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申请所需文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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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A、审批所需资料(一式一份,除另注明外)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
(2)企业合并协议(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6份);
(3)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外资企业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4份)
(4)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5)各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6)合并后的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表7.2)、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表8.2)、外资企业只需做章程(表9.2)(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6份);
(7)新董事会名单(表2)(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表29)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8)监事会成员名单或监事委派书(表3)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9)如属新设合并,需提交新企业的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各企业原合同、章程(包括历次修改的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历次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2)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3)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4)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表11);
(15)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16)新设企业或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保证履行原企业债务的承诺书;
(17)企业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18)审批机关对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批复或内资企业的工商注销证明;
(19)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3次的报纸原件;
(20)审批机关同意企业合并的初步批复;
B、审批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拟解散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解散手续;
(2)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递交上述(1)-(15)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3)市商务局主办人员起草初步批复,按权限审批;
(4)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要求补充其它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审批。
(5)申请人凭回执到商务局窗口领取初步批复。
(6)企业领取初步批复之日起10天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至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后,再向市科工贸信局递交上述(1)-(20)项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7)主办人员审查并拟批复,按权限审批;
(8)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要求补充其它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审批。
(9)申请人凭回执到外商投资窗口领取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如企业原审批机关为省商务厅的,市商务局审批后,出具请示文件,企业备齐另一套上述资料上报省商务厅批复,并在省商务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在市商务局领取批文及转发通知;
(11)如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市商务局审批后,出具请示文件,企业备齐另二套上述资料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批复,并在商务部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在市商务局领取批文及转发通知。
C、办结时限
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