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额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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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的分配方式
作者:梁敬丽
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07期
我国正处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此时对碳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对目前市场上碳配额的分配方式进行了分析,然后据此提出中国在建立碳配额分配机制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和问题。
一、引言
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承诺,中国首先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然后随着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迈入启动阶段。经过2018年第二届绿碳发展峰会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介绍:2017年我国碳强度相比2005年累计下降约46%,已提前完成了我国2020年碳强度下降40%-45%的承诺。目前我国正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因此对碳配额分配方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现存碳配额分配方法的分析,为全国碳排放市场有效配额分配机制的建立提供些许建议。
二、碳配额的分配方法
基于各国目前碳配额的分配情况,市场上目前存在碳配额分配方法主要有:免费分配法(历史法和基准线法)和拍卖法,当然也存在着结合多种方法的混合方法,例如欧盟所采取的先免费再逐步拍卖的渐进混合法。
(一)历史法
历史法,基于“溯源原则”(Grandfathering Principle)免费分配配额的方法,即根据企业历史的平均产量水平或平均碳排放量水平,来确定企业下一年度的排放配额。这种分配方法提高了企业对排放限制这一政策的适应性,所以在在施行初期有利于政策的推行。但是该政策存在诸多的问题,因为初始配额分配在本质上是价值分配,一方面,按照溯源原则,高排放的企业将会得到高的免费配额,即更多的初始价值,此种政策导向可能会打击低排放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免费的初始配额分配,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寻租等手段来争取更多的价值分配,这样便会影响整个市场运行效率。
(二)基准线法
基准线法,基于“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原则,将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量进行由小到大排序,选前面一定比例的排放量作为基准线,然后以产量乘以该基准线确定企业免费配额量。显然,单位产品排放量低于基准线的企业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排放量,即得高的免费的初始价值或额外收益,所以該机制刺激企业积极进行碳减排。但是,基准现金本身的确定过于复杂。
(三)拍卖法
拍卖法,即政府不限制配额总量但是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配额有偿转让给企业。由于此时企业获取配额是需要成本的,所以企业不再会积极寻租,而是会将政府的拍卖价格与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以尽可能的节约成本扩大受益。此外有偿的拍卖不仅可以简化政府的工作而且还可以为政府带来额外的收益。但在拍卖机制下,企业的碳排放权总是有成本的,不利于企业接受政府的碳减排政策而且容易引起企业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关于碳配额分配机制设计的建议
针对目前现存的碳配额分配方法所具有的特点,建议我国在构建全国碳排放市场的配额分配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初始配额量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稳健发展而且要强调有效减排的初衷,稀缺才能有价值,进而让减排企业从减排中获取相应的收益且让超排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这样才能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所以要动态调整配额分配以保证适当的稀缺性;其次,初始配额的分配要考虑到各个企业及所处行业的差异性,结合他们在碳市场中的参与成本和交易成本来考虑初始分配方案的可行性;再次,初始分配要与二级交易市场相协调,再交易市场的效率依赖于有效的初始分配,运用市场手段对排放权的盈余和短缺进行调节可以有效避免寻租、成本转嫁等行为,所以初始分配要有助于提高交易市场的配置效率;最后,从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来评价初始配额分配,有效的初始分配不仅能稳定企业的经营、刺激低碳技术的研发并以更低的成本向消费者提供更加清洁的产品,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