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2 导读(全,未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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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可再生能源是德国联邦政府能源战略中的坚实组成部分。为要降低核能的比重,德国制定了新能源法,其目标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35%,到2050年这个比重将要达到80%。到目前为止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已经达到总发电量的18%,其中生物质能发电约占三分之一。这个比重在未来还会被明显的提高。
可再生能源法是一种保证生物质发电补贴的工具,不过它还有需要被改进的地方。2012年的法案,不仅拓宽了补贴原料的种类,还建立了利用可替换原料的的鼓励方案,从而限制了由于大量使用玉米而造成的土地竞争,并引入了玉米和谷物占发酵原料60%的界限,使可再生能源法与市场的发展步调保持协调一致。取消了园林绿化材料补贴。牲畜粪便从可再生原料的补贴当中被单独分离了出来。这些都使得现今的可再生能源法无论是在操作还是行政方面都更加得简洁方便。
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目标是使有机残留物中的潜能有效并且谨慎的被利用。这里需要被澄清的是:
食物和饲料的竞争将不复存在!因此在今后的政策当中,我们会首先加大牲畜粪便的潜能利用。将会对一些特殊的牲畜粪便沼气池进行相应补贴,这在经济和生态方面都极具意义。2012新能源法将会更适应未来的能源发展。
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 Ilse Aigner
从法律法律上优先上优先上优先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第一次贯策利用新能源并网发电的法律是在1991年,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条件和补贴进行了调控后,推动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有了明显改善。2000年4月1日这种调控由可再生能源优先的法律所代替。至今为止所贯策的修正案为支撑所改变的框架和制定新的目标,特别是对生物质能的估算是必不可少的。到2012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新能源法为其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安全保障。稳定的并网补贴,义务的网端联接与扩建都对并网优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可再生能源法---- 实现能源政策目标的工具
除了气候保护,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保障对联邦政府为减轻消费者在能源消耗上所承受的负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再生能源为实现这些目标并代替石油能源做出着贡献。可再生能源法作为一种工具来保障新能源发电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稳定和发展。在过去的10年里可再生能源在总耗电量的份额当中增长了16%。在2010年除了风力发电(36.5%),水力发电(19.9%),差不多有32.3%的电力来自生物质能发电。
随着2012年1月1日第三次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生效,生物质能产电被进一步的修改扩展,其中包括考虑加强开发剩余生物质的种类,如:农业方面(牲畜粪便,草荐),园林绿化材料和森林残留物以及短轮伐期矮林中的木本植被。确立了对玉米和粮食稻谷使用的限制。优化补贴结构,调低了大型沼气池的基本补贴,对以动物粪便为基础的小型沼气池(到75千瓦)增加了特殊的补贴。
可再生能源产电补贴规则
补贴开始和持续的时间
§ 21 可再生能源法
(1) 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第一次发电机开始发电,该电必须由可再生能源或者沼气所产生,而且按照§ 8. Abs.1 或者 Abs.2并网... ”
(2) 该补贴的持续时间是从事车开始的那年开始算起持续20年。…期限开始… 以试车为时间点。”
现存现存的和新建的沼气池的和新建的沼气池
现存的沼气池 (可再生能源法 § 66 Abs.1. Nr.3):
对于在2012年1月1日前开始运营的沼气发电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2009(从2008年10月25日,联邦法律公报一,2074页)中的规定,遵循最近生效的一次法案,下面将提到的技术规范需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沼气池运营人必须在沼气发电的过程中确保安装一个额外的气体消耗设备,避免所产生的沼气排放到大气中。(可再生能源法 § 6. Abs.4 S.1 Nr.2)
天然气净化和并入气网的装置从2012年5月1日起有义务保证甲烷排放到大气中的量不能超过0.2% (§ 66 Abs. 1 Nr. 7).
附件一 中引用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的补贴表
新建沼气池
所有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上所提及的规定开始运行的沼气池必须遵守可再生能源法2012。
附件二中引用了可再生能源法2012的补贴表
技术规范
沼气池运营人必须确保设备在产气过程中具有气密盖和能够进行气体利用的储渣池,它的水力滞留时间要至少150天。还需要额外安装气体消耗装置,用来避免气体的排放(可再生能源法 § 6 Abs. 4)。
但凡沼气池运营人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 6 Abs. 1 – 5, 根据该法律§ 16规定,所得补贴减少至零。
沼气沼气场场的定义
每种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者沼气利用的装置。
它也试用于那些用于暂时存储能量然后转换成电能的沼气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置。(比较 § 3 Nr. 1 可再生能源法)
到目前为止对沼气设备的定义自可再生能源法2009后继续适用于所有的设备。可再生能源法(2009) § 19 Abs. 1 调整了:
多个沼气池如果被建在同一块地皮上,或者很近的地方,他们的产电原料来自于同一种可再生能源,并且按照所产电的功率进行补贴(新建的沼气池:按照电功率的测量值或者电装机容量),并在12个月内连续运行,不管它们的资产情况,在为要确定每个发电机补贴时,它们被看成是一个整体进行补贴。
在可再生能源法2012中对沼气池的定义作了补充中对沼气池的定义作了补充。。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新的沼气池有如下额外的调整下额外的调整::
与上面所叙规则不同的情况“当所产电的沼气来自生物天然气和本身自己的沼气池,不管它们的资产情况,在为要确定每个发电机补贴时,它们被看成是一个整体……
生物质发电补贴
基本补贴
生物质发电补贴由按电功率划分的基本补贴组成。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27 Abs. 1 (基准年2012)规定的基本补贴界限
小于等于150 千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4.3欧分/千瓦时
大于150千瓦小于等于500千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2.3欧分/千瓦时
大于500千瓦小于等于5兆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1.0欧分/千瓦时
大于5兆瓦小于等于20兆瓦电功率测量值时,6.0 欧分/千瓦时
新引入的一个特殊补贴是对最高为75千瓦电功率的沼气池进行的,它需要满足最少为80%的牲畜粪便并且能够进行沼气发电。这种新的补贴级别为25欧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法§ 27b )。
作为有意义的牲畜粪便按§ 27b 有马干粪,牛干粪,牛湿粪,羊干粪,猪干粪和猪湿粪。
在基本补贴上面的提高 --- 添加物添加物补贴级别补贴级别I 和II (可再生能源法 § 27 Abs.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