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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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作者:刘德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9期■刘德标国际商报报社目前,我国签署了7个自由贸易协定(不包括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亚太贸易协定),均对“原产地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出口到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必须符合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提供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由于关税的差异而从最低关税国进口后再在区域内的贸易转移。
没有严密的原产地规则,就不能防止区外第三国的“免费搭车”行为,自由贸易区也就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和意义。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设立了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价值成分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
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完全原产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三是非原产地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完全原产标准。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当产品生产涉及到一个国家以上时,其产地应视为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增值标准和加工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
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一巴基斯坦、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智利、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新西兰、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作为一章来规定;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单独制订。
另外,有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操作程序,如中国一智利、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有的没有,如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证书说明》中做简要规定;有的则用附件单独制订,如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有的还规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制订了专门条款或附件,如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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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规则1:定义对于此附件:(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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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生产 ” 其 原产 地为该 方 。 完全 在一方 获得 的 , “ 货物 ” 具体 包括 :1 在该 成员 方收 获 、 摘或 收 () 采 集 的植物及 植 物产品 ;2 在 该成 员方 出生及饲 ()
养 的活动物 ;3 从 在该 成员 方 出生 及饲 养 的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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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 的 船 只在 公 海 捕 捞 获 得 的 鱼 类 及 其 他 海 产 品 ;8 在该 成员 方注册 或悬 挂该 成员 方 国旗 的 () 加工船 上仅 加工及/ 制造 上述第 7 的产 品所 或 项 得 的产 品 ;9 在该 成员 方 收集 的既不 能用 于原 () 用 途 , 不 能恢 复 或修理 , 也 仅适 于用 作弃 置或 原 材 料部 分品 的 回收 ,或者 仅适 于作 再生 用途 的
T ae A e , rd ra 以下 简称C F A) 0 2 l月 , A T 。2 0 年 1 双
※ 广 西财 经 学 院法 律 系讲 师
方领导人 签署 了 《 国与 东盟全 面经 济合作 框 中
架协议 》 正式 启动 了C F A 判进 程 。在该 协 , A F谈
东盟 psr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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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psr规则
东盟的PSR规则,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规则主要是针对在东盟成员国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则被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
PSR规则具体包括惟一标准清单和选择性标准清单。
惟一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原产地标准,而选择性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为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PSR规则,首先要查看产品的税号,然后对照PSR 清单进行判断。
如果产品符合PSR清单的要求,那么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可以在第8栏填入“PSR”。
总的来说,PSR规则是东盟地区的一种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规则,可以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和扩大市场份额。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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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RCEP)是一份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RCEP的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旨在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包括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以及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等。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是指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
3. 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规定,在计算原产地时,各
缔约方之间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累积计算,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降低进出口货物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往来。
此外,RCEP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和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优惠。
总之,RCEP原产地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原产地选择,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区域内的贸易便利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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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详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之原产地标准(下)
![详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之原产地标准(下)](https://img.taocdn.com/s3/m/7b44dd65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43.png)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认证程序一、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象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中方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
按照协议,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同的商品种类,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制造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来源等具体要求。
