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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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85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本市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行为;保障各类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建设及其他各类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物价、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时,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第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三)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四)宅基地、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机耕道路用地等,按邻近耕地标准给予补偿,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予以补偿,原地不予补偿;(五)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除外)。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常州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关乎民生的重要议题,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常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

下面将就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值和相应的补偿款。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拆迁后,对于无法立即安置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费用补助。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搬迁费、临时过渡性安置费等。

其次,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确定房屋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公正评估,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过渡期生活补助方面,需要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其他相关费用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和补偿,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常州市政府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同时,需要加强对被拆迁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被拆迁户有一个合理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补偿标准,才能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常州市政府能够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执行,让每一个被拆迁户都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怀。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85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本市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行为;保障各类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建设及其他各类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物价、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时,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第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三)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四)宅基地、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机耕道路用地等,按邻近耕地标准给予补偿,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予以补偿,原地不予补偿;(五)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8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8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随着近几年金坛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金坛在建工程的数量也不断增多。

同时,不可避免的拆迁补偿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对广大拆迁户而言,了解▲金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金坛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金坛拆迁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金坛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金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0〕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0〕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0〕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9日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

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

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

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摘要:一、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简介1.定义及作用2.适用范围二、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的具体内容1.补偿标准2.安置方式3.结算流程三、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的注意事项1.补偿安置政策的变更2.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3.合法维权途径四、结论正文: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是在我国常州市进行房屋搬迁过程中,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

该结算单明确了搬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结算流程等内容,旨在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简介1.定义及作用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是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搬迁费用等进行评估、补偿、安置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对于确保搬迁过程中各方权益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2.适用范围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搬迁项目。

二、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的具体内容1.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等。

2.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

货币安置是指直接支付补偿款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实物安置是指政府为被搬迁人提供安置房,确保被搬迁人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3.结算流程结算流程包括补偿评估、签订协议、补偿安置、结算等环节。

在补偿评估阶段,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在签订协议阶段,搬迁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阶段,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安置房;在结算阶段,双方对补偿安置情况进行核实,完成结算手续。

三、常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结算单的注意事项1.补偿安置政策的变更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偿安置政策。

因此,被搬迁人需要关注政策动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常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和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常州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常州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常州市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自然资源部门为区政府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区政府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城管、公安、市场监管、财政、人社、民政、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可以委托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第六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征地经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补偿登记手续;(四)区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房屋所在地镇(街道)、村公告予以征求意见;(五)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公告予以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1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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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11:46:30 浏览量:173 字号:〖大中小〗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建〔2003〕166号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市建设局、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国土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城市房屋价评估技术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常建[号文)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评估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辖市可根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词:房地产拆迁补偿细则通知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150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细则一、总则、为贯彻实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根据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路线价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的原理,对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营业用房及其它别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区位基准价等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中,武进区、新北区区位基准价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拟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住宅评估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楼房。

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

(一)成套住宅评估、成套住宅评估价格由建筑面积、整幢房屋的基准价(含区位基准价)及综合修正系数确定。

即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整幢房屋的基准价×综合修正系数K整幢房屋的基准价由评估机构参照相邻相似地段、结构相似的新建商品房价或市场成交价提出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价部门核准同意。

综合修正系数K由被拆迁房屋与新建商品房在功能等方面比较后确定,主要包括房屋功能K1、朝向K2、楼层K3、环、折旧K5等因素。

即K=(1+K1)×(1+K2)×K3×(1+K4)×K5(1)K1(房屋功能):(2)K2(朝向):南面无门窗折扣率为-2%~-1%。

(3)K3(楼层):楼层系数参照当时购买房屋时实际系数计算。

(4)K4(环境状况):(5)K5(折旧):根据耐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按下表分段累计折算年折旧率。

K5=1-竣工年限×年折旧率、成套住宅院落不作补偿。

、成套住宅评估价格低于同地段非成套住宅评估价格的,按非成套住宅评估。

(二)非成套住宅评估1、非成套住宅评估价格由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综合价(含区位基准价)及综合修正系数确定。

即评估价格=(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综合价×K1)×(1+K2)×(1+K3)×(1+K4)×(1+K5)×建筑面积综合修正系数主要包括土地贡献率K1、朝向K2、通风采光K3、环境状况K4、商业服务、公共设施K5等因素。

