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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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指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临时性规定。

在煤矿生产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被制定出来。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

2. 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等。

3.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规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一些安全生产指标,如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

4.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时,需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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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煤矿安全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制定了十二条红线,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以强调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坚持各级领导的责任落实。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加强煤矿的巡查和检查力度。

煤矿要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矿区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四、加强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煤矿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每个矿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五、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确保煤矿的消防安全。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临时法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责任:明确煤矿企业负有保障煤矿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2. 煤矿安全设施:规定煤矿必须建设防尘、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3. 矿井通风: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持矿井内空气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和窒息事故的发生。

4. 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煤矿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主体,提高事故处置效率。

5. 工人安全培训:要求煤矿企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审核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安全达到标准。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的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了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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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的现实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将被制定并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负有最为重要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该规定将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购置运行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加强矿工安全培训等,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矿井开采规模控制为了降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该规定将对煤矿开采规模予以限制,确保煤矿的开采活动不会超出安全承载力。

具体控制指标将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设备、工人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煤矿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上限后,必须暂停开采,进行维护和改造,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投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投入,该规定将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按一定比例将收入用于安全生产,包括安全设备的更新、安全培训的开展、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等。

同时,该规定还鼓励政府加大对煤矿安全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方式,提供财政保障。

四、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该规定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

包括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重点煤矿进行专项检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督办等。

同时,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将会停产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五、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煤矿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的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非常重要。

该规定将明确事故报告的要求,包括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报告途径等。

同时,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结论: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00项内容具体如下: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编号:SM-ZD-59676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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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 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 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 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 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 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 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 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 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 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 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 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 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 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 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 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 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操作红线,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者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施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矿井通风规定,擅自改变通风系统,造成通风不畅或风流紊乱。

2. 违反瓦斯检查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或者故意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3.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私存、私运、私用火工品,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火工品。

4. 违反矿车使用规定,擅自改装矿车,超载运输,或者乘坐非载人矿车。

5. 违反爆破作业规定,擅自改变爆破设计,或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违反采掘作业规定,擅自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改变采掘工艺。

7. 违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或者使用不合格设备。

8. 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定,带电作业,或者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 违反安全通道规定,擅自占用、堵塞安全通道。

10.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1. 违反应急预案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发现险情不按规定报告。

12. 违反下井带班制度,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者带班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避开人员和财产损失,依据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订立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确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安全红线的设计应顾虑以下因素。

一、安全红线位于井下或地面的某个位置上,实在位置应为以下情况;1、井口及井下至地面的上方50米范围内,为最为严格的安全红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此区域。

2、沟槽、井道、巷道及矿井灯区等通风、排水和光能交汇的区域。

3、大型采掘、运输、机电设备和高风险活动区域。

4、煤仓、电气设备区域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域等。

二、安全红线应设有相关标志和警示,标志明确多样化,警示适时有效。

1、设置安全红线标志,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应明确易识别的标志及标识方式,应包括各种安全标志、标牌和警示语。

2、当安全红线划定范围内有高风险的作业区域时,应设置暗道。

3、提前设有安全警报,预示作业人员。

三、安全红线应在相关作业人员中加强宣扬和提示。

1、事先进行规定和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演练。

2、在安全红线划定区域进行信息公告和宣扬,以使人员知晓和遵奉并服从。

3、常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考试,加强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学习。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母公司应当明确各个煤矿的安全红线划定范围,同时实行措施加强对各煤矿进行监督和管理。

可以建立煤矿安全红线工作小组,对煤矿安全红线防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报告。

第四章强制性规定如下规定为必需遵守的强制性行为:1、煤矿安全红线已确定的范围内,任何人员和动物严禁进入,依据情况可在安全红线范围内设有布条、围栏等防范措施。

2、作业人员在进入安全红线内时,必需穿戴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得到安全负责人的批准。

3、禁止在安全红线内进行开拓、挖掘、爆破、焊接和任何煤矿作业工程的施工。

4、实行安全红线侵害行为进行严格的追责,从重担责。

第五章特别规定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特别需要,应进行分别处理。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I.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安全红线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煤矿企业发现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后未立即停产整顿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煤矿企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矿工上岗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5.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红线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责令整改,并可能暂停或吊销煤矿的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____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____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____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可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红线制度,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红线的保护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强化煤矿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提高煤矿安全标准。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安全控制的最低限度,是防范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八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煤矿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矿井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二)以制定煤矿生产安全规程和标准为基础,参考国内外煤矿安全管理经验;(三)结合煤矿事故的隐患和危险源,确定煤矿安全红线的范围和朝内限度;(四)与煤矿企业签订煤矿安全责任书,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

第九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设施:包括矿井、井下设施、井口设施、运输设施、通风系统等;(二)作业区域:包括巷道、采掘和支护区域、通风区域、放炮区域等;(三)设备设施:包括起重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探测仪器、灭火设备等;(四)生产工艺:包括采煤工艺、支护工艺、运输工艺、通风工艺等;(五)人员配备:包括煤矿职工的数量、专业素质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确保划定的安全红线符合科学、公正、合理、可操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改造,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优化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红线的保护责任。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保护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和保护:(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进行操作,严禁越红线作业;(二)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三)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设施和设备的完好运行;(四)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共享,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五)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xx年九月五日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二)1. 将安全管理置于首要位置,将安全意识贯穿于全体员工心中,使安全成为企业的首要任务。

2.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技术装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有效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5. 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隐患和故障,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员工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00项内容具体如下: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安全红线的确定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安全红线。

2. 安全红线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煤矿工艺、设备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

重点关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和作业活动。

3. 安全红线应以安全生产为前提,科学合理地划定,确保安全红线能够有效地监控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红线的标识和划定1. 安全红线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标识和划定,确保标识的可见性和持久性。

2. 安全红线的标识应采用明显醒目的颜色和符号,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清晰辨识。

3. 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安全红线能够有效地定位相关区域和作业活动。

四、安全红线的执行1.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安全红线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红线。

2. 在安全红线内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或者没有相应许可的活动。

3. 在安全红线内进行作业活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4. 发现安全红线有任何变化或者破坏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五、安全红线的监管和检查1.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红线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安全红线的监管和检查应包括定期巡视、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确保安全红线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3.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示。

六、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或者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红线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第五条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没有进行会商、没有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措施及未按措施、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第六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罚款100O 元。

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报表未及时填绘、修订、审报,给矿井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罚款100O)Uo第八条隐患到期未落实且没有没有延期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

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部分第九条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冒险(涉险)作业、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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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24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版)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
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
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
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00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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