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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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竞争法的理论上,一般将危害竞争秩序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存在着交错统合的关系。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要依法确定,各国在立法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因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各国也不完全一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是一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

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

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不正当竞争有了一定的了解。

大家在从事商业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与商业道德。

只要大家都遵守了,商业活动才会尽然有序,这样才更有利于各种公司、店铺的发展。

若是出现了不正当竞争,获取的利益也只是暂时的。

我国_反不正当竞争法_的_一般条款_研究

我国_反不正当竞争法_的_一般条款_研究

·2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该规定可以视为涉及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首次正式立法规定,但也仅明确了鉴定的委托主体是法院,鉴定人(无论是法定的还是指定的)是单位而非个人。

对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其他方面内容均没有提及。

②孙付:“中外鉴定人诉讼地位之比较”,《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③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④杨路:“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及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⑤施卫忠、许江:“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刍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卷。

⑥将原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⑦[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

⑧张永泉:“论民事鉴定制度”,《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⑨王亚新:《诉讼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⑩姜南:“关于构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1][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版。

[2]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者:洪巾晶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在竞争的过程中采取非法的手段。

如此,竞争的外部环境会受到破坏,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会遭到冲击,最终会恶性循环,严重阻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面对纷繁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该从现象入手,认清其本质,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的产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竞争优势)的活动。

市场主体是在优胜劣汰中进行市场竞争的,而优胜劣汰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或者准则。

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追求效率的社会,人们往往只求结果而不计过程,导致在商业领域中违背道德和竞争准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

这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界定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大的认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何谓知名商品未作解释性规定。

《规定》第3条第1款对此解释是:“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一界定因其具有权威性,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而根据《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其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有必要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恶意拉客户。

有些律师在争取案源的过程中,通过恶意竞争手段来拉客户,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挑起事端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好秩序。

2. 低价竞争。

一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故意低价承接案件,导致律师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漏洞,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

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打击报复对手律师、非法获取证据等,严重扭曲了法律的本意。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1. 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 影响法律服务质量。

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律师为了图利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扭曲法律执行。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让本应公正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公正,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1.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行业规范,严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建立起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

律师在成为专业人士之前,应当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

4. 健全法律服务市场。

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从业门槛,减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5. 宣传法律观念。

论不正当竞争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摘要】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确立以经济建设为目标的国策,到我国的gdp仅次于美国,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

然而时过境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跟不上市场中所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得许多案例无法做出明确的判决,从而使该法律所体现出来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竞争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所固有的规律,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形成我国所独有的宏观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针对市场自由竞争下出现的一些消极作用,我国在1993年就出台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应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时过境迁,经过几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更多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有效规避,扰乱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主旨。

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系统完善,成了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完成的一件事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需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是从事商业经济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即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组织,一类是个人。

经济组织的前提条件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依法登记,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

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除了以上主体要件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主体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否则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不具有盈利性,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是 一个 十分 概括性 的概 念 , 并没有 较 强的理 论指 导性 。 一些 地方 传 投入 大 , 在北 京地 区几 乎人人 知晓 , 该 产 品 已经 在市场 上具 有
性 法规 则采 取 了列举 法对 知名商 品作 了界定 。例 如 : 《 上海 反不 了一定 的知名度 , 并为相 关消费人 群所知 悉” , 法 院就 是按照知 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 民法院认 定 费列 罗为 知名商 品 , 其理 由为对商 品的知 名状况 的 商标 ” 的证 书 , 上述 证据 中所 涉荣誉 称号 均是 对该 企业酒 类产 品 评 价不能 仅理解 为其在 中 国大 陆 的知 名度 , 应 当根据其 在 国内外 知 名度 的认 可 , 其 中授予 时间 、 授 予部 门等事 实也 可 以反 映出涉 特 定市场 的 知名度 进行 综 合 的判定 。费 列罗公 司为 专业 生产 巧 案产 品的销售 时 间、 区域 等。 由此看 出 , 荣誉 称号 可 以证 明该企
常用 的证据 。
以会仙 矿泉 米酒 厂与天 下第 一店 酒厂“ 百粮 春酒 ” 案为 例。 。
商 品特 有的知 名度 的判断基 准是 中国境 内的相关 公众 , 产 生 本案 中 , 天下 第一店 酒厂提 供 了该厂 生产 的 “ 百 粮春 酒” 于2 0 0 3
的过 程通 常 为其在 中 国境 内的 生产 、销售 或者 其他 相关经 营活 年 5月被 中 国企业 品牌推选 委员 会授 予 “ 中国著名 品牌 ” 称号 的
对 其进 行 的法 律保 护 。

