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合集下载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解除合同并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除合同并 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
申报不实解除合同 的操作发生变化
条款。
以下情况不得解除:
以下情况不得解除:
保险人承保时知道; 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存 在此情况之日起满30日不解 年。 (原保险法54条)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合规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


新保险法修订案自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 督管理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近些年反映突出的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惜赔、拒 赔等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这些修改在保障了被保险人权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 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提高了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如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加大对偿付 能力管理力度等。
免责条款的做出 显著提示并由客 户签字确认。
尽到说明义务。
涉及承保、理赔、知道投保人有不如
保全等环节 保险公司在理赔 环节再以被保险 人不如告知的理 由不予赔付的可 能性降低了; 保险公司以不如 实告知为由解除 合同的仍应退还 保费; 保险公司承保风 险提高了,因此 需加大承保前调 查的力度
条款、理赔、财
调整相关业务制度。 充分利用新保险法对
务管理 对保险公司的理 赔时效提出了更高 要求,但其中“一 次性”的要求在实 际工作较难做到。 理赔时限的缩短 有可能影响到公司 现金流和资金划拨 的时限
理赔核定时限及给付时 限允许“合同另有约定” 的规定,相关理赔工作 时间要求较长的应在保 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当调整公司资金划 拨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复习提纲

保险法复习提纲

保险法复习要点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详细看)
2,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概念及相关规定,权利义务)
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种类;再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当事人关系;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认定条件、分摊方式
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限制)
5,保险合同转让的处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6,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条款,其含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形式,其含义作用)
8,索赔的条件;保险赔付金的支付方式
9,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10,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限制,委付的构成要件
11,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主要险种(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标的特征
12,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区别
1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每个条款的含义及适用)14,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性;人身保险合同各险种的适用(了解)。

15,受益人、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
16,保险费退还、增加或降低的有关规定
17,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执业规则(了解)
18,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了解);保险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别规定(了解)
19,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和范围(了解);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的保证金的用途限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了解)
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20个、多选5个、简答5个、案例2个
注意:熟悉法条!。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保险法学提纲

保险法学提纲

第一章保险法概论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一词进行定义。

金融学认为,保险是一种机制,通过向每一个参与者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实现损失成本的再分配。

法学认为,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合同关系),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契约确立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费用,当发生双方约定事由出现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保险金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学上的保险是一种契约。

二、保险的构成保险的构成,又称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件,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构成保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可保风险2、损失补偿3、互助共济(一)可保风险“无风险则无保险”。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

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的对象。

保险制度上所说的风险,即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也就是说不能满足以下条件,保险公司不能接受投保,即使接受投保,该份合同无效)1、纯粹性。

根据风险的性质,可以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前者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房屋所有人面临的火灾风险;后者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股票交易的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粹风险。

2、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一种不能确定的状态,主要包含以下以下三层含义:第一、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风险事故导致的后果不确定。

第三、风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未来性。

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将来发生的风险,即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风险。

(二)损失补偿“无损失,无保险”。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被毁损、灭失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通常是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来实现的。

新保险法讲义提纲

新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利益法律分析人寿保险强调投人时应具有保险利益财险强调出险后具有保险利益如:甲公司承祖乙公司一幢楼房,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此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支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停止了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了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了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供了保险合同,及该楼房受损的证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赔偿抵押权人是否对动产享有保险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义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案例:刘小姐2007年购买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

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时向刘小姐出示一份“保险计划书”,刘小姐提出要求查看保险合同原件。

代理人称,各家保险公司通行的做法是投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

刘小姐无奈,只能按“行规”进行投保。

2008年6月,刘女士患原位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

刘小姐这才发现,保险合同列明,原位癌在保险合同中被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刘小姐提出,保险代理人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险计划书”并没有提及这一点,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有误导之嫌。

新法解读: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

点评:以“保险计划书”替代保险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霸王”做法。

这种行业潜规则,不仅容易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代理人钻空子,也极易造成纠纷。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回归诚信的做法。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

第一章保险法与保险保险制度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具有风险防范功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保障机制。

本章主要就保险的概念、保险制度的涵义、保险的种类和保险制度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说明,作为学习保险制度的入门。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定义所谓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关系和对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保险法有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管理法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以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属性;二是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监督管理为内容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国家监管保险事业的行政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保险法典与配套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具体表现为:1.保险法典。

2.海商法对海上保险进行特别规定。

3.保险法规和规章。

(三)我国保险法的效力范围所谓保险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保险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保险法的法系划分保险法于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三大法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

