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一、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众多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房地产基础知识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指规范和调整我国房地产活动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2. 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方式等。

3. 商品房销售管理法规商品房销售是房地产行业中重要的环节,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合同内容、交付标准、售后服务等要求。

4. 房地产经纪管理法规房地产经纪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中介机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不动产经纪管理条例》、《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房地产经纪的从业要求、经纪合同、中介费用等。

5.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住房公积金是我国职工购房的重要渠道,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条件、使用范围等。

6.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法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并进行合理补偿,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房屋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等。

三、如何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1. 学习相关课程在高校和培训机构中,都有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学习这些课程可以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

2. 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市面上有许多关于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书籍和资料,可以通过阅读这些书籍和资料加深理解。

3. 关注法律法规动态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会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

关注法律法规的动态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变化。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1. 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指对于房地产交易、开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该法律体系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文件,也称为房产证或土地证。

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个人或机构对于特定不动产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3. 商品房商品房指由开发商进行开发、销售并具有合法商品出售资格的住宅房屋。

商品房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其销售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受到市场调节。

4.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部门根据一定的政策和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提供的价格较低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限制条件和价格补贴政策由政府负责制定,并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分配。

5. 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指专门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或个人。

房地产开发商负责购买土地、规划建筑设计、融资借款、房屋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开发的房产出售给购买者。

6. 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地产领域,合同用于规范买卖双方的权益、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7.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所签订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条款。

8.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未建成或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通常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

9. 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房地产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机构。

房地产中介的主要职责包括房源信息发布、买卖双方联系沟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

10. 住宅专有权证住宅专有权证是指对住宅的单独所有权所做的不动产权证书,它是住宅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房地产法的概述

房地产法的概述

1房地产法的概述定义:房地产权土地房屋建筑构筑物财产法定的使用权的总称。

2房地产市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现时所称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市场具有一般市场的共性,如要求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但作为特殊商品交换,他又有自己的若干特性(1)综合功能(2)多级市场(3)法定形式(4)国家干预3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我国对房地产也已作了定位:“房地产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之一”4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在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业的支柱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上。

5房地产法关系的法律调整房地产关系是指人们取得、快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房地产关系本质上讲是属于经济关系,因为它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

房地产关系又是特殊的经济关系,其一是土地资源的稀缺,其二是土地、房屋不可位移,其三对不动产法定要求房地产关系,按其法律特征,可以分为民事性质的经济关系和行政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土地,房屋而发生的所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质的房地产关系,是指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土地、房屋的征收和征用、拆迁、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立项审批、房地产税征收以及行政调处有关纠纷的经济关系6有关房地产立法的发展概况(依据法律发生的关系)首先是通过实施1950年6月28日的《土地改革法》,全国新解放区陆续展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远动。

1986年6月25日的《土地管理法》是规定全国范围内土地的所有、使用及管理的法律。

1994年7月2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全国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

该法1995年一月一日实施。

2002年八月二十九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关于房地产的第三部专门法律。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房地产法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房地产法

二、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 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主要有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 项目公司三类。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 主业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它经营项目为主, 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项目公司是指以 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三、房地产法律关系
2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 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房地产法律 关系的客体为土地和房屋。就土地而言,当 事人之间依法转让、抵押的不是土地所有权 而是土地使用权。但对房屋而言,房屋的所 有权与使用权都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
三、房地产法律关系
二、房地产法的体系
2006年1月13日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 见》;2006年8月28日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10月31日的 《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 关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
三、房地产法律关系
1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他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 承担者。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四、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2 土地使用权划拨 ❖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及特征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 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 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以下特征:
四、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自考房地产法名词全

自考房地产法名词全

1.1.房地产权: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

作为一项财产,在法律上反映为房地产权。

其中,当土地单独作为地产时,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当房屋单独作为房产或者出租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当土地与房屋连成一体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1.2.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1.3.房地产法律关系:房地产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即上升为房地产法律关系。

房地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1.4.房地产开发: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

1.5.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2.2.土地法律关系: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它包括两类:一类是土地财产的法律关系,二是土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2.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一种制度。

2.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土地要求,编制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较长时间的总的安排和布局。

2.6.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1. 引言2. 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产权法: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获取和变更的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法:主要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城乡建设规划法:规定了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的法律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的权利状况进行登记和备案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法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不动产登记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和权利: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义务和权利,以及登记申请人的义务和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包括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等步骤。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规定了登记的效力和保护措施,确保登记的权利得到保护。

4. 房屋买卖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法是指用于规范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法规。

房屋买卖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的订立: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双方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和内容等。

合同的履行: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期限,并约定了未尽事宜的解决办法。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基本农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我国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基本农田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规定了如何划定基本农田、禁止破坏和占用基本农田等规定。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规定了如何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的需求。

6.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和刚需群体的住房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配租条件和程序等。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保障租赁住户的权益。

