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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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不起诉是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不应立案起诉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如下:一、无罪不起诉无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不立案不起诉,直接作出无罪不起诉的裁决。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私人空间侵犯轻微或情节不严重;2.行为主体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及时消除社会危险性的特点;3.对犯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4.行为主体已实施自首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积极态度。

二、认罪不起诉认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取证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或社会各界的谅解和帮助,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表现对其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损害程度较轻,被害人予以谅解;2.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迅速、全面,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对社会有较好的影响,社会各界接纳被告人,表现出弥补行为。

三、分罪不起诉分罪不起诉是指在刑事犯罪进行量刑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表现,在认定犯罪行为成立的同时,可以对一部分罪行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被告人具备国内外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学术影响力,对于社会具有积极的贡献;2.对于被害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但被告人已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赔偿或弥补;3.被告人在被捕后确已积极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在犯罪事实成立,但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立案起诉。

适用条件:1.犯罪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已死亡、行动力丧失、心神失常,无法负刑事责任;2.被告人确实有罪,但被告人的负罪能力极低或无罪性质的行为。

五、缓起诉缓起诉是指在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不立即起诉,而是适当缓期起诉。

适用条件:1.对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2.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不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3.被告人具备积极改造的潜力。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Honor depends on us to fight for with ac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导读: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等。

一、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一)审阅案件材料,(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听取被害人意见,(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五)补充侦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对于案件有一个法定不起诉还有酌定不起诉的内容,法定的不起诉涉及到多种情形,包括,实施的行为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行为的,或者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形,还有一个酌定为不起诉的情形,比如因为正当防卫等实施的行为的。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一、引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紧要意义,它为犯罪嫌疑人供应了一种避开刑事惩罚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规章制度旨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明确管理和考核标准,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

二、管理标准1. 条件确定1.1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系首次犯罪,且涉嫌罪行细小;—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乐观认罪悔过,并自动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供应有力证据,搭配公安机关侦破其他重点犯罪;—其他法定条件。

1.2 犯罪嫌疑人申请附条件不起诉,应供应详实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以及搭配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

2. 案件审查与决策2.1 公安机关应于收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依法组织开展案件审查,对申请料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审核实。

2.2 依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2.3 检察机关应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依法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支持附条件不起诉的决策。

3. 条件设定和履行3.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决议附条件不起诉时,应明确实在的条件。

3.2 条件设定应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因素,并确保公平合理。

3.3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履行订立的实在条件,如赔偿受害人损失、进行社会公益活动、接受教育改造等。

4. 监督和管理4.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定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履行条件的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3 借助社会力气,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

三、考核标准1.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核依据1.1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核的依据。

1.2 考核依据重要包含犯罪嫌疑人履行条件的情况、是否再犯等因素。

1.3 若犯罪嫌疑人未履行设定的条件或再次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将被撤销。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而增设了许多特别条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操作进行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考察期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符合轻刑化、刑罚个别化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探索性改革,检察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数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积累了不少的实践经验,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但该工作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以及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继续开展的难题。

而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第一次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明确、正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适用范围存在比较大的跨度,根据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试行规定,有些是仅针对在校生或未成年人,而有些地区则是连成年人也纳入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象范畴。

而新刑诉法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

(2)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新刑诉法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所涉嫌的罪名进行的明确的要求,即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规定有哪些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规定有哪些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条件规定有哪些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诉讼⽽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

那么,不起诉的种类及适⽤条件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条件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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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决定不立案侦查,或者在侦查阶段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灵活相结合,提高法律审判的效率,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明确一些条件。

一般来说,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重大危害,未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赃款、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积极抵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再次,关键的被害人达成谅解,对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害人同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最后,犯罪人具备良好的社会表现和悔罪表现,未再犯罪,有较强的自我改造能力。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对司法审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它可以从源头上降低犯罪率。

一些较轻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对较轻,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依法给予犯罪人一定的宽大处理,增加犯罪人对法律的敬畏,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一些犯罪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实,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刑罚适用的必要性不高。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及时了结这些案件,减轻侦查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犯罪案件,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已经基本得到了赔偿,没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尊重被害人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然而,也要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实施的标准操作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高。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以及标准符合实际情况的操作标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多,需要尽量公开、透明的程序。

对于被害人、犯罪人、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等,要进行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权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二 、 条件 不 起 诉 制度 的 引入 及 相 关 规 定 附
修 改 . 在 附条 件不 起诉 过 程 中对 未 成 年人 实 行社 会 调 对
查 并将 禁 止令 引 入矫 治 和教 育 内容进 行 探讨 。

