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基本程序浅析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基本程序浅析本文详细介绍了商品包装检索抽样的标准和操作方法,并分析了每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为生产企业、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商品自检提供了相应的检验方法和宝贵的实践经验。
标签:商品包装检索抽样方案分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企业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有了较大的改进,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包装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定量包装商品的大量生产,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但是,由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的特殊性,使得贸易双方不能直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当面称量。
因此,给识别和选购定量包装商品的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如何保证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准确,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已成为保障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的一种手段,计量检验是根据抽样方案从整批定量包装商品中抽取有限数量的样品,检验实际含量,并判定该批是否合格的过程。
下面让我们试着阐述一下净含量计量检验基本程序。
根据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应执行确定检验批、检索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检验样本和评定检验结果等步骤。
特制定图1:净含量的检验程序。
1 检验批的确定检验批的确定即批量的确定,检验批商品一定要经过生产者自检并确保其合格,也可以是销售领域的商品,按检验批的定义和商品生产及其贮存地点,将确定批量的条件划分为两点:1.1 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的检验批从生产流水线和包装现场抽样检查,因为这两个抽样点都是包装好将要下生产线或刚下生产线的商品,当计算某个点或从某一件的批量时,这个批量就是不断增加的量。
所以,可根据一定的生产数量或生产时间,将一个不断增加的批量确定为一个不变的量,以确保商品检验能够顺利进行。
正常情况下,我们都是将1h包装的单位商品数量确定为一个检验批。
1h的时限可避免出现批量太大或太小两个极端。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已经被列入为中国国家安全标准(GB/T229232008),旨在确保商品定量包装的计量精确和检测准确。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通过规定的容器、材料包装好的固定容量,其重量、容积等不会因时间而发生变化的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类商品的检测监督实施的。
一、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1.包装商品的检测标准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测标准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和D级,A级是最严格的检测标准,B级、C级和D级则稍轻一些。
A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0.5%;B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1.0%;C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2.0%;D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3.0%。
2.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都应按照计量标准和检测标准进行计量监督,按照公定的计量单位装运或付运;(2)定量包装商品的重量或容积应在销售过程中经常检测,且定量包装商品重量和容积不得超过固定规定;(3)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标明其按一定计量单位计算的重量或容积,以便顾客确认;(4)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设立计量监督机构,并维护计量器具的精确性;(5)定量包装商品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验。
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措施为确保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质量和准确性,国家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器具应进行定期检定,确保检测准确性,不应使用损坏、损失精度的器具。
2.量监督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并依据正确的方法进行包装计量,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
3.定量包装商品要求重量或容积时,要求成品除去材料以外的重量或容积。
4.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立综合实验室,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定量包装商品质量可靠。
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的意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对定性包装商品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及营造诚实信用环境,积极扩大市场需求、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的定量包装商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如果生 产和销售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定量包 装商品,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产品标准和有关的合同规定等。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与定量包装商品有关的计量活动的行为 实施者包括生产出口定量包装商品(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生产者和销售进 口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者,无论是否属 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 当遵守本办法。从境外进口定量包装商 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企业,视为进口定 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
标注时应使用的计量单位
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 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附表1的规定,与原《规 定》表(四)的规定相比较,对于质量、体积 和长度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要求是相同 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于以面积标注的净含量的 计量单位要求。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净含量的标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 “不小于”、“大约”、“>”和“≦”等词 语或符号。 与原《规定》相比较,本办法对固体、液体、 半流体等不同物理状态的商品应该采取何种物 理量和计量单位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因为对液 体、半流体的标注有使用体积计量单位的,也 有使用质量计量单位的,为了方便企业的生产, 所以没有再作硬性规定,而由企业按照产品标 准等有关的规定自定。