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2篇)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淮北市南湖雅苑居住小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淮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____节约能源法》、《____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备案及技术性能认定。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2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____机构____,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6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____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8单位工程的施工____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____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0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XXXX-12-24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物认证办理方法〔征求定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用能产物的能源操纵效率,尺度和办理节能产物认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节能产物认证定义】本方法所称的节能产物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物在能源操纵以及提高能源操纵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物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者认证技术尺度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物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节能产物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承认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物认证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处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分和各地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处所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物认证活动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的节能产物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物认证统一办理,实行统一的产物目录,统一的尺度、技术尺度,统一的认证规那么,统一的标记。
节能产物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财产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鞭策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物认证等效劳活动,并采信节能产物认证成果。
取得节能产物认证证书的产物、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物、设备当局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那么开展节能产物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节能产物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物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奥秘和技术奥秘负有保密义务。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晋建科字[2007]20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4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
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用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认证和淘汰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建筑节能窗、新型供暖管材、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墙体保温材料等产品和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已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包括在本省境内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省外生产和经销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二、确定在全省实行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三、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准进行评审;四、认可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机构;五、组织对申办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评定;六、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七、接受对获得认证证书产品的质量投诉;八、定期公布获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五条各市、(地)及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二、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申报,并进行初评;三、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检查;四、对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认证的管理及适用范围第六条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放。
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经授权,不得重复办理认证证书。
第七条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节能管理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2.11【实施日期】1999.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贵州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黔建科标通(2005)21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民用建筑、公共建筑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采用节能型的结构、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空调及供热系统效率,在不降低热舒适度下,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节能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各市(州、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节能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
适用于贵州省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并实行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
(一)有利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二)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四)利用太阳能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和设备,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城市、城郊、建制镇、新建的建(构)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农民自建房,亦应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
第六条有关建筑检测单位、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单位应完善建筑节能检测技术和设备配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可承担我省建筑工程、节能产品、材料的热工性能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及系统的检测任务。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的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认证工作,有利于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本省境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三、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负责。
四、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产品,仅限于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
对传统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实行节能认证管理。
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材料及产品根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经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
五、河南省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河南代理商均可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自愿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
六、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程序:1.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进行初审。
2.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对材料及产品进行抽样送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受检企业按规定提供受检产品,费用由认证申请单位承担。
3.经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产品,由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发布公告。
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证书、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的,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报建设厅批准撤消节能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八、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二) 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已获认证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做好横向协调工作,及时反馈节能认证材料及产品的工程应用情况。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用于市区建筑工程,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XX〕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工作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委托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组织实施。
通过备案审查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颁发《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由市墙改节能办在相关网站定期公布。
《备案证书》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取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方可在市区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备案范围及申报程序第五条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有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1、外墙保温系统(含墙体自保温系统);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节能门窗、玻璃幕墙;4、建筑外遮阳;5、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6、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实行会办制度。
申请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市墙改节能办集中提交市城乡建设局会办;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晋建科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6]1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并经2005年12月18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二、《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换证申请表》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一月九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省建筑节能的技术创新,促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含部件)的认定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达到降低能耗指标、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施工工艺、构造措施、建筑体系以及材料、装置、设备等。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的范围与目录;(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认定标识;(三)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测评估机构工作;(四)对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的节能技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发布相关信息等。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管理范围的技术(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
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X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XX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
(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XX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XX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第三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三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第二十八条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统一的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节能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建筑行业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是《建筑节能法》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要求1. 建筑节能目标:建筑单位应根据建筑类型、功能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并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和措施达到目标。
2. 设计阶段节能评估:建筑单位应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节能评估,确保建筑按照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3. 建筑施工阶段节能管理:建筑单位应制定施工节能管理措施,包括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材料的能耗,优化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
4. 建筑竣工阶段节能验收:建筑单位应按照节能设计和施工要求进行节能验收,确保建筑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
5. 建筑运营阶段节能管理:建筑单位应制定建筑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监测和分析能耗数据,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并进行能源管理和培训。
6. 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和宣传:建筑单位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和经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并组织建筑节能宣传活动。
7. 建筑节能检查和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优秀节能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责任和处罚1. 建筑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落实节能目标和措施,对不达标的行为负责。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 对不履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和不认真执行节能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减少建筑能耗,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的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认证工作,有利于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本省境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三、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负责。
四、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产品,仅限于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
对传统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实行节能认证管理。
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材料及产品根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经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
五、河南省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河南代理商均可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自愿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
六、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程序:1.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进行初审。
2.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对材料及产品进行抽样送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受检企业按规定提供受检产品,费用由认证申请单位承担。
3。
经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产品,由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发布公告.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证书、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的,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报建设厅批准撤消节能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八、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二) 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已获认证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做好横向协调工作,及时反馈节能认证材料及产品的工程应用情况。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文件;
6、三个以上用户的使用证明;
7、专利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
申报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产品(技术)名称
产品(技术)标准
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
适用范围及应用情况:
谨此确认,所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无虚假内容。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 (盖章)
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
申 报 表
山西省建设厅印制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报必须一式三份,可复印,规格必须为A4纸同时报送一份电子文档(word格式)。。
二、报送本表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产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
年 月 日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
建
设
技
术
推
广
中
心
审
查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
建
设
厅
评
审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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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用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认证和淘汰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建筑节能窗、新型供暖管材、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墙体保温材料等产品和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已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包括在本省境内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省外生产和经销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
二、确定在全省实行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
三、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准进行评审;
四、认可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机构;
五、组织对申办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评定;
六、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
七、接受对获得认证证书产品的质量投诉;
八、定期公布获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五条各市、(地)及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申报,并进行初评;
三、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检查;
四、对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认证的管理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放。
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经授权,不得重复办理认证证书。
第七条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章申报、审核与检验
第八条申请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省直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产品标准;
六、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九、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省外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除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当有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纳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鉴定,必须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一条凡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要编制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国内生产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进口产品,由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省直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初评时,要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文件是否齐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符合规定,同时还要审查企业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四条初评合格后,由初评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后由评审组提出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抽取检验样品,并施行封存,由申请认证企业将样品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第十六条评审组成员及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
质量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通过ISO9000条例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质保体系免检。
第十九条凡获得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以不经初评,并免予质保体系审查。
第二十条质保体系审查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可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如果仍不合格,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认证审批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质保体系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的产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并颁发《XX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认证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XX 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公布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获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向原初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质保体系复核以及产品重新检测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评审不合格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照认证管理取得认证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单位严格监督,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令其改正,否则,不予工程验收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内导致建设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视其情节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设计或工艺发生重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九条认证证书不得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不予更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