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2.摩擦失业、结构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 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 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 它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 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 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 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 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 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 这种失业存在是正常的。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失业保险制度。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 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 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 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 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 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 济。
(2) 稳定功能。 (3) 促进功能。
(4) 合理配置劳动Leabharlann 功能。 (5) 调节功能。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
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 工待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 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 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1986—1993年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近 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 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 国失业保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第六章_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有关对策
❖ 把化解企业冗员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 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应有利于向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
制度过渡 ❖ 失业保险作为短期支付类项目,实行现收现付、略有
节余的筹资原则 ❖ 根据失业保险的主要环节与其前导环节,后续环节之
间的内在联系,做好从员工剥离下岗到其再就业这一 过程中各环节工作的衔接配套 ❖ 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
保障对象
待遇享受时 间 待遇项目 待遇性质
失业保险
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 岗位
有限制,一般较短,以 促进就业
没有赔偿性
是必要劳动的一部分, 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 能力
限制少,一般较长,以 保障生活
有赔偿性
失业救济津贴则不同
■四、国外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法国于1905年最早建 立了失业保险,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 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 保险。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 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并最终发展成为世界 失业保险的主流。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概述
一、失业与失业率 ■失业: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
的分离。
从个人角度看,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 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构成失业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劳动年龄之内; 二是有劳动能力; 三是有就业意愿; 四是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和失业观念的更新
▲失业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 同时是把“双 刃剑”,既会带来社会困苦,但是,当失业率 控制在一个适当范围时,它也有益于社会发展: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_条例_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的类型(一)失业的界定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失业是指想工作而没有工作。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
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
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
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业。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
其定义是: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据此,可以认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
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
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
失业定义: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内仍然没有工作。
下岗制度:转型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实行下岗制度,有大量下岗人员或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可以说,下岗是我国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岗与失业是有所区别的。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
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 例》第34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省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地区
杭州 宁波 温州 湖州 嘉兴 绍兴 金华 舟山 衢州 8个县市均未统筹
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
6个县市原定2015年5月起统筹,后为等省级文件暂停 9个县市均实行城乡完全统筹 4个县市均未统筹 海宁城乡完全统筹,其它5个县市由农民工自主选择 6个县市均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义乌城乡完全统筹;永康、浦江、武义、磐安4个县市未统筹;其他3个县市实 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4个县市均完全统筹(2016年11月1日) 龙游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其他6个县市均未统筹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支出)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保障范围覆盖城乡大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 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都应当参 加失业保险。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相关政策(不适应形势): ①省条例第34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 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 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六章 失业保险
年比利时首创的失业保险为自愿性保险。1905 年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实施自愿
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非自愿性失业是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有的货币工资水平却仍找不到
工作的情况。
2.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可将失业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
中,提出失业根源于有效需求不足,而且只要消除了非自愿性失业就实现了充分就业的新理
论。
4.供给学派的“供给不足”理论。以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失业理论是与凯恩斯的“有
效需求不足”理论完全对立的,这一理论对凯恩斯的有效需求扩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攻击。
5.菲利普斯的失业率——通货膨胀率曲线。1958 年,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利用数理统
要。
三、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但作为一种具有专
门目的和特定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项目,它还具备独特的特点:
(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因此具备正常的劳
动能力是受保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一个必要条件。
的总水平并不因技术进步而受到影响;从短期看,先进技术、先进的生产方法和完善的经营
管理必会取代一部分劳动力,从而造成失业,这类失业是效率提高的必然结果。
