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管理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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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费用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管理费用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管理费用的管理,控制和努力压缩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管理费用是指工厂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 职责

4.1 管理费用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销售费用控制和分析。

4.2 财务部负责销售费用的核算和分析。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管理费用核算内容与项目

工厂设置“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设置二级科目进行分部门的明细核算,并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1.1

5.1.1.1管理人员工资:指工厂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应由费用列支的服务人员、临时抽调在管理部门助勤人员、全厂性仓库人员、工会人员、党务人员及退养人员等的工资。但工厂专项销售机构人员工资不含在本项目内。

5.1.1.2新增效益工资: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工厂,按规定的方法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

5.1.1.3福利费:指企业为管理部门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

5.1.1.4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职工月缴费基数总和(通过上年度工资总额计算的有上限和下限之分)的20%按月提取。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文件和相关配套政策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3)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支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5)工伤保险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全体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6)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

5.1.1.5住房公积金: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5.1.1.6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付给工会的经费。

5.1.1.7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提,用于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发生的培训费、讲课费、书报费、购置培训教材、资料、教具及在高校人才市场或其他渠道招聘员工所发生的费用。

5.1.1.8非货币性福利: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5.1.1.9辞退福利:指企业由于分离办社会、实施主辐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重组或改组计划、职工不能胜任等原因,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计划中给与职工的经济补偿。

5.1.1.10股份支付: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5.1.1.11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5.1.1.12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纳入社会保障政府实施范围而能够享受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的商业医疗保险。

5.1.1.13住房补贴:是指企业为职工享受基本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外享受的按月给与的住房补贴。

5.1.1.14住房提租补贴:是指企业为公有住房户提高租金,按月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5.1.1.15通讯补贴:干部通话费用、中层及以上管理者手机通话费用。

5.1.1.16交通补贴:管理部门职工上下班乘坐班车费用支付的补贴费用。

5.1.1.17劳动保护费: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食品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1.1.18职工取暖费:指按天津市规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冬季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5.1.1.19职工物业费用: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相应物业的管理费用。

5.1.1.20独生子女保健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5.1.1.21计划生育费:指用于订购计划生育工具、宣传材料、学习材料、组织活动及建立基础管理台帐发生的费用。

5.1.1.2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用于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5.1.1.23其他人工费:上述项目未列的其他人工费用。

5.1.2

5.1.2.1统筹外补贴:精简人员进行补助支出,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房改补贴等项目)补助

5.1.2.2丧葬补助:对离退休及在职人员丧葬进行补助。

5.1.2.3遗属补助:对离休干及建国前老工人遗属进行生活补助。

5.1.2.4抚恤费:根据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的一次性抚恤金。

5.1.2.5离休人员医药费: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原待遇不变,暂不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医疗费用由工厂按有关规定支付。

5.1.2.6老干部活动经费

(1) 按照规定用于老干部的特殊困难补助、探视慰问、健康疗养、参观学习、订阅报刊、学习资料、组织文体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按规定用于退休人员的文体活动、参观学习、探视慰问等发生的费用。

(3)其他: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5.1.3:指按规定支付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助勤费及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宿费、伙食补贴等。(不含对外服务部三包人员、市场部人员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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