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监理工程师通知(房建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 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二月十七日附件:GF-2000-0202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11]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建领城达
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建领城达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建领城达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作者:周吉高、李瑞升(单位: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两部门表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示范文本”),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为重要的依据,尽管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必须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存在大量不使用示范文本签约,施工合同就无法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进而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现象。
因此,作为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示范文本对于笔者和笔者的主要客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准确地理解2017版示范文本,笔者通过初步学习和研究2017版示范文本,并比较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的差异,形成了一些个人心得,希望能与各位读者和客户分享、交流。
一、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的差异及修订依据(一)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的差异经对比统计,两版示范文本一共存在九处差异,分别是通用条款七处,专用条款一处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处。
重要的修改集中在通用条款第15条,其他条款主要因与该条存在关联而被相应调整。
2017版示范文本没有新增或删减条款。
2017版示范文本对旧版文本的修改仅涉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两方面,其中针对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修改主要在于:1.将缺陷责任期起算点由实际竣工日期调整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用条款第15.2.1条、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但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
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29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9
8.6样品30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0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31
9.试验与检验32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32
9.2取样32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2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语言文字7
1.3法律7
1.4标准和规范7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
1.7联络8
1.8严禁贿赂9
1.9化石、文物9
1.10交通运输9
1.11知识产权10
1.12保密11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
2.发包人11
2.1许可或批准11
2.2发包人代表11
2.3发包人人员12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杭州市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合同专⽤条款(⽰范⽂本)第三部分专⽤合同条款1. ⼀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件包括:1.1.2 合同当事⼈及其他相关⽅ 1.1.2.4监理⼈: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信箱:;通信地址:。
1.1.3 ⼯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适⽤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件:(1)《杭州市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关于进⼀步加强建筑施⼯领域企业安全⽣产⼯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发…2011?130号)(3)《关于进⼀步加强建设⼯程安全质量物联⽹管理应⽤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发【2012】426号)(4)《杭州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程推⼴应⽤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发【2011】237号)(6)《关于进⼀步加强杭州市建设⼯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7)《关于进⼀步明确杭州市建设⼯程优质⼯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8)新⼯艺、新技术的约定:(9)其他:1.4 标准和规范1.4.1适⽤于⼯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条款约定;1.4.2 发包⼈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对⼯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件的优先顺序合同⽂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件:①施⼯组织设计;②其他:1.6 图纸和承包⼈⽂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向承包⼈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向承包⼈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向承包⼈提供图纸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2)(GF-2018-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3(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监理工程师地点公告
监理工程师地点公告尊敬的各位居民:为了确保我们的建筑工程顺利进行且质量得到保证,我们计划聘请一名监理工程师。
该监理工程师将负责监督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指导方针。
一、职位要求1. 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工程相关专业背景;2. 拥有监理工程师证书,至少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 熟悉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4.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 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能够带领团队高效运作。
二、工作职责1. 监督施工现场,确保工程进展符合计划;2. 检查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合规性;3. 审核和监督施工图纸的编制和变更;4.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问题;5. 提出技术建议和改进措施,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6. 协助解决工程施工中的争议和纠纷。
三、工作地点我们计划在本小区内进行监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地点将根据工程进展和需要进行安排,以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覆盖。
四、申请流程如果您符合以上要求,并且对该职位感兴趣,请按照以下流程提交申请:1. 将您的个人简历、证书和相关经验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2. 标题请注明“监理工程师申请-姓名-工作年限”;3.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申请后进行筛选,并与合适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请注意,我们对所有申请材料将进行严格保密,并只用于招聘目的。
五、截止日期我们将接受申请材料至XX年XX月XX日。
逾期申请将不予考虑,请您尽早提交。
六、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以下人员:姓名:XXX职务:人力资源经理电话:XXX-XXXXXXX邮箱:******************感谢各位居民对我们工程的支持与配合。
我们期待能够与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合作,共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谢谢!以上为监理工程师地点公告正文,感谢您的关注与配合。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联系上述人员。
1#楼安全检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2)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事由Hale Waihona Puke 关于主体施工临电检查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
内容:
主体施工用电设备接电源线未设置设备用电开关箱,设备接电源线直接从二级箱内接线,箱内未接PE保护线,敷设在地面上的电缆线未采取安全保护,施工用电接线不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针对上述安全检查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要求施工方负责人要尽快抓紧落实人员整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自检自查及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发生,限期3日整改完成,整改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复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围和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传真:传真:电子:电子: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江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 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 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 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 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 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 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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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建市[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43086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最新版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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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8、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外用电梯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负责安装和拆卸,使用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文)。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擅自安装和拆卸,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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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地基基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2)
35、灌注桩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其主要内容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6.1.2条。
36、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9.1.6强制性条文)。
43、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钢筋焊接验收规程》)。
44、钢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时,应在接头外观检查合格后随机抽取试件(在成品上)进行试验;电弧搭接焊时,焊接端钢筋应予不弯,并使两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钢筋焊接验收规程》)。
45、用于检查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有同养和标准试块,施工现场应设置混凝土试件标准温湿度养护室。(《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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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交底备忘录)
编号:01
致(施工单位):
荣幸的与贵公司共同参与(业主)
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我公司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本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受理,本着监理的核心为预控的原则,特事先将有关问题向贵单位简要的给以提示,敬希合作按法规相关条文落实。
14、起重吊装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针对工程状况和现场实际具有指导性,并经单位技术部门审批确认符合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P139)。
15、确保现场文明施工的实现,详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表3.0.3。
16、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4.2条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确保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30、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部第124号部令》)。
3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方案相一致,并遵循开柱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1.5)。
3、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修改时,必须重新报审。竣工验收时,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13、§15)。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监理规范§6.2.4)
5、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1.1》。
40、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2.3)。
41、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5.1.2)。
4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5.1.2)。
50、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B的要求,并应在搭接长度内配置钢筋加密钢凿,其直径大小和间距,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5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1)。
5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3.1)。
17、请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报总监序以确认(监理规范§5.2.4)。
18、分包工程开工前,应报审分包资质(监理规范§5.2.5);分包行为应符合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9、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3.0.3),请按规定配备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建设部建监[1995]75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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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应有确认文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1.2)
59、金属门窗与幕墙所使用的金属材料与零配件材质应相配,否则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它防腐措施(《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4.3.3)。
22、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报验,按规定复验(监理规范§5.4.6),均应先验后用。
23、请报送测量放线定位成果,经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监理规范§5.2.7),所有测量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建筑总平面设计图的规定。测量标记水准基点,都要标注清楚,易于识别,妥善保护。
24、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4条)。
60、幕墙的防火层施工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要求。
61、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3).
62、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查和专职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4)。
20、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部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请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编制检验批的划分汇总表,以便有序的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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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5.0.1)。请作好规范规定的质量检查记录。
46、混凝土浇灌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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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4.7条要求。
47、混凝土现浇结构出现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2.1),不得单方面和自处理。
48、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作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为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1.3),施工单位应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
49、拌制混凝土时,混凝土原料每盘称量的计量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4.3条的要求,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着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及原料用量。
32、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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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保证建筑物、构造物和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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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脚手架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文)。
10、起重设备的安装和人员担任。设专人指挥,并24小时前通知监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掼》P132)。
6、请结合本工程实际,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填定A2表报监理审查。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需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重新报审(监理规范§5.2.3,§5.4.1)
7、请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含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规定的事专项施工方案报总监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6)。
27、积极参加总监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监理规范§5.3.3条文说明)。
28、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周期检定计量设备及测量仪器等(监理规范§5.4.7、§5.2.7),并将检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查。
2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
63、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