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
一、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定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是指在实际交易中,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物买卖行为,但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税费。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不提供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2.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后,买方因故拒绝接收;3.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其他货物或服务;4.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
二、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具体计算公式为:印花税 = 视同销售金额× 印花税税率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实际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2.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高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 若合同未约定金额,则以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缴纳1. 纳税义务人: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由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缴纳;2. 缴纳税款的时间: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3. 缴纳税款的地点: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五、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减免1. 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可以享受减免印花税的政策;2. 减免税项目及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之,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对于维护我国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在签订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印花税。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法的正确实施。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增税税务争议处理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计税价格争议处理1,视同销售的税收基本规定:2009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008国税函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所得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总局、江苏、大连三种计算方法)31号文件第七条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文号【】来源【】添加时间:【2009-7-17 11:41:07】浏览次数:【35】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会计账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而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分为对内处置视同销售行为和对外处置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的处理上有一定区别,本文就此进行对比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
标题: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法律解读一、无偿提供租赁合同的概念无偿提供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租赁物无偿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双方未约定租金的租赁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方便,可能会签订此类合同。
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无偿提供租赁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同销售。
二、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服务,包括有偿和无偿提供租赁服务。
有偿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按照同期同类有偿提供租赁服务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或者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三、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1. 纳税主体之间无偿提供房产租赁服务:如案例1所述,母公司将空置房屋无偿提供下属子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将根据周边同期房屋租赁价格核定租金,要求母公司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
2. 自然人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案例2所述,自然人张三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将根据周边同期房屋租赁价格核定租金,要求张三缴纳增值税。
四、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法律风险1. 税收风险: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被视同销售后,出租方需按照同期同类有偿提供租赁服务的价格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增加税收负担。
2. 法律责任风险:若出租方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涉嫌逃税犯罪。
五、防范无偿提供租赁合同视同销售的建议1. 明确约定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租金,避免合同被视同销售。
2. 选择有偿租赁:若确实需要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建议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象征性的租金,以降低税收风险。
3. 合理避税:出租方可以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视同销售处理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视同销售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也日益普遍。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销售行为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某些业务处理为销售,从而实现收入的确认。
为规范视同销售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
三、视同销售处理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4. 保障企业经济效益。
四、视同销售处理方法1. 明确视同销售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哪些业务属于视同销售,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满足视同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收入:(1)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金额;(2)按企业内部结算价格确定收入金额;(3)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金额。
3. 视同销售成本的核算。
根据视同销售的性质,按以下原则核算成本:(1)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2)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3)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4. 视同销售税费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涉及的税费进行处理,确保企业合法合规。
5. 视同销售信息的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披露。
五、视同销售管理措施1. 加强内部审计。
定期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视同销售业务的审批流程,明确责任,防止违规操作。
3. 加强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对视同销售的认识,确保其按照规定处理视同销售业务。
4.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确保视同销售行为在各部门之间得到有效执行。
六、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 本方案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3. 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决定。
房开企业自持和视同销售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完工物业自持,先将开发产品产权办理在房地产公司自己名下,然后融资、出租等自己使用,再陆续销售模式,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选择视同销售并且自己为自己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对应的土地价款。
如果是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不选择视同销售,不需要自己为自己开销售不动产的发票。
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方法越来越多,由于融资或经营需要,开发商可能会将开发产品产权办理在地产公司自己名下,然后抵押融资、出租等等,属于自建自用,以后再销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在办产权时,不视同销售,那么增值税不能抵扣土地价款,以后按二手房销售仍不能抵扣土地价款,开发产品自持后再销售,由于土地价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税负大增。