以北京 牛栏 山酒厂 与河 北省涂 水县 诗林 醉酿 酒 厂等不 正 当 竞争 纠 纷案 为例 。 一审判 决认 为对知 名商 品 的认 定 , 不能要 求任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逐渐演变成一种以品牌、技术、产品等为核心的综合实力较量。

然而,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虚假、欺诈、恶意攻击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及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因此,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及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础。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1. 法律规范范式法律规范范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核心。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处罚措施,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自身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行业自律范式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企业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同时,企业应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3. 监督执法范式监督执法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不正当竞争氛围。

4. 宣传教育范式宣传教育是预防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

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源头上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四、结语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监督执法及宣传教育等基本范式,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构建》文献综述经济与法律系 08级法学1班08030123 唐磬指导老师:杨晓随着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越来越多,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肆无忌惮的发展势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后,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逐步加快,相关优秀的专著和文章也不断涌现,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研究。

1、国内研究动态(1)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4条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诈或显失公平之行为。

”该条的立法理由为:“本条为不公平竞争之概括性规定,本法初创,而不公平竞争行为之态样繁多,无法一一列举,除本法己规定者外,其他足以影响交易之欺诈或显失公平之行为,亦禁止之,从免百密一疏,予不法者可乘之机会”。

虽然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将不正当竞争(又称为不公平竞争)、限制竞争、垄断予以合并立法,但是该条规定仅是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概括条款。

其保护的对象包括竞争者及消费者(所指消费者系消费者大众,并非特定消费者)。

在构成要件中,“欺诈或显失公平行为”及“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要件须合并适用,该条的适用,应以“竞争者”与“消费者”的损害己发生为前提。

(2)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犯商标权所作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做出了解释。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做出了规定。

(3)相关学者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研究刘大洪、王永强在《网络环境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中认为: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1.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1月12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内容还涉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的国内落实。

该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在理解和适用上常常产生分歧,且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市场竞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如何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为总结审判经验,细化和明确法律的具体应用标准,确保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仿冒行为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该项规定,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以及混淆误认的诸项构成要素。

论述题(经济法)

论述题(经济法)

精品文档论述市场调节缺陷理论:( 1 )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但竞争必然出现经济集中导致垄断的产生。

垄断的结果就是限制了竞争,破坏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

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当某产品供不应求或稀缺,出现超额利润时,社会资源就向该领域或行业流动,结果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结果产品供过于求,引发经济危机。

(3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如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败德行为、不利选择及信号失灵(4)市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在效应或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短缺。

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交易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称之为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第三人带来的是收益,称之为“正外部性”。

(5 )社会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既有机会分配的不公,也有资源分配的不公,这些社会分配不公是社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 6)市场经济的周期性。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运行的规律性波动。

论述政府调控缺陷理论:( 1 )政府内部性。

政府作为一个实体,有其组织机构和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使职能部门背离其行政目标。

(2 )权力行租权力。

行租是指在实行政府干预或管制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由政府干预和管制所形成,通过某种受国家法律或法规保护的“特殊权利”实现的利润租金而进行的,以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为目的的活动。

(3)政府干预手段有限。

因人类知识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性,政府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要求。

