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合集下载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职务犯罪
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严格审查证据。

对于职务犯
罪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书面证据、
物证、证人证言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
责任。

其次,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其申辩意见、保障其辩护权等。

同时,对于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也必须得到充分保护,依法给予赔偿和补偿。

再次,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平等对待。

在处理职务犯罪
案件时,必须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犯罪行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等因素。

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不管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依
法依规予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最后,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严格追责。

对于职务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只有加大对职务
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审查证据、保护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严格追责。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才
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机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法治,共同打击
职务犯罪,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以自己的私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何确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

一、行为标准行为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即在行使职权时,公职人员以滥用职权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行为。

行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罪是以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罪是以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行为特征的,只有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进行了某些行为,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二、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观因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主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进行,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过于轻信他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构成犯罪。

三、结果标准(一)构成犯罪后果: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构成了犯罪,那么立案的可能性就更高。

(二)后果的严重程度:当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时,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之,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的因素都满足了相应的要求,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从而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滥用职权罪的罪名较为含糊,立案人员在认定立案标准时需要更加严谨,避免出现侦查失误或 judicial error 的情况。

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处罚。

1、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9.html∙最新拒传、假传军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8.html∙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7.html∙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96.html∙最新叛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5.html∙最新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4.html∙最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3.html∙最新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2.html∙最新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1.html∙最新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0.html∙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y/zm/954689.html∙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8.html∙最新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7.html∙最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6.html∙最新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5.html∙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4.html∙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3.html∙最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2.html∙最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1.html∙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0.html∙最新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9.html∙最新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8.html∙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7.html∙最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6.html∙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5.html∙最新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4.html∙最新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3.html∙最新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72.html∙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1.html∙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0.html∙最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9.html∙最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8.html∙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7.html∙最新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6.html∙最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5.html∙最新间谍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4.html∙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3.html∙最新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2.html∙最新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1.html∙最新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0.html∙最新逃避追缴欠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9.html∙最新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8.html∙最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7.html∙最新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6.html∙最新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5.html∙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4.html∙最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3.html∙最新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2.html∙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1.html∙最新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0.html∙最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9.html∙最新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8.html∙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7.html∙最新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6.html∙最新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5.html∙最新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4.html∙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43.html∙最新阻碍军事行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2.html∙最新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1.html∙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40.html∙最新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9.html∙最新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8.html∙最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7.html∙最新抗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6.html∙最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35.html∙最新战时临阵脱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4.html∙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y/zm/130390.html∙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9.html∙妨害清算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8.html∙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 /y/zm/130387.html∙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6.html∙贪污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5.html∙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4.html∙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y/zm/130383.html∙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2.html∙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1.html∙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0.html∙强奸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9.html∙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78.html∙聚众斗殴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7.html∙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76.html∙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5.html∙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74.html∙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认 /y/zm/130373.html∙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 /y/zm/130372.html∙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1.html∙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 /y/zm/130370.html∙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9.html∙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8.html∙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7.html∙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6.html∙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5.html∙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4.html∙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3.html∙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2.html∙资敌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1.html∙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y/zm/130360.html∙间谍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59.html∙叛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58.html∙投敌叛变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57.html。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10号颁布日期:1999年09月09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研字〔1999〕10号1999年09月0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注1】六种情形: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注3】六种情形: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注4】两种特殊情况:(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等。

只有这些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二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不执行职务,滥用职权;四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是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四、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滥用职权的具体情形,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判。

五、举证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举证责任,要充分收集、固定、审查、鉴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六、司法审查。

在立案后,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确保依法严格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要依法依规,严格适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或者不执行职责,以谋取私利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情节的严重性。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考虑违法情节的严重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滥用了职权。

如果违法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的方式和手段。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方式和手段。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能是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进行打压报复。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只要滥用职权,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用职权的后果。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后果。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身心伤害。

如果滥用职权的后果严重,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如果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是否是故意为之,是否是明知违法而为之。

只有存在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立案追究滥用职权罪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依法严格审查,确保依法公正、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为大家一一列举。

一、违法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

1. 对于违法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侵占的国家资产金额较大,对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b. 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所为;
c. 行为人明知侵占行为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b. 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明知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 对于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a. 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b. 行为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正常运行;
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明知违法,仍然故意为之。

总的来说,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侵占国家资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故意和行为对国家利益的实际损害程度。

同时,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上就是渎职罪立案标准的一览表,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时刻牢记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2.导致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二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二十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立案标准,下面将对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三是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针对滥用职权罪,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立案标准,一是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是是否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为之的行为动机;三是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危害。

此外,在立案标准中,还需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考量。

对于滥用职权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在处理滥用职权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确保立案标准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对于滥用职权罪,应当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同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司法机关在处理滥用职权罪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案件,确保立案标准的合法性和严谨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首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件,
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二是主体要件,即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性和
主观性。

