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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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规范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社会化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队伍,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一)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应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线上线下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审核备案等组织程序进行。

(二)实行服务协议制度。由第三方社会组织与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

(三)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由所在区妇联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统一管理。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所在第三方社会组织应做好党员管理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第三方社会组织要做好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的招聘录用、审核备案、工资补贴核定与发放、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方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将各类信息形成电子版,作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的依据。

(五)完善教育培训制度。第三方社会组织每年对新上岗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基层妇

联社会工作者进行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32学时。

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由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六)建立顶岗锻炼制度。落实中央、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定期组织优秀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到区妇联机关进行顶岗锻炼。

(七)建立考核评定制度。区妇联和第三方社会组织负责制定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年度考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考核评定工作。

(八)表彰激励制度。区妇联和第三方社会组织每年负责对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根据等次进行相应的奖励或惩处。

(九)遵守工作保密制度。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严格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工作及相关人员的信息,不得传播任何负面信息,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考勤制度

(一)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工作时间按所在单位上班时间规定执行。节假日及特殊时期值班时间按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二)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工作由所在单位妇联监督执行。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本着真实、准确原则每月填写《附件1:XXX市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请(休)假申请表》、

《附件2:XXX市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考勤表》,由街道、乡(镇)妇联常务副主席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上交第三方社会组织。

(三)第三方社会组织每月整理填写《附件3:XXX市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考勤表汇总表》,并与《附件1:XXX市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请(休)假申请表》、《附件2:XXX市XXX区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考勤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存档备案。

(四)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及相关规定,不得迟到、早退。

(五)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无故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按迟到处理;无故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按早退处理。

(六)迟到、早退处理规定:

1、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2个小时(不含)以内或累计达到3次,扣发半日工资;

半日工资=日工资÷2,日工资的计算:本人月全部应发工资(包括实发工资、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除以 21.75 为日工资;

2、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2个小时(含)以上或累计达到4次,扣发一日工资;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3个小时(含)以上或累计达到5次,扣发两日工资;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4个小时(含)以上或累计达到6次,扣发三日工资;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5个小时(含)以上或累计达到7次,扣发四日工资,依此类推;

3、当月累计迟到、早退7次(含)以上,或当年迟到、早退累计30次(含)以上者,第三方社会组织可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4、当月迟到、早退超过半数工作日,按XXX市月最低工资发放劳动报酬。

(七)以下情况视同出勤,不扣任何款项,但须在考勤汇总表上注明:

1、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2、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

3、献血后除按规定享受休假2天;

4、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的治疗与休养;

5、女性社会工作者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每天1小时哺乳假;

6、产前检查(提供产检相关资料复印件);

7、凭防疫部门通知单,带子女进行免疫,每次半天假;

8、陪同未成年子女看病,每次半天,每月2次以内(销假需提供病例、医用发票等相关证明);

9、凭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

(八)未经请假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请、休假及调休未按程序填写申请表及未按审批权限获得批准,擅自不到岗的;

2、请、休假时间已满,未按时销假、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4、病假、急诊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弄虚作假的;

5、遇有重要工作或突发事件,要求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加班、值班,未经审批、无特殊原因不到岗的。

(九)旷工处理规定

1、旷工半日,扣发半日工资;旷工1日,扣发一日工资;旷工2日,扣发两日工资,依此类推;

2、当月旷工1日,作出书面检查;

3、当月旷工2日,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4、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0天(含)以上者,第三方社会组织有权按违纪解除派遣合同。

三、请、休假制度

(一)事假

1、基层妇联社会工作者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私事的情况,须提前向所在街道、乡(镇)妇联申请事假。如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则视为旷工处理;如确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亲自假前办理相关手续者,可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于恢复正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交验有关证明。

请假3天(不含)以内的,由街道、乡(镇)妇联常务副主席批准;

请假3天(含)以上,经街道、乡(镇)妇联常务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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