(二)我国保险法的发展三、保险法的性质(一)社会性。

(二)自治性。

(三)技术性。

(四)伦理性。

(五)强制性。

第二节保险概念的学说在各国的保险理论研究上,关于保险的概念至今尚无统一认识。

各种保险的定义均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制度进行了归纳。

为全面了解保险的内涵,现将关于保险概念的主要学说作以下介绍。

一、损失赔偿说二、损失分摊说三、危险转嫁说四、技术说五、欲望满足说六、保险合同关系说第三节保险制度的涵义一、保险制度是一种转嫁危险的经营制度危险存在是保险的前提,“无危险即无保险”已是保险理论中的至理哲言。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是保险人同意予以承保的危险。

它具有以下属性:(一)危险的确定性。

《保险法》教学大纲(整理).doc

《保险法》教学大纲(整理).doc

《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一、危险的概念、种类二、危险管理与保险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四、保险的概念、特征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二、保险的职能三、保险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保险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

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的知识和理论是法律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

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教学要求在保险法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

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

2.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

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

3.期末考查采取结合案例进行理论分析的形式,平时考核多以出勤、课堂提问、案例讨论等灵活方式进行。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本课程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必须在讲授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公司法》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学生尤其要熟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与刑法、经济法也有密切的联系。

推荐教材:贾林青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推荐参考书:1、覃有士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玉泉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保险法规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X学分课程总学时:X学时授课对象:具体专业和年级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了解保险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或进一步学习保险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三)财产保险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财产保险的理赔和代位求偿权(四)人身保险法规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人身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经营法规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六)保险监管法规1、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保险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七)保险法律责任1、违反保险法规的民事责任2、违反保险法规的行政责任3、违反保险法规的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讲解、分析保险法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规的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保险法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保险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法》复习提纲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保险法教学大纲一、课程概述保险法是金融法和商法的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熟悉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了解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学生解决保险法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1、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

2、理解并能够运用保险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3、了解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4、提高学生对保险法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课程内容1、保险法基本理论:介绍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的特性等。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阐述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生效要件等。

3、保险合同的履行:讲解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费的缴纳,保险金的给付等。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阐述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法律规定。

5、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介绍保险市场的运行规则、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等。

6、保险的法律责任:讲解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四、课程教学方法1、讲授:通过讲解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理解保险法的理论体系。

2、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让学生熟悉保险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加深学生对保险法理论的理解,同时培养学生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4、课外实践:安排课外实践,如模拟签订保险合同,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五、课程评估1、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包括提问、讨论和课外实践等情况。

2、作业与考试:布置相关作业,包括论文、案例分析等,并对学生进行定期考试,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3、学习报告:要求学生提交学习报告,总结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自己的学习体会。

六、教学资源1、教材与参考书:提供相关的教材和参考书,帮助学生深入学习保险法的相关知识。

2、网络资源:提供相关的网络资源,如法律条文、案例库等,让学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学习保险法。

保险法整理

保险法整理

保险法整理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3.道德危险:是当事人意图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而怠于对被保险标的实施保护或相应救助的作为或不作为。

4.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即保险职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效应。

1.有利于防灾防损;2.有利于积累资金;3.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4.有利于社会稳定5.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5.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关系,即国家、保险人、投保人及保险中介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7.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单位以及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

8.社会保险的特征:1.保障性:商业保险的功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 .普遍性:社会保险必须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 .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其中遇到风险的人,互帮互济,满足急需。

4 .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 .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9.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的本质和精神,作为保险立法的依据,又为保险活动所遵循,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保险法复习提纲2.doc

保险法复习提纲2.doc

保险法复习提纲第一讲概论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保险人、投保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扪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在我鬧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依法只表现为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主体资格:——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在实践中,投保人吋以是公民个人、法人组织或者期也组i只。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应当具备和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宥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还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依我岡《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屮,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冇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唯一资格条件——经被保险人指定4保险利益原则(1)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冇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的损失。

(2)适用条件: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和关的。

《保险法》跟相关法规学习大纲

《保险法》跟相关法规学习大纲

《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学习大纲一、保险合同法【学习目的】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理论,熟悉或掌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效力、解除以及重复保险等法律知识,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

【学习内容】掌握:1、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利益主体、存在时点上的区别(第12条第1款、第2款)(2)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第31条)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第13条第1款、第2款)(2)保险合同的生效(第13条第3款)3、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和内容(第16条第1款)(2)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16条第2、4、5款)(3)不可抗辩条款(第16条第3款)(4)弃权与禁止反言(第16条第6款)4、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掌握明确说明的含义、内容、方式,注意投保单附格式条款的要求第17条5、理赔资料的收集与理赔时限第22条第2款、第23条、24条、25条,注意各种时限要求。

