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合同1资料
银行企业福费廷业务协议

《银行企业福费廷业务协议》甲方(银行):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有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需求,甲方具备提供福费廷业务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际福费廷统一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1. “福费廷业务”是指甲方无追索权地买入乙方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经银行承兑/承付/保付的远期债权。
2. “债权凭证”是指经银行承兑/承付/保付的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承诺书、信用证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3. “无追索权”是指甲方在买入债权凭证后,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即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不能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甲方均不得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二、业务流程1. 乙方与债务人签订贸易合同,并约定以远期付款方式结算。
2. 乙方在货物发运后,将债权凭证及相关贸易单据提交给甲方。
3. 甲方对债权凭证及贸易单据进行审核,在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后,与乙方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并向乙方支付款项。
4. 甲方在债权凭证到期日向债务人提示付款,如债务人按时付款,业务结束;如债务人未能按时付款,甲方自行承担损失,不得向乙方追索。
三、业务金额与期限1. 业务金额为乙方提交的债权凭证金额扣除甲方认为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审批为准。
2. 业务期限自甲方支付款项之日起至债权凭证到期日止,具体期限根据债权凭证的付款期限确定。
四、利率与费用1. 福费廷业务利率按照甲方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具体利率以甲方实际审批为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福费廷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和相关贸易单据。
2. 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审核债权凭证及贸易单据、决定是否开展福费廷业务以及收取利息和费用。
福费廷业务合同样本

福费廷业务合同样本合同编号:FF-001甲方:(出口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进口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融资需要,希望通过乙方进行福费廷业务,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定义和解释1.1 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是指甲方将乙方向其提供的远期出口应收账款(以下简称为“应收账款”)的权利向乙方转让,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金额的同时,承担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和汇率风险的业务。
1.2 应收账款是指甲方在向乙方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乙方按协议支付给甲方的未付款项。
1.3 转让合同是指甲方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乙方的合同,包括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条款。
一、转让条件2.1 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承诺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2 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为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转让价款应在本合同签署日后的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2.4 转让价款支付的币种为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
如双方另有约定,应在合同附件中进行明确。
2.5 转让价款的支付应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详细信息如下:账户名称: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三、转让手续3.1 甲方自愿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并声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抵消、转让或其他限制。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最新版)目录一、福费廷业务合同概述二、福费廷业务合同的特点三、福费廷业务合同的运作流程四、福费廷业务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五、福费廷业务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正文一、福费廷业务合同概述福费廷业务合同,全称国际贸易福费廷业务合同,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融资方式。
该合同起源于 19 世纪的英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贸易融资手段。
福费廷业务合同主要涉及到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三方,通过这种合同,出口商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提前获得货款,减轻资金压力;而银行则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资金支持。
二、福费廷业务合同的特点福费廷业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资金周转快:通过福费廷业务合同,出口商可以提前获得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提高企业效益。
2.融资成本低:与传统贷款相比,福费廷业务合同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
3.风险较小:福费廷业务合同涉及到的银行承担了收款风险,降低了出口商的风险。
4.合同约束力强:福费廷业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需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保障了合同的执行力。
三、福费廷业务合同的运作流程福费廷业务合同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2.出口商与银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约定转让比例、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
3.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融资款项,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向进口商发货。
4.进口商按照贸易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货款,银行收取货款并向出口商支付剩余款项。
5.合同到期,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四、福费廷业务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虽然福费廷业务合同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风险。
主要风险包括:1.信用风险:进口商信用状况不佳,无法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银行收款风险。
应对措施:银行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进口商进行充分的信用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住所地:邮编: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邮编:100031为进一步深化双方的业务协作,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开展合作,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在本协议下,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甲方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乙方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甲方处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甲方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乙方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信用证到期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未能从开证行处收到信用证项下承兑款项,则甲方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措施导致乙方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2)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3)甲方违约,未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4)甲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
(5)信用证开证行发生无理由拒付、信用状况恶化或破产等其他情形而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2 业务金额,指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兑付款的金额。
1.3 业务期限,指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之日止。
