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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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深圳市莲花山庄自管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雷德元,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业主委员会,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余敏仪,主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法人经营权、财产权的行为,排除对原告经营权、财产权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硬盘费用3200元、车辆停车费损失20000元、挪用资金发放礼物35000元,合计582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山庄(以下简称莲花山庄)于2013年7月经业主大会表决,按照《业主自管家园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自管家园章程),组建自管家园物业服务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深圳市莲花山庄自管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原告),实行业主自己进行物业管理的模式,即在业委会领导与监督下,由自管家园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原告提供

物业服务。自管家园在理事会及全体业主的支持下,由原来的亏损状态,实现了每月盈利近10万元,物业服务相对以前有了巨大进步,山庄环境有了飞跃改善。

2016年7月19日莲花山庄第三届业委会换届上任,上任第四天即2016年7月23日被告以自管家园理事会内部纷争无法正常工作为由,突然宣布停止自管家园公司理事会(即原告董事会、下同)的工作(见证据1),强行用武力、殴打手段(见证据2),夺取理事会财务及服务中心管理权,并将理事会办公室改为档案室、张贴封条(见证据3),其并违反规定启用已失效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及账户收取管理费(见证据4)。因原告法定代表人雷德元实名向深圳市海关举报业主苏燕公车私用不交停车费,被告为保护个别公车私用不交停车费的业主利益,无理由强行更换莲花山庄车辆管理系统硬盘,致使莲花山庄之前车辆管理数据丢失,增加更换硬盘费用3200元,硬盘更换期间所有临时车辆无法收取停车费,产生损失2万元(见证据5)。被告还利用节日临近擅自、越权挪用原告资金3.5万元为业主发放慰问礼物,以在本次风波中笼络业主人心进行罢免雷德元的投票(见证据6)。原告是按照经业主大会表决的自管家园章程组建并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按自管家园章程规定(见证据7),自管家园理事会是自管家园基金会的执行机构,是原告董事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章程授权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有领导与监督职能,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的规定保障原告董事会履行职责,而不是相反地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暂停董事会工作,侵害原告公司经营及财产权。在理事会停止工作期

间导致的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将由业委会承担民事责任,而业委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导致全体业主承担责任从而损害业主利益。原告本着和谐至上原则,从大局出发,多次与被告协商恢复原告董事会正常工作,恢复原告正常经营,但被告坚持错误,至今未停止、纠正其侵权行为。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的经营权及财产利益,维护莲花山庄自管家园的物业管理正常秩序,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21条以及《公司法》第3、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莲花山庄自管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6 年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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