额为300000元,年利率9%,A企业按355000元的价格购入,另支付税费等相关费用1500元,该债券利息到期与本金一起偿还。

同时,A企业又购入C企业债券作为短期投资,该债券面值总额为200000元,年利率8%,A企业按254000元的价格购入,另支付税费等相关费用1000元,该债券利息到期与本金一起偿还。

A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1)计算初始投资成本:B企业债券C企业债券债券购入价格355000 254000加:税费1500 1000初始投资成本356500 255000(2)会计分录:借:短期投资——B企业债券356500——C企业债券255000贷:银行存款611500例5:上述A企业1997年6月20日出售股票B股份5000股,每股出售价格6.10元,扣除相关税费200元,实际所得出售价格30300元。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1)出售股票B股票的成本=4.99×5000=24950(元):借:银行存款30300贷:短期投资——股票B 24950投资收益——出售短期股票5350(2)A企业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如下:例6:A企业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其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金额如下:A企业分别按单项投资、投资类别、投资总体计提跌价损失准备:(1)按单项投资计提:应提跌价准备=3200+14200+6500=23900(元)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3900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A 3200——股票C 14200——B企业债券6500A企业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元):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科目账面余额1682350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3900短期投资账面价值1658450(2)按投资类别计提:股票投资应提跌价准备=1070850-1055000=15850(元)债券投资应提跌价准备=611500-610000=1500(元)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7350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15850——债券1500A企业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元):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科目账面余额1682350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7350短期投资账面价值1665000(3)按投资总体计提:应提跌价准备=1682350-1665000=17350(元)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7350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7350A企业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元)1997年6月30日“短期投资”科目账面余额1682350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7350短期投资账面价值1665000例7:上述A企业1997年8月5日出售股票A全部股份,所得净收入(扣除相关税费)72000元。

假设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则A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72000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A3200贷:短期投资——股票A73200投资收益——出售短期股票2000例8:上述A企业1997年12月31日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其成本与市价有关资料如下页表。

A企业分别按单项投资、投资类别、投资总体计提跌价损失准备:(1)按单项投资计提: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14200贷: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4200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8600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D13600——B企业债券(11500-6500)5000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元):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科目账面余额1609150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5100(注)短期投资账面价值1584050(注:23900-3200-14200+13600+5000=25100(元)(2)按投资类别计提:股票投资市价高于成本=1016000-997650=18350(元)债券投资应提跌价准备=(611500-605000)-1500=5000(元)由于短期股票投资的市价已恢复,市价高于成本18350元,A企业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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