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是指对商品原产地的确认程序,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初步审查:出口商向相关当局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证明等。
相关当局初步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现场核查:相关当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对申请出口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颁发原产地证书: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相关当局颁发原产地证书,证明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4. 商务文件检验:收到原产地证书的进口国进行商务文件检验,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而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
三、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方和东盟国家的贸易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遵循原产地规则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降低商品的进口关税,提高竞争优势。
也有利于促进中东盟贸易的平衡发展,加强合作关系。
四、原产地规则的争议与挑战然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繁琐,耗时耗力,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具体要求也存在差异,这给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另外,一些出口商也存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原产地证书的情况,增加了进口国的审核成本和风险。
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更加严格和高效的认证监管机制,推动原产地规则的落实。
五、总结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便利化和互利合作的重要方面,对于中东盟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各方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合理利用原产地证书,以实现贸易的互利共赢目标。
也要不断完善认证程序,加强监管合作,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体系,推动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深入发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29694c2c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22.png)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随着我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为双方的贸易往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其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作为一种证明货物来源的重要文件,在CAFTA的贸易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由产品原产国或者受惠国政府或授权机构签发给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文件。
该证明书主要用于证明出口货物符合相关协定的规定,并享有优惠待遇。
在CAFTA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我国出口商向东盟国家出口货物时,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1. 出口国信息:包括出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2. 进口国信息:包括进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3. 出口商品信息:包括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4. 原产地标识:需明确指出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商品符合协定规定。
5. 签发日期:证明证明书的签发日期,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
6. 签发机构盖章:出口国政府或者授权机构的盖章,表明证明书的合法性。
三、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出口商应当合法登记并符合CAFTA相关规定的要求,方可申请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2. 资料准备:出口商应准备好相关的出口商品资料,包括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据、合格证明等。
3. 申请途径:出口商可通过指定的商会、政府部门或者电子化系统等渠道进行申请。
4. 审核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口国政府或指定机构将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并寄达出口商手中。
四、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1. 享受关税优惠:凭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可以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关税优惠政策,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 降低出口成本:通过减免或者降低关税,出口商可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拓宽国际市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cb86e1ffc4ffe473368abd1.png)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金璐天津财经大学国际贸易系05级研究生摘要:目前世界上所有的自由贸易区都将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成员国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
原产地规则在促进自由贸易区内部贸易,保护成员国利益,促进外商投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在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作用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作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随着大量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税收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作用削弱,原产地规则也逐渐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被各国用于贸易保护手段。
中国加入WTO后积极参与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因此对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制订了本区域的优惠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与有效的原产地规则相比显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何完善和利用原产地规则来促进该区投资和区内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1 定义货物的原产地,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他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
原产地规则指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2 判定的基本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制度各不相同,但基本可以归为两类:一类采用完全原产标准。
产品不含有任何该国家或地区外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要素,整个生产过程始终在一国或地区内完成,则可获得原产资格。
另一类是对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分为:1、税目改变标准 2、从价百分比标准 3、加工工序标准。
目前各个国家对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解释不同。
正是这种不同标准蕴含着原产地规则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手段的可能性。
二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分析原产地规则是强有力的贸易保护工具。
自由贸易区的成立是区内各成员方经多方让步与妥协才实现的,为保护区内各成员方的预期利益,自由贸易区的区内优惠仅给予区内各成员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https://img.taocdn.com/s3/m/7a48fbee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de.png)
品的材料,如最终产
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 2.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个或多 品 的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处理的缔约方。
