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技术岗位、职称、评职
1、什么是专业技术岗位?答:专业技术岗位是在单位编制人数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担任的工作岗位。
这种岗位应该是以一个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量为单元而划分的。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什么是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是指在某一专业岗位上任职所应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的范围、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
设岗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职,按单位的工作性质,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要求以及工作量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职务岗位。
对“事”的分解要适度,要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应。
设岗一般应按如下原则进行:一、最低岗位原则: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认真分析,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高层次原则:单位的主系列和一些辅助系列设岗最高不得超过某一规定的职务层次。
比如一些科研单位的医务室或财务部门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五、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六、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使“1+1〉2”。
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七、最多限额原则:要按国家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管理办法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职务比例或职数限额。
这是设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所谓职数限额就是岗位数量限额。
职务结构比例即各类高、中、初级职务之间的比例,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数一定的条件下,比例确定了,限额也就确定了,所以比例也是一种限额,只是比绝对数更为灵活一些,在基数变化时,职务的绝对数可随之调整。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0号)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3.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3号)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5.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1号)6.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5号)7.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0号)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10.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11.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4号)12.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13.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9号)14.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15.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16.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17.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18.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1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3号)20.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2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22.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第42号)23.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第6号)2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药职改字〔1987〕第3号)25.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2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2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2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5号)2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3号)3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5号)3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4号)3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2号)3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3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注:以上文件可从有关网站下载查询。
专业技术职务
设置
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 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 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
(12)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电化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指导、电教教材试验推广并亲自到 中小学上电化教学试验课、示范课的教师,以及培训中小学教师、电教人员的教师,可靠用中小 学教师职务系列,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
(13)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音像出版和电化教育刊物编辑、电教教材编导的技术人员,靠用出 版系列,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申报评审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规定
(10)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可选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编辑人员及编辑职务” 的条款进行聘任工作。
(11)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 作的专业人员,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以上经济法律培训班的正规 培训,并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可以按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 相应的经济专业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担负的工 作岗位
内容摘要
专业技术职务,乃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精心设置的职责明确、任职条件严谨、任期有保障的工 作岗位。此岗位的存在,不仅需要专门的业务知识,更需要技术水平的高超,方可胜任。 自1986年起,中国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这制度下,共设置了3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 职务。这些职务等级分明,一般分为高、中、初三级,其中某些系列的高、初级又细分为了两档。 专业技术职务的世界,是一个充满深度与广度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每一个技术职务都有其独 特的职责,像一位孤独的行者,在专业的道路上步步为营。而每一位担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都 像是一位冒险家,他们需要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去探索未知的领域,去解决复杂的 问题。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整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
高级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
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三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二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一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
精品资料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 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定,经评审、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解答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定,经评审、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
2、有哪些途径可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答:有三种途径:一是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其资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颁发。
二是初定。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定时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政府部门统一颁发。
三是评审。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评价机构的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其资格证书由相应的人事部门统一颁发。
自2002年开始,我市建设工程专业已逐步取消对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开展以考代评,对不符合正常申报条件但已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开展工程师考评结合工作。
3、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系列?其等级(档次)如何划分?答: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资格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
详见下表: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说明: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资料、博物专业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各档次专业名称的简称为: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靠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
专利审查人员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专利代理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代理研究员、专利代理副研究员、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试行)
中国台球协会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台球教练员,进一步促进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台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台球教练员,是指在台球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台球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台球教练员业务培训由中国台球协会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技术等级称号由中国台球协会批准授予。
第四条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初级台球教练员、中级台球教练员、高级台球教练员、国家级台球教练员。
各级台球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台球事业。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年满18周岁。
(三)接受中国台球协会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台球教练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申请初级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台球运动2年以上,了解台球运动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台球教学和训练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台球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二)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全国台球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专项技术考核(2级)、实践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或晋升中级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初级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
(二)从事台球运动4年以上、教练工作2年以上(取得初级教练资格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基层台球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能够制订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掌握台球技战术和训练方法。
(三)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全国台球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专项技术考核(3级)、实践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或晋升高级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中级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
(二)从事台球运动6年以上、教练工作4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够承担优秀台球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掌握台球运动的发展状况、先进技战术训练方法;(三)所培养的运动员取得过全国或以上职业台球比赛前8名成绩;(四)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全国台球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合格。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9•【文号】体人字〔2024〕483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24〕4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及相关要求,现就2024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体育总局教练员职称评审范围为总局系统从事教练员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国家级教练接受各省(区、市)人社部门委托评审。
省(区、市)高级教练及以下职称评审由各地自行开展。
二、评审标准体育总局教练员职称评审依据《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件1)开展。
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和资历、代表性成果、执教业绩等。
其中,代表性成果应当为申报人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
工作年限计算、代表性成果公开发表截止日期均为2024年7月31日。
三、报送材料(一)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
(二)推荐评审综合报告。
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总局直属单位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出具,说明申报人的姓名、现职务任职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明确职称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省级人社部门委托评审函。
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推荐评审的,无须提供。
(四)《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4份。
其中:1.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申报情况审核、公示后,填报公示信息。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的《申报表》。
2.“代表性成果、学术交流”栏填写的代表性成果要与实际提供内容一致。
3.申报人在本人执教方向内,据实填报1个或多个业绩情况表。
教练员评审、聘任和考核办法
教练员评审、聘任和考核办法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学校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练员任职资格评定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化评审。
