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宿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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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刊
改革与开放
高校学生宿舍法律问题分析
邹艳星(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软件工程系)
摘要:高校学生在面对学校管理行为时,不得不放弃一些相关的基本权利,由住宅权引发的学生的隐私权也遭受了侵犯。
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特别权利关系理论荼毒的产物。学生对其宿舍应拥有法律意义的住宅权,学生在宿舍内的隐私权应得到保护。本文就一案例展开对高校学生宿舍的住宅权和隐私权的论述,并就此提出相应的平衡学校管理权和学生宿舍住宅权和隐私权提出了一些意见。
Abstract:The university students when face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behavior,can not but give up some related basic rights, has also suffered infringement by the housing power initiation's student's right of privacy.These phenomena may say that to a certain extent is product which the special right relations theory torments.The student should have the legal significance housing power to its dormitory,student's should obtain the protection in dormitory right of privacy.This article launches on a case to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dormitory housing power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elaboration,and proposed in light of the corresponding balanced school authority and the student's dormitory housing power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gave some comments.
关键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住宅权隐私权
keyword:University student's dormitory management Housing power Right of privacy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9-0010-02
大学是千万莘莘学子心中神圣的殿堂,而宿舍作为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的场所,更是大学生在校生活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学生宿舍在各院校普遍存在,特别是高等院校,学生来自各地,绝大部分学生都会选择住在学校,尽管学生宿舍公寓化管理体系日臻完善,但仍有相当部分的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还不够理想,法律法规对学生私权利的保护仍是莫衷一是。本文中,笔者就一个发生在高校宿舍管理方面的案例作几点法理分析,以引起大家更多的思考。
案例一:2007年10月13日,山东某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检查人员将搜查到的热水棒、电饭煲、吹风机等物品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
案例一发生后,此高校学生反映强烈,案例中涉及两种权利间的冲突问题,高校宿舍的管理权和学生的隐私权。学生们认为学校未经他们的同意就进入宿舍检查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一、学生宿舍法律性质
学生宿舍法律性质目前颇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租赁性质,主体是学校与学生。所谓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屋粗组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使用租金的行为。”【1】这种观点忽略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抹杀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房屋租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学生宿舍显然不具备这种生效要件。因此这种观点似乎还欠全面。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寓性质,主体是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这与当前的“学生公寓热”有关。既是公寓,就应当有良好的居住环境、齐备的设施条件以及较完善的物业管理。虽然宿舍去向于公寓化是一种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学生宿舍都已经达到公寓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学生宿舍带有较多的教育福利性质,住宿费只是补贴必要成本的象征性收费。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校友管理权。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是搞笑后勤管理部门之一,经学校授权,其享有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如果从民法的角度出发,高校最为民法意义上的大学法人,他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两者在私法上是平等的主题关系。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上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这里强调的“场所”仅限于供人居住,既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也包括临时居住的住宅,同时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等供人居住的客房,还包括渔民家具的船只。学理上的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学生宿舍是否属于“住宅”的范畴,学界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学生宿舍的宿舍究竟是不是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呢。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周华斌认为学生宿舍属于法律上的住宅,原因如下:第一,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额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同时获得对宿舍的居住权。学生入住宿舍行使居住权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宿舍成为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从而学生也就获得了住宅权。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实施了居住的行为,学生入住宿舍后,长时间、稳定的居住在特定的房间里。第三,从主观方面讲,学生对宿舍有居住的意思表示,把宿舍作为心灵的“最后庇护所”,生活起居都在特定的宿舍里进行,要求私生活自由、自主,不受外界侵扰。【2】
二、学生宿舍隐私权
2004年,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重大修改,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立法者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隐私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没有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但已经被学界和社会普遍认可。
民法学家张新宝先生指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