( 4 )官僚机构膨胀,政策效率递减。

这是政府作为自然垄断组织难以避免的结果。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维普资讯
第5 卷
第 2期
20 06年 6月
南 京工 业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论 不正 当竞争 行 为 的主 体
张 明胜 , 辉 鸿 徐
( 南京工 业大 学 公 共管理 学院 , 苏 南京 江 200 ) 109
摘 要 : 文从 我 国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对主体 的规 定 出发 , 本 论证 将行 为主体 限 定为 经 营者 是 不 合适 的 , 不 利 于保 护 市场主体 的合 法权 益 , 不利 于有 效发挥 反 不 正 当竞争 法 的作 用 。提 出应 将 依 照反 不正 当竞 争 也 法 的立法 宗 旨, 不正 当竞 争 的主体 扩大到任 何 违 背诚 实信 用和 商业道 德 的 自然人或 组 织。 将 关键 词 : 正 当竞争 ; 不 主体 ; 营者 ; 经 竞争
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有很大 区别 , 我国当初立
如前所述 , 我国立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具备两方
【 日 20 — 2 2 作者简介】 收稿 期】05 1 — 7 张明胜(
19 , , 9 一) 男 江苏徐 州人 , 7 南京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团委副书记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学。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2 第 条第 2 款规定 :
“ 本法 所称 的不 正 当竞 争 , 指 经 营 者 违反 本 法 规 是
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 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的行 为 。 ”第 3款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经 营 者 , “ 是 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 其他经济 组织和个人。 可见 , 国立法明确地将不正当竞 ” 我
竞争法》 作用的发挥。本文认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体的认识 , 应立足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立法宗

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槽、 虚假 承诺 。
目前对 于 高 等教 育 中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 要 主
存 在 两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1 法 律 制 度 缺 失 严 重 。 我 国 高 等 教 ()
育 在很 长一 段 时 间 内是 国 家完 全垄 断 , 本 不 存 在 竞 争 的前 根 提 。受 此 桎 梏 , 革 后 出现 的 高 等 教 育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一 直 改 也未 纳 入 法 律 规 制 范 围 ;2 立 法 层 次 较 低 现 有 的规 制 立 ()
市场 经 济发 展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基 本 法 的 地 位 , 高 等 教 育 将
中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纳 入 该 法 规 制 范 围 , 样 既 有 利 于全 面 涵 这
3 贿 赂 行 为 。如 招 生 回 扣 、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贿 . 学 赂行为 。
部 门和 学 校 , 校 以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指 数 考 核 教 师 。这 样 , 学 从 宏 观 角 度 考 核 农 村 教 育绩 效 , 教 育绩 效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把 体 系 。在 法 律 上 明 确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在 义 务 教 育 投 入 上 的 责 任 、 费 负 担 比 例 和 具 体 的 财 政 措 施 , 重 建 后 的 农 村 义 务 经 使
等 重 要 信 息 、 大 办学 条 件 、 承 诺 。 夸 假
法多以规章形式存在 , 由于 这 类 规 章 的 制 定 在 程 序 上 不 如 法
律 严 格 , 威 性 不 够 , 法 强有 力地 规 制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权 无 导
致 这类违法行为愈演愈烈 。

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已经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

然而,随着电视购物行业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从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探讨其形式、原因和对消费者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监管建议,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引言电视购物作为一种融合了电视媒体和购物业务的创新商业模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电视购物借助电视媒体的广告宣传,通过直播或录播方式展示商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然而,在电视购物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1. 虚假宣传电视购物节目往往会使用一些夸大宣传手法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包括夸大产品效果、虚假推销和不实承诺等。

一些商家可能会故意夸大产品的功效,美化产品的效果,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虚假宣传既误导了消费者,也打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 恶意比较为了促销自家产品,一些电视购物商家可能会采取恶意比较的手法,将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贬低攻击,以此提升自家产品的销售额。

这种恶意比较不仅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困扰。

3. 虚假销售一些电视购物节目还存在虚假销售的问题。

商家可能会宣称某个商品的价格大幅度降低,或者宣称商品是限量供应,以此制造紧迫感和购买冲动。

然而,实际上这些信息往往是虚假的,旨在引诱消费者购买。

这种虚假销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1. 利益驱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商家为了追逐利益而采取的手段。

电视购物节目极大地拓展了商家的销售渠道和市场范围,因此有些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不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2. 缺乏监管电视购物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难度增加。

一方面,监管机构面临着财力、人力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对电视购物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电视购物节目具有时效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就迅速消失,导致监管的滞后性。

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不同,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跨地域性。

互联网穿越国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同样跨越地域。

2.信息化。

互联网行为的特殊性,信息传达时速极快,传达范围无限,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误解。