教练员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身份限制,本人根据评审条件和岗位要求由个人自主申报。
教练员任职资格实行社会化评审,各职务系列中级评委会由市职改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家库,按照“专家评专家”的要求组成评委会,本系列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不再担任评委会主任。
二、教练员的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在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中实行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上岗。
竞聘上岗要公开、公平、公正,竞聘人员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试或公开述职和答辩。
聘期按照省运动会四年一个周期的原则,一般为四年,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
受聘教练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纪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他必要的条件。
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届省运会未取得金牌的教练员,实行高职低聘。
三、教练员考核办法第一,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工作应达到的效率,工作标准和权利与义务。
第二,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体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将《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2019年6月28日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体育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开展的专门培训,是教练员掌握现代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用于教练员岗位入职参考和职称晋升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培训规划、训练理论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各级别理论考核标准制定等;组织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库建设和师资培训;组织各级别教练员理论知识培训考核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文件精神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优秀运动队一线、非一线教练员,市级、县(市、区)级运动队、职业俱乐部以及其他从事业余运动训练的在职教练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相应办法处理:(一)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要求(一)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二)达到《浙江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规定的学时要求。
第三章初级教练资格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第八条专业能力、业绩要求(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中级教练资格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
高级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
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三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二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一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国家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
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三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二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一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的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高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优秀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07.16•【文号】体竞字〔2015〕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行业体育协会:现将《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所属教练员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于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2015年7月16日附件《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体育系统教练员管理,掌握全国体育教练员信息变化情况,加强教练员综合素质培养,不断提高我国教练员执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体育系统的教练员。
具体包括:(一)各项目国家队教练员。
(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所属的运动队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三)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四)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行业体育协会、高等院校、体育俱乐部等单位的教练员。
(五)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
(六)各级各类运动队聘用的外籍教练员。
第三条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教练员须注册后才能上岗,才能参加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训练和竞赛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总局是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工作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我国教练员注册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负责建立我国教练员注册信息系统。
(三)负责统计并发布全国教练员注册情况。
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国家级教练员是我国最高级别的教练员之一,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评审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本科及以上)或者高级职业技术职称;
2.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并连续从事教练员职业工作不少于5年;
3. 具有中级教练员及以上职称,或者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运动员证书;
4. 在本专业领域内担任过教练员主教练、集训队教练、竞赛组织裁判等职务;
5. 在国家级及以上大型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等国际、国内顶级比赛中担任教练员主教练、裁判等职务,取得优异的成绩和表现。
此外,评审者还需要具备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敬业精神,教学业绩突出,对运动员进行过成功的指导和训练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体人字[2007]426号•【施行日期】200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7]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国家级教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教练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教练员基本任职条件。
二、国家级教练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员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各类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
三、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四、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到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一)奥运会冠军;(二)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六、聘用到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一)奥运会前三名;(二)奥运会前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三)奥运会项目在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上破世界纪录;(四)奥运会前八名并全运会二次冠军;(五)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六名;(六)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冠军。
全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1)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转】(2009-10-30 09:33:36)转载(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分设记者职务、编辑职务。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从教受到助教一共分13级(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设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5)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A、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B、中药、西药人员:设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C、护理人员:设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D、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设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7)档案管理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
(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分设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
A、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B、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C、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10)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1)艺术专业职务:设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12)统计专业职务:设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3)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称分类 (2)
职称资格申报与评审(供参考)评定标准及申报说明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评定条件标准及申报说明助理职称评定(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中级职称评定(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高级职称评定(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初、高、中级职称评定破格申报条件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直接参与高、中级职称评定。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
主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助理教练的职责
(一)在主教练、教练指导下完成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辅助工作,或承担各类体育学校初级水平的运动员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
(三)参加训练法研究和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练的职责
(一)承担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发展状况、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峰。
(三)参加体育科学及学术研究工作,编写审议训练法和训练参考书。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教练的职责
(-)负责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世界发展动向、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峰。
(三)担任本项目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训练法和参考书。
负责或参加审阅本项目的学术论文,掌握本项目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
(四)掌管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被聘任或任命的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献身体育事业的精神。
第八条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中等体育专业毕业的优秀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教练:
(一)初步掌握训练方法,能够完成一般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任务。
(二)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目专业理论。
第九条助理教练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教练:
(一)熟练地掌握教学训练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培养优秀运动员的教学训练能力。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从事助理教练工作二至四年。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教练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主教练:
(一)具有较丰富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训练中技术关键问题,培养国家及世界先进水平的运动员成绩突出。
(二)对本项运动训练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科研成果。
(三)从事教练工作八年以上。
(四)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要求,在教学训练或科学研究工作方面成绩特别卓著的教练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根据需要可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国家体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建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优秀运动队主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教练、助理教练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如何建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五章聘任或任命
第十三条聘任或任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或单项协会推荐,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对聘任或任命的教练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以二至四年为期,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任职期间,在教学训练中成绩突出者,可破格晋升。
完不成训练任务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解聘或降职。
第十五条国家队的主教练由国家体委聘任或任命;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的主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聘任或任命,报国家体委备案;教练、助理教练由各级行政领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任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直接从事教学训练的专职教练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根据本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实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教练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
对借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教练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或解任,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修改解释权属于国家体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