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大作业部分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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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大作业部分答案
一.。。。。。1.主要有宪法为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诉讼法。
2.本案中涉及到民法中的《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
3.法律角度:
(1)黄永彬和蒋伦芳是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泸州市中院对于抚恤金的认定及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
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合乎法律规定。
(2)黄永彬和张学英是同居关系,不受我国《婚姻法》
保护。就黄的遗产而言,属于赠与行为,虽然在公证机关办了公正,但是法院撤销了公正,依判决执行。
(3)本案中有俩审终审制原则。
4.道德层面:黄永彬和张学英虽是同居关系,但自由恋爱在一起六年,面对黄晚期肝癌、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
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吗,张学英尽到应有妻子尽到的
责任。试问,那时蒋伦芳在那?可怜的是黄永彬和蒋伦芳
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作为第三者没名没份,受尽白眼,其实这也是真爱。我顶。
三.。。。。1、田某和谢某虽系聋哑人,但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未受限制。故不应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
指定聋哑翻译人员,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2、违法调解。婚姻法规定,调解离婚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
到庭,除法律规定情况外。否则,不能调解离婚
文书写作
1.申诉人:
所在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诉人:
所在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
案由:(写明争议案件的性质)
请求事项:(要求仲裁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与理由:
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由来、发生、发展的经过。
2、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
3、实事求是地说明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此致
仲裁委员会
附: 1、证据
2、本申请书副本份
申诉人:
年月日
满意答案好评率:40%
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见义勇为”不等于免罪金牌
“见义勇为”并不能成为理所当然的“免罪金牌”。如果在“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出现严重
损害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见义勇为”的公民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驳“见义勇为无罪论”
以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看,那种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不承担法律后果,是很不值得赞同的,
因为,“见义勇为无罪论”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的严重后果或导致私刑和报复等不良行为大量出现,造成更大的社会
危害。这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一种倒退。
继续追问:可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逃跑时不小心出现意外死亡呢?
补充回答:这要看嫌疑人在逃跑的过程中有否后面有人追赶。如无,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继续追问:那这样说来好人难做啊,这到底是追好还是不追好呢?呵呵!因为犯罪嫌疑人犯了罪才被追逐的呀,难
道让其逃跑才好吗?
补充回答:如果在“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
出现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见义勇为”的公民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法律责任。
继续追问:如果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在逃跑过程
中,有见义勇为的人半路拦截中无意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呢?比如使摩托车摔倒无意中让犯罪嫌疑人受了重伤和死
亡呢?
补充回答:追击歹徒过程中意外致嫌疑人死亡见义勇为者是否担责?
时间 : 2005-12-19 13:46作者:张敬新闻来源:每日新报
本期律政雄辩邀请到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卿文、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凯、金恒信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
人、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浩、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廉立、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仲宝强
新闻点击
2004 年 8月 14 日下午,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的李文君下班回家,两男子扯下她的项链,骑上摩托车飞
速逃跑。张德军等人闻讯后,立即追赶抢匪。张开着奇瑞轿车,车上几位朋友一边命令抢匪“停车”,一边拨打
110 。抢匪以近 100 公里的时速逃上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奇瑞车逼近摩托车,瞬间两车猛烈相撞,开摩托的男
子飞下立交桥,当场死亡;后座男子倒在护栏边,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左腿被截肢,构成二级伤残。
警方调查得知,死者叫胡远辉,伤者叫罗军。由于被抢项链定价仅390 余元,未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警
方对该案只按治安案件进行了处理。2005 年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并每人奖励
500 元。今年 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属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警方对此事明确回
复“不予立案”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
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 万余元。
“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弘扬,怎能判刑?”“嫌犯的生命健康权也不容剥夺” 庭审在群众激烈的争论中拉开序
幕,2005 年 10 月 24 日,成华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围绕奇瑞车和摩托车究竟谁撞谁、见义勇为是否过
“度”等问题,双方展开了争论。
12 月 7 日上午10 时 30 分,法院一审宣判:张德军被动采取的高速追赶抢匪的行为与胡远辉、罗军一死一伤
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张德军无罪!法院同时驳回了罗军及胡远辉家属索赔56 万元的民事诉讼请求。一天后,
死亡歹徒胡远辉的家属正式向成华法院递交上诉状。这也意味着二审正式启动。记者从成华警方证实,起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