如业务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银行工作日,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的业务价格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1.4 业务价格,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利息的利率以及手续费的费率。
第二条业务范围、币种2.1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甲方;币种为人民币。
2.2 乙方同意为甲方有权续作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甲方作为甲方全辖机构代表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摘要:1.国际贸易mt700 福费廷业务合同简介2.mt700 福费廷业务的定义与特点3.mt700 福费廷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4.国际贸易中mt700 福费廷业务的运用5.mt700 福费廷业务合同的风险与防范6.结论正文:1.国际贸易mt700 福费廷业务合同简介国际贸易mt700 福费廷业务合同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金融工具。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短期贸易融资方式,通过买方和卖方银行的参与,为贸易双方提供资金融通。
mt700 是国际银行间电信协会(SWIFT)的一种报文格式,用于福费廷业务的信息传递。
2.mt700 福费廷业务的定义与特点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进口贸易中,出口商将出口货物单据卖给福费廷公司,由福费廷公司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然后由福费廷公司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短期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通常为30 天至180 天。
- 风险分担:福费廷业务将贸易双方的风险分散,降低单方面的风险。
- 提高资金利用率:福费廷业务使出口商在货物发出后立即获得货款,提高资金利用率。
3.mt700 福费廷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mt700 福费廷业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主体:包括买方、卖方、福费廷公司等。
- 贸易条款:如CIF、CIP 等。
- 融资期限:双方约定的融资期限。
- 货款金额:双方约定的货款金额。
- 付款方式:如电汇、信汇等。
- 单据要求: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4.国际贸易中mt700 福费廷业务的运用在国际贸易中,mt700 福费廷业务可以帮助出口商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贸易风险。
例如,一家我国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出口价值100 万美元的商品,双方约定采用mt700 福费廷业务。
出口商将货物单据卖给福费廷公司,获得货款,然后福费廷公司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如此一来,出口商可以尽快收回货款,投入新的生产,而进口商则可以延期支付货款,缓解资金压力。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原创实用版】目录1.MT700 的含义与作用2.福费廷业务合同的定义与特点3.MT700 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4.福费廷业务合同的风险与规避5.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影响正文一、MT700 的含义与作用MT700 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它是一种国际结算方式,用于保证出口商能够收到货款,同时也为进口商提供了一种融资手段。
二、福费廷业务合同的定义与特点福费廷业务合同,也称为“福费廷合同”,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贸易融资方式。
它是出口商与进口商以及银行之间的一种协议,出口商将货物出售给出口商,进口商则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银行则提供融资服务。
福费廷业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出口商能够提前收到货款,减轻了其资金压力;进口商则能够延长付款期限,缓解了其支付压力;银行则能够获取一定的融资收益。
三、MT700 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MT700 被广泛应用于支付货款。
出口商在发货后,可以向进口商开出 MT700,要求进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出口商能够收到货款,又为进口商提供了一种融资手段。
同时,MT700 也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融资,出口商可以将 MT700 出售给银行,获取资金。
四、福费廷业务合同的风险与规避福费廷业务合同虽然能够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例如,进口商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或者银行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可能会面临信用风险。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出口商和进口商应该在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时,明确规定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同时,银行也应该对提供融资服务的对象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
五、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影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对全球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国际贸易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尤其是电子、汽车、化工等领域。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

国际贸易mt700福费廷业务合同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MT700 的含义与作用
2.福费廷业务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3.MT700 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4.福费廷业务合同的风险与规避
5.MT700 与福费廷业务合同的关系
正文
MT700 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它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种信用证格式。
MT700 的全称是“Documentary Credit”,中文意为“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保障方式。
通过跟单信用证,进口商可以保证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而出口商则可以确保收到货款。
福费廷业务合同,又称为福费廷合同,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融资方式。
它是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以提前获得货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合同具有无追索权、卖方无需担保等特点,能够有效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降低贸易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MT700 与福费廷业务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
MT700 可以为福费廷业务合同提供支付保障,确保出口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货款。
同时,福费廷业务合同也可以通过 MT700 进行融资,帮助出口商提前获得货款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然而,福费廷业务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例如,如果进口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那么银行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因此,在进行福费廷业务合同时,需要对进口商的信用进行充分评估,以降低风险。
总的来说,MT700 与福费廷业务合同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保障方
式和融资方式,它们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支付保障和资金支持。
福费廷业务合同范本

福费廷业务合同范本甲方(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出口商,乙方为福费廷业务的提供方,双方就甲方出口商品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1.1 “福费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甲方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
1.2 “应收账款”:指甲方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对买方(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
1.3 “转让价款”: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购买应收账款所支付的金额。
1.4 “融资费”: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因提供福费廷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应收账款的转让2.1 甲方同意将其对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购买该应收账款。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名称、地址、应收账款的金额、到期日等。
2.3 甲方保证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第三方权利。
第三条转让价款和融资费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融资费。
