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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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学校要根据轻重缓急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编制公用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的原则性参照比例: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包含购买办公用品、教学资料、书报杂志、教学教研活动、实验实习、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可占40%;印刷各种文件、教学资料的耗材、水电费、电话邮寄、网络、交通差旅等方面支出可占20%;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等日常维修维护方面支出可占10%;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凳等购置、更新方面支出可占10%;农远项目维护、软件购置、制作及应用支出可占10%;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方面支出可占5%,预留预备费5%。
第五条根据学校义务教育办学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分配公用经费,保证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学校在年初要根据学校规模,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出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并纳入财政总预算,报请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七条学校在年初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纳入财政总预算,并按照采购计划予以执行。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和维修工程,按照规定应当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按年度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具体要求:
(一)支出方面:各校的经费支出要按照《加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广教办[2007]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业务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人员办理,每一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或凭证,由专人审核,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学校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物方面:学校的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详细记录实物的增减变化,做到购进有验收、存放有保管、领出有记录、减少有依据,在确定没有使用价值后,按规定程序做报废处理。
(三)监督方面:学校要定期将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要广泛宣传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汲取好的管理意见和建议,要让每个教职工都能参与到管理中来,真正做到民主理财。
第九条各中心小学要合理安排村完小和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村完小和教学点的水电、电话邮寄、网络、交通差旅以及购买办公用品、教学资料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少于年度生均公用经费的1/3,确保村完小和教学点的正常运转,其它支出由中心小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教育局计财股、监察室将不定期对学校财务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加强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