7.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用于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名词解释

房地产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房屋的所有权: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2.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

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3.房屋的使用权: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

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4.房屋的收益权: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

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5.房屋的处分权: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

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

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6.期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

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7.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8.开盘:一般项目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会选定某一时间开始公开发售,称之为开盘。

这时,可以交纳预付款,正式签约并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也有些楼盘把第一次公开推出之时定为开盘。

9.银行按揭:指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房款给发展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息,银行按揭的成数通常为七成或八成,期限由5年到20年不等。

10.物业管理: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所有和居住的房屋、设备和相关环境进行管理、养护、服务,并为全体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活动。

11.开间:是指房屋的宽度。

12.进深:是指房屋的实际长度。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订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合同。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包销:是指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一种法律行为。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物业:是指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实体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共同事务及共有财产管理的具体规则,它是全体业主之间的共同行为,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房地产融资担保: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融资或消费活动中,对融出资金的债权人提供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包括保证、质押、抵押等常见的担保方式。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为担保自己或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将其房地产权利抵押给债权人供作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REITs: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简称,是一种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汇集多数投资人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和管理,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房地产:是指土地、土地权益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房屋的合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旧区改造:是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将现有开发利用的旧城区改造翻新、重新建设,变成新的建成区。

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论述题商品房发生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的处理规则如果当时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以下规则来处理:(1)面值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买受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1、房地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明。

广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及地表之下和之上延伸的一定空间。

建筑物是指土地上人工建筑而成的房屋和构筑物。

房地产是土地与建筑物两个因素所构成的统一体。

狭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与建筑物在空间上的统一体。

2、房地产业的概念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和服务的产业是具有生产、经营和服务职能的独立行业。

3、房地产业的范畴:包括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建筑、修理、治理、房地产的转让、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房地产业包括物质生产、流通和服务三个部门,属于第三产业。

与建筑业是不同的。

4、房地产业的运行过程包括三个环节:生产环节:房地产开发者通过对土地投入劳动和资本进行的土地开发活动。

流通环节:是指作为商品的房地产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过程,包括房地产的买卖、租赁和抵押等。

消费环节:房地产这种商品具有固定性,长久性和增殖的特性。

5、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治理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房地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房地产交易关系、物业治理关系及房地产治理关系。

7、房地产开发关系:是指因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的房地产开发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及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土地征用关系、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8、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房地产权益人与其他器平等主体之间在房地产转让、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房地产买卖关系、房地产〔房屋〕租赁关系。

9、物业治理关系:是指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在物业治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0、房地产治理关系: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治理部门与法人、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房地产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审批关系、房地产产权产籍治理关系。

总的说来房地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调整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以及产籍的治理关系。

房地产法(1)

房地产法(1)

房地产法(1)房地产法(1)引言房地产法是指针对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房地产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房地产法确保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承认产权:房地产法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鼓励投资者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和建设;规范管理: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运作进行规范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核心环节,也是房地产法的重点关注对象。

相关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的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登记程序;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依法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维修、保洁、秩序维护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房地产法对物业管理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指导。

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解决物业纠纷和争议的程序和途径。

房地产法律责任房地产法确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相关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和救济措施;对房地产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对房地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惩罚措施。

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相应地,房地产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房地产法的发展趋势可能包括:加强资金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加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土地使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结论房地产法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法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房地产法笔记

房地产法笔记

房地产法笔记随着人们对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房地产法是指国家和地方针对房地产活动制定的法规,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房地产法的相关知识。

一、房地产法的基本概念房地产法是指国家和地区政府为规范、调节和管理房地产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房地产法的主要内容1.建设用地法:建设用地法是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等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出让、使用、转让、变更等相关制度,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防止恶意炒作。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指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管理机构、各种房产市场业务活动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及其行为的规定等。

3.物权法:物权法是指关于不动产及其附属物、动产、债权等与个人或单位有关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不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被执行等相关规定,旨在保障所有权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及相关政策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保护机构、维权途径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三、房地产法的重点内容1.房发票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提供发票,以免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和纠纷。

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注意房发票的事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商品房预售制度:房产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需要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预售备案。

预售期内,购房者只可以缴纳定金,而不是全部房款。

购房者缴纳的定金应该存入指定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的监管账户。

购房者在签订买房合同之前可以随时退款,如果购房者因合同履行原因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及时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3.共有产权房制度:共有产权房是指由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转摇而来的房屋,其销售价格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共同商定。

《房地产法》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法》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是具有生产,经营和服务职能的独立行业。

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几管理过程中发生房地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等。

4、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一发享有权利(或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或负有职责)的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

5、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是指调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土地征用 :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

8、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符合招标条件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的形式,竟投某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10、房地产开发:广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狭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1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2、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管理人(或称之为业主)的委托,对物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并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的行为。