第四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4.1 甲方保证其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以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4.2 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5.1 乙方保证其具有提供福费廷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5.2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时支付转让价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银行国内信用证同业福费廷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国内信用证同业福费廷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双向)合同版本号:SPDB202006国内信用证同业福费廷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双向)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乙方: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鉴于:1.让渡行已从相关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收取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债权”)。
2.让渡行向受让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项下同业福费廷业务,将上述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受让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国内信用证同业福费廷业务开展友好合作、互为让渡行和受让行,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下的同业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可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做出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且保兑行明确对该笔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如有),让渡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让渡行”),从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债权,受让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受让行”)在审核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保兑行保兑确认(如有)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并在收到保兑行真实有效的确认保兑报文(如有)后向让渡行无追索权地买入上述国内证结算项下债权的业务,但在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情况时,受让行仍将保留对让渡行的追索权。
第二条业务范围及币种1.同业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远期可议付国内信用证,币种为人民币。
2.甲乙双方同意为对方有权叙做同业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甲乙双方各自作为其全辖机构代表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内容相互进行协商,其它分支机构无权与对方就本协议进行协商。
第三条业务额度和期限1.受让行同意为让渡行叙做的同业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受让行总行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核定的同业福费廷业务额度。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同业版本

国际福费廷业务协议转让方:重要营业地址:联系人: 电话:包买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浦发银行”)重要营业地址:联系人: 电话:鉴于:1、转让方作为相关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受益人, 享有向信用证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 /保付加签行/担保行(以下简称“票据银行”)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债权”)。
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国际福费廷业务, 即由浦发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转让方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双方经和谐协商一致, 就国际福费廷交易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国际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 在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献中(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是指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拥有的因跨境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票据银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担保(以下统称“承兑”), 但在发生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情况时, 浦发银行仍将保存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1.2包买让渡, 指浦发银行作为包买商与转让方叙做福费廷业务后, 将所受让的信用证或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种福费廷交易模式。
1.3 受让方, 指包买让渡模式项下, 从浦发银行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福费廷包买商。
1.4 仅为中介, 指浦发银行在与受让方就受让信用证项下债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从转让方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后再转让给受让方, 并以受让方支付的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方特此确认, 在仅为中介模式下, 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 浦发银行无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2.1在浦发银行支付本协议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款之前, 转让方应向浦发银行提交如下文献或满足下列相应条件:(1)授权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和相关文献和单据之董事会决议(假如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限制);(2)转让方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3)已经转让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协议;(4)转让方已在本行开立结算往来账户的证明文献;(5)转让方就每笔福费廷业务, 向浦发银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6)转让的信用证或票据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背景;(7)转让方已严格履行对每笔福费廷业务尽职调查的责任;(8)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相关单据、权利凭证及文献, 涉及但不限于: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及全套修改(如有)正本, 出口议付面函副本, 票据银行的承兑函电/担保文献, 相关贸易协议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涉及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送单据和保险单据等)等;(9)转让债权的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 索汇线路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浦发银行收汇的软条款,并指定了议付行、承兑行、延期付款行, 不存在不允许让渡等限制性条款, 且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10)转让方已按浦发银行规定填妥的有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献;(11)转让方有效签署了接受浦发银行报价条件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的回执;(12)转让方已办妥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基础交易协议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 并将相应的审批文献交由浦发银行查验。
福费廷业务合同范本

福费廷业务合同范本《福费廷业务合同》甲方(福费廷买入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福费廷卖出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拟向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福费廷业务定义及金额1. 福费廷业务:指甲方无追索权地买入乙方因贸易或服务等产生的、已经承兑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的业务。
2. 本次福费廷业务金额为:人民币/美元/欧元[具体金额](大写:[大写金额])。
二、应收账款相关信息1. 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 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3. 付款人地址:[付款人地址]4. 应收账款到期日:[到期日]三、利率及费用1. 福费廷业务利率:按照年利率[具体利率]计算。
2. 手续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福费廷业务手续费,金额为福费廷业务金额的[手续费比例]。
