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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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AASHTO2004 中,根据区域的不同分为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根据功能,乡村道路 分为主要干道(含高速公路和其它主干道) 、次要干道、集散道路和地方道路。城市道路分 为主要干道(州际、其它高速公路、其它主干道——部分控制或不控制出入) 、次干道、集 散道路和地方道路。 2)日本道路分类 在《道路构造令的说明和运用》 (2004)中,道路的划分是根据道路种类、规划交通量、 道路所在地区及地形状况来确定的。共分为两类四种,各类下再分级。 表 3.1-1 高速国道及汽车专用道路 非市区 第一种 市区 第二种 日本道路分类 其它道路 非市区 第三种 市区 第四种
人口规模 20 万以下 20 万~50 万 50 万~100 万 100 万以上
本次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特大城市和建制镇级别,并结合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和发 展格局,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开发区和与枢纽工程有关的道路,并增加了桥梁、隧道以 及与道路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等部分内容。 特大、大城市的卫星城以及开发区纳入上级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道路,其设计标准与 上级城市标准一致,卫星城、开发区内部道路根据独立卫星城的规模确定设计标准。 1.0.3 需要进行比选和专家论证的重要指标包括设计速度、车道宽度、建筑限界、平面 线形、纵断面线形、超高横坡、视距标准等设计要素。 本标准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保障交通安全。 根据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等级、红线宽度以及与周围环境和地上、地下构筑物 的关系,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要求,体现城镇特点和特色,处理好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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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外城市道路的分类对比, 以及国内目前的使用情况调研, 我国原城市道路的分 类方法还是比较合理的, 与其它部分国家的道路分类方法差别不大, 本次标准中延用原分类 方法,即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种类型。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我国经济圈和城市群逐渐形成,城际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采用高速 公路或一般的城市快速路存在不满足交通功能的可能, 下阶段可进行城际快速路标准与定义 的研究。 3.1.2 道路分级 道路分级是在道路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细化, 各国在道路分类上均有明确的规定, 但 对于道路分级,许多国家并未作明确的规定。本次参考目前的分级标准及使用情况调查,确 定各类道路分级,目的是对同类道路设计速度的选择进行必要的控制。 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中除城市快速路未进行分级外,各类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 I、II、III 级。 2.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在等级分类的基础上没有再进行分级, 但设计速度有较宽的变化幅度。 3. 根据调查和资料收集,大部分国家未对城市道路再进行明确的分级,只有日本根据 道路所在地区、地形状况及规划交通量将位于城市地区的第 2 种、第 4 种道路分别分为 2 级和 4 级。 并在各分级下又分为供所有机动车通行的普通道路和只供小型汽车通行的小型道 路。 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根据城市规模在道路交通量上的不 同反映,进行城市道路的分类。目前各国城市规模分类标准尚无统一的规定,各国城市道路 分级标准也均未按城市规模来划分。 根据调研和目前的使用情况, 认为不应把城市规模作为 道路分类和分级的唯一标准。 城市道路的分类应根据交通功能及路网结构在交通规划阶段确 定,道路分级不宜完全根据城市规模划分。 5. 城镇道路的分级应根据道路功能、设计交通量、地形条件、工程建设性质等因素综 合确定。 许多国家的道路并没有完全分为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概念, 其分级及设计速度的选择 考虑的主要因素为道路所在地区的地形及规划交通量, 这些因素对于公路比较合适, 而对于 城市道路的网状路网结构, 应考虑的是区域的地形条件; 交通量在路网上表现为分配的自协 调性和自适应性, 且交通量预测在城市道路中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国内多数业内专家认 为预测的设计交通量应作为设计考虑因素之一, 而不是唯一依据。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 控制条件也应具有一定的差异, 本标准中考虑作为分级的一个因素, 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虽然我国道路目前种类很多,公路、城市道路、村镇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居住 区道路等,但由于相应的道路标准体系不齐全,存在部分道路设计依据不足的情况。为了使 目前各类道路的设计、建设有一定的标准和参照依据,适当扩大本标准的涵盖面,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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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设施的关系; 处理好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的关系; 并在设计中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条件。 体现“公交优先”的交通发展战略,处理好公共交通与个体交通的关系。 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1.0.4 由于本标准不是现行设计规范的简单修订,本标准的实施不能代替各专项标准, 本标准中有规定者应遵照执行, 未规定者仍执行现行设计规范和相关专项设计标准。 如引用 的专项标准进行修编,应采用修订后的技术标准。
设计速度 自由流状态下 平均运行速度 车辆类型 道路之间的衔 接
30~50 20~40 小客车及服务性 车辆 地方道路 集散道路
50~80 30~70 各种类型 地方道路 集散道路 干路
80~120 70~100 各种类型 重型车<20% 干道 快速路
5)德国道路分类 德国按道路功能分为:高速公路、快速干线、主干线、干线道路、集散道路、小区道路。 后面 4 种主要在城市内部。
