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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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文件》对《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以下简称湘建监督〔2018〕116号)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是为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的实施而配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标准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和 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三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规定选择使用。

七、《标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

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标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或省计价规范补充相关内容。

九、《标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湘建建[2002]39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2.08.14【实施日期】2002.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停止执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2]39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法律、法规,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八月十四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办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湖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监理大纲评审表、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评审表

湖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监理大纲评审表、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评审表

监理大纲评审表注:1.采用暗标方式。

2.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IOO分;3.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合理化建议之外的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合理化建议之外的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5.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监理大纲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注:1.企业奖项和标准化工地:1.1建安工程费24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应当将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3个中进行选择,国家级奖项数量不高于省级奖项数量;优秀监理企业评审数量应当选择1个;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5-10个中进行选择);1.2210000万元W建安工程费V4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奖项类别、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3个中进行选择,国家级奖项数量不高于省级奖项数量;优秀监理企业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OT个中进行选择;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5个中进行选择);1.3建安工程费V1ooOO万元的监理项目,奖项、优秀监理企业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4考核期限国家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30天;省级奖项、标准化工地、优秀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5天。

1.5加分规则1.5.1奖项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

年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年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2013]282 号文件)编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采用的规范性文件,如发布了新的规范性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BIM项目评审方式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保障性住房、标准厂房、市政设施等项目,或社会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三、招标人根据项目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

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五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采用BIM技术项目的评标办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只能选择采用BIM技术标评审方式的综合评估法I或综合评估法II。

除选择使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最低投标价法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以及采用的方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综合评估法、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综合评估法、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附件1综合评估法一、初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审程序如下: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也可以规定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25个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1.技术方案评审。

1.1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技术方案原则上采用合格性评审;2.2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技术方案可以采用合格性评审,也可以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3.3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技术方案评审方式。

4.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5.报价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6.汇总评分结果。

C=JI×D÷J2×E÷J3×F其中:C——评标总得分;D——技术方案评审得分;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三、投标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基准价:Y=A×(1.-α)×60%÷B×(1.-β)×40%其中: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X=(X1÷X2+ ..... X n-1+Xn)/n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个数X]、X2,Xn-B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B——最高投标限价Q——0、0.5%.1%,1.5%.2%、2.5%.3%、3.5%.4%,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β——4%、4.5%.5%、5.5%.6%、6.5%.7%、7.5%、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2015年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建市[2010]8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号文件)编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中采用的规范性文件,如发布了新的规范性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适用于未明确为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时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和选择开标前资格审查方式时的评审使用。

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的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

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入围法、评分入围法、随机抽取入围法、评分与随机抽取相结合入围法四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全部条款。

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模板

招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模板

一、招标人资格审查须知1.1 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1.2 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按照本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未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方有权拒绝其投标。

1.3 本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证明、业绩证明、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方面。

二、资格审查标准2.1 投标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 投标单位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

2.3 投标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内无亏损、无重大财务风险。

2.4 投标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2.5 投标单位应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能力。

2.6 投标单位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设备、人员等资源。

2.7 投标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2.8 投标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资格审查程序3.1 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按照本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2 招标方在收到投标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后,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3 招标方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补充材料。

3.4 招标方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3.5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招标方将不予受理其投标。

四、资格审查材料4.1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开户许可证。

4.2 资质证书:(1)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

4.3 财务状况:(1)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2)近三年财务报表。

4.4 信用状况:(1)信用报告;(2)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日 期:

(盖单位章)


— 31 —
目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 32 1.项目概况 ................................................................................................................................................ 32 2.资格要求 ................................................................................................................................................ 32 3.资格预审方法 ........................................................................................................................................ 33 4.评标办法 ................................................................................................................................................ 33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33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33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34 8.行政监督 ................................................................................................................................................ 34 9.其它 ........................................................................................................................................................ 34 10.联系方式 .............................................................................................................................................. 34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 35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doc

谢谢观赏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体系的构成)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评价内容和标准)信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评价结果的产生)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按照附件1的规定予以计分,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具体方式如下:(一)经营业绩、规范化考评信息由评价系统直接从“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实施采集;(二)纳税信用、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实施报送;(三)资信评定、行业荣誉、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物招标文件(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物招标文件(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物招标文件(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6.24
•【字号】湘建监督〔2021〕100号
•【施行日期】2021.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
物招标文件(试行)》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1〕10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物招标文件(试行)》,现
予以印发。

本《标准文件》为推荐使用文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人:阳志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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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

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三)资格审查办法。

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五)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九条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二)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评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五)近年财务状况表;(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九)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5.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其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8.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项目部关健岗位人员(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建工程情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七)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十)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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