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 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 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克,而没 有“净含量”三个字,则消费者可以理 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 克,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克。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 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理解,所 以可以免予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 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 文标注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4篇)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定量包装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准确性,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定量包装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与检验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三、管理要求1.制定并落实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定量包装计量设备的选用、检定、校验及维护体系,确保计量设备的仪器仪表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定,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
3.对于需要使用图像检测和智能计量等新技术的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并经过认证后方可使用。
4.企业应建立定量包装计量工作台账和档案,记录与计量相关的信息,如设备购进和检定、校验记录、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数据等。
5.加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监控,定期对包装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机构和流程。
6.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计量器具和故意掺假、掺劣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针对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应确保计量数据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严禁进行虚报或误报。
8.加强对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材料与产品的匹配性,并对所有材料进行合格评定。
9.加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追溯,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以方便查找问题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确保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10.鼓励使用标准化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认证和标识。
11.加强对包装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用户投诉,并对问题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四、监督与管理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定量包装计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2.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对不合格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3.对违反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与计量检测机构和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和完善定量包装计量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定量包装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3.2流程:
3.2.1自检:
成品糖装作业时,必须对包装秤进行自检。
A自检对象为:每台包装秤;
B自检抽样时间为:每班自检二次,时间在班前检二次;
C自检抽样程序为:1、每次从预包装材料中抽样10个,称总重达到1.20kg正负50g,除以10,算出每个预包装材料重量,每个预包装材料必达到120g,如果预包装材料不达标,即停止使用本批预包装材料。2、一台包装秤上抽取三包刚刚封口的糖,用台秤称取重总重量,记录在案。3、减去预包装材料,约(0.12)kg,将重量差值记录在《成品糖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上。
D正常情况应为:检测三包的平均重量50kg,偏差(50g),在此范围内不需要复测;
E异常情况为;正偏差在100g以上或负偏差在100g以下,此时应继续用这台秤打三包进行复测,并记录复测结果,同时加大抽检密度,并通知班长调节计量秤,直至达到正常,记录在备注栏中。如偏差超过100g,应及时通知计量室。计量秤异常时,包装产品应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记,单独存放,进行翻包复称;并填写《定量包装计量检验不合格产品登记及处理表》。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昌菱制糖有限公司编号: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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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成品糖出库数量和重量,解决成品糖库因按件数核算造成与实际库存的差异,控制公司产品标准包装重量的准确性。
2范围
质计科仪表工段、制炼包装间和供销部成品糖库。
3工作程序
3.1依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
3.2.3强制检定周期:
包装秤属于国家强检产品,按国家规定每年定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4记录
4.1《成品糖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表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 如面粉、肥皂等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 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性。
计量检验
测量不确定度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的扩展不 确定度不应超过0.2T,其置信水平为95%。 其中置信水平与测量仪器和检验方法有关。 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包括测量仪器的最大允 许误差和重复性等计量特性、包装材料的变 化,以及由于在液体中不同的固体数量或者 温度的变化引起的密度波动等。
术语和符号
批量 batch
–检验批包含的单位商品数。
样本单位 sample unit
–从检验批抽取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
样本 sample
–样本单位的全体。
样本量(也称样本大小) sample size
–从检验批中抽取,能够提供检查批是否合格的信 息基础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
术语和符号
计量要求
计量要求
计量要求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注:
–a对于允许短缺量(T ),当Q≤1kg或Q≤1L时, T值的0.01g或ml位修约至0.1g或ml;当Q>1kg 或Q>1L时,T值的0.1g或ml位修约至g或ml;
–b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 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 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 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b) 对于检验批包含9% 的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检验
检验实施
总则 1计量监督检验应执行确定检验批、检索抽样方案、抽