3.虚拟性。

互联网行为涉及交易走向和商品信息等多种方面,且无形化明显,不容易被发现和防范。

4.易受攻击。

互联网虽然便于信息交流和交易,但也潜藏风险。

很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通过网络攻击和黑客入侵等手段来实现,对公共安全以及企业、消费者的利益都构成威胁。

二、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我国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有:1.《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误导性广告、虚假宣传、网络攻击等,重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2.《电子商务法》。

该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内的问题,如虚假交易、价格欺诈等,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维护市场公平。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法规定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备案、内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对网络垃圾信息和互联网诈骗等行为的监管。

三、案例分析1.茅台集团诉淘宝公司商业贿赂案2016年,贵州茅台集团诉淘宝公司商业贿赂案成为网络时事热点。

在该案中,贵州茅台集团指控淘宝公司与茅台销售商进行商业贿赂活动,借助淘宝平台售卖出货岗位,从而非法获取贵州茅台的供货资格。

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贵州茅台集团的合法权益。

2. 云雀社区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在2018年,云雀色网庞大的黑色产业链被曝光。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录一、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2)二、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3)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分析 (3)四、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分析 (4)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活动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4)六、参考文献 (5)内容摘要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对于我国市场以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制约,以发挥正当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键词;法律性质的差异、保护对象的差异、表现形式各异、立法目的的差异在二法的立法目的上的差异,承担的立法责任也互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异同一、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试论网络环境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试论网络环境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试论网络环境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及特点网络经济不仅提供了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于一体的商业交易模式,而且带来了经济结构和运作方式的变革。

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大量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涌现,需要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做出界定。

网络市场虽与现实市场有很大的区别,但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仍然是市场主体通过交易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即改变的只是技术问题。

所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少爷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与现实经济生活一样,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现实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位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技术带来的,属于网络环境的”专利”。

(一)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仿冒行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标志或者采用其他的虚假的标志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网络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仿冒行为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误导消费者。

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或其他误导性方式,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等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

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存在非常广泛,如诱饵广告、荐证广告、强迫广告等。

3,商业低毁行为商业低毁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或低毁商誉的行为,指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捏造事实,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李复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近几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也在不断丰富,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自然日趋激烈。

在市场环境中,在利益的驱使下,竞争的加剧就有可能诱发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背景。

网络平台的复杂性决定了以互联网为根基的网络经销商的竞争更为复杂,而法律对此的规范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3Q”大战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最具影响力的案件。

本文以“3Q”大战为基础,对法律领域的市场不正当行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 3Q大战不正当竞争立法作者简介:李复达,兰州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5-02一、案情回顾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纠纷始终没有间断过,2010年双方第一次庭审大战拉开帷幕之后,一直剑拔弩张,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的腾讯公司与新崛起的奇虎360,各持一理。

首先是2010年,腾讯公司在基本的聊天、游戏等产品之外推出了“QQ医生”,正与奇虎360的安全卫士功能类似,形成了二者在市场上的正面交锋,同年的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了“QQ保镖”,矛头直接指向了腾讯公司,软件中包含了多个对QQ“净身”的手段,面对此,腾讯公司也随即给了客户“二选一”的难题,导致腾讯的客户不得不删除360,后在工信部的调解下,双方向客户道歉,但将战场转向了法院,于是“3Q”大战的第一场法庭交锋在2011年4月展开,以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开始,以奇虎败诉,赔偿腾讯公司40万结束。

2011年8月腾讯公司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

在本次诉讼中,腾讯称奇虎360以诉讼的途径宣传自己的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奇虎360并没有采用正常的竞争手段来实现经营,而是通过与腾讯公司这样有影响力的企业的诉讼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是不正当的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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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内容摘要: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足,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全面归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吸取国际上的立法经验,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对不正当竞争重新作出界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界定立法建议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

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既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了防止和克服竞争的消极作用,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界定,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而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依据现行立法予以规制。

因此,应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全面规制。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

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狭窄,因为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会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及其机构也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国家机关违法泄漏权利人上报的不公开的商业数据给其同行业竞争者,为他人牟取竟争利益的情形,既是违反“Trips协议”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从本质而言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分析判断具体市场交易行为属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标准。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理解为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15条的规定,即只有违反该章第5—15条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1]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至15条的具体规定,已无法囊括,法律已不敷适用。

3.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了民事侵权性质。

[2]任何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取竟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经济中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包括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