14、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法:1、房地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及地表之下和之上延伸的一定空间。

建筑物是指土地上人工建筑而成的房屋和构筑物。

房地产是土地与建筑物两个因素所构成的统一体。

狭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与建筑物在空间上的统一体。

2、房地产业的概念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是具有生产、经营和服务职能的独立行业。

3、房地产业的范围:包括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建筑、维修、管理、房地产的转让、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房地产业包括物质生产、流通和服务三个部门,属于第三产业。

与建筑业是不同的。

4、房地产业的运行过程包括三个环节:生产环节:房地产开发者通过对土地投入劳动和资本进行的土地开发活动。

流通环节:是指作为商品的房地产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过程,包括房地产的买卖、租赁和抵押等。

消费环节:房地产这种商品具有固定性,长久性和增殖的特性。

5、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房地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房地产交易关系、物业管理关系及房地产管理关系。

7、房地产开发关系:是指因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的房地产开发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及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土地征用关系、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8、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与其他器平等主体之间在房地产转让、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房地产买卖关系、房地产(房屋)租赁关系。

9、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0、房地产管理关系: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法人、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审批关系、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关系。

总的说来房地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调整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以及产籍的管理关系。

二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物业公司、房地产购买者平等主体之间在房地产的开发、交易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11、房地产法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属于经济法;有的认为属于行政法;应属于经济法,因为房地产法是把房地产作为产业,来研究国家如何调整该产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12、房地产法的体系:是指构成房地产法的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分三种情况:(一)房地产法的渊源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房地产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房地产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政权机关发布的房地产管理法规。

(二)房地产法的内容体系: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法律责任、其他内容。

(三)房地产法的法理体系:包括房地产法律规范的总体性规定、关于房地产法律事实的规定、关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关于房地产法律责任的规定1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4、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依法律性质不同,房地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房地产民事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法律关系、房地产经济法律关系;(二)依房地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房地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房地产开发法律关系、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15、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一)性质的多重性(二)主体的广泛性(三)客体的特殊性(四)产生、变更、消灭的严格程序性16、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房地产法率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或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或负有职责)的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

17、分类:房地产管理主体、房地产开发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房地产服务主体18、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或职责)和承担的义务(或职责)包括:房地产的管理职权、职责、房地产民事权利、房地产的法律义务19、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经济行为和房地产20、房地产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定客观情况。

21、房地产法律事实的种类:根据其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分为房地产法律行为、房地产管理行为和房地产违法行为。

事件主要包括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以及不可抗力。

2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和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将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土地征用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目的是指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公益事业。

对公共利益,有的从广义的层面理解。

我们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从事下列事业:国防建设事业、能源、交通事业、水利事业、矿山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23、土地征用权:是指国家或政府在不需要其他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补偿,依法把土地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

其特征是:(1)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特有权力;(2)以公共目的为前提(3)以补偿为条件补偿是指对缺失的补足。

24、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25、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的使用权。

这种改变,只是暂时的。

26、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相同点: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区别: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其次,二者的补偿不同。

第三,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最后,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27、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是指调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会公共事业所需的建设用地。

有两种形式:(1)划拨土地即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等已在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国有储备土地划拨给另一单位使用。

(无偿)(2)征用土地即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依法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边为国家所有,然后划拨(或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

29、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特征:(1)征地主体的唯一性:征地主体只有国家。

(2)征地标的的特殊性: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3)征地行为的强制性:是国家单方面的行政行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

(4)征地条件的补偿性:给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被征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

30、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这种制度。

总体规划对土地按用途划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1、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平衡。

包括的内容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实行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

32、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一)申请用地的条件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地方政府批准。

(二)申请用地应当提交的文件1、按法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2、省外迁入单位持省政府同意定点的文件。

3、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选址的,应提交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意见。

4、申请报告确定用地范围:(1)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估计建设用地面积、初步确定占地面积。

(2)土地管理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上签署具体意见,划定红线。

拟定征地费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商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批准。

(三)审批并划拨土地:(1)初步设计批准后,用地单位持该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2)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最后核实、签署征地意见,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报批表,提交政府审批。

(3)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将该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

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4)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四)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面积。

(2)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3)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3、临时用地的批准程序: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因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等占用土地。

分为:(1)建筑施工的临时用地;(2)地下或地上管线用地及地质勘探用地;(3)选择勘探用地;(4)抢险及紧急军事用地;34、现行土地法关于土地征用审批权限的规定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折合525亩);(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折合1050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5、确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补偿标准应贯彻是“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在费用的计算标准上,规定一个标准幅度,留给各地灵活掌握。

36、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依法付给被征地单位对土地投资的一定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7、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如水井、围墙晒谷场、水渠管线、房屋等。

38、青苗补偿费:是指对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因征地不能收获而给土地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9、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因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造成菜地面积减少,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用地单位应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费用,由政府重新建设蔬菜基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