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会计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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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所业务管理,根据《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和《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运营规范》(以下简称运营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业务,包括事务所承接的各项业务。

第3条、本制度所称业务单位,包括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所。

第二章业务承接与分派

第4条、事务所业务承接应以客观、公正、独立为原则。

第5条、事务所承接各项业务均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6条、各项业务承接前均应与委托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委托目的、要求、范围,并对业务风险作出初步评价。

第7条、对于大宗、繁难或风险较大的业务,业务意向达成后,业务承接人应填制《业务意向单》报请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8条、为避免同质业务的竞争和节约业务成本,各业务单位的业务开展应采用专业相关原则和区域就近原则。

第9条、各业务单位原来承接的业务,原则上仍由原业务单位执行。全所各业务单位新接洽非属本区域的业务,原则上应交由设有机构的当地分所承接。涉及专业程度较高的,当地分所也应派出适当人员参与学习。

第10条、总部人员承接的业务,按属地、胜任和对等的原则进行分配。暂由业务监管部负责,确有实际困难的,交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11条、事务所承接的各项业务,均应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分派助理人员。

第12条、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派后,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与委托方联系人沟通,确定具体进场时间及报告出具日;

2、召集项目组成员,强调审计注意事项,明确分工;

3、进场前必要的准备(包括底稿、工具等)。

第13条、业务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问题、风险及时与业务单位负责人及监管部沟通,必要时召开专题项目会议以确定应对策略。

第14条、业务外勤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主持召开项目总结会,将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归纳、整理。之后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向业务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报告出具与复核

第15条、事务所各项鉴证类报告在出具前均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

1、总所报告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复核,监管部为二级复核,主任会计师为三级复核;

2、各业务部报告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复核,监管部为二级复核,业务部负责人(副主任会计师)为三级复核;

3、各分所报告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复核,分所质量监督部门(或人员)为二级复核,分所负责人(副主任会计师)为三级复核。

第16条、业务报告通常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撰写并实施一级复核。

第17条、一级复核完毕、报告草稿出具并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项目负责人填制《报告制发笺》,随同报告草稿及业务底稿报送二级复核。

第18条、二级复核中,监管人员应对报告结论是否准确、披漏问题是否恰当、取得证据是否充分、报告文字是否规范以及报告风险是否可控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报告制发笺》上签署监管意见。

第19条、二级复核完毕,监管部门(人员)派章、登记后报送主任会计师(或业务单位负责人)实施三级复核。

第20条、三级复核完毕,主任会计师(或业务单位负责人)在《报告制发笺》上签署签发意见后随同报告草稿和业务底稿一并返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监管意见和签发意见对报告草稿进项修改,如需补充证据,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沟通。

第21条、项目负责人依监管意见和签发意见对报告和底稿进行修正后,完成业务报备,出具正式报告。同时将报告及底稿电子版报监管部门备份。

第五章报告编号

第22条、事务所各项业务报告都应遵循分类、连续编号原则。具体遵照《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业务报告编号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业务登记与报备

第23条、事务所各项业务均应登记在册。

第24条、监管部门(人员)、综合部、各业务单位均应独立设置业务登记簿对各项业务分类登记,并定期核对。

第25条、监管部门在报告出具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时进行业务登记。旨在反映每份报出报告的全面信息。登记内容包括:序号、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业务类型、报告用途、报告编号、报告出具份数、报出日期、约定收费金额、业务承接人、业务执行人、签章人、电子档案是否在监管部备份等。

第26条、综合部在报告出具加盖公章时进行业务登记并在出具发票或收款时进行复核。旨在监督各项业务底稿归档、收款、业务提成等情况。登记内容包括:序号、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业务类型、报告编号、报出日期、约定收费金额、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底稿是否归档、提成(开发费、业务费、签章费、监管费)是否发放等。

第27条、各业务单位在报告报出时进行业务登记,旨在内部控制和管理。

第28条、所有见证类报告均应进行报备。

第29条、业务报备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三级复核后完成。取得报备码后将其标注在报告正文的右上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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