6、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第49条)7、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第60条)8、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的含义(第65条第1款、第4款)(2)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第65条第2款、第3款)(3)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第66条)熟悉:1、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第16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第27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第49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51条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第52条违反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合同的效力格式保险条款的无效情形(第19条)3、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21条)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第30条5、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第34条第1款、第3款6、受益人的指定第39条7、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1)保险价值的确定(第55条第1款、第2款)(2)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处理(第55条第3款)(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处理(第55条第4款)8、重复保险及保险责任的承担(1)重复保险的概念(第56条第4款)(2)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第56条第2款)了解:1、保险合同的概念第10条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第10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12条第5款、第18条第3款)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20条4、保险诉讼时效第26条二、保险业法和监管法规【学习目的】通过学习,掌握《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监管方面的规定,加深对保监会70号文件以及其他重要监管规定、公司反洗钱制度的了解和认识,以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条款、 条款、理赔 客户未履行通知义 务的仅可对因此造成 的“无法确定的”损 失部分拒赔。 保险人及时知道或 应当及时知道事故发 生的不得再以“未及 时告知”为由拒赔。
对策
调整产品条款及相 关业务制度。 公司通过其他途径 已知或应当 应当知道保 应当 险事故发生的(如 通过媒体),应及 时主动调查,核定 赔偿或给付金额。 对客户未及时通知 的原因及后果加以 区别。
条款、理赔、 条款、理赔、财 务管理 对保险公司的理 赔时效提出了更高 要求,但其中“一 次性”的要求在实 际工作较难做到。 理赔时限的缩短 有可能影响到公司 现金流和资金划拨 的时限
调整相关业务制度。 充分利用新保险法对 理赔核定时限及给付时 限允许“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另有约定” 的规定,相关理赔工作 时间要求较长的应在保 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当调整公司资金划 拨的相关规的规定。 细化了免责条款的规定
影响
条款、 条款、展业
对策
调整单证格式对 免责条款的做出 如存在免责条款的,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 加大了保险人对免 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责条款的提示以及 显著提示并由客 户签字确认。 的提示并就该内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明确说明,不 说明义务 做提示或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新保险法17条)。 尽到说明义务。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 原保险法 新保险法 故意不如实告知当然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且足以影响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承 无效且不退还保费 因重大过失不如实告 保或提高费率的,被保险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知且足以影响被保险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该解除事 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 由之日起三十日不行使即消失; 高费率的,可以解除 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二年的,保 合同并退还保费; 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险人不得再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 期限; 解除合同; 未约定保险人已知对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 保人不如实告知的,不得再以此 方不如实仍予订约的 不得解除。(原保险 为由解除合同。 法17条) (新保险法16条) 涉及承保、理赔、 涉及承保、理赔、 知道投保人有不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应 保全等环节 保险公司在理赔 及时行使解除权; 加大承保前对客户 环节再以被保险 的尽职调查力度, 人不如告知的理 切实防范承保风险; 由不予赔付的可 合同成立超过两年 能性降低了; 保险公司以不如 的不得再以投保人 在投保时不如实告 实告知为由解除 知为由解除合同或 合同的仍应退还 不予赔付。 保费; 根据产品性质不同 保险公司承保风 设计更为合理的投 险提高了,因此 保告知书或健康告 需加大承保前调 知书等相关单证。 查的力度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 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危险的概念、种类危险管理与保险避免危险、减少危险、保险概述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 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 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保险的概念、特征保险的数理基础一一大数法则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 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 保险的职能 三、 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二、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 三、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 四、 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 思考题:1、 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保险知识点大纲总结

保险知识点大纲总结

保险知识点大纲总结第一部分:保险基本概念1. 保险的定义2. 保险的作用3. 保险合同的要素4.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第二部分:保险产品种类1. 寿险保险- 分红型寿险- 终身寿险- 重疾险- 意外险2. 财产保险- 车险- 家庭财产险- 财产综合险3. 医疗保险- 健康险- 门诊险- 重疾险4. 养老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 养老金储蓄保险5. 财务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团体保险第三部分: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构成2.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效力3. 保险合同的订立4. 保险合同的变更5. 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四部分: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2. 理赔资料准备3. 理赔流程4. 理赔结果处理5. 理赔后的注意事项第五部分:保险法律法规1. 保险法基本原则2. 保险公司监管法规3. 保险合同法4. 保险营销管理办法5.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部分:保险经纪与代理1. 保险代理人的职责2.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3. 保险中介服务管理办法4. 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5.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资格要求第七部分:保险风险管理1. 风险管理的概念2. 保险风险评估模型3. 风险管理框架4. 风险管理模式5. 风险管理工具与技术结语:保险知识点大纲总结着重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保险理赔、保险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与代理和保险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归纳和总结,对于保险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6)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其直接任务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出现灾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停顿;(7)利益对等性保险制度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均具有经济利益,他们在不期望保险事故发生问题上达到了高度一致;(8)金融中介性保险公司已经从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转而倾向于投资业务,成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营利性目标,成为融资的基本渠道。