问:房地产开发产品自持怎么处理才能抵扣土地价款呢?答:开发商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自持,可以选择视同销售,同时视同购进,办产权时自己为自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等等)。
参考湖北国税的处理:2016年7月21日,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解答第二十二个问题: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房地产企业建一酒店111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4440万元。
为融资需要,产权办自己名下,两年后再销售。
1,开发商办产权时可以自己给自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固定资产。
2,增值税纳税申报,自己给自己开具11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1%。
销项税额1100万元。
3,自己开发票卖给自己,自己取得自己开给自己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正常认证抵扣申报,由于视同销售同时属于购入不动产,视同购进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60%为660万元,另40%为440万元第13个月抵4,当期本酒店视同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660万元,当期酒店对应土地价款允许抵扣(4440/1.11)*0.11=440万元,进项税共1100万元。
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思路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但是在税法上作为收入核算的特殊经济行为。
本文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改变资产所有权、是否确认收入作为标准,将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第二类是将应税视同销售资产转移到增值税以外领域的情形;第三类是将资产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中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收入时,会计方面不区分实际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即可确认收入;但是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无论是实际销售行为还是视同销售行为,均不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出售原材料、基建工程用脚手架均确认收入;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分配利润也符合准则规定,应当确认收入。
根据2019年《税法》规定,不同纳税主体发生上述经济行为时,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经过比较我们得知,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的特殊经济行为,与会计处理关系不大。
例如制衣厂举行元旦福利活动,免费给公司员工每人发放一套自制的衣服,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核算收入,在税法上缴纳相关税费;假如制衣厂免费为公司员工提供服装搭配服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行为典型案例会计处理(一)所有权改变的情形案例1:新兴公司是一家高档化妆品制造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将自产高档面膜用于对外投资,其中产品成本为50000元,产品销售价格为65000元,增值税率、消费税率均为现行税率。
解析:在本例中,新兴公司利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公允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增值税。
本案例在税法核算和会计处理都应确认收入,两者口径没有差异,因此不需要调整纳税额。
案例2:某汽车制造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5日将一辆自产的小汽车作为职工福利,奖励给月销售量排名第一的职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10%。
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
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增值税规定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售价=5000÷5%=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2)销售代销货物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4万元。
【解析】某商贸企业:销项税=9.36÷(1+17%)×17%=1.36(万元)进项税=1.24(万元)此业务应纳增值税=1.36-1.24=0.12(万元)(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
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
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
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
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
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交易在实质上类似于销售,但却无法被视为销售。
这些被称为视同销售的交易在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
本文将以视同销售为主题,探讨其在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中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某些交易虽然在形式上不是销售,但在实质上与销售具有相似的经济后果。
这类交易虽然没有实际转移商品所有权,但涉及到商品的使用、控制和经济利益的接受。
视同销售广泛应用于房地产、金融和公共事业等领域中。
二、会计准则中的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于视同销售交易,应根据实质经济后果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在交易涉及租赁或融资租赁时,需要根据租赁的实质进行分类和核算。
对于视同销售交易中的租赁,准则要求根据资产的归属和租赁期限的约束,将其划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金融租赁,应将租赁资产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并在租赁期间将租赁贷方款项以适当的利率进行摊销。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资产不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仅按照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除了租赁交易外,视同销售还可以涉及其他形式的交易,如收益共享和利差交易等。
在这些交易中,准则要求根据交易的特性和实质经济后果进行合适的分类和核算。
三、税务处理中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税务处理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于会计准则,税法对视同销售交易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在税法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视同销售交易可能面临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视同销售交易在税务处理中被视为具有销售行为,应当纳税。
对于租赁交易,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税法对视同销售交易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一个交易在会计准则下被视为租赁,而在税务处理中被视为销售的情况并不少见。
因此,企业在处理视同销售交易时需同时考虑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规并降低潜在风险。
四、应对视同销售的挑战视同销售交易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挑战。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内容
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
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
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在税法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种,进行会计处理时存
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
为收入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
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 增加了当期利润,这是一致的。之所以在所得税法规中提出视同销售,其实是强调 货物之间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会计概念上的收入概念。
② 用于交际应酬; ③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 用于股息分配; ⑤ 用于对外捐赠; ⑥ 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解读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其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 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内部机构或经济组织 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的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 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行次
1 13
14
15 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 根据国税函【2018】1081号中有关填表的说明,各行次填列方法如下: •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 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已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 易的差额。 • (2)第15行“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务、劳务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 应税收入。 •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 收入。
