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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资福利管理管理制度

制度1

员工工资调整申报与审批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资调整实施有效管理,重新制订工资调整的申报与审批制度。关于工资等级标准及考核晋升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适用情况

本制度适用于员工工资的特别调整、定期调整和转正定级、应聘员工的起薪和转正工资标准按公司的规定执行,计量制员工按计量制管理规定执行。

1、转正定级:指试用期满(一般为3个月)经考察符合

公司用人标准,予以转正或试用期未满但表现特别突出,需要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2、工资特别调整:指转正后有特别表现或特殊贡献,业绩显著的员工或因个人过失给公司业务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对其工资可进行特殊调整,不受时间限制。

3、工资定期调整:工资调整一般每半年(

4、10月份)进行一次,根据员工的日常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相应的调薪意见。对于工作不到一年的新员工调薪时间,根据个人的实际表现状况,周期可较短,实行“小步快跑”原则。

第三条等级权限

1、建议权:各部门行征主管根据下属的实际表现向所属的人力资源小组或三级人力资源委员提出调薪建议。

2、申报者:对调整对象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填写《员

工工资调整(转正定级)申报(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能力、工作绩效、劳动态度等方面作出评价,并提出调薪建议。

3、审核者:对调薪对象的实际工作表现考查,调查其实际担任职务的能力和工作绩效与态度,并对调薪标准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调薪标准的合理性负责。

4、审批者:根据公司的工资政策对审核后的调薪建议进行审批。审批者必须保证调薪结果符合公司规定的工资结构和工资政策。

注:当某级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把意见分歧点上报给上级委员会。

第四条工作规则

1、从申报开始,各级委员会(或小组)必须同时有3人以上签名,申报和审核者必须了解被调薪者的实际情况。

2、对于建议调整对象的工资等级已超出本级申报X围者,主管工作部门可以向相应等级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该级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出申报。

3、各级委员会(或小组)应充分履行职责,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具体、实际的考核与审查意见,使员工得到合理、公正的评价。

4、各部门的调薪幅度与人员比例应与期部门总体绩效相一致。总体上要求人均效益是增长的。

5、各级委员会应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以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6、规模大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制订相应的细则和操作办法。

本制度为暂行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修改、废止权归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制度2

员工待遇分类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条员工待遇分为

1、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2、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3、奖金

第三条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两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两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制度3

计件报酬管理规定

第一条班长

1、控制各作业员的生产数量。

2、每日填报件工薪资表。

3、每月填报作业员薪资统计表。

4、日报表中加填报各批号应发工资及累计应发工资。

第二条组长

1、评定各工程件薪单价。

2、核对各项薪资报表。

3、各项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条科长

1、核对各批号应发工资及累计应发工资。

2、核对各工程件薪单价。

3、督导件薪工作推行。

第四条主管室

1、核对各单位每日应发薪资。

2、控制各批应发工资金额。

第五条厂长

1、件工薪资日报表及作业员薪资统计表的核准。

2、各类产品制造薪单价的制订。

3、各批号各工程件薪单价的核准。

4、特殊情形工时,工资的追加。

5、督导计件工作的推展。

6、其他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

1、审核各作业员的出勤状况。

2、整理各作业员的薪资资料。

制度4

员工提薪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定期提薪

第一条提薪日期定为每年4月1日

第二条提薪审定时期为一年,即从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

第三条具有提薪资格者是4月1日当天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但行使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除外:

1、长期休假者。

2、在提薪审定时期中的出勤天数不满规定劳动天数的九成者。

3、在提薪审定时期中受惩诫处分者。但受警告处分者在被特别认为有酌情从轻处罚余地的情况下,不受此限。

第四条对于提薪,以提薪审定时期中的工作状部、能力、职别及其他条件作为标准,进行审定。

第五条提薪的审定,按下述类别进行:

1、对办事人员,按上一条的标准进行分类,审定期提薪事宜。具体的实施方法,每次分别制订。

2、操作人员(固定工资者)与办事人员同等对待。

3、对操作人员(半固定工资者),其固定部分,按其固定对计件的比率,以固定工资者为标准实行提薪。对其计件部分,不实行提薪。

4、对操作人员(计件工资者),不实行提薪。

第六条在按第三条的规定无提薪资格者中,如符合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从其作为具有提薪资格者的最初提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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