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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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对视同销售的现行规定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详细说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歧异与共同之处,本

文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视同销售规定为主线,穿插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处理,以求达到本文目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假如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会计处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试分别举例。

例1: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存货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2008)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

纳税人,

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20

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2)借:原材料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营业外收入10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

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

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

加。

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提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累计折旧40

贷:固定资产-房屋50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5

(营业税按视同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

(3)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固定资产-设备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5

营业外收入44.5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

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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