(3)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导致的失业。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经济的运行往往呈现出周期性波动,一般把这种波动周期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不像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那样,劳动者可以长期享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只能在法定期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遵循的原则: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
第三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合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公司职工个人应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费的安全、合规。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登记第十条公司职工失业后,应向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人员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配合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第六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未履行职责,导致失业人员未能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职工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为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二)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四)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失业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四)依法关闭、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七条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足12个月的;(二)在中等以上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三)被劳改、劳教人员;(四)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五)自动离职的。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职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服兵役、升学和出境定居的;(三)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四)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五)重新就业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座谈会和转业训练的;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就业的。
第六章 失业
30
美国劳动参与率的下降
变化:行业和空间上的部门转移
通过信息传递更加顺畅,可以减少摩擦性失业 政府通过公布就业信息或提供技能培训,或者降低劳动流动
的成本,可以促进更充分的就业
失业保险增加了就业的机会成本,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积极性,
但是也减轻了失去工作的痛苦
29
失业保险
为工人找工作提供额外的奖励,可以促进他们尽早的找到工
2014
2015
77253
77451
29.5
28.3
29.9
29.3
40.6
42.4
17
两种不同的失业率
自然失业率:经济运行正常的失业率,在长期中,当总供求
相等时的失业率
周期性失业率:由于经济周期性波动,在经济衰退时,由于
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对劳动需求下降导致的失业
本章主要考虑自然失业,后面短期波动主要考虑周期性失业
知道这些事实能帮助政策制定者制定更好的帮助失业者的政
策
27
自然失业率
尽管每年的失业率一直在变化,但总是有失业存在 自然失业率产生的原因
摩擦性失业:由于工人与工作岗位的匹配问题产生的失
业,这可能是由于就业岗位的行业或空间的变动,也有可 能是由于信息的不通畅,或者由于技能的不匹配。用于解
释短期失业。
1 1 3 3 3 3 3 3 3 4.1 4.1 4.05 4.09 4.05 26 32 46 47 48 50 51 52 74 68 54 53 52 50 49 48
16
中国劳动就业数据(万人,%)
就业人员 1982 1990 2000 2010 2011 2012 2013 45295 64749 72085 76105 76420 76704 76977 第一产业 68.1 60.1 50 36.7 34.8 33.6 31.4 第二产业 18.4 21.4 22.5 28.7 29.5 30.3 30.1 第三产业 13.5 18.5 27.5 34.6 35.7 36.1 38.5
失业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第六条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四)失业登记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自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失业前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二)失业前缴费不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缴费月份计算,每满一个月缴费,可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再次失业的,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本条例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失业人员应履行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和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期限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应及时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参保范围和条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具体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由国家制定。
第六条缴费方式和比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
第七条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对于拖欠、逃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追缴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八条个人缴费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费金额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第九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例如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未有就业等。
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支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制定,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期限和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第十三条就业援助失业保险机构应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等。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有序,依法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社会共济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申请和享受第六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社保局登记注册为失业人员;2.在缴费期内丧失失业资格,尚未找到工作;3.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第八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2.不得拒绝合法就业机会;3.不得骗取或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1.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就业机会;3.拒绝接受培训培训;4.违反社保局的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失业人员的申请和社保局的审核,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社保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会保障学第六章 失业保险(1)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
(一)失业预防制度 1.单项解雇 过失解雇、无过失解雇 《劳动法 》: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 确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 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的等。 集体解雇
(二)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 1.职前训练 学徒培训、就业培训中心、学校培训 2.在职培训(职业教育) 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业培训 3.失业培训
(2)薪资比例制 (3)混合给付制
7.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 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
案例: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案例 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 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 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 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 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 岁,马上就要达到 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 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 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 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 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 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 就白缴了吗? 就白缴了吗?