四、款项支付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相关单据及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的[具体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福费廷业务利息及手续费后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福费廷业务款项。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应收账款及相关单据、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并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福费廷业务协议NEW

福费廷业务协议(合同编号:)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地址:有权签字人: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本福费廷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福费廷业务及其操作要求遵循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
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确定利率和费率标准。
第三条乙方同意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和出口信用证项下所有文件及凭证(包括信用证项下单据/其他物权凭证及保险单)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甲方。
甲方有权处理上述单据及相关货物。
第四条甲方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承兑函电后,以有追索权的方式买入出口单据。
甲方承担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风险。
第五条乙方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并承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
若开证行(保兑行)以下述情况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福费廷项下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六条双方同意与福费廷业务有关的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福费廷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八条经甲方或乙方签章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报价表、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款项让渡函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完整版)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同业版本.pdf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转让方: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包买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浦发银行”)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1、转让方作为相关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受益人,享有向信用证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 /保付加签行/担保行(以下简称“票据银行”)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债权”)。
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国际福费廷业务,即由浦发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转让方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国际福费廷交易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定义1.1国际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拥有的因跨境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票据银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担保(以下统称“承兑”),但在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时,浦发银行仍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1.2包买让渡,指浦发银行作为包买商与转让方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将所受让的信用证或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种福费廷交易模式。
1.3 受让方,指包买让渡模式项下,从浦发银行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福费廷包买商。
1.4 仅为中介,指浦发银行在与受让方就受让信用证项下债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转让方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后再转让给受让方,并以受让方支付的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方特此确认,在仅为中介模式下,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浦发银行无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2.1在浦发银行支付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款之前,转让方应向浦发银行提交如下文件或满足下列相应条件:(1)授权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和相关文件和单据之董事会决议(如果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限制);(2)转让方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3)已经转让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合同;(4)转让方已在本行开立结算往来账户的证明文件;(5)转让方就每笔福费廷业务,向浦发银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6)转让的信用证或票据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背景;(7)转让方已严格履行对每笔福费廷业务尽职调查的责任;(8)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相关单据、权利凭证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全套修改(如有)正本,出口议付面函副本,票据银行的承兑函电/担保文件,相关贸易合同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等;(9)转让债权的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线路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浦发银行收汇的软条款,并指定了议付行、承兑行、延期付款行,不存在不允许让渡等限制性条款,且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10)转让方已按浦发银行要求填妥的有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11)转让方有效签署了接受浦发银行报价条件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的回执;(12)转让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基础交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浦发银行查验。
福费廷业务总协议

福费廷总协议,地址:与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92号增1号华侨大厦五层(以下则根据交易地位互称为“卖出银行”和“买入银行”),经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福费廷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其条款及条件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福费廷交易。
1. 福费廷交易1.1 在该总协议下,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在本协议中称为“债务人”。
1.2 双方进行单笔福费廷交易时需签署福费廷报价函(见本协议之附件1)。
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于每一份报价函,每一份报价函和总协议应视同一个整体予以理解和解释。
如果总协议与报价函条款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报价函的规定为准,除非双方书面明示同意以总协议为准。
2. 福费廷交易流程2.1 对于总协议下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买入银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2 如买入银行同意买入某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买入银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
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买入银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
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2.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买入银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后2个工作日(定义参见下文)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
买入银行的付款条件为:(1) 买入银行已收到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有关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2) 报价函及总协议下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已履行;(3) 卖出银行将相关债权下的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入银行;(4) 卖出银行已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模版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编号:合同各方:授信人(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传真:邮编:被授信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账号一般户/储蓄户(1)账号(2)账号合同签订地: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词语解释本合同中福费廷是指甲方向乙方购买远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远期债权,一经付款甲方即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乙方放弃所出售远期债权项下一切权益。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
