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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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

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

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待岗

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

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

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

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

(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

(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

(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

(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

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

(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

(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

(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

(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

(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

(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

(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

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待岗员

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

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的待岗、下岗员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九条待岗员工待岗期限最长

不超过6 个月。对应各种情况的待岗,如已规定待岗期限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明确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相应期限。

第十条待岗员工待岗期间执行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标准

原则上定为:本人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待岗期每增加一个月,岗位工资减少一级,但不低于一岗岗位工资。

岗员工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期满经考核仍

不能上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条下岗员工下岗期间执行下岗生活费,下岗生活费标

准为:本人现技能工资、一岗岗位工资之和。下岗第一年执行生活费的100%,第二年执行生活费的85%,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

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转岗或下岗员工重新上岗均执行试岗期,

试岗期

最长不超过3 个月,执行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不享受奖金。待岗员工恢复原岗位不实行试岗期。

第十四条待岗、下岗员工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

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修造企业的待岗、下岗员工待遇可根据企业

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四章待岗、下岗员工的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下岗培训由各企业组织实施。待岗培训应按

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企业需要,结合个人专长进行岗位适应性或转岗培训。

第十七条下岗培训应注重于提高下岗员工综合素质,主要从

安全意识、规程规范、标准化作业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强化培训。

第十八条待岗、下岗培训期限、计划和内容等由各企业根据

具体情况制定,根据本企业岗位需求,结合待岗、下岗员工意愿,努力做到有效、实用。

第十九条待岗、下岗培训条件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委托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或西安电力工业学校

以及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

担。

第五章待岗、下岗员工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待岗员工,在上岗条件具备时,需经考试考核合格,

)因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进入待岗的员工,待岗期内,经考

试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

)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

职业(工种)、未取得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

取得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恢复原岗

位。第二条各企业应根据企业需要及待岗、下岗员工个人专

长,积极为他们提供竞争上岗机会。

条待岗、下岗员工在待岗、下岗期间,如遇有企业

内部招聘活动,且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可参加相应的竞聘(受处

岗员工在处分期内的除外),同等条件下,各企业应优先考虑待

岗、下岗员工。

三条下岗员工下岗培训期满,由企业组织进行考试考

核,合格后,在企业定员允许的情况下,员工可提出上岗申请,企

业根据岗位需求、下岗培训考核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上岗。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鼓励待岗、下岗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

的自学、转岗培训,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待岗、下岗员工的具体情

况以及企业内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推荐待岗、

促进待岗、下岗员工上岗。

第六章附则

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力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F岗员工,

五条直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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