因为总人数不是3的整倍数, 因为总人数不是 的整倍数,最后总有一两个人被排斥 的整倍数 在外,手足无措地站着,如同孤雁。我宣布解散, 在外,手足无措地站着,如同孤雁。我宣布解散,大 家重新无目的地走动。这一次,场上的气氛微妙紧张, 家重新无目的地走动。这一次,场上的气氛微妙紧张, 我耐心等待大家放松警惕之后,宣布每4人结成一组 人结成一组。 我耐心等待大家放松警惕之后,宣布每 人结成一组。 混乱更甚了,一切重演, 混乱更甚了,一切重演,最后又有几个人被抛在大队 人马之外,孤寂地站着,心神不宁。 人马之外,孤寂地站着,心神不宁。我再次让大家散 人们聚拢成堆,固执地不肯分离, 开。人们聚拢成堆,固执地不肯分离,甚至需要驱赶 一番……然后我宣布每 个人结成一组 然后我宣布每6 一番 然后我宣布每 个人结成一组……这个游戏 这个游戏 的关键, 的关键,是在最后时分逐一地访问每次分组中落单的 在被集体排斥的那一刻,是何感受?你并无过错, 人,在被集体排斥的那一刻,是何感受?你并无过错, 但你是否体验到了深深的失望和沮丧······ 但你是否体验到了深深的失望和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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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率标准和失业类型划分
▲失业的定义
失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可以从社会和个人两个不同角度来 考察其涵义。
• 从社会角度来看: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
–劳动力要素总量大于生产资料总量; –劳动力要素在社会各个产业部门分配的比例不 符合社会需求的结构。
•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 附加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 强制性失业保险
1911年始建于英国,是指国家通过立 法强制实行并由社会集中资金,对因失业 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性援助。 目的是使非自愿性的暂时失去工作的 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尽快重新 就业创造条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
险。
•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 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 (丹麦、瑞典和芬兰) • 双重失业保障 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 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助制 度。(德国、瑞士、荷兰) • 还一些国家规定,雇主解雇工人时,应 付给一次性的解雇补偿费。
• 二、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47年,初期叫“失业保险”后改为 “雇用保险”。 • 1、管理体制 • 日本雇用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 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臵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 所负责。 • 2、管理范围 • 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产业,即凡是有雇工的单 位,无论从事任何性质的工作、无论单位大小。 • 3、保险人 • 凡是在雇佣保险单位工作的人员,无论本人意 愿如何,在法律上都是雇佣保险被保险的人。
第二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35年,目的是为由于经济原因而非个 人过时导致失业的个人提高必要的生活保障。 2002年,介入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27亿,几乎 覆盖了全部工薪雇员。 • 1、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 2、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 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联邦失业 税收法案》有规定。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 户;失业保险金仅限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必须 专款专用。 • 3、其他的补充保险方案
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 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 失业。 • 季节性失业 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 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 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 失业。
• 技术性失业 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
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 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
▲失业率标准
失业率: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 要指标。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 面因素所决定。 •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 )% • 失业水平: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 之比。 • 失业程度: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通常用 失业的平均周数除以52周而求得。 •
• 4、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 失业补助:求职者补助;促进雇佣补助; 教育训练补助;连续雇佣补助。 • 雇佣保险三项辅助性事业: •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待遇标准即给 付期限 • 6、失业保险费的筹集 • 7、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 三、英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英国是最早宣布“福利国家”为国民提高“从 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属于双重保险制度。 • 1、覆盖范围 • 2、筹资方式 • 3、失业保险的福利标准 • 享受条件: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以工资收入为 主要收入的劳动者;非自愿失业;交够一定期 限的保险费;具有工作能力。 • 福利标准:每周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津贴。 • 待遇标准: • 4、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凯恩斯的失业理论(充分就业理论)
• 失业类型:摩擦性失业 自愿失业 非自愿失 业 • 其理论是要解释非自愿失业。 • 非自愿失业——“有效需求不足”——三大心 理定律——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 效率递减规律、货币的流动性偏好规律。 • 三大心理定律导致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不足, 有效需求相对于总供给的不足而形成的均衡, 使社会就业水平处于“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状 态”。
