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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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刑法解释原则:(1)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2)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3)解释时必须注意条文之间的协调一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类推(4)禁止塑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刑罚法规内容妥当原则
3.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4.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能够适用的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称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涉及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属地原则:只要是在国内实施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不管犯罪地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要是本国人所实施的犯罪,都适用本法。——保护原则:不管行为人的国际如何,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只要是侵害本国或者本国国民利益的犯罪,一律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不用考虑行为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只要实施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严重犯罪,各国都有权对其适用本国刑法。
(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的问题,主要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时,具有溯及力,对新刑法颁布之前的行为可以依照新刑法处理。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1.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其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利益造成了客观具体的侵害
侵害:包括实际危害和现实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