(1)K1(土地贡献率):(2)K2 (朝向):非朝南折扣率为-2% ~-1%。

(3)K3 (通风采光) :无朝南门窗折扣率为-2%~-1%。

(4)K4(环境状况):(5)K5(交通商业、公共设施):折扣率为-1%~1%。

、区位综合价分别见表(一)和表(二)。

表(一):市区(不含武进、新北区)(二):新北区注:表(一)和表(二)的"范围"是指环线以内的区域。

(三)住宅阁楼补偿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阁楼面积的,阁楼高度(指阁楼楼面与屋面之间的净空高度)达2.2米以上部分的阁楼建其水平投影面积确定,区位补偿价按所在地区位综合价的30%计算。

阁楼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阁楼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计算)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乘以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阁板与室内地坪净高低于2.6米的,以阁楼高度抵冲层高不足部分后计认阁楼高度。

无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阁楼、浮阁和自拆迁范围确定之日起搭建的阁均不计算。

三、非住宅评估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一)营业用房评估、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由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路线基准价(含区位基准价)、综合修正系数及楼层调节系即评估价格=(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路线基准价×综合修正系数)×建筑面积×楼层调节系数综合修正系数K主要包括营业用房状态系数K1、营业用房邻近高价街距离调节系数K2、两面临街调节系数K3等,即或K=K1×K3。

(1)K1(营业用房状态系数):营业用房进深小于等于10m的,调节系数如下:①等于10m,调节系数为1.0;②大于等于8m,小于10m,调节系数为1.04;③大于等于6m,小于8m,调节系数为1.08;④大于等于4m,小于6m,调节系数为1.12;⑤小于4m,调节系数为1.15。

营业用房进深超过10m部分的,每增加2m,调节系数递减0.04,但区位路线补偿价最少不低于所在地区位综合价的营业用房独立结构以外的连续后延部位,第二进按第一进路线价的70%计算;第三进按第一进路线价的60%计算。

(2)K2(营业用房邻近高价街距离调节系数):①距高价街0~15m(含15m) ,调节系数为1.15;②距高价街15~30m(含30m) ,调节系数为1.10;③距高价街30~50m(含50m) ,调节系数为1.05;④距高价街50m以外(不含50m),调节系数为1.00。

(3)K3(转角处两面临街调节系数):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以区位等级级别高的临街面(主位价为基准,结合次临街面的情况分别调节为:次临街面宽未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的,调节系数为1.05;次临街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调节系数为1.1;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调节系数为(4)K1、K2、K3只适用底层营业用房。

(5)二层及二层以上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等于房屋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路线基准价之和乘以建筑面积乘以楼层调节系数、区位路线基准价分别见表(三)、表(四)、表(五)和表(六)。

表(三):一类区位路线基准价表(四):二类区位路线基准价表(五):三类区位路线基准价表(六):四类区位路线基准价、营业用房路线基准价累计调整价不低于所在地住宅区位综合价的130%。

、主干道外无区位路线基准价的营业用房,以所在地区位综合价的130%为该路段区位路线基准价。

、营业用房评估楼层调节系数分别为:底层100%,二层60%,三层50%,四层及四层以上40%,地下室40%,设有自楼层调节系数,在同楼层系数基础上增加(底层除外)15%。

、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名店、名品,营业用房区位路线基准价增加5%。

(二)在2003年7月1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时间一年以上,所有权证或产权档案记录的营业用房以营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评估:.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五年以上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营业用房评估。

.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至五年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评估价格×(1-营业年限权营业年限权重=(拆迁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5(三)非营业用房评估(新北区的非营业用房评估技术细则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拟定并报市建设、物、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营业用房的辅助用房(仓库、厨房等),可按辅助用房所在地同楼层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60%进行补偿,其补偿价在地区位综合价的120%。

、公益事业(非盈利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用房按所在地区位综合价的120%计算;、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等非营业用房按下列办法计算:(1)当容积率P≤1时,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按所在地区位综合价的80%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按所在地区的60%计算。

(2)当容积率P>1时,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按所在地区位综合价的80%乘以修正系数K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在地区位综合价的60%乘以修正系数K计算。

修正系数K=0.2+0.8/P。

、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按所在地区位综合价的120%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按所在地区位综0%计算。

(四)有关大型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四、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且有围护、独立使用的区位补偿面积,按面积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区位补偿按表(七)执行:表(七):市区(不含武进、新北区)区位基准价单位:元/m2二)对非独立使用或无围护的,区位综合价增加2%。

五、市区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市区工业厂房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市区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房屋评定、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及房屋成新评定分别见附表(一)--附表(六)附表(一):市区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市区工业厂房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附表(三)市区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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