取样本、检验样本和评定检验结果等程序。样本的抽取 一般应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仓库进行。 2确定检验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料、化妆品、日用品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确保计量准确。
第四章生产者责任第七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商品的实际净含量与标注的净含量相符,并在产品包装上清晰、准确地标注净含量。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计量准确。
第五章销售者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确保所销售的商品计量准确。
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净含量或者标注不清晰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六章净含量标注第十一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并且标注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净含量标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缩小实际净含量。
第七章计量检测设备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备与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计量检测设备应当定期校准和维护,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章短缺量规定第十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短缺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短缺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退换或者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模版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模版
一、总则
为了加强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的企事业单位。
三、计量器具的选择和管理
1. 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格的定量包装计量器具,并做好备案。
2. 定量包装计量器具的管理责任由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定期检查、校准、保养和修理等工作。
四、定量包装计量的准确性保障
1. 对于定量包装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定量包装计量过程中,应留有足够的计量数据,以备查验和追溯。
3. 对于定量包装计量出现误差较大的情况,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相应的处理过程。
五、定量包装产品标志
1. 定量包装产品的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产品净重、计量器具编号等信息。
2. 计量标志应清晰可见,不得模糊或损毁,防止欺骗消费者。
六、监督和检查
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管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于违反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规行为。
七、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伪造定量包装计量结果、篡改计量数据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此前已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计量器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规定和管理。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070 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 10 09发布
2006 01 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18.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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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基本情况介绍 第二节 计量检验 第三节 结果评定与报告 第四节 除去皮重的方法 第五节 以质量(重量)单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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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1、原始记录 检验的原始记录就是对检验过程中,所得到的有效数 据和信息进行的记载,以备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出具检验报 告之用。为了保证数据处理和检验报告的准确完整,每份 检验的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应使用规范的原始记 录格式,记录检验数据和信息。记录中列出的项目应准确 填写。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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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检验批中单件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不能有任何大于2倍
允许短缺量的商品,即不允许检验批中含有T2 类短缺性 的商品。这一规定是在检验批中允许存在个别T1 类短缺
商品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对检验批商品含量的进一步限定。 这一增加的限定可避免消费者因定量包装机的超大误差而 带来的损失,达到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同时, 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保持定量 包装机计量性能良好稳定,避免带病作业。
附录D体积标注净含 6.2以体积标注净含量 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 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法
附录E以长度标注净 6.3以长度标注净含量 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方法
附录F以面积标注净 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基本程序浅析
2 检索抽样方案 检 验 批 确 定 以后 ,应 按 照 批 下 列 表 1对检 验 抽 样 方 案 进 行 分
根据 J F 0 0 2 0 定量 包装商 品净含 J 1 7 — 0 5< q = q一 量计量 检验规 则> 求 , 量包 装食 品的净含 式中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要 定 量 计 量 检 验 应 执 行 确 定 检 验 批 、检 索 抽 样 方 QL— —标注净含量 修 正 因子 案 、 取 样 本 、 验 样 本 和 评 定 检 验 结 果 等 步 抽 检 骤 。 特 制 定 图 1 净含 量 的检 验 程 序 。 : s — 群 本实际含量标准偏 差 - 1检验批的确定 V 检验批 的确 定即批量的确定 ,检验批商 品一定要经过生产者 自 3 样本 的抽取 31 样 本 的抽 取 是 抽样 检验 的基 础 。 机 抽 样 是抽 样 的核 心 。 . 随 无 检并确 保其合格 , 也可 以是销售领域的商品 , 按检验批 的定义和商品 倾 向性地从 批中抽取样本是随机抽样 的基本要求。随机 抽样 必须保 生产及其贮存地点 , 确定批量的条件划分为两点 : 将 证 检验 批 中 的每 一 个 单 位 商 品 都 有 同 等 的作 为样 本 的 机 会。 一 一 一 以 抽样 的 方 法对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的 净含 量 实施计 量 检验 ,按 商 品 一 随机 抽 取 样 本 包 括 简 单抽 样 、 检 验 批 的 批 量及 地 点 , 分层 抽 样 和 等 距
— —工 l c ∑ Nhomakorabea抽 样 等 途径 。
① 简单抽样 : 简单抽样 即简单 随机抽样, 商品零售现场 的抽样
