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婚姻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年轻夫妇,男方甲,女方乙。
两人于2015年相识,201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一度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
甲乙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经济管理、子女教育、家庭琐事等方面。
矛盾升级后,乙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经过1. 婚前财产甲乙双方婚前均有各自的财产。
甲婚前有一套房产,乙婚前有一辆汽车。
双方均表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婚后财产婚后,甲乙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一些家用电器。
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存在争议。
3. 婚姻关系甲乙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乙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
4. 婚后债务甲乙婚后共同背负了一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婚后房产归乙所有,汽车归甲所有,家用电器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婚后债务法院判决甲乙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四、案例分析1.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2.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感情恶化,多次发生争吵,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
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甲乙婚姻关系已破裂,准予离婚。
3. 婚后财产的分割法院在判决婚后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婚后房产归乙所有,汽车归甲所有,家用电器归双方共同所有。
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婚后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这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小编熬夜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年轻夫妻,他们因为一点小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间关系紧张。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细致调解,两人终于坐下来,倾听对方的意见,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矛盾。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他们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要多沟通、多关心对方,并承诺不再发生激烈争吵。
二、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小区里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因为一颗树引发了争执。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介入,了解到双方的冲突核心在于树有可能影响到一方的人身安全。
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权益保障机制的介绍,人民调解员成功地让双方达成了撤除树木并为双方各自补偿的协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公司A的员工小王因为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人民调解员首先帮助双方明确了劳动法和法定工资,并引导他们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最终,公司同意以行业标准为基准支付小王的合理工资,同时小王同意改正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四、民间借贷调解案例张某借给李某一笔钱,按照约定该笔债务到期却迟迟没有还清。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和李某详细了解了彼此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最终达成了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五、邻里补偿调解案例小明的孩子不慎在邻居家跌倒,并导致受伤。
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号召邻居们共同承担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邻居家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小明的孩子进行道歉。
六、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调解案例离婚夫妻小叶和小明围绕房产和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
人民调解员通过调解沟通,让双方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财产分割原则,并制定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最终,小叶和小明达成协议,顺利完成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
七、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例小王在驾驶过程中与小李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事故原因和赔偿金额存在分歧。
人民调解员了解了事故经过后,详细解释了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赔偿的标准,帮助双方消除了误解。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小王和小李达成了协议,相互协商并支付了合理的赔偿金额。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案情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
2013年8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
最高法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1:夫妻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在某城市的一家法院调解室中,夫妻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丈夫在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但太太却是个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
由于妻子经常花钱不计后果,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夫妻关系也因此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并约定每月用于消费的金额。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重新建立了对彼此的信任,婚姻关系得到了修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外遇引发的夫妻关系危机在某城市的一处婚姻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关系危机。