经甲方审查,未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福费廷业务服务:1、乙方每申请叙做一笔福费廷业务,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2、乙方签署同意接受甲方出具的《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中的报价条件。
3、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4、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甲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5、乙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甲方查验。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国内信用证应满足以下要求:(1)该国内信用证应声明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甲方审核认可。
(2)乙方应在国内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单。
(3)乙方对外提交单据后,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
7、未出现本合同第五条出现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付款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甲方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中规定的条件,从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债权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
乙方放弃所出售远期债权项下一切权益。
银行福费廷总合同模版

福费廷总合同合同编号:xx 福字第号甲方(包买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传真:负责人:职务:乙方(申请人):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本合同仅是对甲、乙双方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授信承诺,乙方在甲方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均受本合同约束。
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内容以经甲方核准的乙方福费廷申请书为准,经甲方核准的福费廷申请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福费廷1.1甲方作为包买商,对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交的,以乙方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或汇款项下,已经由甲方认可并证实的开证行/保兑行/托收保付行承兑电,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受限于本合同的规定,予以无追索权地贴现。
1.2乙方已完全履行了上述承兑电对应的贸易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上述承兑电系基于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1.3乙方对上述承兑电对应的票据拥有完整的票据权利,无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也未向任何第三人做出过全部或部分转让该票据权利的承诺或约定。
1.4乙方对上述承兑电的转让为完整的票据转让,甲方因此取得完全的票据权利。
1.5本合同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贴现率、宽限期根据付款期限、承兑行信用评级及进口商所在国家(地区)和具体办理福费廷业务时的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6如因欺诈、基础贸易违约等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取得或实现完整的票据权利或承兑电项下权利,或因第三人就相关票据主张权利而影响甲方作为善意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因此具有了对乙方追偿已贴现款项的权利,有权直接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已贴现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
1.7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出具止付令而到期未能履行付款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追索。
1.8在办理具体福费廷业务时,甲方根据《福费廷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预扣款项,用于支付国外银行费用,如实际收汇时国外银行扣费低于预扣费用的,甲方将差额部分转入乙方账户,收汇时国外银行扣费超过预扣费用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上自动扣划差额部分款项。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同名37461)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最终版)(同名37461)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住所地:邮编: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邮编:100031为进一步深化双方的业务协作,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开展合作,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在本协议下,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甲方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乙方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甲方处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甲方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乙方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信用证到期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未能从开证行处收到信用证项下承兑款项,则甲方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措施导致乙方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2)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3)甲方违约,未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4)甲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
(5)信用证开证行发生无理由拒付、信用状况恶化或破产等其他情形而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2 业务金额,指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兑付款的金额。
1.3 业务期限,指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之日止。
如业务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银行工作日,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的业务价格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1.4 业务价格,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利息的利率以及手续费的费率。
第二条业务范围、币种2.1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甲方;币种为人民币。
2.2 乙方同意为甲方有权续作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甲方作为甲方全辖机构代表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
福费廷业务合同范本

福费廷业务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口商):_______乙方(进口商):_______第一条产品信息1.1 产品名称:_______1.2 产品数量:_______1.3 产品单价:_______1.4 产品总价:_______1.5 产品质量标准:_______第二条交货期限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付款方式3.1 乙方应通过福费廷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3.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
3.3 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_______%。
第四条福费廷业务安排4.1 甲方应与福费廷银行签订福费廷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2 乙方应在福费廷协议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福费廷款项。
4.3 福费廷银行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福费廷款项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
5.2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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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