客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或者
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
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
为是有意为之,即存在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

再次,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
危害性。

行为的严重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罪的要件,是否达到了立案的标准;社会危害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否需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
需要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要件、主体要件、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才能有效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

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

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作者:贾小军张红斌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罪处罚。

但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要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立法语言高度抽象,不仅在理论界广受诟病,也给司法实务造成混乱甚至发生“检法争议”[1]。

自1997年《刑法》修改至今,最高司法机关先后三次发文对该条款进行整体性细化规定,以期统一入罪标准,分别是:1999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06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2013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分别简称1999年《标准》、2006年《标准》和《渎职解释一》)。

其中前两次由最高检制定,第三次由“两高”共同制发,制定机关的不同,客观上也反映了文件效力的差异。

一、1999年《标准》与2006年《标准》的差异分析(一)滥用职权案一是关于人身伤亡比例的调整。

1999年《标准》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2006年《标准》增加规定“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应予立案,使得重伤+轻伤的情况得以涵盖,但“1死=2重伤、1重伤=3轻伤、1死=5轻伤”[2]的比例关系不利于实务中的具体把握。

二是经济损失的内涵完善。

1999年《标准》规定的经济损失严格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范围过窄,且20万的数额显然过高。

2006年《标准》对此进行了全面修订:(1)增加“间接损失”,补全了经济损失标准的内涵;(2)区分个人财产和非个人财产损失,并将“直接损失”与之对应,分别进行细化和数额调整。

三是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能合并计算;其次是间接损失适用受限,只有在直接损失数额不满且不少于80%时,方可适用间接损失的数额标准;再次是将经济损失分类并设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计量复杂,有悖犯罪本质法益学的立场[3];第四是新增的“严重中毒”情形与伤亡标准相互重合,临床医学和司法鉴定也无认定标准,易造成实践掌握不一,有违制定《标准》的初衷。

乱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乱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乱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乱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职务权限,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乱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调查。

首先,乱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

乱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职务权限,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乱用职权罪的立案,首先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判断其是否构成乱用职权罪。

其次,乱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证据确凿。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证实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乱用职权罪。

只有证据确凿,才能依法立案,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再次,乱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依法严格审查。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于涉嫌乱用职权的行为,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依法依规办案。

同时,要充分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对公职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乱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依法惩处。

对于构成乱用职权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乱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收集确凿的证据,严格依法审查,依法依规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坚持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一、有依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并收集证据证实元凶已犯职务犯罪。

二、严格按照立案依据下列情形之一,以正当职务、考虑公权力、以保护公权公私利益、实施各种措施的违法行为为立案依据:(1)在行应实施的职责范围内,故意占用、非法挪用、挪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减少财产;(2)在行使职权时,商业贿赂、采取私利行为;(3)以欺骗行为取得公权力、公务许可证、招投标及财产等;(4)在行使职权时,为他人提供非法便利;(5)利用职务形式,非法收受财物;(6)在行使职权时,枉法裁决、故意不作出裁决、回避处理;(7)煽动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反职务纪律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情形进行立案:(1)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重大利益或者特殊形式;(2)职务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广泛,损害重大;(3)职务犯罪案件辨证认定疑难,应及时立案调查了解;(4)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本市其他地方有关职务犯罪;(5)其他对职务犯罪形式、涉案人数等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坚决防止行贿、舞弊等职务犯罪。

(1)严格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行为;(2)警惕行政审批和补偿支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行贿舞弊行为;(3)严格管理住房核配过程,建立健全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全程监督机制;(4)对于涉嫌职务犯罪者,应针对其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5)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6)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干扰煽动职务犯罪。

五、立案审查应加强时间管理。

(1)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应加大对待对象的侦查力度,尽快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2)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应紧紧把握时间,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进展节奏,安排好案件的审理时间;(3)确保立案审查程序完整和规范,确保各环节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不出现时间上的漏洞;(4)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把握时间、把握质量;(5)审查立案的过程中,加强对案件的审查,确保案件的有效审理。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一、概念解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是指公务人员为谋取私利,违反职责、利用职权或者特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对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定罪和量刑,应当在考量意图、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力性。

二、性质分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性质复杂且隐蔽,往往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与论证。

在立案前,应当对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深入分析,以保证对被告人的公平裁判和社会的公正。

三、立案标准与程序1. 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应当评估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针对犯罪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核实。

2. 犯罪意图与行为:对犯罪的意图、手段、过程进行详尽挖掘和分析,为定罪、量刑提供详实的参考依据。

3. 社会危害程度:全面评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刑事裁判的公正和有效性。

四、个人观点在处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裁判,确保程序公正、权利平等。

也需要高度重视证据的把握和证明,确保犯罪事实的清晰和真实性。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效遏制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回顾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立场,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案件的细致调查、充分论证,依法行使审判权,做到罪有应得,不罚无罪。