须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他人权益,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仿冒行为等,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该法第1条规定中的立法目的,而没有将之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对象来加以保护,消费者无法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

4.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优胜劣汰,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助长恶劣的经营作风,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毒化社会风气,影响对外贸易。

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破坏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

我国及世界各国之所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是出于对市场秩序维护的目的。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一)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3],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

”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

“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

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

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活动。

经营者从事的行为,除纯属私人性质外,都可推定为商业交易性质的行为;国家机构从事的行为,除纯属行使官方的管理行为,也可推定为具有商业交易性质的行为。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未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作任何限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从事经营行为的,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

(2)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从事的行为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即行为人从事某项行为旨在与其他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争夺市场相对人的交易机会。

这要件的主要功能,在于明确第1条仅仅适用于那些涉及到行为人竞争对手权益的行为,而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否则只能依据民法典主张权利。

“以竞争为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一项竞争行为。

所谓竞争行为,是指任何一项可以促进竞争目的达成的行为,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既可以促进自己的竞争目的达成,也可以促进他人的竞争目的达成。

行为人从事竞争行为促进自己的或他人竞争目的达成的同时,获取了竞争利益,剥夺了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损害了他人的竞争利益,因此,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存在竞争关系。

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是指直接的竞争关系,而且也包括间接的竞争关系,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分属不同行业或不同经济层次或经营不同利类的产品或服务,但只要在经价过程中面向相同的顾客,产品或服务之间具有广泛意义上的可替代性,就可能产生竞争关系。

(3)判断一项竞争行为是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取决于此项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违反“善良风俗”的竞争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

对于“善良风俗”的含义,学术界和实务界认为应按照伦理标准,并以“效能竞争”(系指积极进取型的竞争。

在效能竞争中,经营者通过提高自己的效益,完善自己的技能等手段,来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扩大自己的销售范围或促进自己的销售业绩)的本质来了解。

经营者没有运用效能竞争的原则,而以排除竞争,榨取他人成果或者阻挠竞争者的方法促进自己产品的销售,就违背了效能竞争原则,这一观点,被德国法院所采纳,即效能竞争是合法的,阻挠竞争是违法的。

4)判断竞争行为有悖于善良风俗,原则上不以行为人具有不当意图为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要求具有主观目的。

例如,有计划地挖他人的员工,而具有妨碍或者榨取竞争对手的目的时,就违反了善良风俗。

在当事人请求停止侵害行为时,竞争者无需具有违背善良风俗的意识,而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德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均主张必须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有悖于善良风俗有认识。

[4](二)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瑞士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第2条允许划定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的经济行为是允许的,第3条列举了一些已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清单。

为了制裁该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行为,特别是第3条没有列举的行为,在该法的第2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具有欺骗性或者以各种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影响竞争者之间或者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的所有行为或者商业做法,是不公平的和非法的。

”该规定被认为是该法的基石,[5]该条款中,决定一种行为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词有三个,即“不公平”,“非法”和“诚实信用”。

(1)“不公平”的含义。

这是相对于公平竞争而言,在竞争良好运作的制度中能够预期的结果方面,公平竞争区别于不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要求在市场上的成功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工作来达到。

(2)“非法”的含义。

将“非法”与“不公平”一同使用,是因为不公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增加“非法”这一词的目的是确保将不公平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不公平行为就是非法的。

(3)“诚实信用”的含义。

在竞争法领域,按照诚实信用行事,是指市场行为人有权期待其他人的“正常行为”(normal behavior),只要消费者未被误导以及其安全未受威胁,竞争者的行为就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

例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订购他人样品的竞争对手,不仅检测该商品,而且进行复制,恶意实施这些行为,就违反诚实信用。

再如,派人从他人商店门口往自己商店拉客,也是违反诚实信用的。

不过,最常见的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是仿冒行为。

(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竞争法,即《谢尔曼法》,该法也是第一部反垄断法,1914年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不足,美国又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至此,美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由于美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在100多年的竞争法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判例,这些判例是根据制定法的原则规定作出的,同时又丰富了制定法中的规定。

在对各种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中,人们逐渐明确认识到这些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为了加强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1938年《惠勒一李法》对《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进行了修改,增强了一般性条款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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