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厦门大学705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真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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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实效是实然的。自从休谟对事实(是)和价值做出明确的区分以来,实然和应然这两个概念就成了人们分析社会政治问题时经常运用的一对对应的、甚至对立的概念范畴和分析工具
第四,法律实效还意味着法律的实现。法律实现问题,和法律实效一样,是一个法律社会学上的问题。对此,学人们有不同界定,如有人认为:“法律的实行,或称法律的实现、实施,是指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遵守法律;另一个是主管执法、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
厦门大学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本题共40分)
公理性法律的原则
法律程序
法的编纂
法律关系
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执行
弹劾
剩余权利
结社自由
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简述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简述法律实效的产生条件
公民的劳动权包含哪些内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哪些理论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础?
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请分析之。
4、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5、在法治国家中,有法可依是法治的首要环节。宪法作为根本法,其规定往往具有较大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这给宪法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为了使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立法机关就必须制定法律以保障宪法的执行。
6、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
7、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给予的其他权力。也就是说在基本法已经授予的权力的情况下,如果特区有需要,但是你本身没有权,还要再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授予。这和联邦制是不一样的。
2.法律实效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和样式,是应然的法律效力实然化的情形,是法律主体对实在法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的实际状况。因此,法律实效在实质上表达着法律的实现过程。对法律效力概念的这一界定,内在地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实效概念中所讲的法律是指国家实在法。我们知道,纯粹法理学是以国家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并且根据这一理论主张,法律只能以国家实在法律方式存在
2、指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3、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法律编纂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思维活动的外化,是人类法律活动的科学载体
2.(1)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指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欲望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都有要求国家为其创造劳动机会并平等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包括就业权和平等竞争职业权。就业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欲望的公民有权请求国家为其提供劳动机会[7],当国家不能为公民提供劳动机会时,国家有义务对这部分公民予以保障其最低生活的救济。就业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公民劳动权向现实转化的基础条件。虽然劳动机会的取得,“原则上应当归属与个人的主观性努力”[8]。但劳动权正如门格尔·安东所指出那样,是“以关于土地和资本的个人所有权之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在今日之情形之下,把获得劳动机会仅仅归属于个人的自主性努力,已经有悖于情理”[9]。获得劳动机会并进行劳动,是现代社会公民生存的前提,一旦公民不能获得劳动机会,其生存就要受到威胁。所以,国家此时就有义务去对这些人施以救助,以保障这部分人能够生存。平等竞争职业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平等竞争劳动机会的权利,即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用相同的标准去衡量,择优录取劳动力就业,且公民不因性别、民族、种族等的不同而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它是公民平等权这一基本权利在劳动权上的体现。
8、是公民按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现在我国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各种社会团体。为了繁荣科学和文化艺术,我国还有各种协会,学会等团体。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第二,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实现样态和方式。法律实效和法律效力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一般说来,法律效力的状况在逻辑上限定和规范着法律实效的状况和范围。并且在国家实在法上,它们两者是一种逻辑递进关系,即法律效力在先,法律实效在后。法律效力是法律实效的逻辑规范形式,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社会经验事实(虽然,这里所讲的社会经验事实,当然有别于社会法学所讲的“活法”或“行动中的法”,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具有内在的关联。
前已述及,法律效力是一个恒量,而法律实效是一个变量,法律实效可能完整地表达法律效力,但那只能是当法律失效之后才能做出“定量”结论的。这表明,在法律生效期间,法律实效是反复地体现在人们以法律为规范根据的交往行为中的。只有在主体交往行为中所结成的具体关系中,才能真正表明法律实效。而法律是可反复地适用于其有效期间和空间内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具体事件和行为的。因此,法律实效一方面具体地表现在主体依法反复地交往行为的各种行为或者反复地出现的各种事件中,另一方面,这种具体地表现在人们依法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实效。
宪法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合名额的代表”。请就“各少数名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分析之。
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论宪法的创造权
2007年真题答案
名词解释
1、指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例如,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选举法中的普遍、直接、秘密、平等原则,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诉讼法的司法独立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国际法中的国家平等原则等等。由于公理性原则来自事物本身的性质,所以公理性原则较政策性原则有更大的普适性。
简答题
1.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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