以上是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希望能对您理解这一主题有所帮助。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犯罪行为,涉及公务人员违反职责、利用职权或特权,谋取私利,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立案、定罪和量刑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力性。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需要有清楚的认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本文主要介绍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链接:释义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

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权谋私罪立案标准

以权谋私罪立案标准

以权谋私罪立案标准
以权谋私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利益而犯罪行为。

由于以权谋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腐败行为,因此对于该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应该更加严格。

具体而言,以权谋私罪立案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滥用程度:权力滥用程度是衡量以权谋私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涉案公职人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时,其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滥用职权及职务便利,是判断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利益关系:以权谋私罪的立案标准还应考虑涉案公职人员与其所谋取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如果涉案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权职责没有任何关联,更容易符合以权谋私罪的立案标准。

三、行为方式:以权谋私罪的立案标准还应考虑涉案公职人员所采取的行为方式。

如果其行为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立案标准应更为严格。

四、证据充分性:以权谋私罪的立案标准应该以证据充分性为前提。

如果涉案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就不能立案。

综上所述,以权谋私罪立案标准应该更加严格,并应该考虑到权力滥用程度、利益关系、行为方式和证据充分性等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和打击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公正、廉洁的政治生态。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您通过赢了网来委托本地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交通伤人赔偿多少钱•挪用专款相关处理法规•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醉酒后犯罪可以缓刑吗•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私企商业贿赂能判刑吗•轻微猥琐罪怎么判•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诽谤法院能判什么罪•强贱未遂需要什么证据•胁从犯量刑的法条有哪些•非法购买枪支会被判处罚金吗•外国人犯罪侦查管辖是怎么规定(2018)•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分别是什么•刑侦大队办案程序是什么样子的•诈骗来的赃款用于还债了,受害人可以依法往回追究吗•民事再审与刑事再审的时效•挪用货款6000够定罪吗•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什么•挪用备用金算犯罪吗•受贿罪和徇私枉法哪个罪重•无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吗•2018年网络诈骗金额多少能报警•经济犯罪影响入党吗•倒卖假文物会不会构成倒卖文物罪•缓刑期间的人可以去香港旅游吗•2018年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空间是什么样子的•偷1500元算盗窃吗•抽逃资金罪的追诉时效•伪造承兑汇票罪怎么量刑•诈骗犯嫌疑人是否可以拘留•员工打架开除需赔偿吗•打架伤人怎么判刑•拘役算不算是前科•诈骗三万元判几年•对挪用国家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如何处理•无期徒刑最高多少年•骗了人钱被骗的人自杀了有罪吗•退伍军人犯罪刑满释放后还能不能享受退伍军人待遇•非法拘禁主犯如何界定•打架没把人打死最少判几年•个人借用公款5000元以上如何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缓刑吗•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被骗多少钱报案才会被受理•被判处无期徒刑能放出来吗•怎样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怎么处罚•诈骗多少钱会判有罪•嫖娼未遂会受到处罚吗•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死亡怎么处理•个人账户上互转的资金是否认定为公款•团伙诈骗从犯怎么判刑•拘役可以判缓刑的情形•被判无期徒刑的人能出来吗•两次非法持有毒品算累犯吗•收藏品诈骗为什么不立案•非法持有枪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侮辱罪诽谤罪民事起诉书•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会被判多久•罚金有哪些种类•诈骗二十万能判多少年•遇到酒托被骗报警有用吗,财产被骗怎么报警•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2018年)是什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妇女的认定•网上诈骗多少才可以报警•如何直接定性刑事案件•强奸幼女怎么取证才能定罪•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2018年)是什么•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几种权利•车祸轻微骨折赔偿案例•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电话诈骗会判多少年•诈骗一万多判多久•八大暴力犯罪刑法刑期怎么判•从徐玉玉学费被骗一案,深刻反思如何杜绝电信诈骗•杀人后自杀谁负责任以及凶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帮他人买保险开伪造发票定什么罪•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大算触犯刑法吗•强迫交易罪最多判几年•因经济纠纷扣押货物犯罪吗•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吗•集资诈骗罪是自诉案件吗•商业贿赂归公安机关管吗•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2018)•玩忽职守罪的必备条件•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犯非法狩猎罪并非法持有枪支怎么定罪•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及处罚•几个犯罪行为分成两个罪判重还是按一个罪判重•挪用资金罪应归哪个部门管辖•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哪些•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判处•男方骗婚罪成立条件•卖淫嫖娼第二次被抓是累犯吗•对方以欺骗手段借钱不还算诈骗罪吗•非法占有涉及金额多少是犯罪•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法律判死刑的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