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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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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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2)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2)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3)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4)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4)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5)

(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5)

(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 (6)

(六)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

结论 (6)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论文摘要 (9)

关键词 (9)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引言

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教育权不平等”、“就业权不平等”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本论文就针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内涵的分析,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2]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3]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那么,对于这一原则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觉得应该包含一下的几方面内容。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4]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总之,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在我国古代,就有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等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6];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但这些观念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

的平等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作对方的主宰,但奴隶是不算人的,自然也就不享有平等的权利。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中世纪后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提出来的。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却不予以关注。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这种平等只能称为形式上的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这一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其后的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7]。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等等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所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平等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助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8]

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所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也就是保障了人权。同时,保障平等权有助于公民其他的权利的保护。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公民其它权利的基础,对其它权利的实现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再次,我国目前平等权的保护已经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平等权的条款,而且在04年修宪中增加了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平等权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尽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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