常 使 用 这种 方式 。 简 单抽样就是在 包含 N个 单位 商品的检验批 中, 随机抽取 n个 样 本作 为检 验 样 本 ,抽 样 时 应 使 该检 验 批 中每 个 单 位商 品被 抽 到 样 本 中 的 可 能性 相 等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管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定量包装商品越来越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关系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计量检验缺乏管理或者管理松弛,会直接导致包装商品的缺斤短两、净含量标注混乱等现象,严重的甚至会扰乱市场秩序。
本文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管理进行探讨。
标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管理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存在的问题1.1企业计量法制意识薄弱在这个个性化的社会人们常常为了展现自己的个性而无视法律规定。
对于普通人来说河能无关紧要但是对于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计量操作人员而言这也许是致命的要害。
据调查,大部分生产企业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不清楚、不了解某些生产企业甚至不知道《规定》中规定的产品允许正负偏差是多少而有的企业自行规定公司產品的负偏差标准所以国家监督局在企业产品检查中会发现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负偏差。
由于企业计量法律意识的薄弱,个别企业急于牟利,不惜挺而走险放意计量作弊层至销售商、生产者和商品外包装生产者串通使商品净含量低于国家规定的标称值,以低价进入市场并迅速占领市场这一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1.2流通领域管理不严销售商往往将注意力都放到了对商品质量的跟踪监控上了(特别注意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甄别),而忽视了定量商品的计量问题。
许多大型超市甚至缺乏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设备和计量检验手段。
在商品上架前,也没有相关制度对商品的计量问题作出要求。
要改善这一情形,需要商品销售商加强对国家相关计量法规的学习,制定科学的内部检验规范。
除此之外,计量检验的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对商品流通领域的监控,做到严格管理。
1.3部分企业计量知识匮乏、计量管理缺位计量器具的检验配置选用不合理,精确度和准确度不高,你能满足使用的要求;新购进的器具没有检定和校准,保持出厂的状态使用,引起误差;更或者是计量早已经过时,而且从来没有检定过。
计量企业对于计量的管理、保养和监管不到位,抽查制度不完善,当计量出现超差时没有及时纠正而导致商品不合格,这些仅是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很多计量人员对使用方法和校验的方法了解甚少,从而导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范本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企业的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计量准确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的企业。
1.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计量准确、包装合格。
第二章:计量基础2.1 企业应购置合格的计量设备,确保计量准确性。
同时,应定期进行计量设备的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企业应建立计量档案,详细记录计量设备的检定和校准情况,以便对计量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追溯。
2.3 企业应培养和管理专业的计量人员,确保计量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定量包装管理3.1 企业应制定标准的定量包装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
3.2 企业应保证包材的质量和计量精度,防止包材对产品计量的影响。
3.3 企业应进行产品的定量包装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包装材料的准备、计量设备的调试等。
3.4 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的计量要求进行包装操作,确保产品的净重符合标准要求。
3.5 企业应定期对包装工艺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包装效率,减少包装误差。
第四章:计量检测4.1 企业应建立定期进行计量检测的制度,确保产品的计量准确性。
4.2 企业应购置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计量检测。
4.3 企业应建立计量检测的记录和档案,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企业应对计量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计量偏差。
第五章: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5.2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6.1 本规定由企业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范本》的内容,旨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的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计量准确性,确保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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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秤属于国家强检产品,按国家规定每年定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4 记录
4.1《成品糖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表8
4.2《定量包装计量检验不合格产品登记及处理表》表9
4.3《定量包装秤抽查记录》表10
D 正常情况应为:检测三包的平均重量50kg,偏差(50g),在此范围内不需要复测;
E 异常情况为;正偏差在100g以上或负偏差在100g以下,此时应继续用这台秤打三包进行复测,并记录复测结果,同时加大抽检密度,并通知班长调节计量秤,直至达到正常,记录在备注栏中。如偏差超过100g,应及时通知计量室。计量秤异常时,包装产品应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记,单独存放,进行翻包复称;并填写《定量包装计量检验不合格产品登记及处理表》。
按国家标准JJG731-91鉴定。
3.2 流程:
3.2.1 自检:
成品糖装作业时,必须对包装秤进行自检。
A 自检对象为:每台包装秤;
B 自检抽样时间为:每班自检二次,时间在班前检二次;
C 自检抽样程序为:1、每次从预包装材料中抽样10个,称总重达到1.20kg正负50g,除以10,算出每个预包装材料重量,每个预包装材料必达到120g,如果预包装材料不达标,即停止使用本批预包装材料。2、一台包装秤上抽取三包刚刚封口的糖,用台秤称取重总重量,记录在案。3、减去预包装材料,约(0.12)kg,将重量差值记录在《成品糖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上。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昌菱制糖有限公司定量包装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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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件数核算造成与实际库存的差异,控制公司产品标准包装重量的准确性。
2范围
质计科仪表工段、制炼包装间和供销部成品糖库。
3工作程序
3.1 依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昌菱制糖有限公司定量包装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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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质计科抽检:
质计科每周按包装频率进行抽检,抽检时间不定,每周至少抽检一次,抽检时如发现与当班自检数差别较大,则由质计科人员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如为包装秤问题,由计量员对包装秤进行砝码标定,确保包装达到精确度。对该批产品进行隔离存放,按国家净含量检验规则进行翻包复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