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 贸 易 区 累 计 成 分 ( 即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 约方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个货物,则 所 有 成 员 方 成 分 的 完
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 该货物或材料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 全累计)不低于40%,
RCEP第四条累积
CPTPP第3.10条累积规则
CAFTA规则五累计 原产地规则
一 、 除 本 协 定 另 有 规 定 1.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货物在一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外 , 符 合 第 三 章 第 二 条 个或多个缔约方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 符 合 规 则 二 原 产 地 要
世界海关组织使用了一个务实的办法加以区分,即看相关累积规则的累积地域范 围和累积客体范围。首先,累积的地域范围。按累积的地域范围划分要看哪些国家和 地区可以纳入累积,这个地域范围可以是一个自贸协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可以是 全部国家和地区,还可以是自贸协定外的第三国和地区。一个自贸协定外的第三方如 果和进口国有自贸安排或者优惠安排,是有可能纳入累积范围的。其次,累积的客体 范围。按照累积的客体范围划分,累积可以分为货物(材料)累积①和生产累积。货 物(材料)累积要求中间品出口国的货物(材料)具有原产资格以后可以被进口国累 积,视为原产于进口国。而生产累积则不要求中间品具有中间品出口国原产资格,其 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增值可以被统一累积到进口国。
(二)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分类
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分为三类,包括双边累积、对 角累积和完全累积(中国贸促会广东分会优惠原产地课题组,2014)。除此之外,还 有单边累积、地区累积的说法(孟国碧,2008)。不过,对于这些概念,文献中的 定义并不一致。这使得人们对一些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到底属于何种类型, 看法并不一致。例如,对于CAFTA中的累积规则属于何种类型,存在多种不同的说 法。各种自贸协定的文本一般不会直接将自己的累积规则界定为某种类型。
rcep原产地标准
![rcep原产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f078223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7.png)
rcep原产地标准摘要:一、背景介绍1.RCEP简介2.RCEP原产地标准的重要性二、RCEP原产地规则概述1.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2.直接运输规则3.微小含量规则4.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三、原产地标准对我国产业的影响1.降低贸易壁垒2.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3.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提高政策透明度2.加强企业培训和指导3.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正文:一、背景介绍RCEP,全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Economic Partnership),是一个由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RCEP原产地标准对于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它影响着商品在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待遇、市场准入等贸易条件。
二、RCEP原产地规则概述1.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RCEP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即在计算产品原产地时,可以将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进行累计。
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产业链在成员国之间的布局和优化。
2.直接运输规则: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直接从生产地运往目的地,不能在中途进行加工、拆分等操作。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贸易转运和偷逃关税的行为。
3.微小含量规则:如果非原产材料在产品中的价值占比微小,可以忽略不计。
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对一些价值含量极低的非原产材料征收高额关税。
4.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成员国企业可以相互承认对方的产地证明,以方便企业进行国际贸易。
三、原产地标准对我国产业的影响1.降低贸易壁垒:RCEP原产地标准有助于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扩大我国产品在RCEP市场的份额,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RCEP原产地标准使得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各成员国的资源和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3.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RCEP原产地标准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市场,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关税聚焦︱走近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原产地规则篇
![关税聚焦︱走近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原产地规则篇](https://img.taocdn.com/s3/m/bc769537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2.png)
关税聚焦︱走近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原产地规则篇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最早商谈的自贸区,也是最早实施的自贸区,更是我国已建成的最大自贸区,双方90%以上的商品实施零关税。
那么,什么产品才能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零关税?判断的标准就是:原产地规则。
继第一篇《走近中国-东盟自贸区之进出口篇》(点击标题可回看上期文章)后,本篇将带领大家了解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为何重要?原产地规则是判断货物是否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标准。
只有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一般可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和补充规则(主要包括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微小含量、中性成分、附件备件工具、包装材料、可互换材料等)。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在中国或东盟成员种植收获的植物,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开采的矿物等初级产品,或者完全利用中国或东盟成员的原材料,在中国或东盟成员生产和制造的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不含中国或东盟成员以外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其生产要素投入和生产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中国或东盟成员完成,因而具有“土生土长”的特征。
通常可以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为动植物、远洋捕捞、矿物等初级产品。
如果机电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了中国或东盟成员以外的进口零部件,就不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只能考虑是否适用增值、税则改变、制造或加工工序等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除了完全获得产品,对于使用了进口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产品,则可以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
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标准?顾名思义,实质性改变标准就是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后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增值标准、税则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
中国和东盟成员的大部分产品适用增值标准,小部分特殊产品适用特定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就是税则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https://img.taocdn.com/s3/m/c1d1d70a0740be1e650e9adc.png)