妻子在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灰意冷,对丈夫产生了极大的怨恨和不信任,甚至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采取渐进式调解方法,先从夫妻双方的沟通开始,引导他们相互倾听和理解。
通过多次调解,丈夫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对妻子的深深歉意和悔过之心。
最终,夫妻双方决定给彼此一次机会,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3:婆媳关系紧张引发的夫妻矛盾在某小城市的一处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矛盾。
妻子对婆婆的干涉感到厌烦,而丈夫则无法平衡好妻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让夫妻双方和婆媳三人坐下来共同解决问题。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想法,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终,夫妻双方和婆媳达成了和解,家庭和睦重新恢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4: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引发的夫妻冲突在某城市的一家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子女教育观念不合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冲突。
父亲希望子女过于严格,而母亲则偏向宽容。
这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教育讲座和心理咨询的方式,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地探讨子女教育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6 .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7 .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则详解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标签:代孕|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代孕网与覃某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
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一:“消失的彩礼”在一个小县城里,有对小情侣,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
按照当地习俗,大强家得给小美家彩礼。
大强的爸妈咬咬牙,凑了10万块彩礼送到小美家。
这彩礼一送,两家就开始热热闹闹地筹备婚礼。
可就在婚礼前一个月,小美突然像变了个人似的。
大强发现小美老是偷偷摸摸接电话,而且对婚礼的事儿也不上心了。
大强就觉得有点不对劲,有一天他就悄悄跟着小美。
这一跟可不得了,他发现小美和一个陌生男人见面,举止还特别亲密。
大强当时就火冒三丈,跑过去质问小美。
小美支支吾吾半天,最后承认自己还没和这个男人断干净。
大强那个气啊,这婚肯定是没法结了,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却耍赖,说这彩礼是大强家自愿给的,现在想退,没门儿。
大强没办法,就把小美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强拿出了给彩礼时的各种证据,什么转账记录啊,证人啊。
最后法院判决小美家必须退还大强家彩礼。
这事儿啊,就告诉大家,彩礼这事儿可不能含糊,要是婚姻有变数,该退就得退。
二、案例二:“婆媳大战之房产证风波”小张和小丽结婚后,小两口想买套房子。
小张的爸妈出了大部分的钱,小两口自己也掏了点,房子就这么买下来了。
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张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
本来挺好的事儿,可小张的妈妈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
她觉得这房子自己出了那么多钱,房产证上应该加上自己的名字才对。
于是,小张妈妈就经常在小两口面前念叨这事儿。
小丽一听就不乐意了,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和小张的家,婆婆怎么能想加名字就加名字呢。
婆媳俩就因为这事儿开始闹矛盾。
小张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一边是亲妈,一边是老婆,他都不知道该向着谁了。
有一天,婆媳俩又因为这事儿吵起来了,而且越吵越凶。
小丽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还说这日子没法过了。
小张没办法,就去找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咨询。
朋友告诉他,这房子虽然是爸妈出了大部分钱,但房产证上写了他和小丽的名字,那这房子就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他妈妈没有权利要求加名字。
家庭民事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财产分割如下: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房屋价值的30%作为补偿;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
离婚后,张某与李某在履行财产分割过程中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2. 张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三、法院审理1.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2. 张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条款,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
至于张某未支付补偿款的原因,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李某房屋价值30%的补偿款。
五、案例分析1.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困惑与解决(1)困惑: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诸多困惑,如财产价值评估、分割方式等。
(2)解决:①财产价值评估: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是必要的。
当事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②分割方式: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方式多样,如按比例分割、按需分割等。
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
③调解与诉讼: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当事人可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若调解无效,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家务分工引发的“家庭大战”小张和小李这对小夫妻,刚结婚的时候那可是甜甜蜜蜜的。
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来了。
小张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每天忙得像个陀螺,回到家就想往沙发上一躺。
小李呢,是个小学老师,相对来说工作轻松点,她就觉得小张回家也应该分担点家务。
有一天,小李下班回来,看到家里乱得像个狗窝,而小张正四仰八叉地在沙发上玩手机。
小李这火气“噌”就上来了,说:“你看看这家里,乱成啥样了,你就不能收拾一下?”小张呢,还觉得挺委屈,说:“我上班那么累,回来还不能休息会儿啊?”这一句话就像个导火索,两人就开始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
小李说:“我上班也不轻松啊,家里的事儿就该我一个人干吗?”小张也不甘示弱:“我赚钱比你多,你就应该多照顾家里。
”这一吵可不得了,两人好几天都不说话。
最后还是小张的妈妈来调解,她跟小张说:“儿子啊,家是两个人的,赚钱多少和做家务没有必然联系,你得多体谅小李。
”又跟小李说:“小张工作确实忙,你们可以商量着来,比如请个钟点工啥的。
”在妈妈的调解下,两人这才意识到自己都有点太固执了,于是重新商量家务分工,这才让家庭恢复了平静。