修 订 后 的《 事诉 讼 法 》 2 1 规 定 : 对 于 未 成 刑 第 7条 “ 年人 涉嫌 刑 法 分 则第 四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犯
件审 理 的 必经程 序 . 主要 在 于全 面 评价 被 告人 的人 身危 险性 , 为犯 罪 预 防和 罪犯 矫 治提 供 科 学依 据 。我 国的社 会调 查 制度 源 于 2 0 0 1年最 高人 民法 院颁 布 的 《 于 审 关 理 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件 的若 干 规 定》 第 2 条 : 开庭 审 理 1 “ 前, 控辩 双方 可 以分 别 就 未 成年 被 告 人 性 格 特 点 、 庭 家 情况 、 社会 交 往 、 长 经 历 以及 实施 被 指 控 的犯 罪 前 后 成 的表 现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 … ”0 6年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2o 颁 布 的 《 民检 察 院办理 未 成 年人 刑 事 案件 的 规定 》 人 第 1 规 定 :审 查 起 诉未 成 年 犯 罪 嫌疑 人 .… …可 以结 6条 “
的决 定 。” 同时 ,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未 成年 犯 罪嫌 疑 人 被 应 当“ 照 考 察 机 关 的要 求 接 受 矫 治 和 教 育 ”但 是 . 按 . 刑
事 诉 讼 法 没 有 就该 制 度 如 何 运 行 暨适 用 何 种 程 序 、 附 加 何 种 条件 等 予 以 明确 规 定 笔者 所 在 的新 郑 市 人 民检 察 院系 河 南 省 附条 件 不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检察院向⼈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此时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了审查之后,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种类都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1、法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是指⼈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的⾏为;从犯的⾏为;胁从犯的⾏为;⾃⾸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功表现的;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作⽆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不能确定犯罪嫌疑⼈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法排除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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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我国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71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可以说是我国程序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修正案中的一大亮点。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跟踪回访、帮教组织、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应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而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正式提出和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可以说意义深远,笔者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慨念及现实意义(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慨念。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被告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和适度调整。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运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

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

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

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决定权,面对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些人,也可以在掌握某犯罪嫌疑人多项罪行时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个罪行;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

”所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浅议不起诉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浅议不起诉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浅议不起诉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内容摘要】: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髙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 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因此正确熟悉不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当中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检察机关判断一个公诉案件是不是应作出起诉决定,就要考量案件事实是不是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路诉条件,据此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一、不起诉概念、种类和性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以为犯法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再也不将犯法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置决定。

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犯法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看成岀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法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去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岀不起诉决定。

”的规定,我国的起诉能够分为三种:存疑不起诉(应当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能够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它们的性质、适用条件、后果等方面有必然的不同。

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岀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处分决定。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作者:廖子淞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6期【摘要】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着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社会前途的保护,亦具有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价值。

该法律制度深刻地改变了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处罚机制,对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制度研究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不断深入,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深刻地改变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并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2012年3月,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设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对严重违反法定义务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则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制度。

二、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构建科学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具有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意义。

该制度普遍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司法保护原则在设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群体社会阅历浅,身心均未臻成熟等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赋予未成年嫌疑人特殊的诉讼权利,规定特殊诉讼程序,以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如下。

1. 制度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设立目的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及规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及规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及规范作者: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4期本文课题组对四川省资阳市检察系统所属基层院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了解实践中面临的困惑和难点,探讨完善适用与规范的对策,以推进新法公平、有效落实,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证考察(一)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17岁)、王某(15岁,在校生)、严某(14岁,在校生)、黄某某(14岁,在校生)、毛某(14岁,在校生),共谋找学生“拿”钱吃饭、住宿,5人围住路过的初二学生蔡某、朱某实施殴打、搜身,致蔡某左膝受轻微伤,共抢劫现金20元用于吃饭、玩耍。

案发后,张某等5人认真悔罪,积极从精神和物质上抚慰被害人且得到了谅解。

检察院就本案的处理举行公开听证会,5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张某等5人设置3个月帮教期,再视情况决定诉与不诉。

设定的条件是:为附近的五保户提供义务劳动、学习法律和人生修养书籍、每天写1篇心得日记。

经综合考察,该院检委会认为对张某等人的帮教达到了预期目标,决定不予起诉。

[案例二]代某(16岁)因父亲患绝症、家境贫寒而无心读书,深感自卑、绝望,一时糊涂为备家庭不时之需而在同学家盗窃价值6000余元的名酒,事发后深感后悔,积极退赃并投案自首。

检察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通过品行调查了解到代某平时表现较好,但由于家境特殊而心态失衡、性情浮躁,属于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边缘少年”。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检察院在征得被害方同意的基础上,决定附加3个月帮教期,既引导他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又积极鼓励他消除绝望、自卑心理,重树生活信心,并由干警捐款1690元解决部分学费、生活费,鼓励、支持他学习生活本领。

代某高兴地走进了汽车维护与销售技能培训学校,感动地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刻苦磨练,先做人后做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决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二)实践样态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下辖四个基层院,自2009年开始在简阳市院探索附条件不起诉。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2)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2)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2)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提出是整个附条件不起诉机制的起始环节,其直接关系到整个程序的运行状态,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

1.申请的提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当然可以对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这里所指的审查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首先需要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可以或者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其实需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再次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悔罪情节,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等。

3.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考察。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监督管理规定,比如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时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附加具体的条件,比如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向指定的社会公益团体、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义务性劳动等,而且考察期限也应依照具体案情适当延长。