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1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2;(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3;(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4;(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研究——浅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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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 , 原产地 规则是 自由贸 易区的 “ 区 镇 之宝” 。没有 严密 的 原产地 规则 , 不 能防 止 贸易偏 移 , 就 自由贸易 区也就失 去了预期 的作用 和意义 。北 美 自由贸 易 区为 了实现 贸易 自由化 , 定 了严 格 的原产地规 则 , 规 其 中, 汽车原产 地规则和服务 原产地 规则被 称为是最 完备 、 最有效率 的原产地规 则 。欧盟是 一体 化程度最 高 的区域
准是指 使用进 口的原材 料在 出 口国 家或地 区内制造 、 加 工的产品 , 由于在该 出 口国家或地 区 内的制造 、 并 加工程
贸易安排 , 直到 2O 但 O5年还在 对原产 地规 则进 行修 改和
完善 。由此可 见 , 原产 地规 则在 自由贸 易区 中 的重要 地
位。
序, 改变 了它们 原有 的特 征并 达 到 了实质性 的改变 。这
一
标准可 以具体化 为三 项标 准 : 目改变标 准 、 税 加工工 序
中国 一东盟 自由 贸易 区 于 2O O5年 7月 1日正式 启 动, 并计划最终在 2 1 00年正式成立 , 原产 地规则作 为 自由 贸易 区的重 要 配套 措 施 , 需要 及 时 、 效 地 制 定 和实 也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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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 9期 06年 总 第 17 4 期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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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一、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
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
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
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WTO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最惠国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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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口岸应用最广泛的两种原产地证书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适用国别: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 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 证书格式:FORM E
税号改变标准
增值30%。
从价百分比
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 镀,抛光
加工工序标准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 价百分比标准
混合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举例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 为两类:
❖〔一〕完全获得产品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累计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1.有理由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 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贸易或消费;以及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工作
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程序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核查程序共 含有22条规则 ,包括原产地证书的提交、特例、反瞒 骗行动等. 目前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的机构为检验检疫 局以及贸促会.
是否申领原产地证 税负比较
是否申领原产地证书进口环节税负比较:
以进口玉石原料〔货值10万元人民币〕为例: 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 100000*8%=8000元 进口消费税 〔100000+8000〕/〔1-10%〕*10%=12000元 进口增值税 〔100000+8000+12000〕*17%=20400元 进口环节税款总额合计: 8000+12000+20400=40400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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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中获得的产品1;(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2;(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1产品是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
2这里是指所有的废碎料,包括在该国制造、加工或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废机器、废弃的包装,以及所有不能再作原用途而仅适于弃置或作原材料回收用的产品。
所述的制造或加工作业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加工,不仅包括工业或化学业,也包括采矿业、农业、建筑业、精炼、焚化和污水处理。
rcep的原产地累计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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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的原产地累计规则解读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原产地累计规则是指该协定中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和要求,用于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原产地累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解读:
1. 累积地区:原产地累积规则允许参与协定的国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贸易,并将参与国家的价值增加作为原产地标准。
这意味着在协定中的国家可以在区域内进行加工或生产,并将这些产品视为原产地产品。
2. 过程原产地与物品原产地:原产地累计规则通常区分过程原产地和物品原产地。
过程原产地是指通过特定工艺或生产过程产生的产品,而物品原产地是指所有使用的材料和组成部分都是原产地的产品。
3. 索赔产地:原产地累计规则要求索赔的产品要求满足一定的原产地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包括材料的成分、加工程度、价值增加的比例等。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才能够享受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4. 累计规则的种类:原产地累计规则可以分为全面累计规则和部分累计规则。
全面累计规则要求产品在参与国家中的价值增加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被视为原产地产品。
部分累计规则则要求产品只需在参与国家中经过某一加工或制造环节即可被视为原产地产品。
5. 附加协议与特殊规定:原产地累计规则通常会根据特定的产品或行业进行附加协议或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特定的产业链或产品特征,以确保原产地累计规则的执行和适用。
总体而言,原产地累计规则旨在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合作和经济一体化。
通过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确定产品的优惠待遇和关税调整,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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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发布时间:2010-05-05 12:32:15 来源: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浏览次数:299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
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
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1、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其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
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2、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
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举例: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直接运输。
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