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一、考核对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等工作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锅炉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1. 专业知识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流程、安全事项、故障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安全操作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能力。
3. 应急处理能力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故障的处理、紧急疏散的组织、应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4. 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知识。
5. 现场操作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展现其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特种设备的熟练程度、操作中的安全意识、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三、考核方式。
1. 理论考核。
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考核。
2. 实操考核。
通过实际操作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现场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3. 考核记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包括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等。
四、考核标准。
1. 合格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专业知识、安全操作、应急处理、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合格。
2. 不合格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考核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操作失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情况的,视为不合格。
五、考核周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
对于新招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在入职后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 S G Z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子受建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考试前2匕、门公,,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 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顼片的.应当及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考试机构(2)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2)
第四章复审(4)
第五章附则(4)
附件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7)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资料;必要时 应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十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布考试机构的报名方式和考试地点、考『讣刘、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 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等;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捉碧,,'气广围、项目;
(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茂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且版典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K莒甘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专兄,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衣套制前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辽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全国范 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必冲'无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 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与辱: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TSGZ60012024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2024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操作能力,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意识考核等。
第五条考核方式一般包括笔试、实操、面试等。
第六条考核对象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考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按照不同级别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八条获得初级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从事本级别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第九条获得中级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从事本级别和初级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第十条获得高级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从事本级别、初级和中级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第十一条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专业特种设备考核机构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在有效期内参加相应级别的复审。
第十三条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书参加复审,否则,将不能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未通过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适当安排补考,未通过补考者需要重新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要求第十五条理论知识考核的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
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熟悉这些知识,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于实际工作。
第十六条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操作、维修、故障排除等。
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维修技术,并能独立进行故障排除。
第十七条安全意识考核的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要求、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辨识和排除风险的能力,并能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八条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类别和级别,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相应调整和细化。
TSGZ60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法则之五兆芳芳创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任务,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视办理方法》《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视办理方法》,制定本法则.第二条本法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视办理总局指定宣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模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平安办理人员)资格的考核任务.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任务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平安技巧标准的要求.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本法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平安办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勾当.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任务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办理部分分级担任.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确定并颁布.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自行组织考试.第六条省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担任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设区的市级监视办理部分或发证机关依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规模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颁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笼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平安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发证;省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或县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统一确定考试机构.第八条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担任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任务的监视办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任务的监视办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视查抄.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根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办理部分和固定办公场合,专职人员良多于3名.(三)监理考试办理制度,包含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办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四)按照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规模、考试方法和及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大纲求的场合、设备设施和能力.(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办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和本专业5年以上任务经历,具有丰厚的实践操纵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办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并且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认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响资料;需要时应在考试机位设备自动视频抓拍系统.第十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一)颁布考试机构的报名方法和考试地点、考试筹划、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等;(二)颁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纵技巧考试的规模、项目;(三)依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纵技巧考试;(四)颁布和上报考试结果.(五)成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档案.(六)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任务总结等.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古河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只是考试和实际操纵技巧考试.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机关书面同意.考试机构不等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任务.第十二条各类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见本法则附件.第三章考试与发证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含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合适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出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二)无妨害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四)具合适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任务所在地或户籍(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B,1份);(二)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玄色照片(2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五)体检陈述(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或JPG 格局)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任务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弥补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奉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奉告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介入考试.不予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盖子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与考试前2个月颁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实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员.第十八条省级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担任成立考试题库,或采取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题库中的试题应当笼盖考试大纲全部知识点,每份试卷中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出题库试题总量的5%.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依照相应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遵循地下、公道、公道原则,严格执行考试办理制度,确保考试任务质量.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含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纵技巧考试,特种设备平安办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单科成绩达到70分为及格;每科均及格,评定为考试及格.第二十一条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单项考试科目欠好干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不考1次.两项均不及格或不考不及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考核申请.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任务日内颁布考试及格人员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送发证机关.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奉告.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执行组织考试的,应当合适以上要求.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批发证任务.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任务所在地或户籍(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二)《特种设备平安办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及格(一)年龄不超出65周岁;(二)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产生责任事故;(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平安办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实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出1年.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筹划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特种设备平安办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复申请.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筹划复审时,能当场筹划的,应当当场筹划完成;需要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奉告.复审不及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任务日内完成复审任务.第二十九条复审不及格、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持续从事该项目作业勾当的,应当新申请取证.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依照相应的平安技巧标准的法则复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成立申请人员考试档案,包含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考试试卷、实际操纵技巧考试记实、考试现场记实(含考试现场影像)等.考试现场影像资料保管期良多于3年,其他档案保管期良多于10年.第三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成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包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受理结果、考试机构上报的考试结果、审批记实、结果宣布的文件、发放记实等.档案保管期良多于10年.对于提供虚假资料及承诺的、考试作弊的,以及违反操纵规程和有关平安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发证机关记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发证(复审)后的20个任务日内,将取证(复审)人员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平安办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玄色照片.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果宣布后的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中请的20个任务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要求.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平安办理和作业人员证》可加印二维码.第三十七条本法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不超出”,不包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法则由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担任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法则自6月1日起施行,下列平安技巧标准和文件同时废除:(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法则》(TSGZ6001,1月16日质检总局颁布,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第8号通知布告附件2进行修订);(2)《特种设备质量办理担任人考核大例(试行))(2月7日,国质检特函()84号附件1);(3)《特种设备平安办理担任人考核大纲(试行)》(2月7日,国质检特函()84号附件2,第1号修改单)(4)(场厂)内专用机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2月7日,国质检特函()84号附件3);(5)《汽锅平安办理人员和操纵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12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6)《汽锅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3,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7)《压力容器平安办理人员和操纵人员考核大钢》(TSGR6001,5月10日质检总局颁布);(8)《医用氧舱维护办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9)《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10)《电梯平安办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TSGT6001,8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11)《起重机械平安办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680号,3月1日起施行);(12)《客运索道平安办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S6001,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13)《大型游乐设施平安办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Y6001,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14)《平安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 TSG ZF002,11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16)《压力管道平安办理人员和操纵人员考核大纲》(TSGD6001,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本法则施行之前宣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法则不一致的,以本法则为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主要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操作规程、安全意识、责任心等进行考核,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考核内容
1、技能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包括操作
规程、技术熟练程度、设备维护等。
2、操作规程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的掌握
情况,包括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操作后的收尾工作等。
3、安全意识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安全操作的认识,包括使用安全工具、穿戴安全用具、注意安全措施等。
4、责任心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包
括工作认真、细心、负责等。
二、考核方式
1、理论考核:通过问答、填写表格等方式考核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2、实操考核:通过操作模拟、实践操作等方式考核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的技术操作能力。
3、安全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以分数的形式记录,根据分数的高低,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______于2013年1月16日颁布前言2010年2月,___向___下达了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任务书。
经过多次修改和征求意见,本规则最终于2013年1月16日经___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___《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改内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___(以下简称___)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___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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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5年2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于2005年3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草案。
2005年4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1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5年5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05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6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新华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谢铁军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傅军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虎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考试机构 (1)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2)
第四章附则 (3)
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5)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五)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定的考试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
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第十七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
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证书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