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 / 18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医药产品的价格制定、调整、执行及监督。
第三条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2. 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产品价格;3. 公平竞争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产品价格合理;4. 效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公司产品价格制定依据:1. 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2. 市场调研:收集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竞争对手定价策略;3. 政策法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价格政策;4. 企业战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
第五条产品价格制定程序:1. 市场部门收集市场信息和竞争对手价格;2. 财务部门根据成本核算结果,提出产品定价建议;3. 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定价建议,确保定价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情况;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产品价格。
第三章价格调整第六条产品价格调整依据:1. 成本变动:如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涨等;2. 市场变化:如同类产品价格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3. 政策法规调整:如政府价格政策变动等。
第七条产品价格调整程序:1. 市场部门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提出价格调整建议;2. 财务部门根据成本变动情况,核算调整后的产品价格;3. 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建议,确保调整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情况;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价格调整。
第四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八条产品价格执行:1. 销售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执行销售;2. 市场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确保产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3. 财务部门定期对产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产品价格监督: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产品价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 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价格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价格合规;3.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医院医药价格管理机制
医院医药价格管理机制
一、医院设立价格办,对全院的物价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建立从院价格管理委员会、物价管理部门、专(兼)职物价员、收费结算、会计及各临床科室兼职物价员的逐级负责制。
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的定价,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纳入微机管理,严格按规定收取。
各科室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分解、重复收费、增设收费项目。
三、各项新增的收费项目由科室及时上报价格办,再上报县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后,才能按核定标准执行。
四、医院要对各科室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由价格办定期或不定期对病历、各类检查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重问题要按照奖惩制度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备案。
五、对医院的常用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在门诊大厅和相关科室公示,并通过显示屏进行公示,加大收费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六、积极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患者的监督,公示监督电话。
随时接受各项收费投诉,虚心接受患者的意见,并如实记录,认真处理。
按时完成收费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主动与物价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物价工作政策、信息为医院的物价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性依据。
七、对医院的药品价格进行认真的管理,作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上级物价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通知应由专(兼)职物价员及时通知药品会计和各科室兼职物价员,并进行物价收费系统价格维护。
八、各项收费事宜必须由专职收费人员执行,并开具真实合法的凭据,严
禁私自收取现金,严禁科室设立帐外账、小金库。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 、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 、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 、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 、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 、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
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 、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药品价格秩序,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5篇)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价格法》、《____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____》(中发〔____〕____号)及《____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____》(发改价格〔____〕____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____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____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____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____张床位以下设立____名,____张床位设立____名,____张床位以上设立____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____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制度内容1.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原则(1)依法定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2)公开透明:药品价格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和监督。
(3)合理调整: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药品价格。
(4)公平竞争:禁止垄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职责(1)医院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价格管理工作。
(3)各临床科室负责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4)患者有权了解药品价格,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
三、实施细则1. 药品采购价格管理(1)药剂科根据药品采购计划,按照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选择合适的供货商。
(2)药剂科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价格、数量、质量、配送时间等条款。
(3)采购合同需报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2. 药品销售价格管理(1)医院药品销售价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药剂科定期对药品销售价格进行自查,确保价格合理。
(3)医院药品销售价格公开,便于患者了解。
3. 药品价格调整(1)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医院可对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2)价格调整需经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向患者公示。
4. 药品价格投诉处理(1)患者对药品价格有疑问或投诉,可向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反映。
(2)医院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患者。
四、附则1.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医院物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
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
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
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
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
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
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医院中药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中药药品价格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价管理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中药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应公平公正,充分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确保患者用药权益。
2. 市场导向原则:中药药品价格应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趋势,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3. 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中药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药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成本变动,适时调整中药药品价格。
三、管理内容1. 中药药品价格制定(1)药剂科根据国家《中药饮片价格手册》和药品生产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中药饮片价格。
(2)药剂科对采购的中药饮片进行成本核算,确保价格合理。
2. 中药药品价格调整(1)中药药品价格调整应遵循市场导向原则,充分考虑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和成本变动。
(2)中药药品价格调整需经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3. 中药药品价格公示(1)医院应设立中药药品价格公示栏,公示中药药品价格信息。
(2)医院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药药品价格调整情况。
4. 中药药品价格监督(1)医院设立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医院定期开展中药药品价格检查,确保价格合理、合规。
四、责任与考核1. 药剂科负责中药药品价格制定、调整和公示工作。
2. 医院物价管理部门负责中药药品价格审核、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对违反中药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收费和价格行为的透明度,使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公开化,特制订本制度。
1.医院各种价格行为必须规范,所有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按照公开透明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实行上墙公示制。
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价格、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
3.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收费价格实行显示屏滚动公示,并及时更新价格调整信息。
4.建立健全门诊病人明细清单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提高收费透明度,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便于遇到疑问时及时沟通。
5.积极开展收费和药品价格咨询服务。
患者需要了解相关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时可以向专职物价员、收费员、药房人员询问,有关人员必须热情、耐心地接待和解答。
6.价格公布后,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7.鉴于医院改扩建工程施工对医疗布局调整对价格公示的影响,为便于患者价格查询,已将医疗收费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在医院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上进行公示,并将逐步建立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销售的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制度。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合理、公正和可承受,确保广大患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保健。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通常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中包括:1. 政府定价:政府会设定一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标准,以确保价格的公正和合理。