分4级 分2级 分5级 分4级 另外,对于各种划分的道路,又分为普通道路和小型道路两种。 3)台湾道路分类 根据台湾《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 ,其道路根据功能分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及服务道路四类。 4)加拿大道路分类 加拿大的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城市道路和公路均分为四级,分别为地方道路、集 散道路、干道和快速路。 表 3.1-2 加拿大道路分类 项目类别 交通服务功能 用地服务 日交通量 交通流特征 城市地方道路 交通为第二位 用地出入第一位 <3000 间断流 1000~20000 间断流 城市集散道路 交通与用地出 入同等 城市干道 交通为第一位 用地出入第二位 5000~30000 仅在信号交叉口及 行人过街横道上间 断 50~100 40~90 各种类型 货车<20% 集散道路 干道 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 最优的流动性 无用地出入口 >20000 间断流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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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0.1 我国城镇道桥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始于 80 年代,目前共有标准 24 项,尚未形成 完整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缺乏具有宏观指导作用的行业通用技术标准。 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为适应编制时期的使用需求,各章节涵盖了多 个类别的标准化对象,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其中部分标准化对象已逐步发展为独立 的分支,并已颁布了相应的专项标准。如道路绿化设计已形成《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范》 (CJJ75-97) ,城市道路照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程》 (CJJ45-91)代替,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部分由《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程》 (CJJ74-99)代替,城市快速路、道 路平面交叉与立体交叉部分由在编的《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及《城市道路交叉设计规程》 代替,城市道路路面、路基及交通设施标准也将分别代替道路设计规范的部分章节。随着各 专项标准编制工作的陆续开展, 具有全面综合和宏观指导意义的城镇道路工程通用技术标准 的编制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为适应新的材料技术、设计技术、施工技术的发展,2002 年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 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 城镇建设 房屋建筑部分)考虑国内城镇道桥标准的发展情况,兼顾 相关行业工程标准现状, 结合国内外标准模式, 对现行城镇道桥技术标准体系进行了完善和 补充,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完整化的专业标准体系。在体系中提出并确定《城镇道路工 程技术标准》为通用标准。 根据建设部文“关于印发《二 00 二~二 003 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第 29 项 《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 (修订)任务,为适应我国城镇的 建设和发展,统一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在城镇道桥专业技术标准体系中,本技术标准作为城镇道路通用标准,应对城镇道路 的专用标准具有宏观指导和控制作用, 从而确定了本标准的编制内容和深度, 其内容应全面, 深度适宜,规定指标应具有宽容性和适用性,而不仅仅是对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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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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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3.1.1 为确定本标准中城镇道路分类及分级,通过对目前国内、外道路的分类进行了调 查总结和类比分析。认为城镇道路分类应以功能分类为主,分级需综合考虑道路服务对象、 交通量、地形条件、新建以及改扩建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 我国目前道路分类 由于目前我国各种道路管理机构不同,道路分类处于多样化的状态。大体上分为公路、 城市道路、村镇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居住区道路等,其中部分道路发行了相应的技 术标准。 公路: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根据功能和适应交通量分为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根据城镇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 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城市规划道路网分为干路和支路,可对应于 低级的次干路和支路。 村镇道路:在《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中分为一、二、三、四级,但没有相 应的设计标准。在目前“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推动下,村镇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尚缺乏相应的依据。 厂矿道路:在《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中分为厂内道路和厂外道路,厂外 道路分为一、二、三、四级,厂内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居住区道路分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中分为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 林区道路:目前我国尚无林区道路的相关规范。 另外尚有其它分类方法,如根据承担主要交通运输性质分为:客运道路、货运道路、客 货混行道路等;亦可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商业性道路等。根据服务车辆类型不同 分为:混行道路、小汽车专用道路、公交专用道路、非机动车专用道路、人行专用道路等。 但在相应的技术标准中并无特殊体现。 2. 其他国家和地区道路分类 1)美国道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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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1.0.2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中城市(city)是指以非农产业和 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市 (municipality 、city)指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镇(town)指经国家批准设镇 建制的行政地域, 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 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城市规划法的定义来看, “城市”包含了“城市”和“镇” ,所以本标准称为《城市 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应更准确。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和城镇,包括特大、大、中、小城市、建制 镇以及卫星城、开发区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枢纽工程中的道路,以及城镇道 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中与道路相关部分的设计。郊区和村镇道路可参照执行。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均按人口规模来确定城市的等级分类,但各国标准差异悬殊,我国 现行统计规定按市区非农业人口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的等级如表表 1.0.2-1,已经增加了特 大城市一级。 我国现行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级别 1 2 3 4 级名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特大城市 表 1.0.2-1
