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牌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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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牌制作合同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围墙宣传版面等有关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团结互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执行。

一、项目内容、价格:

1、配送地址:甲方指定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368号

2、标牌交货时间:2015年7月15日前,乙方包装并送货到上述指定地点。

3、严守工期约定,按时完工,以乙方设计排版打出图样给甲方认可后,甲方在图样上签字后方可制作。

4、乙方应保证具备相应的广告设计及工商注册手续。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共计20000元( 贰万圆整)。

2、付款方式:在标牌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普通发票给甲方后30日内付清,甲方通过账户向乙方支付货款。

甲方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开户银行:帐号:

3、合同总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税金、产品制作、运输、装卸、安装、

及交验前的成品保护等全部费用,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如由不得已的变更应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协调解决,增添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期及停止加工,如因甲方原因或遇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工期顺延。

3、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甲方认可的效果图要求,甲方必须在乙方完工后3 天内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合格。

三、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无条件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总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质保期1年(人为损坏不在质保范围内)。

3、甲方不得无条件拖延付款时间,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有权将争议或纠纷提交甲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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