安置房配建房视同销售问题
安置房配建房视同销售问题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限地价、竞配套”方式拿地方式下建造的配建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大主要税种,都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如下:一、增值税: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嘿,老铁,今天咱们来摆摆龙门阵,聊聊那个税法里头,让人有点头疼但又不得不晓得的“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咱们用咱们地道的四川话,边聊边乐呵,咋样?首先啊,第一种,就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这就像你手头有批好货,信得过隔壁老王,让他帮忙卖。
不管他最后卖没卖出去,只要货到他手上,税务那边就算你一单生意了。
你说,这算不算一种“视同”的买卖呢?再来说说第二种,“销售代销货物”。
这个更简单,老王帮你把货卖了,他赚他的差价,你收你的钱,但别忘了,这卖出去的每一笔,都得按规矩报税。
这就像是,你借了老王的场子卖自己的货,赚了钱得给人家分点红,税局那头也得有个交代。
接下来是第三种,有点绕,但听我慢慢说。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这句话翻译成四川话就是,你公司要是开了分店,货从这家店搬到那家店去卖,只要不在一个县,那就得算销售。
为啥?因为税务怕你搞猫腻,跨县了就算你交易了一回。
第四种,咱们说说“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这就像是你家自己做的豆瓣酱,本来是要卖的,结果你拿去自己开了家餐馆用了。
这豆瓣酱在餐馆里没直接收钱,但税务那儿可不管你,它认为你这是变相销售,得交税。
最后,咱们快速过一下剩下的几种。
第五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这就像是拿自家的宝贝去入股别人家,税务觉得这也是一种“换钱”的方式,得算销售。
第六种和第七种,分别是“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和“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些都算是自家东西“外流”了,税务自然不会放过。
第八种,“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个最直白了,你白送东西给别人,税务也觉得你这是变相销售,得交税。
你看,这八种情况,虽然听起来复杂,但用咱们四川话一讲,是不是就接地气多了?税务的事儿,虽然烦心,但咱们还是得规规矩矩,毕竟,诚信为本,纳税光荣嘛!。
关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偏低销售额的税务处理
关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偏低销售额的税务处理一、公允价值的含义1、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
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
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二、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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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对视同销售的现行规定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详细说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歧异与共同之处,本文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视同销售规定为主线,穿插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处理,以求达到本文目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中的视同销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假如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会计处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试分别举例。
例1: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
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8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存货8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
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2008)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1)借:固定资产清理20累计折旧80贷:固定资产100(2)借:原材料25.6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贷:固定资产清理20营业外收入10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
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提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0累计折旧40贷:固定资产-房屋50(2)计算应交营业税借:固定资产清理0.5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5(营业税按视同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3)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固定资产-设备60贷:固定资产清理15.5营业外收入44.5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作价100万元。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贷:长期股权投资80投资收益25这里的投资收益25万元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同时还要调减此前已作纳税调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20万元。
另外如果转让额中含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额,则应当视同股息分配所得。
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国税函828号第二条增加了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而第二条中的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类似于实施条例的广告、样品,在这里我们认为作为广告或样品的货物必须所有权转移,如果没有这一实质条件,即使发生了作为广告或样品这一行为,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在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用于职工奖励也应视同销售,而用于股息分配则等同于实施条例中的利润分配。
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828号与增值税细则第4条比较可知两者在视同销售方面有如下不同: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了暂行实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例6,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1)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贷:主营业务收入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2)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对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
如果将财产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同。
例7、A企业将某设备直接捐赠给B企业,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则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1)借:固定资产清理20借:累计折旧80贷:固定资产100(2)借:营业外支出-捐赠20贷:固定资产清理20企业确认2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所得税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假设该设备公允价值30万,则该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而不是-20万,调增30万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20万)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
例8、A企业将某闲置土地直接赠给某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万,已累计摊销50万,企业作帐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50借:累计摊销50贷:无形资产100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减除此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
而营业税同样要视同销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并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自建建筑物销售,也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因此除了自建建筑物销售此一建筑劳务外其它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并不涉及流转税。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9、A修配企业到市中心无偿为市民提供家电修理,发生成本5000元,当月同类修理收费需要7000元,企业帐务处理如下:(1)借:劳务成本5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2)借:营业外支出5000贷:劳务成本5000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
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方式不必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