2. 医保支付策略:医保支付策略是指医保机构与医院、药店等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药品供应商之间的价格协商和支付规定,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权益。
3. 市场竞争监管:通过市场竞争监管,禁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合理、合法和公平竞争。
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营造讲正气、讲诚信、讲规范的医院价格管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院成立医药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药价格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决策工作。
2. 医院设立专职物价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3. 各科室设立兼职物价员,负责本科室内部医药价格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医药价格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医药价格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透明性原则:公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3. 公平性原则: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公平合理,确保患者利益。
4. 可操作性原则: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要便于操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医药价格管理内容1. 药品价格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药品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2)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确保药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3)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公开药品价格信息。
2.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确保价格合理。
(3)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五、医药价格管理措施1. 制定医药价格管理制度,明确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和流程。
2. 定期对医药价格进行审核,确保价格合理。
3. 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加强医药价格宣传,提高患者对医药价格政策的知晓率。
六、奖惩制度1. 对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医药价格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药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采购、销售效益,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价格的确定1. 政府指导价医院在政府公布的基础药物清单中的药品价格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
2. 市场价格医院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非基本药物的价格,以确保医院药房的规范运作和正常盈利。
3. 内部统一价格医院内部特殊类型药品的价格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并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确保价格一致性。
三、药品采购价格管理1. 采购渠道的选择医院采购药品有多种渠道,包括直接从生产厂商采购、从药品批发商购买以及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药品渠道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 采购价格的核实医院对每次药品采购应进行价格核实,确保采购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合。
3. 采购价格的比较医院在进行药品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规格、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对不同厂家的药品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药品销售价格管理1. 药品定价医院应根据药品的采购成本、库存管理成本、器材消毒成本、执业保险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销售价格。
若药品价格有调整,医院应及时进行公示,并于调整后的起效日起执行。
2. 内部价格一致性医院内部设置的不同药房、门诊、住院部等部门销售药品的价格应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或差异化定价。
3. 市场价格调整医院应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并且及时公示。
五、药品价格监管1. 定期检查医院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检查,确认价格是否合规,如有发现价格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公开透明医院应将药品价格公布在医院官方网站上,以确保患者能够正确了解药品价格,并及时反馈意见。
3. 投诉处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药品价格的投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擅自调整药品价格或哄抬价格的行为,医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医院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调整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药价格调整工作,包括药品、医疗服务、检查检验项目等。
第三条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患者负担合理,医院运营稳定。
第二章价格调整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医药价格调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药价格调整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药价格调整应依据以下因素:(一)国家及地方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政策;(二)市场供求关系;(三)药品生产成本、医疗技术进步、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四)患者承受能力。
第六条医药价格调整程序:(一)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研;(二)提出价格调整方案,经医药价格调整管理领导小组审议;(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根据征求意见结果,修改完善价格调整方案;(五)报请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六)公布调整后的医药价格,并执行。
第七条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价格调整工作的公正、公平、合理。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医院设立医药价格监督小组,负责医药价格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医药价格调整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价格调整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医药价格调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价格调整原则1. 公平原则:价格调整应公平合理,确保患者权益不受侵害。
2. 合理原则:价格调整应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成本、质量等因素,确保价格合理。
3. 公开原则:价格调整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透明原则:价格调整过程应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
二、价格调整范围1. 药品价格调整:包括药品零售价格、药品采购价格等。
2.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包括诊疗、手术、护理、检查检验等项目价格。
民营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营医院药品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药品价格管理活动,包括药品采购、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我院药品价格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切实保障患者利益。
第二章药品价格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药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院药品价格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设立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药品价格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药品价格管理内容第七条药品采购价格管理(一)药品采购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执行,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二)药品采购价格应公开透明,采购价格及供应商信息应及时公布。
(三)药品采购价格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价格合理。
第八条药品销售价格管理(一)药品销售价格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应公开透明,价格及促销活动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三)药品销售价格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价格合理。
第九条药品使用价格管理(一)药品使用价格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二)药品使用价格应公开透明,患者用药费用应明确告知。
(三)药品使用价格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价格合理。
第四章药品价格管理责任第十条药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一)制定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
(三)协调解决药品价格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组织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二)负责药品价格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核,确保价格合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科室负责:(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二)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5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在报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四川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为了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门诊和住院部相应位置都应对药品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八、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九、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十一、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二)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医院药学科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以____《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医院药剂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西药管理(一)采购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____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____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其他从事药品销售、使用的单位。
第三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药品价格构成第五条医院药品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药品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药品销售费用:包括药品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药品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
(四)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
第三章药品价格定价方法第六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几种:(一)政府定价: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指导价:对非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市场调节价:对非政府定价、非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定价办法和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院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药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价格。
第九条医院在确定药品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的质量、疗效、安全性。
(二)同类药品的价格水平。
(三)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医院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药品价格公示第十条医院应当将药品价格在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价格、生产厂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更新药品价格信息,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的管理和监督。