4.不起诉决定的撤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在法律规定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若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被发现犯有新罪和漏罪,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后,检察机关在追溯时效之内仍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犯罪数量上升与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相对缺乏灵活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又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因而兼具诉前分流和缓解社会矛盾双重功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越来越受到司法界和学界的关注。

不久前刚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可谓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程序等问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达到效果最优化。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监督机制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体现了慎重起诉的立法意图。

近年来,为了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缓解社会矛盾,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现行审查起诉方式开展了不懈探索,在诸多新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尤为引人注目。

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被正式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可谓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程序等问题,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建议,以期达到该制度的效果最优化。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端于基层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而新近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则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代表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正式纳入我国立法。

(一)司法实践中的尝试与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宏观法律政策指引下的一种基层组织行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基层检察机关。

1992年初,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岁疑犯延期起诉,考察期为三个月,由于该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实行“免予起诉”,检察机关后来将这一行为称为“诉前考察”。

正式以“暂缓起诉”作为试点的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不起诉是⼀件很让犯罪嫌疑⼈开⼼的事情,代表着⼈民检察院不会将案件移送到⼈民法院,也不会向⼈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为⼈的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民检察院需要作出相应的决定。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法定不起诉适⽤对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有⽆裁量权:⽆。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可否申诉:不可以。

2、酌定不起诉适⽤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有⽆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可否申诉:可以。

3、证据不⾜不起诉适⽤对象: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有⽆裁量权:有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能。

被害⼈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可否申诉:不可以。

相关知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律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本⼈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1)向侦查机关办案⼈员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时内,五种重⼤复杂案件在5⽇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六条第⼆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条明确规定的。

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被采取强制措施、⾏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内答复。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不起诉”的相关知识点,⼤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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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及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该制度如何运行暨适用何种程序、附加何种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

笔者所在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系河南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单位。

从2010年5月份开始,探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

截止目前已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13件15人,对其中考察期满且表现良好的11件13人已经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类型涵盖盗窃、交通肇事、滥伐林木等等。

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

三、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本身是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立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其适用的本身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以及“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的具体落实。

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其次,对于被附条件起诉人在考察期间一般要进行社区矫正,进行帮助教育。

因此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结构、社会交往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帮教条件并初步确定帮教单位及责任人;再次,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社会矫正,根本上来讲是对其人格进行矫正。

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全面考察他们的人格特点,发现他们的人格缺陷,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格矫正。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初期,就将社会调查作为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

要求在办案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之后,由所在单位、社区、乡村、学校等综治组织对当事人的案发前表现,家庭成员结构,管教帮教条件等进行调查,初步明确帮教管教单位和责任人。

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加盖公章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这种做法事实上证明是可行的。

(二)禁止令的适用
首先,从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来看,所附条件大都是要求被不起诉人履行一些积极地义务。

如滥伐林木案件,伐了一百棵树,附加条件就是种活一百棵树。

对于被不起诉的在校学生,则只要求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定期参加公益活动等。

虽然从目前来看。

第一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都能积极履行义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错。

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所附条件未免有点太简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本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很难起到警示作用。

因此。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些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适用禁止令。

其次,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其适用目的在于强化对非羁押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所附“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应具有某种“准刑罚”的属性,要让犯罪嫌疑人有“被剥夺感”,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被不起诉人的实际情况,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等等。

再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案件大都是从打群架发展而来的,多是一些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学校不好好学习,结识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拉帮结派,打架斗殴。

对于这一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很有必要对其接触的人、进入的场所、参与的活动进行限制。

四、社会调查和禁止令在附条件过程中的具体执行
根据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的试点经验,以及个人的一些浅见,笔者就社会调查以及禁止令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的具体执行问题作了如下设想。

(一)社会调查的内容及社会调查员的组成
一般来讲,社会调查应当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的原因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

社会调查工作应交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去做,社会调查员可以从学校、社区以及其他机构内部选任,检察人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制作制式的社会调查提纲,以方便社会调查监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调查,对于社会调查监督员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二)禁止令的内容
禁止令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同类型案件中的不同情形而定。

如因为经常进入网吧。

沉迷于网络虚拟社会中而导致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侵财犯罪,可以禁止其进入网吧因攀比、高消费等而导致抢劫等侵财犯罪的,可以禁止其进入歌厅等高消费场所如因经常与社会上一些“混混”在一起而参与打群架导致故意伤害等犯罪,可以禁止其接触特定人员等等。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附条件包含禁止令内容的,检察人员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作禁止令执行情况反馈表,并要求帮教责任人和社会调查监督员定期填报。

(三)做出附条件不起诉以后,如帮教责任人和社会调查员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存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及时报告的。

经检察人员审查核实后。

对于情节严重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考察期限或变更、增加附加条件
此外,检察人员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

要定期回访考察,进一步了解禁止令的执行情况。

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存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况而帮教责任人或社会调查员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可以根据情况对帮教责任人作出处罚或重新确定帮教责任人对社会调查员则可以通知帮教机构指派其他社会调查员负责该案件禁止令的执行监督工作。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社会调查员,可以建议帮教机构进行说服、教育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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