在 AASHTO2004 中,根据区域的不同分为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根据功能,乡村道路 分为主要干道(含高速公路和其它主干道) 、次要干道、集散道路和地方道路。城市道路分 为主要干道(州际、其它高速公路、其它主干道——部分控制或不控制出入) 、次干道、集 散道路和地方道路。 2)日本道路分类 在《道路构造令的说明和运用》 (2004)中,道路的划分是根据道路种类、规划交通量、 道路所在地区及地形状况来确定的。共分为两类四种,各类下再分级。 表 3.1-1 高速国道及汽车专用道路 非市区 第一种 市区 第二种 日本道路分类 其它道路 非市区 第三种 市区 第四种
人口规模 20 万以下 20 万~50 万 50 万~100 万 100 万以上
本次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特大城市和建制镇级别,并结合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和发 展格局,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开发区和与枢纽工程有关的道路,并增加了桥梁、隧道以 及与道路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等部分内容。 特大、大城市的卫星城以及开发区纳入上级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道路,其设计标准与 上级城市标准一致,卫星城、开发区内部道路根据独立卫星城的规模确定设计标准。 1.0.3 需要进行比选和专家论证的重要指标包括设计速度、车道宽度、建筑限界、平面 线形、纵断面线形、超高横坡、视距标准等设计要素。 本标准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保障交通安全。 根据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等级、红线宽度以及与周围环境和地上、地下构筑物 的关系,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要求,体现城镇特点和特色,处理好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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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外城市道路的分类对比, 以及国内目前的使用情况调研, 我国原城市道路的分 类方法还是比较合理的, 与其它部分国家的道路分类方法差别不大, 本次标准中延用原分类 方法,即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种类型。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我国经济圈和城市群逐渐形成,城际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采用高速 公路或一般的城市快速路存在不满足交通功能的可能, 下阶段可进行城际快速路标准与定义 的研究。 3.1.2 道路分级 道路分级是在道路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细化, 各国在道路分类上均有明确的规定, 但 对于道路分级,许多国家并未作明确的规定。本次参考目前的分级标准及使用情况调查,确 定各类道路分级,目的是对同类道路设计速度的选择进行必要的控制。 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中除城市快速路未进行分级外,各类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 I、II、III 级。 2.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在等级分类的基础上没有再进行分级, 但设计速度有较宽的变化幅度。 3. 根据调查和资料收集,大部分国家未对城市道路再进行明确的分级,只有日本根据 道路所在地区、地形状况及规划交通量将位于城市地区的第 2 种、第 4 种道路分别分为 2 级和 4 级。 并在各分级下又分为供所有机动车通行的普通道路和只供小型汽车通行的小型道 路。 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根据城市规模在道路交通量上的不 同反映,进行城市道路的分类。目前各国城市规模分类标准尚无统一的规定,各国城市道路 分级标准也均未按城市规模来划分。 根据调研和目前的使用情况, 认为不应把城市规模作为 道路分类和分级的唯一标准。 城市道路的分类应根据交通功能及路网结构在交通规划阶段确 定,道路分级不宜完全根据城市规模划分。 5. 城镇道路的分级应根据道路功能、设计交通量、地形条件、工程建设性质等因素综 合确定。 许多国家的道路并没有完全分为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概念, 其分级及设计速度的选择 考虑的主要因素为道路所在地区的地形及规划交通量, 这些因素对于公路比较合适, 而对于 城市道路的网状路网结构, 应考虑的是区域的地形条件; 交通量在路网上表现为分配的自协 调性和自适应性, 且交通量预测在城市道路中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国内多数业内专家认 为预测的设计交通量应作为设计考虑因素之一, 而不是唯一依据。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 控制条件也应具有一定的差异, 本标准中考虑作为分级的一个因素, 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虽然我国道路目前种类很多,公路、城市道路、村镇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居住 区道路等,但由于相应的道路标准体系不齐全,存在部分道路设计依据不足的情况。为了使 目前各类道路的设计、建设有一定的标准和参照依据,适当扩大本标准的涵盖面,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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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设施的关系; 处理好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的关系; 并在设计中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条件。 体现“公交优先”的交通发展战略,处理好公共交通与个体交通的关系。 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1.0.4 由于本标准不是现行设计规范的简单修订,本标准的实施不能代替各专项标准, 本标准中有规定者应遵照执行, 未规定者仍执行现行设计规范和相关专项设计标准。 如引用 的专项标准进行修编,应采用修订后的技术标准。
设计速度 自由流状态下 平均运行速度 车辆类型 道路之间的衔 接
30~50 20~40 小客车及服务性 车辆 地方道路 集散道路
50~80 30~70 各种类型 地方道路 集散道路 干路
80~120 70~100 各种类型 重型车<20% 干道 快速路
5)德国道路分类 德国按道路功能分为:高速公路、快速干线、主干线、干线道路、集散道路、小区道路。 后面 4 种主要在城市内部。