案例二:彩礼背后的风波。
小王和小赵准备结婚的时候,就因为彩礼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小王的家庭条件一般,小赵的父母呢,按照当地习俗要了一笔不少的彩礼。
小王觉得这彩礼就像是在卖女儿,心里特别不舒服。
他跟小赵说:“咱们是因为爱情结婚,又不是做买卖,要这么多彩礼,我家根本拿不出来。
”小赵也很为难,她夹在父母和小王中间,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赵的父母觉得彩礼是对女儿的一种保障,要是小王家连这点钱都不愿意出,那肯定是不重视小赵。
小王的父母则觉得小赵父母太势力,为了彩礼都不顾孩子们的感情了。
就这样,两边的家庭关系变得特别紧张。
后来,小王和小赵坐下来好好谈了一次。
小王说:“我是真心想娶你,可是这彩礼真的超出我的能力了,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小赵想了想,说:“我也不想因为彩礼的事儿让咱们分开,我去跟我爸妈说说。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案例也是层出不穷。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包括家暴、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之道。
案例一,家暴。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婚后小明经常出现情绪失控,对小红进行家暴。
小红一直忍气吞声,直到有一天被打伤送医院,才报了警。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尽快离开家暴环境。
对于家暴行为,法律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受害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离婚财产分割。
小张和小李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李要求分得一半共同财产,而小张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财产的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并了解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出现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纠纷。
小王和小杨离婚后,围绕子女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小王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小杨则坚持要和孩子一起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抚养权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和孩子的伤害。
在面对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理性,不要情绪化,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更多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闪婚”后的财产分割闹剧。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就闪婚了。
这就像火箭发射似的,速度那叫一个快。
结婚的时候,小王的父母给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小王的名字,想着给儿子婚后有个安稳的小窝。
婚后啊,这两人的矛盾就像火山爆发一样,止都止不住。
原来他们俩在生活习惯、消费观念上有着天壤之别。
小王是个节省的人,觉得钱要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小李呢,是个月光族,看到喜欢的包包、衣服就忍不住买买买。
没过多久,两人就决定离婚。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小李觉得房子虽然写的是小王的名字,但这是婚后买的,应该有她一份。
小王可不同意了,说这是我爸妈给我买的,和你有啥关系?于是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小王父母明确赠与小王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判决房子归小王所有,小李只能收拾收拾自己的东西离开了这个曾经短暂属于她的家。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闪婚有风险,结婚前财产这些事儿得先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着急也没用。
案例二:孩子抚养权之争——爱与责任的拔河赛。
老张和他老婆已经结婚好几年了,有一个可爱的五岁儿子。
本来这一家人过得还不错,可老张工作越来越忙,经常加班出差,家里的事儿就顾不上了。
他老婆呢,一个人又要照顾孩子又要忙家务,时间长了就有了怨言。
两人的矛盾越积越多,最后决定离婚。
这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就成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老张觉得自己收入高,能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
他老婆却说:“你整天忙得不见人影,孩子都是我带大的,孩子跟着你能有啥感情?”在法庭上,双方都各执一词。
老张拿出自己的工资单,证明自己有能力给孩子提供最好的教育、生活条件。
他老婆则列举了自己每天照顾孩子的点点滴滴,从孩子生病时的陪伴到每天晚上的睡前故事。
法院可不是只看钱的地方。
法官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孩子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法官还专门找孩子谈了谈,孩子怯生生地说想和妈妈在一起。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姻法律争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小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一个三线城市,张某某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而李某某则在外地从事商业活动。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外有婚外情,且李某某长期在外地,对家庭和孩子的关心不够。
张某某感到极度痛苦,遂于2020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是否应当准许?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院判决1. 离婚诉讼是否应当准许?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张某某与李某某的陈述,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房产:一套位于本市市区的房产,市值200万元;- 车辆:一辆小轿车,市值10万元;- 存款:银行存款50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因此,判决如下:-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 存款平均分割,各得25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本案中,双方子女已满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子女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
经法院调查,子女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张某某生活。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 子女李小某由张某某抚养;- 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成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争议案例,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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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