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篇一: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为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营造讲正气、讲诚信、讲规范的医院价格管理环境,根据我院下发的文件指示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药价格管理。
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XX)【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和禁止乱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标准。
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
1.医院成立由院长负总责,物价与医保、财务、医务、护理、药剂、医用耗材科、门诊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
该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医疗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2.物价科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业务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医疗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核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科室计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收费标准的申报等工作。
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按有关药品调价通知单调整药品价格。
医用耗材科具体负责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将新购进的医用耗材的物价代码、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送达物价科,以备及时准确地增加相应项目。
3.凡有收费项目和科室(病区)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对科室的收费负总责,并应指定人员负责本科室(病区)的计费、退费和复核工作,积极配合物价员做好本科室收费项目的核实和监督工作。
三、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有效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
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查、治疗、药品、医用耗材等。
第三条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医药价格应体现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价格合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医药价格应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和监督。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市场变化和医疗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医药价格。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第四条医疗服务价格分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一)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由医院制定。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流程、价格公示等内容。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自查,确保价格合理、合规。
第三章药品价格管理第七条药品价格分为国家定价药品、地方定价药品和医院自定药品。
(一)国家定价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地方定价药品:按照地方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院自定药品:根据药品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由医院制定。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明确药品采购、定价、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价格管理要求。
第九条医院应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自查,确保价格合理、合规。
第四章价格公示与监督第十条医院应设立价格公示栏,公开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十二条医院应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医药价格合理、合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医院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医院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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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
药品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经营单位的药品购进成本和经营费用构成。
同种药品多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代表性的企业合理成本费用测算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
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算。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
设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最高核算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测算标准》执行。
实际期间费用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据实核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利润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利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算药品出厂价格时,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设定最高销售利润率。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核算价格时的流通差价率(额)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本办法设定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
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依照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确定。
可替代药品治疗费用差异较大的,可以以对照药品价格为基础,参考药物经济性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定价成本或者国内市场价格信息不充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药品差比价规则、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般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价格。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一)专利保护药品(含获得中国行政保护的药品),以及国家保密处方药品。
1993年1月1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二)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仅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对过保护期药品进行仿制的);(三)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四)中成药主要原材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五)获得国务院授予国家奖项的药品(自获奖之日起10年以内);(六)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
国际主流市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价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相关药品应当按照统一价格执行,不再标注企业名称、商品名。
(一)相关药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或者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二)拒绝按照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阻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的;(四)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三)、(四)项条件的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五)、(六)项条件的药品,以同规格品种的统一价格为基础,按照上浮不超过30%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药品,在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内,前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制定。
被仿制药品在国内没有上市销售的,以第1个仿制药品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政府指导价,第2-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此为基础依次递减10%。
第4个及其后再上市的仿制药品,按照第3个仿制药品价格执行,且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
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后,同种仿制药品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三条同时符合第十九条多项条件的,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其中一项条件报送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四条作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价格,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期间费用率按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中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执行,销售利润率按照高于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三个百分点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新上市销售或者新进入药品定价目录,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制定公布价格。
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
其中,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集中调价的间隔期间,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调整价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购买计划安排,不定期调整价格。
第二十七条同种药品被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格协调。
第三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程序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指定专门的价格评审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制度。
(一)成本和价格普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要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报送药品成本、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等资料。
(二)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人员到生产经营企业调查药品成本和价格等情况。
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开展。
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1、成本和价格普查信息、无法充分反映情况的;2、有关方面对成本或者价格水平分歧意见大的;3、群众举报价格虚高且提供了一定线索的;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专项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专家评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对药品价格水平及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专家论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争议较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听取意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决策后,应当在正式实施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方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政府指导价方案,可同时发布药品市场平均价格信息。
第三十四条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新上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应当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一关资料和定价建议;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应当由产地或者进口到岸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章价格监测和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三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流通差价率变化情况实施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