提前退休而引致的潜在失业。这类旨在为 更多的年轻人创造就业和提升的机会而过 早离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被视为潜在失 业者。 健康受损引致的潜在失业 指在正常情况下 本来可以作全日工作的劳动者,由于营养 不良和卫生保健状况较差而使其身体健康 遭受严重的损失,实质上已经引致了潜在 的失业存在。
无效益生产引致的潜在失业 是指本来具有 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因物质资源不 充分,生产率极低,生产出来的产出甚至 还不能补偿他们的生活必需品。
• 结构性失业 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
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 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 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经济危机对就业产生的影
响而形成的周期性失业。
• 失业者的意愿: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 失业的表现形式: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
• 失业程度: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9年开始: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
•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发《失业保险条例》 •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 8号令)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1、覆盖范围与享受条件 • 范围:包括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 单位的职工。 • 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是最主要 条件。 •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 包括: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两部分);财政补贴; 基金利息;其他资金。 • 3、发放标准 • 应当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 钩。 •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 5、失业保险金的管理
4、失业保险的功能
• • • • • 保障基本生活功能 稳定功能 促进功能 合理配臵劳动力功能 调节功能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 失业保险在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发展相对 较晚。 •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政府对失业现 象采取放任的政策,失业问题完全由市场 来调节。 •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从传 统的救济失业向促进失业转化。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失业保险制度 的建立与修订
•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 行规定》 •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 1994年,中国政府正式使用“失业”的概念,国家统计部 门也放弃了曾经使用多年的“待业率”指标,正式公布 “失业率”(实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且国家有关 部门也正式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
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 城镇调查失业率概念:指是通过城镇劳动力情况抽样调查 所取得的城镇就业与失业汇总数据进行计算的,具体是指 城镇调查失业人数占城镇调查从业人数与城镇调查失业人 数之和的比。中国将在“十二五”(2011年,即“十二五” 规划的第一年)期间正式实施调查失业率,预计未来调查 失业率将成为国家调控的主要目标。 • 其计算公式为:
解决对策:
• 需求管理:政府对经济干预,增加政府 需求来弥补私人需求的不足。 • 政策主张:赤字预算 • 适度的通货膨胀 • 福利措施。
失业福利理论(庇古 贝弗里奇)
• 通过国民收入增加和国民收入再分配来提高和 改善社会福利。而增加国民收入的关键是合理 分配生产要素,其中最核心的是劳动力要素, 而合理分布劳动力,就必须改善劳动生活条件 和福利状况,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 差距,增加失业补助,增加社会救济,实现收 入“公平化”。 • 目前失业待遇水平偏高、对制度的依赖也源于 此理论。
供给学派的失业理论(拉弗)
• “供给不足”导致失业 • 失业人员多为缺乏训练、技术水平不高的青少 年:部分是因为“失业救济”丰厚,“失业成 本”低而自愿失业;部分是因资本供给不足, 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导致。 • 政策主张:削减福利开支;强调企业家自由的 精神,主张市场自我调节;支付财政平衡;实 施限制性的货币政策,恢复金本位制;由政府 普及教育,鼓励企业对个人进行培训。
• 从个人角度来看: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 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 的状态。
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失业有四个基本特点:
在劳动年龄之内; 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愿望; 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补充:
失业理论
•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失业这一困扰国家和 社会的经济、社会问题有诸多学者进行 分析和解释。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 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 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 险制度。 • 失业保险的双重职能:保障生活和促进再 就业
2、失业保险的类型:
•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 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调查失业人数÷(城镇调查从业人
数+城镇调查失业人数)×100%
失业类型
失业类型Ⅰ
失业类型Ⅱ
摩擦性失业
公开性失业
季节性失业
自愿性失业
技术性失业
非自愿性失业
非公开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
就业不足型失业
周期性失业
伪装型失业
隐蔽性失业
潜在型失业
▲失业类型
依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分为: • 摩擦性失业 由于劳动力市场功能上的缺陷造
第三节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失业救助 救济制度
• 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 《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 指示》 • 劳动部发布《救济失业 工人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