分4级 分2级 分5级 分4级 另外,对于各种划分的道路,又分为普通道路和小型道路两种。 3)台湾道路分类 根据台湾《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 ,其道路根据功能分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及服务道路四类。 4)加拿大道路分类 加拿大的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城市道路和公路均分为四级,分别为地方道路、集 散道路、干道和快速路。 表 3.1-2 加拿大道路分类 项目类别 交通服务功能 用地服务 日交通量 交通流特征 城市地方道路 交通为第二位 用地出入第一位 <3000 间断流 1000~20000 间断流 城市集散道路 交通与用地出 入同等 城市干道 交通为第一位 用地出入第二位 5000~30000 仅在信号交叉口及 行人过街横道上间 断 50~100 40~90 各种类型 货车<20% 集散道路 干道 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 最优的流动性 无用地出入口 >20000 间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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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0.1 我国城镇道桥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始于 80 年代,目前共有标准 24 项,尚未形成 完整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缺乏具有宏观指导作用的行业通用技术标准。 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为适应编制时期的使用需求,各章节涵盖了多 个类别的标准化对象,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其中部分标准化对象已逐步发展为独立 的分支,并已颁布了相应的专项标准。如道路绿化设计已形成《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范》 (CJJ75-97) ,城市道路照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程》 (CJJ45-91)代替,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部分由《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程》 (CJJ74-99)代替,城市快速路、道 路平面交叉与立体交叉部分由在编的《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及《城市道路交叉设计规程》 代替,城市道路路面、路基及交通设施标准也将分别代替道路设计规范的部分章节。随着各 专项标准编制工作的陆续开展, 具有全面综合和宏观指导意义的城镇道路工程通用技术标准 的编制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为适应新的材料技术、设计技术、施工技术的发展,2002 年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 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 城镇建设 房屋建筑部分)考虑国内城镇道桥标准的发展情况,兼顾 相关行业工程标准现状, 结合国内外标准模式, 对现行城镇道桥技术标准体系进行了完善和 补充,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完整化的专业标准体系。在体系中提出并确定《城镇道路工 程技术标准》为通用标准。 根据建设部文“关于印发《二 00 二~二 003 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第 29 项 《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 (修订)任务,为适应我国城镇的 建设和发展,统一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在城镇道桥专业技术标准体系中,本技术标准作为城镇道路通用标准,应对城镇道路 的专用标准具有宏观指导和控制作用, 从而确定了本标准的编制内容和深度, 其内容应全面, 深度适宜,规定指标应具有宽容性和适用性,而不仅仅是对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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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3.1.1 为确定本标准中城镇道路分类及分级,通过对目前国内、外道路的分类进行了调 查总结和类比分析。认为城镇道路分类应以功能分类为主,分级需综合考虑道路服务对象、 交通量、地形条件、新建以及改扩建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 我国目前道路分类 由于目前我国各种道路管理机构不同,道路分类处于多样化的状态。大体上分为公路、 城市道路、村镇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居住区道路等,其中部分道路发行了相应的技 术标准。 公路: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根据功能和适应交通量分为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根据城镇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 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城市规划道路网分为干路和支路,可对应于 低级的次干路和支路。 村镇道路:在《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中分为一、二、三、四级,但没有相 应的设计标准。在目前“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推动下,村镇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尚缺乏相应的依据。 厂矿道路:在《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中分为厂内道路和厂外道路,厂外 道路分为一、二、三、四级,厂内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居住区道路分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中分为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 林区道路:目前我国尚无林区道路的相关规范。 另外尚有其它分类方法,如根据承担主要交通运输性质分为:客运道路、货运道路、客 货混行道路等;亦可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商业性道路等。根据服务车辆类型不同 分为:混行道路、小汽车专用道路、公交专用道路、非机动车专用道路、人行专用道路等。 但在相应的技术标准中并无特殊体现。 2. 其他国家和地区道路分类 1)美国道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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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1.0.2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中城市(city)是指以非农产业和 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市 (municipality 、city)指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镇(town)指经国家批准设镇 建制的行政地域, 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 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城市规划法的定义来看, “城市”包含了“城市”和“镇” ,所以本标准称为《城市 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应更准确。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和城镇,包括特大、大、中、小城市、建制 镇以及卫星城、开发区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枢纽工程中的道路,以及城镇道 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中与道路相关部分的设计。郊区和村镇道路可参照执行。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均按人口规模来确定城市的等级分类,但各国标准差异悬殊,我国 现行统计规定按市区非农业人口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的等级如表表 1.0.2-1,已经增加了特 大城市一级。 我国现行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级别 1 2 3 4 级名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特大城市 表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