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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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员工代表一人,分别由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在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员工均可提名候选委员;(二)企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三)工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子公司由公司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证,方可正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公司情况,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六条选举员工代表参加投票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选举可实行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当选员工代表的得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差额选举,候选人数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得票多者即为当选。

经本单位三分之一及以上员工提议,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员工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本单位员工代表。

调解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工作时,应在缺额30日内按第三条及本条的规定替补。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做好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见附件二)。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做以下工作:(一)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三);(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见附件四),协议书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一套制度。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劳动纠纷的第一步是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相关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劳动纠纷就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负责裁决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律诉讼程序更简单和便捷,且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纠纷的公正处理。

此外,国家还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保障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工作时间争议等。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劳资双方均应积极参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由劳资双方共同推荐,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劳资双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协调分工明确,各成员分工责任清晰;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保守调解秘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素养;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调解工作的中立性。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所需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并通知对方一方,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争取和解。

第三章调解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面对面协商、书面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三条若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调解意见应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其工作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包括全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是劳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工作要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和聘任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聘任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聘任后,应参加为期10天的调解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纠纷,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案件。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调解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勤勉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调解能力,不断完善自我。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逃避工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接到劳动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尽快组织调解,处理纠纷。

第十三条在调解过程中,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主动调查研究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法采集证据,并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调解。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调解谈判、调解庭审等。

第十五条若劳动争议调解员无法调解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五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快捷、灵活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维护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协商。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依法判断和处理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依法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养和选拔一批素质高、岗位精、业务能的调解人员。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裁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效率高、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裁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场所。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中立性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机制。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解除争议、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纪律等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设置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由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员工代表、法律顾问等多方人员组成,调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档案,认真履行记录、归档等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专题培训和座谈会,提高调解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须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安排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协调双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记录,让双方签字确认。

如一方拒绝签字,则调解员应当进行进一步调解。

第十四条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相关人员不得将调解过程和结果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披露。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依法设立。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行政、司法等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政府任命。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1. 组织和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 研究劳动争议调解政策,制定相关规定;3. 协助解决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案件;4. 培训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水平;5. 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劳动争议预防。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限是:1. 调解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2. 调查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3. 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作出调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4. 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5. 呼吁各方遵守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秩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一条受理申请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2. 受理通知应包括受理申请的日期、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方式、申请人的权益保护说明等内容。

3. 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受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条调解准备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委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2. 调解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件材料、了解双方诉求、核实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调解程序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性质,确定调解方式和调解时限。

2. 调解方式可以是当面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等。

3. 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条调解结果1. 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记录双方的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第五章调解人员第一条调解人员的条件和选拔1. 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行政和劳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_规章制度_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_规章制度_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云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发生的争议;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有效地开展调 解工作,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工作纪律
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 纪。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保守秘密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泄 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调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增加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 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吸纳更多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 人士参与,提高公正性和专业性。
公正廉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公 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或 者偏袒一方当事人。
0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织与工作制度的关 系
组织对工作制度的影响
组织架构决定了工作制度的运行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成员组成、职责划分等,会影响其工作制度 的实施方式。
组织目标影响工作制度的制定
调解结束
调解成功或调解失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结束调解程序。
工作原则
依法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
公平公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 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及时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
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一、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固定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二、调解机构和人员1.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职员所构成,其中包含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代表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1.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是个体和企业之间的争议,也可以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员工应首先与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2.假如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书应明确叙述争议内容,叙述事实和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据。

五、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刻召开会议,讨论并调查争议的事实和原委。

2.调解委员会应派出特地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熟识劳动法律法规,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

3.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双方看法和解决方法,乐观引导双方进行合理、公正的协商,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5.若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如申请仲裁、诉讼等。

六、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1.公正原则:调解人员应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2.快捷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及时进行,尽快解决争议,防止争议扩大化、升级化。

3.自己乐意原则:调解过程应基于双方自己乐意参加的原则,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停止调解过程。

4.保密原则:调解时,双方应保护争议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类别的劳动争议案件:1. 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2. 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所产生的争议;3. 涉及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等情形的争议;4. 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5. 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的争议;6.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劳动争议。

第四条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于立案后,优先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对以下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审理程序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较强政策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宜由调解工作中心介入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召集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明确告知其委托调解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并将各方意见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再行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但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确认并撤销案件委托,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对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或各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调解的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委托的人民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中心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引导,协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回避,当事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一)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二)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应履行以下职责:1.按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劳动争议;2.保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

第二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调解的权利。

(二)同意或拒绝调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第二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二)代表的产生办法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本公司总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四)根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补充的办法(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单位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二)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调整或补充的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条件(一)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调解委员的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在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制度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是:(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介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工作规则。

一、组织设置1. 委员会成员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企业内部各方共同推荐产生,以平等、公正的原则确定。

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员工代表、业务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2.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由企业领导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并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3. 分工合作委员会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企业领导应大力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二、工作规则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由双方签字。

在接到申请后,委员会应即时召开会议,安排调解工作。

2. 调解程序(1)调节员介入:委员会可以委派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委员会可以安排调解会议,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调解会议应公开、公正,并记录双方的陈述和讨论结果。

(3)证据收集: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调解员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调解结果(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委员会应记录调解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结果执行。

(2)调解不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委员会应将争议转交给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继续处理。

同时,委员会应做好争议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4. 保密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

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的信息。

5. 宣传教育委员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认知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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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调解会议。

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指定1-2名调解组成员进行调解;(三)调解组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办法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组组长(简单争议由其他调解成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各一份)。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调解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成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组长决定;调解组组长的回避,由调解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后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编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调字第号篇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XX年5月18日起实施。

篇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结合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一)学习培训的对象:公司调解委员会成员。

(二)学习培训的内容和范围1、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劳动争议调解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3、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处理、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国家政策法规及公司内部的制度、文件和规定。

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的评析和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法律咨询问题的分析和解答等。

(三)学习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公司劳调委要针对每年劳调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劳动法律法规和劳调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统一学习资料,采取讲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四)学习培训的目标和要求1、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劳调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

2、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劳调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熟悉公司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调处各类劳动争议。

二、会议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会议。

调解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要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召开调解会议,给予调解。

(二)劳调委委员会议1、会议由劳调委全体委员参加。

2、会议由劳调委主任召集并主持。

3、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4、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传阅或学习有关劳动争议调解的文件、材料或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二是通报有关重要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总结教训;三是听取委员有关劳动争议情况的反映和职工意见的反映;四是研究探讨影响大、难度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案。

5、会议由劳调办负责签到和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供公司领导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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