二、保险的分类识记(一)根据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题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关系的建立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

(二)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保险人对于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按照不同标准又可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第二次保险”、“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于事故发生后将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四)根据保险的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又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保险的职能领会(一)分担风险职能这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

保险的产生就是采用危险转移方式处理的一种有效方法,以其较为经济的技术性措施而显示其强大生命力。

学者对该职能有精辟的阐述,“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事故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经济补偿职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与保险的最终目的,他与分担风险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现保险制度本质的两个方面,分担风险是外在形式,经济补偿是内在根本。

(三)防灾防损职能指保险业由于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直面各种灾害预防事项,以其切身利益而提高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堵塞安全漏洞,能够使被保险财产安全性提高,损失降低。

(四)金融中介功能一是由于保险业经营的性质是在社会范围内广泛的吸纳资金,拥有巨额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实际给付保险金会有时间差,大量资金闲置不用,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保险业的高度负债经营性,必然要应对投保人获得保险金时其实际价值可能会跌的风险,而由于存在市场变化、通货膨胀等导致货币贬值、经济波动的不确定因素,唯一的有效办法就是充分利用保险资产进行投资,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保持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识记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领会(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私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当事人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基本条款、成立生效、合同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等。

(二)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监管法,广义的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监管法和保险组织法,是调整与规范保险组织及行为,约束保险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监督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主要指保险法之外其他商法部门、保险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法院判例有关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突出特色险种的单行立法;(2)强制保险立法;(3)规定保险特别经营授权方面的立法。

三、保险法的特征领会(一)保险法是私法保险法直接规范保险公司相关的交易行为,主要实行任意性规范,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财产及人身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外,不能强制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和确定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保险交易内容广泛,与人们的重大生命利益息息相关,加之交易主体之间经济实力悬殊,单纯的自由协商可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从19世纪开始公权力介入到商事交易的调整范围内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三)保险法是公益法这一特征来源于保险事业的公益性质,保险业具有分担风险、经济补偿职能,经营方式表现为高度的社会性、道义性和公共性,在营利的同时还承担客观上的社会经济保障责任。

(四)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四、国外保险法的沿革识记(一)萌芽产生阶段欧洲中世纪保险立法主要体现在对海上贸易惯例加以条文化,最早的成文保险法据考证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条例》,后来又有1266年的《奥列隆法》,1369年《热那亚法令》标志着保险业立法的诞生。

这一时期的保险立法主要局限在海上保险方面,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例如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法令》,1563年比利时《安特卫普法令》,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的《海事条例》等。

(二)全面发展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经历了全面发展的变化过程,初步建立了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和保险业组织模式的法律体系。

法国路易十四国王1681年制定的《海事条例》被公认是欧洲近代典型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近代保险立法活动中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对于海上保险进行系统法律规范;其次,在立法模式上大多选择商法典模式;在此,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全面;最后,法律受宗主国与殖民地影响,在传播和移植上走出不同的道路。

英美法系近代保险法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1)保险契约关系主要由判例法调整;(2)对人寿保险多采取成文立法形式;(3)对海上保险业务采取宽松监管政策;(4)单行法与法典同时并存;(5)美国的立法各洲差异很大。

(三)加快发展阶段近代国外的保险立法走上了加快发展的道路。

欧洲大陆法国,20世纪初开始探讨保险契约单独立法问题,其代表是1930年法国的《保险契约法》;英国现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是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

五、新中国的保险法识记(一)初步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1980年,组建了国有保险公司,出台了一系列法规。

1958年停止了保险公司国内业务,保险立法处于停顿状态。

(二)恢复时期1980年国务院重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3年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三)发展与完善时期1995年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与法制建立进入了发展与完善时期。

六、旧中国的保险立法领会(一)清末探索保险立法之路1908年日本人志田钾受委托起草的大清商律,第二编涉及到了保险立法内容。

(二)北洋政府时期1927年委托法国人艾斯嘉拉草拟中华民国保险契约草案。

(三)国民政府时期1929年公布《中华民国保险法》,1935年通过《保险业法》,抗战时期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识记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2011年4月简答2010年简答保险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特点,也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属性,一般来说包括:(一)债权性;领会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非典型双务性;识记非典型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是因合同生效而各自负有给付义务,但并非当然彼此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有时合同当事人负给付于他人的义务,而他人负有给付第三人的义务。

(三)强制有偿性;识记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射幸性;识记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是射性合同。

(五)不要式性;识记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