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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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

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案件总结

一、闫某等人告周某交通肇事案

夏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

2010年6月4日19时44分,闫某驾驶鲁REJ525三轮车沿105线由东向西行至641K+980m处时,被周某驾驶的鲁H88308/H8B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大车)闯红灯撞至车毁二乘车人死亡,并致闫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判定原告闫某和被告周某负同等责任。

出庭时,原告由代理人夏律师出庭,原告方旁听出席,被告方仅由代理人出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作为第三人出席。

本案争论点:

1、交通事故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准确

原告代理人认为,交通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当,不应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1)在交警对周某的询问笔录中,问到当时其驾车过路口时其行驶的方向是红灯还是绿灯,他回答道是绿灯,而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的是红灯,故可以推断当时大车司机头脑不是很清晰,存在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嫌疑。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没有对肇事司机

进行酒精测定,也没有判定是否为疲劳驾驶。

(2)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大车司机驾驶车辆的速度认定为时速三十至四十公里,但根据事故现场,受害人被大车从乘坐的三轮车上撞出的距离,很明显地可以看出,大车当时是高速行驶。具体车速可以根据监控录像计算得出。该车应该是超速行驶。

(3)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很简单的,根据两车同是闯红灯即断定双

方负同等责任。

故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庭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被告代理人认为,闫某驾驶车辆存在明显的违章行为,不仅超额载人,还转弯违章;事故责任认定书准确无误,要求法庭按照责任认定书判定双方责任。

2、大车司机是否为肇事逃逸。

原告代理人认为,大车司机在事发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救人,导致两受害人死亡,有肇事逃逸的嫌疑。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并未逃逸,而是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且被告人拨打了120和122急救电话。原告代理人申请落实第一个报警电话是由谁打的,据查并非车主周某的电话。

3、赔偿费用的问题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认为被告不应支付。而且对于丧葬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认为其中一些单据不能证明确实是原告花费,故被告不应予以支付。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代理人对受害人家人的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错误,应重新计算后,由被告赔偿。此外,原告认为

1、肇事的大车司机和车主周某不是同一个人。

理由如下:(1)被告称自己事故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据查,第一个报警电话并非车主周某的电话。

(2)大车司机在现场消失了一段时间,根据现场人员的记忆,司机的相貌特征和车主周某有明显不一致。

2、交警队事故科办案不当,存在渎职行为。

理由如下:(1)大车司机肇事后,据其供述是主动投案,交警队竟然没有控制其的行动,在原告方要求见一下大车司机时,交警回答说不知司机在哪里。

(2)交警在24小时内先行放人,面对这起造成两死一伤的事故竟然认为没必要对肇事司机进行扣押。

(3)在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测定酒精度,也没有排除疲劳驾驶的可能,此明显地违背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4)事发后,交警并没有就赔偿事宜做积极调解。

而被告就车损一事当场提出反诉。

我的观点:

1、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存在不当,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该责任认定书中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量,而且对于肇事车辆的车速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许久,对于当时肇事司机是否存在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已无从判定,但法庭应该调取事故当时的监控录像,计算肇事车辆的真实车速。此外,从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事发现场的几位证人与本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几位证人的笔录是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不可否认,原告车辆超额载人、车辆混载,是明显的违章现象,间接导致了事故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即使作为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应该根据被告车速,和原被告双方的违章情节进行责任判定。

2、大车司机应该视为肇事逃逸。据证人马某称,是他拨打了报警电

话和急救电话,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不知去向。而周某却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法庭应该调取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的通话记录,证实两人的供述。即使,周某有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其不去积极救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对事故危害后果放任发展态度。而周某所称,事故后他立即到公安局投案,他肇事当时若真有投案的自觉,应该保护现场,救受害人,等待交警处理现场完毕后,跟随交警接受处理。他所供称的行为明显不符合逻

辑。周某投案的行为应该是,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法庭应该判定大车司机是肇事逃逸后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

3、赔偿费用问题。被告代理人所称,不能证明确实是原告花费的单据被告不应予以报销,合情合理,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我认为法院应该依据先前判例和本地的司法习惯,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而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问题出现的分歧,法庭应该翻阅司法解释,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根据计算出的数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4、原告代理人所提出的交警队的渎职问题,我认为原告方应该采取上访的方式,向交警队和事故科讨一个公正的说法。甚至借助外界新闻媒体的力量也未尝不可。原告方应该立场坚定地向政府要求公正的对待,不让民官勾结现象压过社会正义。

篇二: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结十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结十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一)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位于浦东的三石律师事务所,主跟江律师实习工作。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江律师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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