编号:甲方: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为保证有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词语解释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入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款或债权。
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方可向甲方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
经甲方审查,未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服务:
(一)乙方每申请叙做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须向甲方提交一份《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二)乙方签署同意接受甲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中“报价表”内填列的报价条件;
(三)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甲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乙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甲方查验。
甲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五)相关国内信用证应声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国内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甲方审核认可;乙方应在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甲方交单;甲方提交单据后,收到有关银行对应收款或债权做出的付款承诺;
(六)未出现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贴现买断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条件,从已经承诺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面值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相关费用以及同一来证项下前段融资本息(如有)后,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
乙方放弃所出售应收款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三)乙方在每一份需要乙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公章真实合法。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六)乙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交易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七)对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乙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交付应交税款、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八)有关应收款或债权代表着乙方的相关贸易对手因乙方向其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应在应收款/债权到期日无条件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销或反索偿。
(九)乙方在有关应收款和/或贸易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为其他人设立优先权利,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有关应收款和/或贸易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动。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相关贸易对手、有关应收款或债权的承诺人/承付人/保付人达成任何修改有关应收款或债权内容的协议。
(十一)乙方所申请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没有抵触国家法律,并且对有关应收款/债权的付款必须是全额支
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
(十二)不存在影响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十三)若乙方已在甲方办理了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乙方自愿将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优先归还甲方已发放给乙方的打包贷款。
(十四)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因某种可能原因乙方收到的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的全部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甲方前及在乙方控制的期间内,完全为甲方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甲方的指令。
(十五)如在有关应收款/债权到期日甲方未能取得全额付款,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追索或起诉,或允许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授权甲方接替乙方进行追索、起诉、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有关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程序,或采取其他任何为追讨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须的行动。
(十六)如因法院发出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的原因而使甲方未能获得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的款项,乙方承诺立即向甲方返还相当于有关应收款/债权面值的款项,以及从有关应收款/债权到
期日到甲方收到乙方付款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适用利率由甲方决定)。
如乙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随时从乙方在甲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
(十七)乙方承诺及时向甲方支付甲方因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二)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三)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它约定。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二)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交易。
在交易被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返还有关应收款/债权面值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
如延期返还,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罚息。
(三)终止本合同。
(四)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或从其他乙方款项中主动扣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有关应收款/债权面值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费用。
第六条追索权的放弃及例外
(一)甲方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后,甲方取得信用证项下应收款/单据或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同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
但若属于第六条第二款任一情形的,甲方对上述权益的买卖保留完全的追索权,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处理。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乙方保留完全的追索权:
1、贸易背景不真实,贸易背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存在欺诈;
2、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债权、应收款/单据等等虚假;
3、债权担保文件虚假或无效;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声明、承诺与保证事项或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
5、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债权、应收款/单据等以及涉及的信用证遭法院止付;
6、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何声明与承诺约定;
7、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本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或阻碍甲方行使被让渡的所有权利事项等等。
第七条其它约定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甲方
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二)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成为非法,甲方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款项让渡函》、《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仅是对甲、乙双方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授信承诺,乙方在甲方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均受本合同约束。
本合同项下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确定利率和费用标准。
第九条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本合同有效期内办理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到期日若超过有效期的,仍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乙方与甲方各执份,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