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造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造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造装饰装修材料,对建造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对有文物爱护价值或者记念意义的建造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造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扮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辟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削减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爱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造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造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造装饰装修问询和投诉,协调建造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造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造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准时作出处理。
其次章普通规定第八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节材、节能、绿色”的原则,推行绿色、环保、低碳、健康的装修方式。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监管。
第二章装修设计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二)结构设计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三)施工工艺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和功能要求;(四)设备布置合理,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修方案:包括平面布局、空间设计、装修材料选用等内容;(二)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电气图等;(三)材料清单:详细列明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品牌、规格、工艺要求等。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二)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地的整体安全;(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六)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测。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采用环保、低碳、节能的装修材料和工艺;(二)优先采用预制装修构件,减少现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优先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施工方式,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采用不合法的施工方法。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以下环境保护原则:(一)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环境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二)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三)装修材料的运输、使用、存放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四)装修垃圾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清理和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宏珲物业为加强本小区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规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房屋装修实行全面管理,并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如下,望广大业户遵守:一、翻新提出申请及核准1、业主有权对自己的住宅或商铺进行符合规定范围的装修,但须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2、业主申领单元钥匙办理验房相关手续,在证实其住宅内的设施齐全,较完整后,就可以考量展开翻新,否则事后相似设备残缺不全、下水道阻塞等之类事件的出现,物业管理公司都将视为就是由业主自己翻新所导致的。
3、业主欲进行装修的,须提前5天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并随带有关证件(权属证明,身份证等)、装修示意图,按《装修申请表》中所列的内容如实、详细填写。
4、物业管理公司将深入细致审查翻新项目、范围、安全采用性,并于3天之内不予书面批准。
例如同意,派发《翻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5、业主应将物业管理公司批复的《装修许可证》原件保留,复印件贴于住宅进门的醒目位置,以便物业管理人员对装修过程中的装修内容进行监督。
6、例如在翻新过程中须要嵌入代莱内容,应当及时至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相关手续,物业管理公司将于当天审查同意。
二、装修内容的规定1、任何翻新均严禁翻建原房屋的外墙、柱、粱、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及公共设施,严禁发生改变房屋及服务设施设施的采用功能。
2、业主装修其住宅和商铺仅限于室内部分,不得将公用部位纳入装修范围。
商铺牌匾的标准、灯箱大小尺寸及安装位置须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规定,并报请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安装。
3、前期翻新时间须精心安排在每天6:00——20:00,例如存有业户留宿后须改成每天8:00——18:00,严禁导致噪音影响住户的正常歇息。
例如须要已连续施工,则应当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以展开。
上班期间不得采用电动机械和收到各种噪音,以免影响其他住户歇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质量控制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要求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的建筑结构和建筑功能要求。
2.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规范:规定了建筑装修施工的各项技术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规范、质量控制和施工进度安排等。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要求,包括整体质量、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各项安全要求,包括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消防疏散通道的设置等。
6.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粉尘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国家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建筑业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市场定位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施工活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调整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原则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规范有序、节能环保、便利高效”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施工规定1.施工许可开展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前,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法施工许可证,经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予以许可。
2.工程规划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工程规划,明确施工范围、工期、工艺流程、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人员资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1.质量控制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2.质检要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由专业部门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质量追责对于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1.安全制度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行为。
3.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1.环保要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环评评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规模较大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执行相应的环保措施。
3.绿色施工推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绿色化,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提高施工工艺的节能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建筑装修与装饰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与装饰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建筑法》、《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
1.3 监督管理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二、监督管理职责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负责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的审批、备案和管理;(2)对施工企业和设计师进行资质审查;(3)对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4)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2)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安全、环保、节能;(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2.3 建设单位(1)负责组织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2)对工程质量进行把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3)保障施工人员权益。
2.4 施工人员(1)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格;(2)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3)爱护建筑设施,确保工程质量。
三、监督管理内容3.1 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和设计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2)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实际需要,保证功能和使用要求;(3)设计变更应严格审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3.3 验收阶段(1)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验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验收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措施4.1 行政监管(1)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对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的审批、备案和管理;(2)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秩序,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全过程管理、服务的相关单位,以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合作社、个人。
第三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合法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准则、规范、标准,增强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
第六条安全生产是装饰装修行业关注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确保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七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与广大消费者的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对消费者的疑问、建议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对于投诉举报,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尽快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检查和指导,开展自律许诺和行为规范活动。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装饰行业宏观调控,完善建筑装饰行业市场监测和监管制度,及时解决建筑装饰企业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承诺义务第十一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应当包含业务流程、工程质量、居住环境、社会责任、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明确服务承诺时间限制,符合服务规范要求和资质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明确担保措施,保证服务承诺的质量和安全,对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负责。
2023年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及质量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装修活动。
第三条建筑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装修活动应当注重绿色环保,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第六条定义:1. 建筑装修活动是指对建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和管理活动。
2. 建筑装修设计是指根据建筑使用要求,进行室内装饰设计、设备布置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修业务管理第七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装修业务。
第八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保障施工质量。
第九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建筑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企业应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章建筑装修设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合理、安全。
第十六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注重绿色环保,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十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确保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建筑装修企业的沟通和配合,确保设计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建筑装修监管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市场的监管,开展定期检查和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规定
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与美观,根据《建筑法》、《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3 规范主体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2. 管理内容2.1 设计管理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建筑工程使用功能需求。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2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2.3 材料管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建筑工程使用功能需求。
禁止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
2.4 验收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 监督管理3.1 政府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标准;- 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2 行业协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宣传、普及建筑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和合作;- 制定并推行行业自律规范;-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4.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建造装点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造装点装修管理,保障建造装点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平安,维护装点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所室内装点装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规矩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造装点装修,是指为使建造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点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举行修饰处理的建造活动,包括建造工程装点装修、城镇住所和非住所装点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造装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造装点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造装点装修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建造装点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造装点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记下,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造装点装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在装点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全部住所室内装修、建造装修面积低于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应该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记下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记下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造装点装修。
第六条申报记下应该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证实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实。
3.装点装修计划、店招装点效果图、原建造物设计计划或者施工计划。
4.变动建造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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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
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